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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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陕政办发〔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5〕7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5〕7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4日陕西省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精神,推动全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为重点领域,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着力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着力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

加快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步伐。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的第三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全省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涌现出一批技术水平高、经营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环境服务和污染治理企业。

二、建立健全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机制(三)加快市场化运营步伐。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网络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4]58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网络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4]58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网络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网络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4〕58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功能和舆论监督作用,为环境保护事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我厅一直高度重视环保网络舆情管理工作。

自2012年10月开展网络舆情监管以来,每天坚持由专人梳理省内环保动态,收集网民投诉的环保污染问题,整理国家最新的环保法规、政策。

并开通实时危机预警,及时发现负面敏感信息,向省内各级环保部门发布当前环保舆情。

同时省厅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要求各处室、各单位及各市环保局安排舆情专员,责任到人,舆情日报每日按时监测阅读,负面舆情及时处理回复,形成舆情监控、处理的合力。

截止目前,已制作完成舆情日报423期,月报13期,专报9期,发送负面环保舆情投诉1000余条,预警信息20多条,处理负面舆情200余条,较好的对环保负面事件进行了前期预警,对网友投诉的环保问题给予了及时处理。

特别是在负面舆情的处理上,宝鸡、咸阳、铜川三市表现较为突出,基本做到件件处理、条条上报,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快速查处解决负面舆情,给予广大群众及媒体适当的回复,为树立陕西环保的正面积极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全省环保系统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个别市、县环保部门还没有建立健全舆情监控及处置机制、安排专人负责落实,仍有大量的负面舆情未能得到处理,仍有一批处理回复与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未能真正解决群众投诉的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2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2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29号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8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以中央和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发现问题中涉及秦岭生态环保问题整改为重点,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秦岭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情况、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严厉打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推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面。

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的8个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为重点,积极推进问题整改。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二)“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方面。

主要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功能区范围和区划划定审批、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生态旅游项目开展等情况进行检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陕政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3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18日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办发电〔2017〕13号)精神,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问题的整改为契机,着力解决我省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推进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教训,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环境突出问题,促进全省自然保护区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改目标2017年9月底前,坚决关停、取缔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采砂、开垦、旅游开发等违法项目。

12月底前,停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开展生态恢复和治理。

2020年前,全部关闭、拆除自然保护区内石油井场等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长效监管机制。

三、主要措施(一)认真落实主体责任。

针对部分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采矿(采油)、采砂、开垦等问题,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市、县政府以及省级保护区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中省环保督察要求和“谁审批谁取缔、谁建设谁退出、谁违法追责谁”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摸清底子,找准症结,建立问题清单。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9•【字号】政办发〔2015〕95号•【施行日期】2015.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5〕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9号)精神, 扎实推进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加快美丽咸阳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环境监管制度,建立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一)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牵头、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工作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适时开展环境监管执法联合行动;要切实增强属地监管的责任感,根据《咸阳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咸政办发〔2015〕94号)文件要求,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完成监管网格化划分方案,统筹环保监管执法力量,实施“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完善监管体系,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经费保障到位、考核问责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负责)(二)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通过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4•【字号】陕政办发[2002]51号•【施行日期】200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51号2002年6月1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多次对环境污染问题作出重要批示。

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对甘肃陕西两省一些地区重复建设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通报》(国办发(2002)33号),5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开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和国家环保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6月7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6-9月开展一次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

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省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当前,全省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一是取缔关闭的十五小企业死灰复燃情况在关中地区仍比较突出,个别县区甚至呈较大比例的回潮之势;二是停产治理企业和达标排放企业的污染反弹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严重存在;三是建设项目违反环评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仍较普遍;四是环境污染事故接连发生;五是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

一些地方由于存在的严重污染问题,不仅直接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已引起群众不满,如再不引起重视或处理不当,极易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环境保护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全省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的领导同志,要清醒认识当前存在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和维护稳定社会大局的高度,切实履行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立即行动起来,认真组织开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严查行动。

陕政办发(2008)49号

陕政办发(2008)49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精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

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总量的扩大,农村环境情况依然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交织共存;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民生活生产和财产安全的突出矛盾,制约了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客观需要。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提高农村群众生活质量。

要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为基本任务,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重点推进绿色农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农村环境监管能力,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绿色农业得到发展,农村环境质量特别是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基本解决农村“脏、乱、差”及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6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6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64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紧做好有关工作。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0月26日关于加强环境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进入“十三五”以来,国家先后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不相适应,亟待修正修订;国家环保督察组督察期间,对我省加强环境立法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快速发展,为更好地保障各项环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地方性立法工作。

根据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征集情况和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立法工作,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一、拟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制定《陕西省环境教育条例》。

2009年6月,环保部、中宣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加强环境教育立法研究。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指出:总结各地各部门环境教育立法实践,支持推动地方性环境教育法规的立法工作。

我省作为唯一的全民环境教育项目省级绿色文化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开展17年来,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固化成法规,更进一步推动环境宣传教育。

环境教育是一项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制定《环境教育条例》,可以规范政府普及环保知识和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引导规范公众有序开展环境保护活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1•【字号】陕政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3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日陕西省整顿市场环境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总体工作方案一、主要目标从工程建设领域入手,全面加强质量监管,明确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创新政府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全省市场环境持续优化,软实力、竞争力不断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放管并重。

协调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整合力量、共享信息,实现协同监管。

(二)强化全面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全覆盖”监管模式,强化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质量监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完善质量安全防控体系。

(三)落实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注册执业人员质量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加强行业管理。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夯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依法加强工程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三、重点任务(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加强市场秩序整顿规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情况的报告-陕政字〔2015〕7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情况的报告-陕政字〔2015〕7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情况的报告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情况的报告陕政字〔2015〕73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我省高度重视,迅速印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5〕24号),对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突出重点,明确责任。

我省将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作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突出抓了现场监管执法、排污收费、建设项目审批的清理。

各市(区)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有力地推进了“土政策”清理工作。

二、多措并举,全面清查。

环境保护大检查开展以来,各市(区)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排查向环境保护部门下达“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预先报告”“企业宁静日”或限制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次数、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等违规文件或措施,同时全省对清理“土政策”实行清单化管理,清理情况专人填报、专人审核,有效杜绝了虚报、瞒报、拒报等现象。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

5月下旬,我省组成4个联合督查组,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各市(区)环境保护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土政策”清理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排查清理不留“盲区”,严禁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5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59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59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0月17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市场规则和方式方法,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

明规矩于前,让市场主体知晓行为边界。

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检查制度。

监管的事项、方式、频率、程序、结果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主要措施(一)全面推行市场监管清单制度。

按照“凡进必受监督”的原则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要求,涉及行政许可业务的处室要结合权责清单体系建设,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标准、监管程序,厘清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实现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对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7•【字号】陕政办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搞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我省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生态环境极为脆弱。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我省生态状况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扭转,水土流失严重的局面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近年来开发建设导致水土流失呈现逐年增加趋势,一些地方先破坏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问题突出,对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带来严重影响。

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已经成为我省治理水土流失、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行政执法,有效遏制开发建设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建设西部强省作出应有贡献。

二、全面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明确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3.02•【字号】陕环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15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效率和执行率,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该办法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责任,强化了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增强了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意识。

并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作为建设项目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使环境监理工作的责任更加突出,意义更加重大。

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和事中事后监管的衍接,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义务(一)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理是《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要求我省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的法规,凡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委托省内符合条件的环境监理机构开展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环境监理时段从建设项目施工开始至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全部建成及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措施全部落实,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要求,环境监理报告技术审查合格后结束。

(二)为了提高环境监理机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控力度,建设单位要认真对待环境监理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项目存在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5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5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巩固创卫成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依据全国爱卫办《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2011年第5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构建和谐社会,营造最佳人居、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解决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巩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创建成果。

二、监督管理对象已获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命名的市、县。

三、监督管理要求国家、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应依据《国家卫生城市(县城)标准》、《陕西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标准》,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不断加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让创卫成果惠及千家万户。

(一)加强政府领导,夯实部门责任。

已获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荣誉称号的市、县政府要把保持创建成果和加强长效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切实解决组织领导、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建章立制等方面的问题。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要按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要求,夯实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各级爱卫办负责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对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巩固创卫工作成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组织创建卫生镇村、卫生单位活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联合督查的通知-陕政办函〔2014〕2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联合督查的通知-陕政办函〔2014〕24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联合督查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联合督查的通知陕政办函〔2014〕24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部门:2014年10月2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陕环函〔2014〕1001号)。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省政府决定组成联合督查组赴各市(区)进行现场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陕环函〔2014〕1001号)中有关要求。

二、督查时间2014年11月17日-28日。

三、督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了解、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

对工业园区、园区内企业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现场督查数量不少于30%;对各市(区)在石油开发中所涉及钻采、炼制、输送、危废固废处置企业、非煤矿山资源开发中环境隐患和风险、输油管线环境风险防范排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督查,督查数量不少于30%。

四、人员组成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环境保护厅组成四个联合督查组。

督查组人员分组如下:(一)榆林市、延安市督查组组长苏园林省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成员龚国明陕北环境督查中心主任叶立工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调研员联系人毛光辉陕北环境督查中心科长133****5616(二)汉中市、商洛市、安康市督查组组长杨建军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成员李豫海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处长王雁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副处长联系人曹磊省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主任科员139****7781(三)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督查组组长兰建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总工程师成员刘旗龙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处长冯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调研员联系人李宝强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主任科员136****8682(四)西安市、渭南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督查组组长王新荣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成员马小现省环境保护厅执法局局长胡世军省环境保护厅执法局副局长联系人王珂省环境保护厅执法局主任科员189****6939五、工作要求(一)各设区市、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联合督查的各项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陕政办发〔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巩固提升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成果,推进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区域及内容以黄河、渭河、汉江、丹江干支流沿线县(区)为重点,选择人口密集、生态环境敏感的乡镇和部分环境问题突出的行政村(社区),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建设。

(一)示范区域范围。

1汉、丹江流域水源涵养保护区周边区域,包括汉中、安康、商洛市所有县(区)及宝鸡市太白县,其中西乡、白河、丹凤县作为全省整县推进试点县。

2关中、陕北地区渭河干支流及黄河干流、无定河、洛河等主要河流沿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的15个县(区)(详见附件1)和韩城市。

3关中及陕北地区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镇、文化旅游名镇及农村环境问题突出的50个行政村(社区)(详见附件2)。

(二)整治内容。

包括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以及农村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6类重点项目。

(三)整治目标。

1村有垃圾清运车、乡镇有垃圾转运站和转运车;偏远地区实现垃圾无害化简易填埋;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

2规模较大或连片的示范村建成村级污水处理设施,所有示范乡镇均建有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

3示范区域所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成保护设施。

4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5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陕环办发[2011]1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陕环办发[2011]114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陕环办发〔2011〕114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陕西省环境监察局、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近年环境事件频发,部分环境违法案件久拖不决,得不到有效查处,许多环境事件尤其是重污染事件长期积累和得不到有效处置,危及生存环境,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往往成为负面新闻热点。

为了加强环境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陕环发〔2011〕5号),并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确保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有效查处,减少环境案件发生,确保环境安全,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环境执法监督检查,重点对贯彻落实《陕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内容(一)媒体、现场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立案查处;(二)环境违法案件管辖分级制度执行情况,下级环保部门对上级环保部门督办、移送的处罚案件是否及时查处并备案;(三)执行行政处罚程序情况。

行政处罚委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查处分离执行情况,一般行政处罚案件是否经法制机构形式审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否由法制机构全面审核;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执行情况;行政命令、行政审批是否存在越权代签,是否归档;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完整;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规范;案件材料归档是否规范;行政处罚执行是否到位;有关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情况等。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职责的通知-陕政发[2000]1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职责的通知-陕政发[2000]1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职责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部门职责的通知(陕政发〔2000〕18号2000年4月1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环境保护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新形势,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职责明确如下:一、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认真落实“五统一”即“统一环境保护法规、统一环境标准、统一环境规划、统一环境监测规范、统一环境保护信息发布。

”二、明确和落实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的职责(一)各级政府计划部门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受能力,把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各级政府经贸部门负责拟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不符合我省环境保护规定要求设备或者技术的行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防治污染装备和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引导乡镇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产品。

化工、冶金、建材、电力、医药、轻工、纺织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行业污染防治计划;积极开发和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核发企业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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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5]6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0
【实施日期】2015.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5]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扎实推进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加快美丽陕西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
(一)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动《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订修订和实
施,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加快完善地方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

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容量,抓紧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行业及我省特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覆盖全省重点行业。

推动汉丹江流域(陕西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开展在工业园区(集中区)推行特别环境排放标准的研究工作。

制定关中地区产业准入和淘汰目录,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控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负责)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

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支持,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案件,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立案调查或侦查。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

(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负责)
二、强化环境监管,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三)着力强化环境监管。

全省各级政府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污染源企业台账并向社会公布;要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定区域、定目标、定任务、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做到执法全覆盖、监管无盲点。

2015年10月底前,各市(区)、县(市、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要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
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各地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内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合作,建立和完善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等工作机制,强化协同监管,探索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形成区域流域协同监管的常态。

(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2015年9月底前,各市(区)、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保大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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