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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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5]6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0
【实施日期】2015.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5]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扎实推进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加快美丽陕西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
(一)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推动《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订修订和实
施,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加快完善地方环境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容量,抓紧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行业及我省特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覆盖全省重点行业。推动汉丹江流域(陕西段)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开展在工业园区(集中区)推行特别环境排放标准的研究工作。制定关中地区产业准入和淘汰目录,促进产业升级,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控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负责)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案件依法处理,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支持,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案件,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立案调查或侦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负责)
二、强化环境监管,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三)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全省各级政府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污染源企业台账并向社会公布;要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定区域、定目标、定任务、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做到执法全覆盖、监管无盲点。2015年10月底前,各市(区)、县(市、区)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要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国家
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各地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
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内各地方政府要加强合作,建立和完善定期联席会商、信息互通共享、联合采样监测、联合执法监督等工作机制,强化协同监管,探索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形成区域流域协同监管的常态。(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9月底前,各市(区)、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保大检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