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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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
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四)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五)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
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六)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抽查工作由局财务和稽核审计科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50%(二)专项监督:接受省、市级部门至少2次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原则上、下半年各1次。
(三)审计监督:专业审计部门(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一次。
年初,确定专项检查具体险种,并将检查方案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审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
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
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检查情况、评价和整改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
(二)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
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
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
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二)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监督和管理,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行政许可,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经营行政许可证的行为;
(二)是否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是否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是否为无合法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是否存在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服务;
(四)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否明示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
(五)是否存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服
务;
(六)是否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七)其它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视检查: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场所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
(二)受理举报投诉: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投诉、举报途径。
(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每年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执法行动,其中涵盖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项目。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证件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检查包括:从业人员资质、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服务是否规范、有否扣押证件押金、悬挂的证件是否完整有效等方面;
(四)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五)对违反《就业促进法》、《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列》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合格的取消中介服务许可证。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并且对其服务质量和服务信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在诚信服务、优质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表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未明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其它侵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社会保险征缴稽查
为了确保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已经或应该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个人以及昌乐县基本医疗保障及工伤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登记验证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申报和代扣代缴情况;
(三)职工人数、工资基数、财务状况和缴费能力等情况;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缴费率执行情况;
(五)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补缴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的资格条件和领取的待遇项目、标准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等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稽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稽核部门可通过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书面稽核、
实地稽核等方式对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
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稽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2名以上的稽查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被稽查的范围、内容及要求;
(三)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由稽查人员和被稽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被稽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三)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的;
(四)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责令其限期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
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了规范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定点医疗机构
1、是否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且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定点零售药店
1、是否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
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是否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能否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且营业人员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抽样检查。
采取调取数据、审核材料、现场了解等形式,每年对三分之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开展资格审核,通报审核情况,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作出处理。
(二)专项检查。
采取调取数据、审核材料、现场了解等形式,对定点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作出处理。
(三)受理投诉举报。
对参保人员投诉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回复投诉举报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健全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二)建立完善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对医疗服务行为实行事先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
(三)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建立医保医师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信息的激励约束作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成立相关人员组成的检查组。
(二)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
(三)评估总结监督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违反法律政策的及时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四)督促检查有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将有关检查材料存档备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劳社部发〔1999〕16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职
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4月潍政发〔2010〕9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潍政发〔2014〕15号)等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处罚款、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吊销责任人执业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五)对劳务派遣许可事项的监管
为做好对辖内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的许可和规范的监管工作,现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区范围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在本县区范围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本单位经营资质及其变化情况;
(二)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其经营情况;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本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总人数、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等情况;
(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
(六)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七)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等情况;
(八)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
(九)用工单位辅助性岗位确定是否符合《暂行规定》要求;
(十)劳务派遣单位跨县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是否
书面报告行政许可机关。
来本县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是否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三)建立诚信档案,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开展专项行动检查;
(五)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证件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措施。
通过定期、不定期以及实地检查等,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监管力
度,对于一些违规或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六)企业集体合同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实施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集体合同已经备案的中央、省属驻潍企业及市属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切实履行了集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否得以实施;
(二)集体合同是否变更或延续,变更或延续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
(三)集体协商代表是否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查阅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检查职工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定额等与集体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二)召开座谈会,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具体了解企业集体合同协商程序及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被检查单位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进行内部自查,形成
自查报告,并准备相关集体合同执行情况、数据资料等;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取有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单位自查情况;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将企业执行情况通报市劳动监察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监督检查处理
企业执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存在打击报复集体协商职工代表,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企业实行特殊工种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特殊工种备案方面的监管,有效保障特殊工种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特殊工种的设置情况;
(二)特殊工种的名称规范情况;
(三)企业特殊工种的变动情况和申报情况;
(四)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的情况;
(五)企业是否随意降低特殊工种退休的申报条件;
(六)是否有骗取特殊工种身份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对企业特殊工种变动和申报情况进行检查;
(二)建立健全特殊工种备案管理制度、情况档案和数据库;
(三)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
(四)开展专项行动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
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证件检查,人数不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检查;
(四)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实地检查,到各企业单位检查特殊工种实际变动和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弄虚作假等行为。
通过监督检查,对企业在特殊工种管理中弄虚作假、撤换档案材料和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暂停该单位特殊工种登记备案和特殊工种的退休审批;已办理特殊工种备案或退休的人员要清退回原单位,追回冒领的养老金。
根据情节的轻重,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