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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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四)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五)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
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六)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抽查工作由局财务和稽核审计科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50%(二)专项监督:接受省、市级部门至少2次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原则上、下半年各1次。
(三)审计监督:专业审计部门(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一次。年初,确定专项检查具体险种,并将检查方案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审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
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检查情况、评价和整改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
(二)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发文机关和日期。
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二)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的监督和管理,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培育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化服务体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行政许可,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经营行政许可证的行为;
(二)是否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是否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是否为无合法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是否存在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就业服务;
(四)服务场所是否明示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是否明示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
(五)是否存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服
务;
(六)是否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七)其它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视检查: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场所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制定年度巡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
(二)受理举报投诉: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投诉、举报途径。
(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每年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执法行动,其中涵盖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项目。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制定检查方案;
(二)持有效证件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三)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包括:从业人员资质、就业信息的真实性、服务是否规范、有否扣押证件押金、悬挂的证件是否完整有效等方面;
(四)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当日以书面形式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五)对违反《就业促进法》、《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列》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