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形
保证 自然人
保证合同保证人:住址(自然人需填写):住所地(法人需填写):身份证号码(自然人需填写):债权人(主合同出租人):住所地:债务人(主合同承租人):住所地:鉴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于XX年X月X日签订了编号为XX的《进口印刷设备融资租赁合同》(下称“主合同”)。
经债务人申请,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形成的合同义务及责任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的担保。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保证合同(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人陈述与保证1、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履行完毕或解除前:(1)保证人具有合法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资格;(2)保证人有充分的权利签署本保证合同。
(3)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完全了解主合同以及本合同内容,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租金、付款期限及违约及赔偿责任;(4)保证人有足够经济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因任何强制指令,或财产状况的改变,或与除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5)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有义务对债务人支付租金的情况进行监督;(6)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履行的所有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租金、利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如遇利率调整还应包括因利率调整而增加的款项。
第三条:保证方式保证人同意以个人全部财产及夫妻全部共同财产(详见合同附件:《保证人配偶承诺书》、《结婚证》)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有关贷款保证合同4篇
有关贷款保证合同4篇贷款保证合同篇1编号:年字号保证人:身份证件号码:住址:邮编:电话:_____________ (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保证人: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邮编: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电话:传真:(备注说明:适用于保证人为非自然人的情形)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责人:住所地:邮编:电话: 传真: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主合同(备注说明:适用的在“□”中划“√”,不适用的在“□”中划“×”)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签署的下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编号为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合同》/□《个人营运类汽车贷款合同》/□其它贷款合同:。
第二条主债务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备注说明:适用的在“□”中划“√”,不适用的在“□”中划“×”)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汽车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债权人收到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在该日之前已发生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保证人应对之承担保证责任。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均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保证人应对之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责任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
最高额保证合同(4篇)
最高额保证合同甲方(债权人):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丙方(保证人):_____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
为此,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
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___元整(¥_____)。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保证方式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第五条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丙方声明与保证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及概述1. 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 最高额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就一定的范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并与债权人约定最高保证金额的合同。
二、主要区别1. 保证范围不同:保证合同一般针对某一笔具体的债务提供保证;而最高额保证合同则针对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且该范围内债务的总额不得超过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2. 生效时间不同:保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最高额保证合同则自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范围内的债务发生之日起生效。
3. 保证责任不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一般与债务人的债务相等;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以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为限。
4. 保证期限不同: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限自最高保证金额范围内的债务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注意事项1.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等内容。
2.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具体期限,以及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3. 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明确约定最高保证金额、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内容。
4.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 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法规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在签订合同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2024最新带目录带附件详细版-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目录:一、定义及概述二、主要区别三、其他注意事项四、法律依据附件:最高额保证合同示例保证合同示例一、定义及概述1. 保证合同: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主体
保证合同的主体保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种法律文件,保证合同涉及到多个主体,包括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本文将详细探讨保证合同的主体以及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指愿意为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保证人的主要责任是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债务保证责任。
保证人需要明确自己承担的保证范围和方式,一旦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必须履行债务。
法律规定,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保证人追偿,而无需先追索债务人。
保证人可以自行决定保证金额和方式,但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二、债务人债务人是保证合同的另一个重要主体,指承诺履行债务的一方。
债务人对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担直接责任。
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其履行或追索债务。
债务人应当遵守保证合同的约定,确保按时履行债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金等。
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及时通报可能导致违约的风险情况,例如财务困难、诉讼风险等。
三、债权人债权人是保证合同中最终受益的一方,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债权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国家机关。
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享有优先追索、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债权人还有义务对债务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必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的财务和经营信息。
四、保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合同的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保证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物,并有权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同时,保证人也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关的财务和经营信息。
债务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障债务人的利益。
债务人也有义务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债务。
债权人还有义务对债务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
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在进行合同签订时,会选择提供保证,以确保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在一定期限内为债务人提供一定额度的担保,超过这一额度的部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这种形式的担保合同给予保证人一定的保护,避免了无限制的担保责任。
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通常在债权金额相对固定或可预见的情况下使用,比如在房屋贷款、车辆贷款等方面。
在签订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需要明确约定担保金额、期限、责任范围等相关条款。
债务人在与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应当谨慎选择保证人,避免因为无法履行合同而给自身和保证人带来损失。
保证人也应当对担保金额和期限有清晰的认识,避免超出自身承受范围。
联带保证合同一般在债务人信誉较低或资信状况不佳时使用,作为弥补其信用不足的方式。
通过连带保证合同,债权人可以更加确保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提高债务人的借款成功率。
在签订连带保证合保证人需要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无法履行担保义务而导致权益受损。
债务人也需要谨慎选择保证人,避免因为担保行为给保证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压力。
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在签订这两种类型的合各方需要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防范风险,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希望通过此文,读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的含义和意义,做出明智的选择和决策。
【2000字】第二篇示例: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是民法上常见的一种保证形式,是指在某一主债项下,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承担有限额度的保证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这种保证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借贷、担保等领域,有利于增强债权人的信心,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民法典知识测试题库(含答案)
“民法典”知识测试题库一、单选题(65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_____起施行。
(C)A.2020年10月1日B.2020年12月1日C.2021年1月1日D.2021年10月1日2、民法调整_____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A)A.平等主体B.自然主体C.法定主体D.自由主体3、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一律平等,这一说法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遵循的_____原则。
(B)A.公平原则B.平等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守法原则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说法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遵循的_____原则。
(D)A.公平原则B.平等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绿色原则5、以下哪种论断是正确的_____。
(A)A.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B.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习惯C.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据其中有利于民事关系主体利益的条款D.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可以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6、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_____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该项证明的,以_____为准。
(A)A.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B.户籍登记.出生证明C.出生证明.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D.户籍证明.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7、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____,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B)A.1年B.2年C.3年D.4年8、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可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____。
(B)A.失踪B.死亡C.下落不明D.财产无主9、以下哪种情形,死亡宣告撤销后婚姻关系自行恢复____。
(C)A.原配偶再婚后离异B.原配偶再婚后丧偶C.原配偶未婚D.原配偶书面声明不愿恢复10、法人以其____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合同(自然人)
编号:【】XXXX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合同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当事人甲方(债权人):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XXXX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法定代表人:住所: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电子邮箱:乙方(保证人):身份证:住所: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1.甲方与主债务人签署了《主债权合同》(定义见下文)。
为担保《主债权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1.1本合同: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的《XXXX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主债权合同》:指甲方与主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号的《》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主债务人:《主债权合同》项下约定对甲方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即XX。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1.5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1.6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7法律:指中国任何立法机关、国家机构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例、指令等规范性文件。
1.8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人民币元。
第2条被担保债务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担保的债务(即“被担保债务”)范围包括:2.1主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责任。
2.2主债务人未履行其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责任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摘要]保证是债权人设定权利,保证人设定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只有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为保证人所订立的保证合同才具有实现的现实基础。
笔者从保证人资格的认定、代为清偿能力、在保证人主体资格构成中的地位及其对保证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现行立法禁止为保证人的若干情形几个方面论述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成为适格的保证人的条件。
[关键词]保证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代为清偿能力一、保证人资格的认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条,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一)保证人必须是主债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外的第三人保证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确保债务履行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如果保证人就是债务人,即自贷自保,实际上责任财产并没有增加,不能达到订立保证的目的;如果保证人是债权人,那么保证合同的订立就没有意义。
(二)保证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自然人自出生时即具备成为保证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且一律平等。
但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其理智、认知能力等主观因素制约。
因此,下文将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证人主体资格分别进行探讨。
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能够以合法的形式订立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合同,且该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的生效要件足以成立并生效。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一般来说,订立保证并不是与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订立保证合同。
此外,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而保证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保证人(自然人)
编号:号担保保证书(自然人保证)担保保证书(自然人保证)致:(下称贵方)为确保(以下称借款人)与贵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有效履行,保障贵方债权的实现,本人(身份证号码:)应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以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的身份向贵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出具以贵方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担保保证书,并做出如下保证:第一条保证方式本担保保证书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本担保保证书的保证为独立的保证,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影响。
如有多个担保人的,保证人仍对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负有偿还义务。
保证人确认,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贵方均有权先要求保证人在本担保保证书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即使在同时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贵方放弃、变更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变更、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本保证人依然按本保证书的内容对贵方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确认,贵方和借款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或变更主合同有关条款,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二条保证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手续费等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三条保证期间本担保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从本担保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履行期(还款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若贵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贵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
《民法典》中的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民法典》中的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保证是担保方式的一种,保证人以其自身信用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法》将保证作为一种典型的担保方式予以规定。
《物权法》法出台后修改了物的担保,相当于废除了《担保法》中的物的担保,但保证担保仍然适用《担保法》。
《担保法》将在《民法典》生效后废止。
《民法典》将保证作为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编予以规定。
这一调整并不影响保证的担保功能。
事实上保证是一项合约,其创设一项从属的义务,为债务人履行主债务提供支持。
因此,保证在形式上是一项合约,实质上是提供担保。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法典》下保证担保制度的变化,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即重大调整的内容,规范和完善的内容,以及新增的与保证担保密切相关的制度。
一、重大调整内容《民法典》对《担保法》中的保证担保制度作了一些重大调整。
对照《民法典》对《担保法》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方面的重大调整:(一)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对此作了修改,在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调整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第三人提供保证后的责任,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履行需要关注这一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第12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
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担保法》规定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追偿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的考量,为了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公平利益,各保证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当按照约定的份额或比例分担责任。
担保类-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人)5篇
担保类-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人)5篇篇1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主合同,为保障甲方权益,乙方自愿作为保证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保证合同:一、保证事项1. 乙方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的偿还、利息的支付等。
2. 如借款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乙方将无条件代其履行相应义务,以保障甲方权益。
二、保证范围1. 本保证涵盖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 乙方对本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即无论借款人是否追偿,乙方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限1. 本保证的期限为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 若主合同约定了分期履行的内容,则本保证的期限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债权情况,借款人履行主合同的情况等。
2. 乙方应履行本保证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3. 若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乙方应在知道后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协助甲方实现债权。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主合同相关的必要信息,协助乙方了解借款人的履约情况。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若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保证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1. 本保证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的无效不影响本保证合同的效力。
自然人保证担保合同
自然人保证担保合同
自然人保证担保合同是指一方自然人(保证人)对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债务的履行。
1. 债务的确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被保证人的债务内容、金额、期限等相关事项。
2. 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对债务进行保证,如连带保证、次级保证等。
3. 保证的范围: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可以是主债务的全部金额或者部分金额。
4. 保证的期限:保证人保证债务的期限,在特定时间内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5. 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可以选择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保证。
1. 保证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必须是以自己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3. 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必须是以自愿的方式进行,并经过被保证人的同意。
4. 保证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注意事项:
1. 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债务的履行具备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
2. 如果被保证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保证人有义务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债务。
3. 如果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债务,保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个人财产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时,需要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不得侵犯他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民法中的保证法律规定简介
民法中的保证法律规定简介保证法是民法中的重要部分,它规定了各方在合同中的保证义务,并为合同履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下面将对民法中的保证法律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一、保证法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件保证是指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债务或履约行为作出担保的法律行为。
保证法的构成要件包括保证合同的订立、保证人的提供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和债务履行情况。
保证合同是保证法的核心,它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的义务。
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保证金额、期限和方式等。
保证人是指承担保证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以非自愿方式提供保证,否则保证无效。
债务人是指主债务人,即应当履行债务的人。
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若发生违约情况,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清偿责任。
二、保证的种类和效力民法中,保证可以分为连带保证和不可分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在履行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连带保证通常适用于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
不可分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同一债务分别承担部分责任,债权人在履行债权时有权向保证人要求承担其所担保部分的债务清偿责任。
保证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保证的方式和形式。
对于书面保证合同,一般认为合同成立后即产生效力;对于口头保证或默示保证,需要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形成口头或默示的约定,方能发生效力。
三、保证的形式和限制保证可以采用担保、保证和抵押等形式。
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提供担保物的方式;保证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履约行为作出的保证;抵押是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登记为债权人的担保物,并以此物权对债权进行担保。
保证法对保证的限制主要包括保证的范围、期限和方式。
保证的范围应当明确界定,不得超出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保证的期限应当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相一致;保证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履行、分期履行或连续履行等方式。
保证合同协议(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保证人(甲方):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债权人(乙方):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借款用途为的《》(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方式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保证范围(币种)债权本金(大写)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甲方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被保证的主合同的变更甲方确认,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视为已征得甲方事先同意,甲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延长债务履行期限;(二)增加债权本金金额。
第五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能力保证期间,甲方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保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其合法拥有的价值超过元的财产。
保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2024年担保类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人
担保类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人前言担保类保证合同是指主债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第三方对其履行债务进行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
自然人保证人,是其中的一种担保人,具体指个人作为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行担保的情况。
本文主要围绕担保类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人展开讨论。
担保类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人的定义自然人保证人指个人作为保证人,承担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进行担保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连带保证和独立保证两种情况。
连带保证是指自然人保证人承担与主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独立保证是指自然人保证人对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独立的义务和责任,不受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影响。
担保类保证合同是指在合同关系中,有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进行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
它的基本特点是没有直接的债权关系,但作为保证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上具有类似的责任和义务。
担保类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人保证人作为担保人,其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护。
其承担的义务是其自愿的行为,并且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同时,在担保类保证合同中,债权人在起诉自然人保证人时,需要证明自然人保证人存在过错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但自然人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的措施进行辩护和反驳。
自然人保证人应注意的问题自然人保证人在签署担保类保证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对主债务人的信用评估。
自然人保证人需要对主债务人的信誉进行评估,确认主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以制定出合理的担保计划和措施。
2.对于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物。
如果债权人要求自然人保证人提供担保物的话,自然人保证人需要考虑好担保物的类型、质量和数量以及担保物的状态和监管情况。
3.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需要与主债务人借款期限相对应,同时需要明确担保方式的具体内容,如连带保证和独立保证,以及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然人保证人的责任和义务自然人保证人作为担保人,在担保类保证合同中享有与债权人及主债务人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
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是一种保证合同的形式,是在贷款或借款过程中经常涉及的一种法律关系。
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护借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和连带保证合同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自然人为了帮助他人获得贷款或借款而承担的保证责任。
自然人在担保过程中要确保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及保障自己的利益。
在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向债权人承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自己将承担适当的责任。
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特点包括:一是自然人担保的金额限额较高,通常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确定的;二是自然人在合同中承担的担保责任应当是有限的,即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自然人只需履行担保责任的最高额度;三是自然人在合同中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应当是相对独立的,即不受债权人和主债务人约束,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会触发担保责任;四是自然人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各类贷款或借款场景中,如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小微企业贷款等。
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是一种保证合同,适用于民法的相关规定。
在经济活动中,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可以有效提高借款人的借款额度,同时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了一些特殊情况,如在亲属关系中,亲属之间为他人提供保证责任时,可以采用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形式;在合作伙伴关系中,合作伙伴之间为他人提供保证责任时,也可以采用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形式。
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适用范围相对广泛,适用于各类借款或贷款场景。
连带保证合同是指一种保证合同形式,保证人为多个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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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债权人: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建宏
电话: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双方经 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 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 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 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
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 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
/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证件号码 住所地:
保证合同
编号:
证件类型: 邮编:011100
住所地:二连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
0568 号 邮编:011100
债权人与
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个人借款合同》修订或补充。
第五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第六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第七条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债权人为债务人开立即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或者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且押汇期限不晚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无需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进口押汇协议生效之日开始到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开立远期信用证后双方叙做进口押汇业务且押汇期限长于信用证有效期的,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才对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进口押汇协议生效之日开始到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第八条声明与承诺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保证人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财务能力;
2、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保证人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保证人未向债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7、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减少、转让、赠与、债务承担、重大疾病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第九条个人信用信息授权
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在发生与保证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保证人的个人授信申请;
2、审核保证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保证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授信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保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同时授权债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7款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5、保证人在与债权人或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7、将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债权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
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账户币种与债权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债权人适用的外汇牌价汇率折算;
8、债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一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