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正式)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指由煤矿周边群众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负责对煤矿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煤矿生产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二)参与煤矿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三)协助煤矿管理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和监察工作,发挥监督作用;(四)积极参与煤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五)积极反映煤矿安全问题和群众关切,为煤矿安全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和任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煤矿周边群众,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和知识;(四)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较强的责任心。
第五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程序:(一)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拔工作;(二)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标准制定选拔要求和程序;(三)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遴选;(四)遴选出的人员按照一定比例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益和义务:(一)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接受管理和督促;(三)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和虚假汇报;(四)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履行职责中发挥监督作用,不得阻碍煤矿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一)煤矿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工作;(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按时参加培训,达到规定的培训标准;(三)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定期接受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特聘资格。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矿工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指由具备煤矿安全知识和相关经验的群众自愿参与,经煤矿企业同意,经过培训合格,并签订安全监督责任书的人员。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二)参与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作;
(三)宣传煤矿安全知识,提高矿工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文化建设;
(四)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为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工具。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与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沟通的机制,及时了解其工作情况和意见建议,并予以落实。
第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所获得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得参与煤矿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履职不力的,可以解除其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职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不得阻碍其履行职责。
第十条本办法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根据煤矿安全监管的要求,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可以协助监督和管理煤矿安全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办法:1. 任职资格和选拔程序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具备一定的煤矿安全知识和工作经验,并通过相关考试或培训合格方可选拔任职。
选拔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或培训、面试等环节。
2. 职责和权限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职责包括:- 对煤矿生产环境、设备、操作规程等进行巡查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追究责任;- 监督煤矿工作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防止违规行为;- 解答劳动者提出的安全问题,并给予建议和指导;- 协助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限包括:- 进入煤矿现场进行巡查和监督;- 要求查阅煤矿安全档案和相关记录;- 向煤矿管理人员提出安全建议;- 向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监督意见和建议。
3. 领导和管理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由煤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煤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管理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
煤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会议,听取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报告和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4. 奖励和惩处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成绩和表现应得到激励和奖励。
对于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 认定和记录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应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并由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和管理。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办法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要加强对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设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依法管理和使用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祖国,关心煤矿安全;2. 具有一定的煤矿安全知识和监督能力;3.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4. 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自律意识;5. 没有重大犯罪记录。
第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利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调查和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2. 有权要求煤矿提供安全生产的信息和相关资料;3. 有权制止并报告违反煤矿安全规定的行为;4. 有义务保守煤矿安全信息的机密,并不得泄露;5. 有义务协助煤矿安全工作人员开展工作;6. 有义务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遴选和任职第五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通过公开招聘和推荐两种方式进行。
1. 公开招聘方式:(1) 根据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招聘广告发布并接收申请;(2) 符合招聘条件的申请人,将根据简历和面试的结果进行评定;(3) 最终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2. 推荐方式:(1) 煤矿所在地的社区、村庄组织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情况推荐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2)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和面试,并最终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一次。
第七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职务级别为非正式职务,享受一定的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第八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包括培训、组织活动、督促工作等。
第九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参加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的监督能力和安全知识。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督活动,并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和报告。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职责、权利和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指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维护矿工合法权益,特别聘请的煤矿安全监督人员。
第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较高的道德水平,能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培训和管理。
第二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第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由煤矿企业根据矿区居民、矿工代表的推荐,经管理部门批准任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公开征求矿区居民、矿工的推荐意见,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出具备安全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九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程序应当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环节。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程序进行备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第三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权利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权利要求煤矿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调取相关证据。
煤矿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对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提出的问题要进行及时处理,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及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按照行业规定参加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监督能力。
第十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权利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煤矿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
第四章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第十七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按照煤矿企业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规定行事。
煤矿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煤矿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1. 总则为了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2. 监督员的任职条件1.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2.具有较强的法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知识;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4.年龄在35周岁以下;5.有2年以上安全生产或者管理工作经验优先。
3. 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1.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项监督活动;2.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协助解决;3.监督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提供给相关部门;4.主持组织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5.参加安全生产月度例会,报告工作情况;6.对煤矿管理人员及个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规、操作规程、各种安全应急预案及分级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7.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监督意见。
4. 监督员的考核对于表现优秀的监督员,将优先考虑其续聘,并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对于表现不佳的监督员,应及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如无改进,则取消其职务。
5. 监督员的保障1.聘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及医疗保险等应与本煤矿职工同级别同等享受;2.在煤矿安全生产活动中发挥作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受到保护。
6. 监督员的解聘1.聘期届满或协商一致终止;2.聘任期间,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被立案查处或有严重事故、违法违纪行为的;3.因工作业绩突出、个人原因或其他合理原因,解除聘任的。
7. 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 办法的解释和修改上述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由煤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依据工作需要和社会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及修订。
以上办法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以上为《煤矿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针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以此来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确保矿工工作安全,保持正常的生产秩序。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由社会各界人员中选拔并聘用的专业、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和生产的监督员。
他们的职责是对煤矿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批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管理,制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确保其工作有序进行、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一、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与聘用1.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应公开、平等、竞争原则,根据他们具备的煤矿安全管理经验、相关专业背景和社会形象等方面进行评估。
2.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名额,并公告选拔条件、程序和时间。
3.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经过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或煤矿企业的面试和考核,通过后签订服务协议,约定聘期和待遇。
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力和义务1.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工作独立公正。
2.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权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和人员操作等方面进行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3.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义务及时向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保护措施1. 煤矿企业应为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包括办公场所、工作设备和工作经费等。
2. 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煤矿企业应保护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对其在工作中的举报或监督行为进行保密,不得打击报复。
3.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期满后,可以转正聘用为煤矿企业的员工,优先考虑。
四、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评估与考核1.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按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绩效考核,包括考核结果的书面评价和现场考核。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模版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发挥广大群众在煤矿安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特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设立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由煤矿企业选聘,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社会声誉的人员,协助政府部门、煤矿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会议等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履行监督职责,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第二章选聘和任免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聘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六条煤矿企业选聘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2. 具备一定工作经验和社会声誉;3. 籍贯在煤矿所在地;4. 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发布选聘公告,向社会公开公告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职位需求和要求,并接受申请。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组成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选聘委员会,负责选拔、评审、审核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申请材料和面试结果。
选聘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接受过相关培训。
第九条经过选拔和面试,选聘委员会应当按照绝对多数通过的原则,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人选。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将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人选报煤矿所在地政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任职期限为三年,任满后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任职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失职行为或者其他不适任行为,经审核属实的,煤矿企业可以解除其聘任。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由煤矿企业、政府部门、职工代表会议等组织开展的煤矿安全监督工作,就煤矿安全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2. 参加由煤矿企业、政府部门、职工代表会议等组织组织的煤矿安全培训和学习活动;3. 获取煤矿安全相关信息,并依法保护他人提供的举报信息。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本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煤矿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特聘的安全群众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督员是煤矿企业特聘的煤矿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煤矿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监督员应当具备煤矿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取得合格的监督员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第二章监督员的任免与退出第五条煤矿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特聘监督员,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任命。
第六条监督员的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七条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其任职:(一)监督员积极要求解除聘用关系的;(二)监督员工作表现不佳,严重失职的;(三)监督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行政或者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监督员解聘前应经过正式程序,对其劳动合同应进行协商解除或者依法终止。
第三章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二)有权向煤矿企业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建议和意见;(三)有权参与煤矿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四)有权向煤矿企业提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煤矿安全生产的商业秘密;(二)认真履行监督工作职责,积极参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三)及时向煤矿企业报告监督工作的情况,提出安全问题的建议和意见。
(四)依法参与煤矿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煤矿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员的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监督员职责和权利,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监督员培训和交流。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向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保证监督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聘、职责、权益保障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指由煤矿企业特聘的煤矿安全方面的群众代表,通过监督、检查和报告等方式,参与煤矿安全管理,推动煤矿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选聘管理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数量和人选。
第五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2.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3.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能力;4.没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5.具备一定的煤矿行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聘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煤矿企业应当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面试、考核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员。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与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其职责、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职责管理第八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参与煤矿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管理;2.监督、检查和报告煤矿安全生产的情况;3.举报煤矿安全违法行为;4.提出改进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5.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按照煤矿企业的要求,定期向企业报告煤矿安全工作的情况,并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为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煤矿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一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享有下列权益:1.参与煤矿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管理;2.获得煤矿企业提供的必要保障和待遇;3.免受打击报复和人身侵害的保护;4.获得必要的信息和数据;5.接受煤矿企业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十二条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参与的煤矿安全工作属于社会责任,不享受工资待遇。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3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群众监督机制,特设立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由煤矿企业选聘的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社会信誉的特聘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要与煤矿企业紧密结合,发挥其在监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选聘与考核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制定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聘办法。
第六条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数量,并发布公告,招募合格人员。
第七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熟悉煤矿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二)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的知识;(三)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四)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选拔。
第八条煤矿企业对招募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选拔合格者担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进行考核,对不合格者及时撤换或补充培训。
第三章培训与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计划,并进行定期培训。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二)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三)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四)煤矿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知识。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专业素质。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与煤矿企业员工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履行自律,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严禁索要、收受贿赂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功能与责任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功能与责任包括以下方面:(一)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二)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提出优化意见和建议;(三)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煤矿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四)参与煤矿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保障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来参与监督工作。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和要求:1. 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和道德观念,忠诚于国家和人民,遵守法律法规。
2. 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煤矿安全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
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开展监督工作。
4. 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吃苦耐劳,保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5. 无严重违法记录和犯罪记录。
二、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和任用:1. 通过公开招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2. 煤矿所在地政府或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根据需要确定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数量。
3. 选拔工作主要根据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综合素质和面试情况进行评定,择优选取。
三、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益和责任:1.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待遇。
2.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权参与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出建议和意见。
3.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依法执行监督任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和重要商业秘密的信息。
4.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如发现煤矿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反映,要求煤矿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和考核:1. 煤矿所在地政府或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档案管理制度。
2. 煤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对履职情况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情况不合格的进行提醒和整改。
五、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退出机制:1.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聘。
2.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任期内如有严重违法记录或犯罪行为,应立即解除其聘任。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实施办法》精神,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群众监督员聘任范围1、井下采煤、掘进、开拓、机电、运输、通风、监控、探放水生产、预备等部门的班组,每个作业班组至少配备1名群众监督员。
2、群众监督员从工人生产技术骨干中聘任。
二、聘任条件1、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敢于坚持原则,群众威信较高,热心群众安全监督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丰富的现场生产经验,有较强的隐患排查能力,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4、本人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第 2 页共 2 页5、有下列情况的不得担任群众监督员:(1)在作业岗位上有过“三违”现象。
(2)行政班、组长或专职安全员。
(3)责任心不强、纪律性差、不服从指挥的。
(4)职工群众不满意的。
三、聘任方法1、向煤矿全体职工公布群众监督员的聘任条件、职责和待遇津贴。
2、职工自我推荐和群众民主推荐相结合进行报名。
3、区(队)分会结合井下或地面工作实际情况对班组上报人选进行研究后,确定群众监督员候选人(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
4、对确定的候选人分班组或工种召开民主选举会议,由煤矿工会主席或区(队)分会主席主持,进行投票选举,现场计票并公布结果。
5、选定的人员填写《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审批表》,并在企业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天,在征求矿安检部门意见后上报煤矿矿工会。
群监员管理办法

群监员管理办法群监员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群监员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群监员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群监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与发挥群监员工作积极性与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管与督查检查作用,结合我矿工作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章群监员聘任条件及其时间第一条群监员聘用时间一、群监员的聘用经本人自愿,班组民主提供,本单位群众安全监管与督查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定后,上报矿群众安全监管与督查委员会审核。
颁发《群众安全监管与督查网员聘任证书》,并备案。
二、群监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2年,聘用期满后,对其进行考评,考评合格、能够胜任本员工作的,可继续留任。
三、对不认真仔细履行安全监管与督查职责或因健康状况等其它因素不能继续担任群监员的,由其所在班组提出申请予以解聘,并及时选拔补充。
第二条群监员务必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了解党与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工作规程、标准与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经历,熟悉本工种生产过程、作业环境及主要装备设施,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胜任群众安全监管与督查工作。
四、坚持原则,工作认真仔细承担,敢于维持员工利益,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
第二章群监员权利、职责第三条群监员的权利一、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有权了解并知晓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现场安全状况、本班的作业过程、安全操作要求、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相应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方法。
二、班组安全生产管理的参加权。
有权参加班组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工作;参加本班组的规章制度修改与制定;安全生产情况的分析与研究;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反映员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与要求等。
配合班组改进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024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2024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____年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监督,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特聘的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从社会各界公民中担任特殊岗位,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人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国公民,年龄在25周岁以上,健康状况良好;(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三)具有一定的煤矿安全知识和工作经验;(四)热爱祖国,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道德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五)无任何不良犯罪记录;(六)经过推荐和选拔,经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批准并聘任。
第五条对于符合任职条件并申请担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人员,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考试和面试,确定聘任人员。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以下权利:(一)对煤矿企业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要求煤矿企业提供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和文件;(三)可以参与煤矿安全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四)对于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并要求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有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煤矿安全工作要求进行监督和检查;(三)认真记录和整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四)积极参与煤矿安全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五)对于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四章组织管理员的组织管理机制,制定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煤矿企业或相关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培训、管理和评估工作。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贵州峄兴矿业有限公司兴仁县四联乡顺发煤矿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七年十月顺发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实施办法》精神,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矿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聘任范围(一)井下采煤、掘进、开拓、机运、通风、抽排、修护、生产预备等单位的班组,每个作业班组至少配备1名群众监督员。
(二)群众监督员从工人生产技术骨干中聘任。
二、聘任条件(一)熟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具有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煤矿生产过程、作业环境及主要装备设施,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无“三违”记录。
(三)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勇于维护职工利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本人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三、聘任方法(一)设立群众监督员的班队按照聘任条件,由班队长提名或职工民主推荐,提出群众监督员推荐人选,本人同意后填写《安全群众监督员审批表》报矿工会,与矿安全科协商后集体研究审批。
(二)各矿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名单报公司党群工作部备案。
(三)群众监督员的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有“三违”现象发生、因健康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聘任的,矿应及时解聘和调整。
(四)群众监督员上岗前要由矿安监部门进行不少于30课时的安全法规、安全知识的专业培训。
四、群众监督员职权范围(一)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当班安全情况记录、安全隐患及处理记录等。
(二)及时制止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制止无效,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反映;特殊情况可随时、直接向地面调度指挥系统或值班矿领导报告。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制度

盘城岭煤业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实施办法》精神,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矿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聘任范围(一)井下采煤、掘进、开拓、机运、通风、抽排、修护、生产预备等单位的班组,每个作业班组至少配备1名群众监督员。
(二)群众监督员从工人生产技术骨干中聘任。
二、聘任条件(一)熟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具有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经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煤矿生产过程、作业环境及主要装备设施,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无“三违”记录。
(三)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勇于维护职工利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本人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三、聘任方法(一)设立群众监督员的班队按照聘任条件,由班队长提名或职工民主推荐,提出群众监督员推荐人选,本人同意后填写《安全群众监督员审批表》报矿工会,与矿安全科协商后集体研究审批。
(二)各矿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名单报公司党群工作部备案。
(三)群众监督员的聘用期一般为3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有“三违”现象发生、因健康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聘任的,矿应及时解聘和调整。
(四)群众监督员上岗前要由矿安监部门进行不少于30课时的安全法规、安全知识的专业培训。
四、群众监督员职权范围(一)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当班安全情况记录、安全隐患及处理记录等。
(二)及时制止各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制止无效,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反映;特殊情况可随时、直接向地面调度指挥系统或值班矿领导报告。
(三)发现作业场所内有毒有害气体、温度、粉尘等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主要生产安全设施及环境异常,应及时向班队长、科区长或值班领导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时,有权命令所有人员停止作业、撤离现场,并协助做好疏导工作。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发挥广大群众在煤矿安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监督员是指根据煤矿安全监管需要,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特聘的熟悉煤矿安全知识、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廉洁的群众代表,负责监督煤矿安全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监督员的职责是对所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煤矿安全隐患和问题,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监督工作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第二章监督员的选拔和任命第六条监督员的选拔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监督员的选拔应当依据以下条件: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矿山或者煤矿从业经验丰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八条监督员的任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经过综合考核合格,可以继续任职。
第三章监督员的权益和义务第九条监督员有权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接受群众举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煤矿安全事故。
第十条监督员有权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情况。
第十一条监督员有义务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秩序和稳定,保护煤矿工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泄露煤矿安全信息。
第十二条监督员应当按照规定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与煤矿安全有关的机密信息。
第四章监督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监督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监督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监督员应当参加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解除其职务,并重新选拔补充。
第五章监督员的奖惩制度第十五条监督员对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和查处,应根据其所起的作用和贡献,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六条监督员对煤矿安全工作失职、不作为、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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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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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实施办法》精神,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群众监督员聘任范围
1、井下采煤、掘进、开拓、机电、运输、通风、监控、探放水生产、预备等部门的班组,每个作业班组至少配备1名群众监督员。
2、群众监督员从工人生产技术骨干中聘任。
二、聘任条件
1、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敢于坚持原则,群众威信较高,热心群众安全监督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丰富的现场生产经验,有较强的隐患排查能力,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4、本人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5、有下列情况的不得担任群众监督员:
(1)在作业岗位上有过“三违”现象。
(2)行政班、组长或专职安全员。
(3)责任心不强、纪律性差、不服从指挥的。
(4)职工群众不满意的。
三、聘任方法
1、向煤矿全体职工公布群众监督员的聘任条件、职责和待遇津贴。
2、职工自我推荐和群众民主推荐相结合进行报名。
3、区(队)分会结合井下或地面工作实际情况对班组上报人选进行研究后,确定群众监督员候选人(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
4、对确定的候选人分班组或工种召开民主选举会议,由煤矿工会主席或区(队)分会主席主持,进行投票选举,现场计票并公布结果。
5、选定的人员填写《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审批表》,并在企业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天,在征求矿安检部门意见后上报煤矿矿工会。
6经矿工会审核,并征求矿行政部门意见后分别报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会、乡宁焦煤集团公司工会、县总工会。
7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会、乡宁焦煤集团公司工会、县总工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后,向群众监督员颁发《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
同时将聘用情况报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并抄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8、群众监督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四、特聘群监员组织管理
煤矿工会对本单位的特聘群监员的日常管理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特聘群监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动态管理档案,依照制度严格考核。
2、加强对特聘群监员的教育培训,制定特聘群监员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8学时。
3、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保持特聘群监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对需要增补或不符合聘任条件变动调整的,按程序及时上报。
5、总结、交流、推广特聘群监员先进工作经验。
6、特聘群监员在履职期间,享受岗位特殊津贴。
7、特聘群监员聘任证书和标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8、特聘群监员因正常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受到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群众监督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工会、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举办的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课时,培训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统一颁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监察局监制的《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上岗时统一佩戴由省总工会、省煤矿监察局制作的《群众监督员》袖标。
五、群众监督员职权
1、认真学习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自觉接受安全培训,严格遵章守纪,以身作则,制止“三违”行为;
2、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宣传贯彻落实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组织本班组职工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共创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3、对本班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迅速向跟班领导或班组长汇报,并跟踪监督处理。
如发现不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可逐级向上级工会组织、煤炭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4、工作现场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及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5、主动参加现场事故的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在工作结束时要认真填写当班群监员工作记录,准确记录当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交接清楚;
7、有权向煤矿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发现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
8、
参加群监组织活动,接受群监组织安排的各种业务培训,努力创建安全合格班组;
9、监督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反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向企业提出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的建议。
10、对阻挠或打击报复特聘群监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群监员津贴发放办法
根据国家、山西省《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群众监督员的上岗津贴合并发放,具体标准为:井下采掘一线的群众监督员津贴为8元/工,井下辅助队组的群众监督员津贴为5元/工,地面生产单位的群众监督员津贴为3元/工,以上津贴所需资金由各部门造册登记,群监站负责考核,随工资统一发放。
为群众监督员发放适当奖励和津贴。
群众监督员每汇报一条安全隐患信息或提出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
津贴3元,每制止一次“三违”行为津贴10元;采、掘、开单位群众监督员每月汇报的安全隐患信息不少于15条,月津贴最高不超过60元;其它单位群众监督员每月汇报的安全隐患信息不少于10条,月津贴最高不超过50元;每制止一次“三违”行为按汇报5条信息量计算,连续2个月没有完成信息量的群众监督员,应视为不作为,矿工会应及时解聘或调整。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奖罚办法
为切实加强群众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群监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
1、群监员每月上岗不少于21个班,汇报实质性问题不少于6条,提安全合理化建议不少于1条。
2、群监员所在班组杜绝“三违”现象。
3、群监员本人无违章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