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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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的刑法案例三

柏浪涛的刑法案例三

柏浪涛刑法案例整理(三)51案例:甲坐在公交车上,看到乙钱包外露在口袋,便趁乙不备,拔出来,然后向车窗外扔去,看到街边一群不认识的人,故意扔到人群中,人群中的丙捡到了,拿走了。

甲构成什么?解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利用意思。

盗窃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也即为自己利用的意思,和为第三人利用的意思。

这里的第三人不是泛指任何第三人,而是指与行为人有关联的第三人,如亲友等,不包括毫不认识的第三人。

基于此,甲没有利用意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52案例:甲周一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二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三盗窃电瓶车(价值二千元),刚推走,被保安发现,保安抓,甲为抗拒抓捕,将保安打成轻伤。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周三的盗窃用给后面的使用暴力,就构成转化抢劫,用给前面的两次盗窃,就构成多次盗窃。

由于不能重复评价,择一重,定转化抢劫。

前两次盗窃只能不作犯罪处理,而是治安处罚。

53案例:甲盗窃了乙的银行卡,由于没有密码,无法取钱,便找到乙,用刀将乙劫持到一个ATM机前,逼乙说出密码。

乙第一次故意说错,甲未取成功,打乙,乙第二次说对,取成功,便放了乙。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本案不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律定盗窃”,因为该款的使用指平和手段使用。

甲盗窃卡本身不重要。

甲构成抢劫罪。

54案例:甲入室盗窃,窃得财物,被主人乙发现,甲逃,乙追,甲逃至户外,看到朋友丙,喊道:我强奸了他家女儿,你帮我断后。

丙相信,答应照办,将乙打成轻伤。

甲顺利逃脱。

对甲丙如何处理?解析:甲先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利用他人对主人使用暴力,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但不构成入户抢劫,因为暴力发生在户外。

丙不构成转化抢劫,因为不知道甲先前犯盗窃罪。

丙至少知道甲是犯罪分子,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丙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目录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3.正当防卫 (2)4.偶然避险 (3)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11.既遂认定 (6)12.易考情形(按主流观点判断): (6)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

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17.盗窃行为方式 (8)18.死者占有问题 (9)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20.盗窃行为方式 (10)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

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1、肖昌勇案: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在遭受连续拘禁与暴力殴打时,持刀向对方乱捅,造成1 人死亡,1 人重伤得后果。

法院认为肖构成防卫过当。

如何评价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防卫行为就是否过当得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就是必要性原则,只要就是制止不法侵害得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一个就是相当性原则,就就是比例原则,衡量不法侵害得程度与防卫行为得程度.必要性原则就是第一位得原则.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殴打,在此处境下,要想突围逃出去,只有实施严重得暴力行为。

这种手段就是逃亡出去得必要手段,因此并不过当.2、案例:日本实务案例:甲高速开小轿车不慎撞到行人丙,丙得身体被撞得翻滚到车顶,甲没有注意到丙在车顶,仍继续往前开,坐在后排得朋友乙瞧到了,伸手将丙拉下来。

对乙得行为,甲不知情。

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发现丙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丙被甲撞死得,还就是乙拉下来摔死得.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针对无法查明得情形,只有两种可能情形。

第一就是甲撞死了丙.此时乙与丙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就是乙拉下来摔死得丙。

乙与丙得死亡有因果关系.但还要考察此时甲与丙得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时候乙得行为就属于介入因素。

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得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乙得行为很异常;乙得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

综合判断,甲得行为与丙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将这两种可能得情形汇总以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都不能归属于甲与乙。

接下来探讨甲乙得罪名问题。

甲涉嫌得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由于死亡结果无法归属于甲,所以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乙涉嫌得罪名就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尸体罪。

如果乙有杀人得故意,根据上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就认为乙当时在杀一具尸体,接下来得问题就就是对象不能犯还就是故意杀人罪得未遂,对此需要根据辩证得眼光来判断有没有侵犯丙得生命得危险性,即使丙当时在车顶已经死亡,但也就是属于刚刚死亡,所以有侵犯丙得生命得危险性、可能性,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得未遂。

2019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一波

2019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一波

目前小编已经为大家总结出了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一波,一起来瞅瞅~巩固巩固。

准备参加19年法考的萌新们,你们要拿小本本记起来啦!冲呀!1.案例:甲拉一门大炮,对乙说:不给钱,就轰你!乙被迫给钱。

甲是否构成持枪抢劫?2018年考试考了“大炮是否属于枪支?”解析:将大炮解释为枪支,在理论上有争议,有的认为扩大解释,有的认为是类推解释。

共识是,枪支与大炮的区别,只有口径大小之分。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司法解释认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属于枪支。

基于此,大炮也属于枪支。

题中甲构成持枪抢劫。

2.案例:张三向工厂卖煤,流程是张三开着煤车,进入工厂仓库前,煤车开上地磅,由过磅员称重,张三在仓库里面倒掉煤后,空车出仓库时,由过磅员再次称重。

两个数字相减,就是张三出售煤的重量。

过磅员开好购买煤的重量的单子,张三拿着单子到工厂的财务处领取货款。

张三买通了过磅员李四,张三空车出仓库时,一只轮胎还没有上地磅,李四就称重,由此空车的重量就变得很轻,导致出售的煤的重量变多了。

张三拿着这样的单子向工厂财务处领取了货款,多领取专业提供法考众合、万国、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以及8余校全程音频和了一万元。

对张三和李四如何处理?和以前案例有所不同,有点难度。

解析:张三和李四相互勾结,共同骗取工厂的货款,李四是诈骗罪的实行犯,张三是诈骗罪的帮助犯。

有人认为李四虚假计算重量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实行行为是盗窃行为。

这种观点存在问题。

如果李四的行为是盗窃行为,那么李四只能是盗窃财产性利益,也就是盗窃债权。

然而多数观点认为,基于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盗窃债权或财产性利益时,要求债权或财产性利益已然存在。

然而李四在实施虚假计算重量时,单位的财产性利益或债权尚未存在。

因此李四不构成盗窃财产性利益。

李四这种虚假计算重量的行为也不属于侵占行为或诈骗行为。

所以李四虽然利用了职务便利,但是没有实施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

柏浪涛众多刑法问题判断标准总结刑法中的众多标准:1,犯罪构成采纳——两层次:危害行为正当防卫Ⅰ: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责任年龄Ⅱ: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2,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3,不作为犯罪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有因果关系。

除此还有个量上的要求,也即:要与相对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4,判断着手的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5,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①不能危害公共安全;②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要具有相当性。

6,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对此处理办法: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7,相互斗殴:注意①一方突然升高战斗级别;②一方退出8,防卫手段也要有最低限度,即相当于实行行为的程度,否则就不算是正当防卫。

9,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①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

如果明知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

②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积极直接的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听之任之。

注意: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

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10,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①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②区分标准:(1)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可以总结: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采取了避免措施。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1、抛尸案甲乙二人杀丙,将丙打成重伤昏迷,血肉模糊,以为其已经死亡。

二人开车将“尸体”拉到一口井边,准备将“尸体”扔下去。

这时候,“尸体”忽然睁开眼睛,对二人说:你们想干嘛?二人吓得魂飞魄散,将丙丢在井边,赶紧开车逃离。

丙呼救,被路人救活。

甲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形态是怎样的?抛尸案解析:许多同学根据吓得魂飞魄散逃离来判断未遂或中止,然而,此时甲乙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是过失行为,而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形态的。

这个点是个坑。

本题的答案其实比较清晰,就是杀人未遂,想杀人,因为意志以外原因,前面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导致人死亡,未得逞。

2、熟睡案一男子看见一个女子在草坪上熟睡,感觉十分漂亮和喜欢,就把一个最新的苹果手机放在她包里给她,然后留上自己电话号码。

男子走后,甲把女子包里的手机拿走,当时女子仍熟睡。

甲是定盗窃还是侵占?熟睡案解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女子是否占有手机。

一个人占有财物,原则上要求客观上具有占有事实,主观上具有占有意思。

男子将手机悄悄地放到女子包里,在客观上该手机处在女子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女子具有占有事实。

主观上由于女子睡着了,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占有意思。

但是占有意思是可以推定的,不要求有现实的占有意思。

例如送奶工将牛奶放在顾客家门口,顾客当时不在家,也不知道该牛奶的存在,但是仍然推定顾客有占有意思,顾客在占有牛奶。

同样的道理,男子将手机赠送给女子,并放进女子的包里,就可以推定该女子具有占有意思,该女子占有手机。

因此甲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

3、煤气中毒案一个长期受丈夫虐待的妻子想通过打开自家天然气的方式把丈夫杀死。

某天,她趁着房间里只有丈夫一个人睡觉,就打开了厨房的天然气,带着自己的儿子出了门。

过了一段时间后,等她带着儿子回到了房间,就以为躺在床上的丈夫已经被天然气给熏死了。

但儿子马上打开了房间的窗户,并哀求自己的母亲去救父亲。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一波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一波

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一波目前小编已经为大家总结出了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一波,一起来瞅瞅~巩固巩固。

准备参加19年法考的萌新们,你们要拿小本本记起来啦!冲呀!1.案例:甲拉一门大炮,对乙说:不给钱,就轰你!乙被迫给钱。

甲是否构成持枪抢劫?2018年考试考了“大炮是否属于枪支?”解析:将大炮解释为枪支,在理论上有争议,有的认为扩大解释,有的认为是类推解释。

共识是,枪支与大炮的区别,只有口径大小之分。

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一个司法解释认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大口径武器属于枪支。

基于此,大炮也属于枪支。

题中甲构成持枪抢劫。

2.案例:张三向工厂卖煤,流程是张三开着煤车,进入工厂仓库前,煤车开上地磅,由过磅员称重,张三在仓库里面倒掉煤后,空车出仓库时,由过磅员再次称重。

两个数字相减,就是张三出售煤的重量。

过磅员开好购买煤的重量的单子,张三拿着单子到工厂的财务处领取货款。

张三买通了过磅员李四,张三空车出仓库时,一只轮胎还没有上地磅,李四就称重,由此空车的重量就变得很轻,导致出售的煤的重量变多了。

张三拿着这样的单子向工厂财务处领取了货款,多领取了一万元。

对张三和李四如何处理?和以前案例有所不同,有点难度。

解析:张三和李四相互勾结,共同骗取工厂的货款,李四是诈骗罪的实行犯,张三是诈骗罪的帮助犯。

有人认为李四虚假计算重量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实行行为是盗窃行为。

这种观点存在问题。

如果李四的行为是盗窃行为,那么李四只能是盗窃财产性利益,也就是盗窃债权。

然而多数观点认为,基于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盗窃债权或财产性利益时,要求债权或财产性利益已然存在。

然而李四在实施虚假计算重量时,单位的财产性利益或债权尚未存在。

因此李四不构成盗窃财产性利益。

李四这种虚假计算重量的行为也不属于侵占行为或诈骗行为。

所以李四虽然利用了职务便利,但是没有实施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李四的行为实际上是故意让单位多负担了债务,让张三多拥有了针对单位的债权(请求权)。

2019年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2019年法考柏浪涛刑法案例总结第二波

1、肖昌勇案:肖昌勇为逃离传销窝点,在遭受连续拘禁和暴力殴打时,持刀向对方乱捅,造成 1 人死亡,1 人重伤的后果。

法院认为肖构成防卫过当。

如何评价法院判决?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必要性原则,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一个是相当性原则,就是比例原则,衡量不法侵害的程度和防卫行为的程度。

必要性原则是第一位的原则。

肖昌勇被非法拘禁,被多人虐待暴力殴打,在此处境下,要想突围逃出去,只有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

这种手段是逃亡出去的必要手段,因此并不过当。

2、案例:日本实务案例:甲高速开小轿车不慎撞到行人丙,丙的身体被撞得翻滚到车顶,甲没有注意到丙在车顶,仍继续往前开,坐在后排的朋友乙看到了,伸手将丙拉下来。

对乙的行为,甲不知情。

十分钟后,交警赶到,发现丙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丙被甲撞死的,还是乙拉下来摔死的。

如何处理本案?解析:针对无法查明的情形,只有两种可能情形。

第一是甲撞死了丙。

此时乙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是乙拉下来摔死的丙。

乙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但还要考察此时甲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这专业提供法考众合(内部)、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内部)、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和考前内部冲时候乙的行为就属于介入因素。

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甲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乙的行为很异常;乙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很大。

综合判断,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将这两种可能的情形汇总以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都不能归属于甲和乙。

接下来探讨甲乙的罪名问题。

甲涉嫌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由于死亡结果无法归属于甲,所以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乙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尸体罪。

如果乙有杀人的故意,根据上述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就认为乙当时在杀一具尸体,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对象不能犯还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此需要根据辩证的眼光来判断有没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险性,即使丙当时在车顶已经死亡,但也是属于刚刚死亡,所以有侵犯丙的生命的危险性、可能性,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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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第一部分方法论一、考查目标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

常考的知识板块有:(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

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

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

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

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

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

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

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

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

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

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

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案例分析题不可能像单选题一样只考一个考点,而会考查多个考点。

这些考点分散隐藏在案情巾。

这就要求考生具有将众多考点进行综合联系的能力,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

例如,考题有时会将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将罪数与累犯联系起来,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死刑联系起来,将人身犯罪与财产犯罪联系起来。

5.组织答案的能力。

案例分析题也是一种文字表达题。

特别是近几年有些真题的提问只有一句话:“请根据所学知识,分析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解答这种题,就要求具有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答案的能力。

例如,有些考生将案情所涉罪名作为一级框架来组织答案,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解答策略虽然案例分析题层出不穷,但是仍有一定的解答规律。

根据多年总结的规律,在解答时可采取以下策略。

1.读题:找关键行为。

(1)先瞄一眼提问,看是“一句话”式提问,还是分步式提问。

如果是“一句话”式提问,那么在读题时应全面仔细。

如果是分步式提问,那么在读题时应注意分步提问中的要点,比如人物、关键行为等。

(2)在第一遍读题时,以“人物”——“行为”为线索,厘清案情主线,明确“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

所谓关键行为,是指在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

至于无关紧要的琐碎行为不用关注。

建议在读题时,用笔将“人物”和“关键行为”的地方都划出来,为下一步做准备。

2.解题:找对应考点。

在读完题后,就会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

接下来就开始解题:(1)先逐个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

这就要用到罪与罪区分的知识。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间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之间有什么联系。

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

(3)然后再分析各个“人物”(犯罪人)的关系,看是共犯关系,还是单独犯罪。

对有些犯罪结果是共同负责,还是各自负责。

这就要用到共同犯罪的知识。

(4)接下来再分析犯罪人所构成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这就要用到犯罪形态的知识。

如果题中没有问到犯罪形态,就不需要关注这个问题。

(5)最后再分析有没有责任年龄、自首、立功、累犯等涉及从重从轻等法定量刑情节。

注意:只需要关注法定的量刑情节,至于酌定的量刑情节无需关注。

当然,如果题中没有问到这些点就不需关注这些问题。

3.重审:查漏补缺。

再次迅速浏览一遍案情,然后再检查一下自己解题的要点,看有没有遗漏的事实和考点。

如果没有问题就开始写答案。

4.写答案:表述清晰。

(1)如果提问是分步式,也即问一步、答一步,则写答案比较简单。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在重审阶段要检查各步的答案之间有没有矛盾之处。

有时答第一问,感觉没问题,但是答到第二问、第三问,发现照此推理下去,结论会有问题。

这就要求在写答案前务必将各步答案整体理一遍,做到整体合理,不要写着写着发现矛盾,中途夭折,然后又推倒重来。

这会浪费很多时间,并且造成心慌。

(2)如果提问是“一句话”式,也即“请根据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写答案就有组织框架结构的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一级框架的确立。

应以什么标准作为一级框架?行为主体?行为?罪名?合理的做法是根据行为主体来设计一级框架。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有多个行为主体,是将二人的共同犯罪放前面,还是将各自单独犯罪放前面?合理的做法是将共同犯罪放前面。

分析完共同犯罪,再分析各自单独犯罪。

在将行为主体作为一级框架后,在行为主体之下,应将行为作为二级框架。

对行为的安排,应根据行为的时间先后顺序来排列答案。

确定好以行为作为二级框架后,就可以写实体内容了。

写实体内容时,应注意横向的而的问题和纵向的深度问题。

写实体内容,只需写要点,不要在横向上把面扯得很广、面面俱到,也不要在纵向的深度上过分深入分析、拔不出来。

重要的是写要点,主要是写“有什么行为,构成什么犯罪”,然后写一两句理由根据,但不需要写法条根据(如根据刑法第××条),更不需要写出量刑(判多少年)。

“一句话”式提问的答题模板(一)两个行为主体(共同犯罪部分)1.(第一个行为)两个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2.(第二个行为)两个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3.看有没有犯罪形态的问题,如既遂、未遂、中止等。

(二)行为主体甲(单独犯罪)1.(第一个行为)行为主体甲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2.(第二个行为)行为主体甲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三)行为主体乙(单独犯罪)1.(第一个行为)行为主体乙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2.(第二个行为)行为主体乙实施了…行为,构成…犯罪。

因为……。

三、真题演练(2004年·卷四.6题)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

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

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

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

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

”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

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

”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

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分析:1.读题:找关键行为。

(1)先瞄一眼提问,发现是“一句话”式提问,这就要求在读题时全盘注意,(2)在读题时,找出“有什么人”,都实施了“什么关键行为”。

在题中用笔划出。

2.解题:找对应考点。

(1)先一一分析各个关键行为,看构成什么罪。

①甲乙共谋人室抢劫,乙望风,甲人室实施。

结论:两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②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

”结论:甲放弃抢劫,也即巾止抢劫,另起犯意,欲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③甲逼迫丙脱光衣服,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乳房。

结论:甲实施了新的犯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④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

结论:甲实施了新的犯罪:盗窃罪。

⑤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

结论:甲、乙销售赃物,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4年时,该罪叫做销售赃物罪)。

(2)再综合联系,看各个行为之问有什么联系,各个罪名有什么联系。

这就要用到一罪与数罪的知识。

在本题中,会产生联系的是上述②行为与④行为,④行为与⑤行为。

首先,看②行为与④行为。

由于②行为巾,甲是放弃了抢劫罪,这种放弃不是临时性停顿,而是终局性结束,而且是主动放弃,所以构成抢劫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一种终局性形态。

在同一个犯罪中只能出现一个终局性形态,也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间是排斥关系,不能并存。

所以甲成立抢劫罪中止,就意味着抢劫罪的终局。

然后,甲又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接着又实施了盗窃罪。

注意,由于前面的抢劫罪已经是犯罪中止,呈现了终局性形态,因此千万不要将甲盗窃的结果算到抢劫的头上,认为甲构成抢劫罪既遂。

甲是抢劫中止+盗窃既遂。

毕竟,抢劫罪既遂要求财物是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抢来的,而盗窃罪是使用平和手段转移来的。

其次,看④行为与⑤行为。

甲实施了盗窃罪,然后将赃物让乙出卖。

根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原理,盗窃后销赃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从始至终只侵害了同一个财产权,因此不需要再单独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不需要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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