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2020年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柏浪涛的刑法案例三
柏浪涛刑法案例整理(三)51案例:甲坐在公交车上,看到乙钱包外露在口袋,便趁乙不备,拔出来,然后向车窗外扔去,看到街边一群不认识的人,故意扔到人群中,人群中的丙捡到了,拿走了。
甲构成什么?解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利用意思。
盗窃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也即为自己利用的意思,和为第三人利用的意思。
这里的第三人不是泛指任何第三人,而是指与行为人有关联的第三人,如亲友等,不包括毫不认识的第三人。
基于此,甲没有利用意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52案例:甲周一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二盗窃到一辆自行车,价值二百元,周三盗窃电瓶车(价值二千元),刚推走,被保安发现,保安抓,甲为抗拒抓捕,将保安打成轻伤。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周三的盗窃用给后面的使用暴力,就构成转化抢劫,用给前面的两次盗窃,就构成多次盗窃。
由于不能重复评价,择一重,定转化抢劫。
前两次盗窃只能不作犯罪处理,而是治安处罚。
53案例:甲盗窃了乙的银行卡,由于没有密码,无法取钱,便找到乙,用刀将乙劫持到一个ATM机前,逼乙说出密码。
乙第一次故意说错,甲未取成功,打乙,乙第二次说对,取成功,便放了乙。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本案不适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一律定盗窃”,因为该款的使用指平和手段使用。
甲盗窃卡本身不重要。
甲构成抢劫罪。
54案例:甲入室盗窃,窃得财物,被主人乙发现,甲逃,乙追,甲逃至户外,看到朋友丙,喊道:我强奸了他家女儿,你帮我断后。
丙相信,答应照办,将乙打成轻伤。
甲顺利逃脱。
对甲丙如何处理?解析:甲先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利用他人对主人使用暴力,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的间接正犯,但不构成入户抢劫,因为暴力发生在户外。
丙不构成转化抢劫,因为不知道甲先前犯盗窃罪。
丙至少知道甲是犯罪分子,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丙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论处。
柏浪涛刑法攻略观点展示汇总
2020刑法柏浪涛观点展示汇总目录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 (2)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 (2)3.正当防卫 (2)4.偶然避险 (3)5.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3)6.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结合 (3)7.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4)8.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 (4)9.结果的提前实现(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5)10.犯罪未遂的成立要件 (5)11.既遂认定 (6)12.易考情形(按照主流观点判断): (6)13.共同犯罪中的观点展示: (7)14.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7)15.绑架罪中杀人未遂。
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
(8)16.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8)17.盗窃行为方式 (8)18.死者占有问题 (9)19.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地位 (9)20.盗窃行为方式 (10)21.抢劫罪中的观点展示 (11)22.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11)23.交通肇事罪中的观点展示 (13)2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14)1.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第一,妻子非自愿陷入险境,丈夫有救助义务。
例如,妻子身患重病、遇到歹徒等,丈夫有救助义务。
第二,妻子自己决定陷入险境,例如,妻子自残或自杀。
对此,丈夫有无救助义务?以前有定论,也即丈夫有救助义务。
目前变成观点展示:观点一(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观点二:没有救助义务,因为妻子作为成年人,精神正常,没有被骗、被胁迫,自己主动陷入险境,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不应让丈夫承担刑法义务。
2.辨认偶然防卫的标准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
对此,理论上存在观点展示。
目前没有一种观点成为多数说。
考试考查的是观点展示,选择哪种观点都可以。
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一个行为是好行为(正当行为)还是坏行为(违法行为),取决于其制造的客观结果,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好行为,是正当防卫。
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
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一、概述1. 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的目的是帮助考生在刑法主观题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通过对相关考点的深入解析和讲解,使考生能够准确把握刑法主观题的核心内容,提高解题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为考试取得更好的成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主观题解析2. 主观题是刑法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考生容易犯错的地方。
主观题主要考察对罪犯主观方面的判断和分析能力,包括故意、过失等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共同犯罪、犯罪意图等问题的解答。
下面对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进行详细的解析。
3. 故意犯罪:在解答故意犯罪的问题时,考生首先要明确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有故意地实施行为,同时要知道故意的种类和形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另外,还要能够辨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卫等情节对故意犯罪构成的影响,以及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4. 过失犯罪:在解答过失犯罪的问题时,考生要充分理解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由于疏忽、轻率等原因实施行为,造成刑法规定的后果,并能够区分过失的轻重,同时要了解过失犯罪和意志犯罪的比较及在刑法责任的承担上的区别。
5.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刑法主观题的难点之一,需要考生对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人的行为和地位、共同犯罪中犯罪人之间的帮助、教唆、指使等关系有清晰深入的理解和掌握。
6. 犯罪意图:犯罪意图是刑法主观题中的重要内容,需要考生了解犯罪意图对犯罪构成的影响、犯罪意图与故意的关系、犯罪意图与动机的区别等问题,做到理论通联实际,灵活应用。
7. 结语通过对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的精讲,相信考生对刑法主观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对于解题方法和技巧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刑法主观题虽然难度较大,但只要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和技巧,就能在考试中游刃有余,取得优异的成绩。
希望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加强对刑法主观题的学习,不断提高解题能力,最终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
8. 心理因素与刑法主观题在刑法主观题的解答过程中,考生还需要对心理因素有一定的了解。
柏浪涛30案例
柏浪涛30个刑法案例——@厚大司考整理自柏浪涛老师微博一、【杀手案】案情:甲指使杀手乙杀死丙,给乙看了丙的多张照片和生活视频,并多次带乙近距离偷看丙,指认丙。
甲然后问乙:认识丙了吧?不会搞错对象吧?乙:丙烧成灰,我也认得。
甲遂放心,等乙好消息。
乙清晨藏在丙小区地下车库,看到丁出来,竟以为是丙,打死丁。
甲构成:A.对象错误,B.打击错误,C.杀人既遂,D.杀人未遂,E.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甲构成打击错误。
依法定符合说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依具体符合说,内部两种观点,1、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死罪,想象竞合;2、对丙构成杀人罪教唆犯犯罪预备,因为乙对丙未着手,对丁构成过失致死,想象竞合。
若甲对乙没有交待很具体,则甲对乙杀错人便有概括故意,无认识错误二、【枪杀追捕者案】案情:甲乙丙欲共同入户盗窃,并约定:若有追捕者,要向其开枪,阻吓其追捕,以帮助自己及同伙逃跑。
三人窃得财物,出门逃离时,甲看到身后一个身影,由于是雾霾天,误以为是前来追捕的主人,实际是同伙丙,向其开枪,致其重伤。
甲乙:A.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并罚;B.构成事后转化抢劫致人重伤?丙:A.仅构成盗窃罪;B.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C.构成转化抢劫致人重伤?分析:甲乙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对象错误也能转化抢劫。
甲不是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意识到。
追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何况丙未追捕。
在此不要与攻略上的案例搞混。
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丙也转化抢劫,但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因为这里的致人重伤不能包括被害人自己。
三、【跳楼案】案情:甲女因失恋,站在楼顶欲跳楼,楼下吃瓜群众围观,丙起哄:赶紧跳,我还等着上班呢!经此一激,甲向前迈了一步。
楼下的乙(暗恋甲已久)很气愤,捡起一块砖将丙拍晕(轻伤),丙消停了。
甲见状也停止了脚步。
丙:A.教唆他人自杀,构成犯罪;B.无罪。
乙: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紧急避险;D.故意伤害罪——摘自《车浩的刑法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分析:一,丙不是教唆自杀,因为甲已有自杀念头,丙是心理性帮助自杀。
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
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精讲引言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主观题一直是备受考生关注的考点之一。
了解主观题的核心概念和要点,对于成功应对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考点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相关概念展开深入探讨,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准备。
一、主观题概述1.主观题的概念主观题是刑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主要考察考生对于法律条文和案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
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主观题的考察范围可能涵盖多个领域,需要考生具备全面理论基础和案例分析能力。
2.主观题的考试形式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主观题可能采取论述、解释案例、分析问题等形式。
考生需要对各种形式的主观题有所准备,且要在答题时清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论证过程。
3.主观题的评分标准针对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主观题,评分标准可能主要考察考生对于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理论的准确理解、合理解释和逻辑分析能力。
在答题时要注意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避免模糊和笼统的表述。
二、主观题的重点考点1.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可能成为主观题的重点考点。
考生需要对故意、过失等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有清晰的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到案例分析中去。
2.犯罪责任能力的主观方面犯罪责任能力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也是主观题常见的考点之一。
在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考试中,犯罪责任能力的主观方面可能涉及到精神病鉴定、过错判断等内容,考生需要对这些内容有系统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3.犯罪论与辩护的主观方面犯罪论与辩护是刑法中的重要内容,也可能成为2023年的柏浪涛刑法主观题的考点之一。
考生需要充分理解犯罪论与辩护的概念、原则以及具体应用,能够在案例分析中进行适当的论证和解释。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备战2023年柏浪涛刑法主观题的过程中,我认为考生需要注重对基础知识的系统学习和理解,同时注重案例分析和逻辑思维能力的提升。
法考刑法 观点展示整理【完结】
一、妻子自己决定陷入危险,丈夫对妻子有没有救助义务?观点展示:(多数观点)有救助义务,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
(少数观点)没有救助义务,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由妻子自己承担。
例:妻子不会游泳,跳入水中玩耍,丈夫(会游泳)在旁边。
妻子脚抽筋,丈夫不下去救,妻子死亡。
问:丈夫是否构成犯罪?答:妻子溺水,丈夫不救助的行为存在以下观点:观点一:妻子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丈夫是法律上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其在可以救助妻子的条件下,不救助妻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观点二:妻子的行为属于自陷风险,妻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陷风险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丈夫不救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对假想防卫的处理:不可能是故意1、防卫人有过失,就是过失犯罪2、防卫人没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例:便衣警察A见甲形迹可疑上前盘问,甲以为A是抢劫的,对A进行反抗。
甲的朋友乙路过,看到甲和A打在一起,甲对乙说:“他是劫道的,快来帮我”情形1:乙不知情,帮助甲攻击A,将A打伤。
情形2:乙不知情,帮助甲攻击A,A对甲和乙说:“别乱来,我是警察”,甲乙不信,继续攻击,将A打伤。
问:甲和乙的行为如何定性?答:情形一:甲乙认为A是劫道的,认为自己的反击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
甲乙没有认识到A是警察的可能性,故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因此甲乙打伤A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情形二:甲乙认为A是劫道的,认为自己的反击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构成假想防卫。
A告知甲乙自己是警察,即甲乙有认识到A市警察的可能性,但没有相信A所说之事,主观上具有过失。
因此,造成A重伤结果,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造成轻伤结果,由于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则甲乙无罪。
三、偶然防卫的观点展示结果无价值论:客观上制造了好结果,行为就是好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行为的好坏由行为本身决定,行为的好坏与结果的好坏独立判断。
例:乙瞄准丙,要杀死丙。
甲不知道乙的行为,情形一:甲要杀乙,对乙开枪,杀死了乙,丙未死亡。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
必看!柏浪涛刑法案例汇总1~101、抛尸案甲乙二人杀丙,将丙打成重伤昏迷,血肉模糊,以为其已经死亡。
二人开车将“尸体”拉到一口井边,准备将“尸体”扔下去。
这时候,“尸体”忽然睁开眼睛,对二人说:你们想干嘛?二人吓得魂飞魄散,将丙丢在井边,赶紧开车逃离。
丙呼救,被路人救活。
甲乙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形态是怎样的?抛尸案解析:许多同学根据吓得魂飞魄散逃离来判断未遂或中止,然而,此时甲乙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是过失行为,而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形态的。
这个点是个坑。
本题的答案其实比较清晰,就是杀人未遂,想杀人,因为意志以外原因,前面的故意杀人行为没有导致人死亡,未得逞。
2、熟睡案一男子看见一个女子在草坪上熟睡,感觉十分漂亮和喜欢,就把一个最新的苹果手机放在她包里给她,然后留上自己电话号码。
男子走后,甲把女子包里的手机拿走,当时女子仍熟睡。
甲是定盗窃还是侵占?熟睡案解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女子是否占有手机。
一个人占有财物,原则上要求客观上具有占有事实,主观上具有占有意思。
男子将手机悄悄地放到女子包里,在客观上该手机处在女子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女子具有占有事实。
主观上由于女子睡着了,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没有占有意思。
但是占有意思是可以推定的,不要求有现实的占有意思。
例如送奶工将牛奶放在顾客家门口,顾客当时不在家,也不知道该牛奶的存在,但是仍然推定顾客有占有意思,顾客在占有牛奶。
同样的道理,男子将手机赠送给女子,并放进女子的包里,就可以推定该女子具有占有意思,该女子占有手机。
因此甲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
3、煤气中毒案一个长期受丈夫虐待的妻子想通过打开自家天然气的方式把丈夫杀死。
某天,她趁着房间里只有丈夫一个人睡觉,就打开了厨房的天然气,带着自己的儿子出了门。
过了一段时间后,等她带着儿子回到了房间,就以为躺在床上的丈夫已经被天然气给熏死了。
但儿子马上打开了房间的窗户,并哀求自己的母亲去救父亲。
厚大法考刑法主讲老师柏浪涛老师的案例及解析
厚⼤法考刑法主讲⽼师柏浪涛⽼师的案例及解析厚⼤法考刑法主讲⽼师柏浪涛⽼师的案例及解析甲在⾷堂吃饭结账时刷饭卡,刚把卡靠上刷卡机,发现⼀个同班同学就和他说话去了,旁边等待的⼄发现了,就指着⾃⼰的菜对⾷堂阿姨说刷卡结账,阿姨以为这个刷卡机上显⽰的是⼄的卡,于是阿姨就扣掉了饭钱15元,然后⼄⾛掉了。
假设不考虑⾦额,问:⼄构成什么罪?这⾥主要的疑惑是⼄到底是构成三⾓诈骗还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三⾓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是看受骗⼈有⽆处分⾏为。
三⾓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分。
区分标准:看是否具备诈骗罪的第三步,也即受骗⼈有⽆处分⾏为。
受骗⼈的举动要能评价为“处分⾏为”,就要求受骗⼈具有处分被害⼈财物的权利或地位,也即具有处分⼈的资格地位。
柏神的书P261页下⽅这个案例中受骗⼈是⾷堂阿姨,受害⼈是同学⼄,阿姨刷卡扣钱这⼀⾏为有处分意识,有处分⾏为,这⾥不清楚的⼀点就是阿姨对于刷卡机上显⽰的⾦额有没有处分权利呢?也即同学甲将卡靠在刷卡机上准备付钱的这⼀⾏为有没有赋予阿姨处分的权利呢?或者说同学甲是否处分了占有权?饭卡案解析:该案补充完整就是,甲指着卡说,这是我的卡,请在这卡⾥扣钱。
类似的,在商场收银台,甲指着柜台信⽤卡(顾客⼄的,⼄在旁边打电话),对收银员说,这是我的卡,请在这卡⾥扣钱。
这都属于冒⽤他⼈的卡,属于三⾓诈骗,作为收银员,有处分地位和处分⾏为及处分意识,是受骗⼈和处分⼈。
饭卡、银⾏卡都有明确主⼈,具有⾝份属性,记名,可挂失,所以收银员属于被骗。
如果甲指着柜台上⼄的购物卡(不记名、不挂失),对收银员说,这是我的卡,请扣钱,收银员不存在受骗⼀说,甲是盗窃。
如果甲捡到⼄的银⾏卡、饭卡在⾃动售货机⽤,是盗窃罪。
饭卡案设问2:甲捡到⼄的饭卡,对收银员丙说,这是我同学的饭卡,她借给我⽤。
丙扣钱了。
设问3:甲捡到⼄的饭卡,对收银员丙说,这是我捡来的⼄的饭卡,⼄不知道,我买饭,请扣钱。
丙照办。
甲丙如何处理?不考虑数额,设问2:甲欺骗收银员丙,是三⾓诈骗。
柏浪涛刑法客观题讲义知乎法考客观主观-2024鲜版
3
案例分析题 提供案例材料,要求分析并给出结论,考查综合 运用能力
2024/3/28
5
刑法客观题备考策略
系统复习刑法基础知识, 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2024/3/28
多做真题和模拟题,掌握 答题技巧和方法
熟记重点法条和司法解释, 关注最新立法动态
注重案例分析的训练,提 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
02
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
刑罚的执行
包括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和执行程序。
13
刑罚论与刑罚制度的关系
01
刑罚论是刑罚制度 的基础
刑罚论研究刑罚的本质、目的和 种类,为刑罚制度的建立提供理 论支持。
02
刑罚制度是刑罚论 的实践
刑罚制度是将刑罚论的研究成果 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 践,是刑罚论的实践应用。
03
刑罚论与刑罚制度 相互促进
2024/3/28
01 掌握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等基础知识
02
理解刑法分则中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
03
运用刑法理论分析案例,判断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04
了解刑法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内 容
4
刑法客观题常见题型
1 2
选择题 包括单选和多选,考查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判断题 判断给定论述的正误,考查对知识点的理解
29
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度
熟悉考试题型和答题要求
了解法考客观题和主观题的题型和答题要求,做到心中有数。
2024/3/28
掌握答题技巧
针对不同题型,掌握相应的答题技巧,如选择题中的排除法、案例分析题 中的分析法等。
限时训练提高速度
在备考过程中进行限时训练,提高答题速度和准确度,适应考试节奏。
柏浪涛3-16刑法总则(二)
案例
北京机场小孩以石头砸正在飞行的飞机,有些孩 子已满16周岁。怎么定罪?
案例
德国一对恋人,某日女方对男友称自己怀孕了,男方称打胎。 女方不肯。男方偷偷投放堕胎药在女方的水杯中。女方无不 适反应。后女方发现了男友该行为。但事后查明女方本无怀 孕。该男方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案例
德国 一18岁年轻人的叔叔瑞士归来送其一块价值两万元的 手表,该年轻人以为叔叔一向吝啬不可能是两万元价值,内 心认定只值几十元。但以1万元价格买给自己同学。问:该 年轻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例:
德国 张小三家(三楼)发生了火灾,消防队员赶到后看到 张小三与其孩子在阳台上,对张小三喊快把孩子扔下来我 们接住,来不及铺好消防垫了。张小三看火势太凶自己跳 下去(没有带上孩子),结果孩子被烧死。问:孩子的死 亡与张小三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答:存在。孩子现实的死亡结果是由火烧死的而不是摔死 的,张小三有避免孩子被火烧死的可能而没有采取措施, 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
张三欲害死李四。明知马航这架飞机杯恐怖分子装有炸弹。 结果李四在途中被炸死。 问:李四的死亡与张三的劝说有无因果关系? 答:有。
案例:
德国 一餐厅服务员(生物学博士)在上菜时发现菜上被毒 药放置了毒药。但置之不理依然将饭菜端给客人,结果客 人食之而亡。 问:服务员的行为和客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答:有。有义务制止而没有。
因果关系的判断 1、条件说 2、相当因果关系说 新变化:客观归责
因果关系
因:危害行为 果:实害结果
案例:
张三欲害死李四,劝李四去跑步。心想李四被车 撞死就好了。问:张三劝说李四的行为与李四死 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答案:无。(1、刑法上的危险行为;2、需对法 益产生危险:类型性)
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
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总结一、序言2023年的法考,柏浪涛刑法十题考点备受关注。
柏浪涛刑法是指当前学术界公认的最新刑法解释版本。
在这十个考点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刑法的重要概念和理论,在对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解读的基础上,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撰写这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正文1. 主观方面的认定在刑法的实践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标准。
柏浪涛刑法中对于主观方面的认定,特别是涉及犯罪意图和主观上的行为特征的认定,在很多案例中都有重要地位。
在故意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有主观意图,以及在犯罪共同犯罪时如何区分各自的主观故意等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和探讨。
2. 主观故意的证据问题在刑法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证据不足或证据矛盾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需要依法采纳的证据,对于不同证据的权重认定与应用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案例中,很多时候主观故意的认定是由法官根据证据综合判断而得出的,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深入理解和应用相关规定。
3. 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关系在研究刑法的过程中,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柏浪涛刑法中对于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方面的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需要有不同的主观故意支撑,而主观故意认定的不同也会影响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4. 主观方面的变证、谎报和招供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变证、谎报和招供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这些问题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何认定变证、谎报和招供的主观故意、如何区分不同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
5. 主观方面的累犯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累犯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中,对于累犯的认定和主观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如何认定累犯的主观故意,如何区分不同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等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
6. 主观方面的犯罪情节问题在刑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犯罪情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2023年法考主观题之柏浪涛刑法十题
柏浪涛,作为法律界的知名人物,他提出的刑法十题在法律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
2023年的法考主观题中,涉及了柏浪涛刑法十题的内容,这无疑成为了备考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本文中,我将对柏浪涛刑法十题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实际案例,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主题。
一、罪刑法定原则我们来谈谈柏浪涛刑法十题中涉及的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事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刑法的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解释权问题柏浪涛刑法十题中提及的法律解释权问题,也是备考者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法律解释权的行使关乎到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在法考备考中,备考者需要深入理解法律解释权的相关规定和适用情况。
三、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问题柏浪涛刑法十题中还涉及到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问题。
故意杀人罪是刑法中的严重犯罪之一,其主观方面的认定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动机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法考备考中,备考者需要对故意杀人罪的相关理论和案例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进行案例分析和论证。
四、过失杀人罪的主观方面问题除了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的主观方面问题也是备考者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过失杀人罪是刑法中的重要犯罪之一,其主观方面的认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过失程度和责任认定等问题。
在备考过程中,备考者需要理解过失杀人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要点,以便应对考试中的案例分析和论证题目。
五、死刑问题死刑是刑法中的特殊刑罚,其适用涉及到众多法律和伦理问题。
在柏浪涛刑法十题中,死刑问题也被提及,备考者需要对死刑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入研究,理解死刑适用的条件和限制,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
六、赔偿问题在刑法适用和司法实践中,赔偿问题是备考者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赔偿涉及到犯罪侵害的损害赔偿和国家赔偿等方面,备考者需要对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进行系统学习和掌握,以便应对法考中的赔偿案例和论证题目。
干货汇总丨柏浪涛刑法案例分析(案例解析福利)
⼲货汇总⼁柏浪涛刑法案例分析(案例解析福利)刑法观点展⽰柏浪涛1.甲欲伤害⼄,⽤⼑砍⼄,⼄反击致甲重伤倒地。
⼄不予救助,甲死亡。
⼄有⽆救助甲的义务?观点⼀:有。
理由:甲死亡,意味着⼄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有防⽌过当结果(甲死亡)发⽣的义务。
甲的死亡是由⼄的作为(先前防卫⾏为)和不作为(后⾯不救⼈)共同导致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观点⼆:没有。
理由:已致甲重伤的防卫⾏为具有正当性,正当⾏为不应被附加作为义务。
如果甲后来死亡,认为⼄构成防卫过当,这个过当结果只是由作为⽅式(防卫⾏为)导致的。
⼄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正要杀⼈,甲只有杀害⼄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如果当时甲不将⼄打死,⼄就会将丙打死。
2.成⽴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具有防卫认识?(1)传统观点:成⽴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没有防卫认识,只有杀⼈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2)张明楷观点:成⽴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甲成⽴正当防卫,⽆罪。
理由:⾏为是不是危害⾏为,应该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
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结果的⾏为便是好⾏为,甲制造了好结果(救了丙),其⾏为便是好⾏为。
(3)周光权教授观点:成⽴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
甲没有防卫认识,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
甲的⾏为具有侵害合法法益的危险性和可能性。
甲的⾏为属于危害⾏为,所以甲成⽴故意杀⼈罪。
但是,坏⾏为偶尔会制造好结果,在结果上,甲救了丙,是个好结果。
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罪既遂,因为既遂结果是个坏结果。
甲构成故意杀⼈罪未遂。
3.甲故意伤害⼄,⼄反击甲,情急之下捡起⼀块砖扔向甲,击中了甲,同时也击中了旁边的丙。
⼄对甲⽆疑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丙构成什么,对此没有定论,有观点展⽰:观点⼀:⼄对丙也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对⼀个⾏为只能认定同⼀个性质。
观点⼆:⼄对丙构成假想防卫。
问题是,假想防卫要求防卫⼈主观上以为存在不法侵害,也即假想存在不法侵害。
(海湾制作!柏浪涛!)《刑法攻略》牛刀小试完整答案
www.s非if凡a6考00资.cn
第二,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这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自由主义原理。自由主义,也称为 尊重人权主义,意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使国民知晓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保障个 人的行动自由。这种思想也称为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符合民主主义,但因 为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
第二讲 犯罪构成(无) 第三讲 行为主体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存在只处罚直接 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的情形 B. 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可以是过失 C.我国刑法典中既存在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的犯罪,也存在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但不存在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攻略》“牛刀小试”完整答案(重要案例!!!)
柏浪涛(出题人周光权弟子) 说明:/u/11/index.html 第一,这是经过修正后的完整答案。 第二,有些牛刀小试题是往年真题,由于关于真题解析的资料很多,所以没有附答案和解析。 第三,牛刀小试题涉及的都是很重要的考点,望认真练习。在做题时有何问题,可通过博客来提问。
2. 金某将方某的照片交给胡某,并将方某日常上班路线告诉胡某,让其杀死方某。结果胡某误 将夏某当作方某予以杀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金某属于打击错误,胡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B. 金某属于对象认识错误,胡某属于打击错误 C. 金某属于教唆犯既遂,胡某属于实行犯既遂 D. 金某属于教唆犯未遂,胡某属于实行犯未遂 答案:C 解析:胡某是对象错误,但是金某不是打击错误,因为打击错误的手段要求具有实行行为性, 也即对法益要有现实紧迫威胁,而教唆行为不是打击错误的手段行为。胡某既遂,教唆犯金某也便 既遂。 (注:第一次公布是答案是 AC,错选了 A。)
2023年柏浪涛刑法讲义笔记总结
2023年柏浪涛刑法讲义笔记总结一、前言在2023年,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成为了热门话题。
他以其丰富的学识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为广大学生们带来了一场深入浅出的刑法学习盛宴。
在本文中,我将综合柏浪涛教授的讲义内容,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便读者能更深入地了解这一话题。
二、柏浪涛刑法讲义概述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内容极为丰富,涵盖了刑法的基本理论、实践案例分析、对刑法条文的解读等多个方面。
他以浅显易懂的语言,系统地阐述了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使得学生能够轻松理解并掌握这一学科的要点。
在讲义中,柏浪涛教授还提到了刑法的发展历程和未来趋势,对学生们的学术研究和未来发展提出了深远的思考和建议。
他认为,刑法学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只有将其内化为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从业者。
三、深入探讨柏浪涛刑法讲义的重点内容1. 刑法的理论基础:柏浪涛教授在讲义中强调了刑法的理论基础对刑法实践和适用的重要性。
他指出,只有深入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理论,才能在实践中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学生们需要对刑法学的理论知识进行深入学习和思考,才能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游刃有余。
2. 刑法案例分析:柏浪涛教授在讲义中还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知识。
他深入剖析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观点。
这些案例不仅使学生们对刑法知识有了直观的认识,同时也培养了他们的案件分析和逻辑推理能力。
3. 刑法条文解读:在讲义的柏浪涛教授对一些常见的刑法条文进行了逐条解读,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践操作,帮助学生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条文的适用和解释。
这为学生们将来在处理刑法案件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四、总结和回顾通过对柏浪涛教授的刑法讲义内容的深入学习和思考,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刑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学习刑法不仅仅是为了通过考试,更是为了能够正确判断和处理各种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法观点展示汇总重点讲义资料
刑法观点展示汇总【前言】近些年的司法考试,刑法问题的观点展示型题目可谓难倒了众人,在此十分感谢@粉笔司考学员@大堡同学的的建议,将刑法中命题人之间、命题人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观点展示问题全部进行归纳总结!那么肯定会有人问我说:孙老师,我应该按照哪个观点答题呢???(1)不同命题人之间的不同观点的考查肯定会在选项中设计前提条件,没有谁对会错之分!(2)如果是命题人和司法解释之间的不同考查,请记住以一句话:有观点展示按照观点展示,没有观点展示按照司法解释!1、偶然防卫:(1)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2)偶然防卫的标准案例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例如,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
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
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
甲→乙→丙2、受强制的紧急避险:例如,绑架犯A绑架了B的儿子,要求B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
B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
学说一:限定说主张,如果被强制者B实施了盗窃等较轻的犯罪,当然成立紧急避险,但在实施了抢劫等重大犯罪的情况下,不成立紧急避险。
该说同时认为,如果缺乏期待可能性,则阻却责任。
理由是,首先,如果认为B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则其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果真如此,银行职员等反击B的行为反而不成立正当防卫,这显然不妥当。
因为银行职员并没有忍受B的抢劫行为的义务。
其次,由于A意图通过B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意图,故可以认为B分担了A的不法行为。
所以,在衡量被强制者B的法益(其儿子的生命)与其侵害的法益(银行财产)时,必须考虑B分担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学说二:非限定说主张(张明楷教授主张此说),在受强制的紧急避险的场合,虽然应当考虑被强制者B分担了不法行为的事实,但从实质上看,只有当存在紧急避险以外的保全法益的方法而B却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方法时,才能认为B分担了不法行为。
柏浪涛刑法小案例汇总(二)
柏浪涛刑法小案例汇总(二)整理自@柏浪涛的刑法观案例:甲因打架被派出所治安拘留十日。
五年后,甲找工作,应聘某单位,被录用,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单位要求甲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甲找派出所,派出所因其曾被治安拘留,拒绝提供该证明。
甲因失业已久,求职心切,便花二百元,从乙处购买了伪造的该证明。
甲事后被抓。
对甲如何处理?解析: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属于国家公文。
买卖国家公文罪中,买卖包括购买和贩卖,这里的国家公文包括虚假的公文。
因此甲构成此罪。
但考虑到曾经只是违法,长期失业,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降低,可免责或减轻责任。
古代案件:有个太子,担心被其他皇子暗杀,出门打猎时,让太监与自己互换衣服。
某皇子派的杀手将太监当作太子,向其射箭,但箭法太烂,射偏了,却未料射中附近的太子,太子死。
杀手以为没完成任务,逃遁。
对皇子和杀手如何处理?解析:杀手对太监是对象错误,该错误不重要,对太子是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认为,杀手对太监是杀人未遂,对太子是杀人既遂,想象竞合定杀人既遂,依此,皇子是教唆犯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杀手对太监是杀人未遂,对太子是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定杀人未遂,依此,皇子是教唆犯未遂。
案例:甲因停车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矛盾,保安乙丙将甲打成重伤,乙丙赶紧打电话向保安队长丁汇报,丁指示:乙送人去医院,丙负责将摄像头摄像记录消毁,因为打人场面有摄像头录下。
丙正在消毁时,警察赶到,丙已消毁一部分。
对乙丙丁如何处理?解析:乙丙构成故意伤害罪。
丁教唆本犯销毁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该罪的帮助包括教唆。
丁不构成包庇罪,该罪是向司法机关积极作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
丁,一没向司法机关,二没积极作假证明如伪造证据。
【案件:幼儿园补助案】案情:甲是民办幼儿园园长,根据政策条件,可申请到财政补助十万元。
申请人很多。
甲向教育局申请。
局长乙答应批给,但要求甲收到后返还四万元。
甲照办。
对甲乙如何处理?解析:由于甲得到十万元是合法所得,因此,不能算作与乙共同贪污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