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律师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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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xx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x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
甲方将位于xx区xx路xx号自有的两栋标准工业厂房(面积2800平方米,行车、配电柜)、围墙、大门、传达室、水泥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及上述围墙范围内约26亩土地使用权有偿租赁给乙方作为制作钢制品厂房之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暂定为壹年,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
第三条租金及履约金缴纳方式:
1.双方商定年租金为人民币xxx万元(¥),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租金人民币xx元(¥75000.00),xxxx年xx月xx日前再付租金人民币柒万元(¥);乙方应于本合同订立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人民币xx万元(¥)作为履约金,该款同时作为租赁房屋、设施等租赁物的损坏赔偿押金。
2.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开具收据给乙方,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要求以履约金(押金)抵扣租金。
3.租赁期限届满时,在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缴清各类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税费和违约金等本合同所涉各项费用),
交还租赁房屋、设施设备及场地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履约定金(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改变生产厂房结构;如确因需要改变结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承租期间,房屋、设备安全及正常维修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乙方不得在租赁场地上再建房屋或者其它设施;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负,任何情形下甲方均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2.租赁期间,乙方必须独自使用租赁物和土地,并不得将其转租、转包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或者与第三人合作或改变租赁用途。
3.承租期内,水电、清洁、治安消防等一切与经营或者使用场地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按规定按期交纳,与甲方无关。如发生相关责任或者出现的各类纠纷造成甲方的名誉、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在自身的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等责任事故等均与甲方无关。租期内租赁场所的保卫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期内,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否则发生一切问题,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工商事务、税费、债权及债务,门前三包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7.乙方不得已甲方的名义对外开展任何业务。
8、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租赁土地及房屋。
9、甲方应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土地、房屋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乙方如果需要甲方可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10、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期间内的治安消防、安全文明生产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罚款1000元/次。
11、租赁期间,如甲方确实需要回收该土地和房屋,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待乙方搬迁完毕后返还剩余租金以及履约金。
第五条合同解除条件及合同的期满或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本合同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2)因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终止;(3)因政府回购土地或进行土地置换;(4)甲方需自行开发、转让。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和场地,履约定金(押金)不予返回,乙方还需赔偿甲方损失:(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物和场地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与第三人合作、承包经营等以任何变相方式由他人使用或改变租赁使用用途;(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墙体和门窗,损坏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3)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4)逾期十日未交纳租金,或按约定方式支付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种费用;(5)拒不履行维修房屋、设施设备和场地义务的。
3.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并在乙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未改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履约定金(押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1)拒不履行维修房屋主体结
构义务的;(2)其他违约行为,并严重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
4.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三日内,乙方应将租赁物及场地按交付时的完好状况交还甲方,并不得人为损坏;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验收,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部分,乙方应当进行必要的修缮或予以赔偿;本合同期满或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不得以甲方对房屋、场地内改善、增设他物为由,要求甲方补偿因改善、增设他物时所支付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内装修装潢、设施设备维修更换等费用),也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其搬迁费等。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还租赁物和场地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物和场地。有关租赁物和场地的情况,以甲方的记载为准。场地内如仍有乙方任何装饰、家具、物料、设备或其它任何物品,视为乙方已抛弃,并委托甲方处理该等物品,乙方郑重承诺放弃提出异议和追究甲方任何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乙方如逾期交纳租金,除须补足租金外,每逾期一日,还须按累计应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拖欠租金达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和场地,履约定金(押金)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另行追缴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
2.租赁期内,若由甲方代缴各项费用,乙方逾期向甲方交纳的,除补足各项费用和按有关部门规定缴交相应的滞纳金外,每逾期一日还应向甲方支付未付各项费用及其滞纳金总和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逾期达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和场地,履约定金(押
金)归甲方所有。
3.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乙方逾期未归还租赁物和场地,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标准计算的日均租金的双倍向甲方支付使用费和违约金。若逾期归还租赁物和场地给甲方造成损失超过该双倍租金的,乙方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4.租期届满或乙方违约致合同解除的,乙方装潢装修及改扩建等已形成附合的部分,无偿留归甲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物及可以分离的设施设备和器具等,乙方有自由处置权。如果由于甲方违约致合同解除的,则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如由于不可归责于甲、乙方的原因解除合同的,则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租金中未履行部分的相应租金。
5.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不属于甲、乙方违约。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之日本合同自行终止,租金计算到乙方实际迁出之日。
6.乙方违约或者未能按照约定返还租赁物,甲方有权扣取乙方履约定金(押金),在甲方通知乙方后即行生效;在履约定金(押金)不足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数额时,乙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
7.如因城市建设需要等征收房屋和场地的,除乙方添置的设施设备的补偿费用归乙方外,其他补偿费用均归甲方。乙方郑重承诺放弃提出其他要求的权利,并不得妨碍征收进程而影响甲方名誉和形象。
8.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