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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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三章居住证管理第四章持证人权益第五章信息管理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北省宜昌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定居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外来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跨县市多组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证制度。

宜昌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是居住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注册,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居住证登记的投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生育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证件有效期和发放机关。

第五条第三条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六条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合统一制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发放。

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承担流动人口注册登记、信息采集、居住证发放等具体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代办或网上办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申领与发放第六条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派出所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七个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居住或进行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图例》,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一)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的;(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九条本市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流动人口变更市内居住地址调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向现居住地武警派出所石羊镇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手续居住管理机构变更登记。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证是一项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旨在规范和管理居住在北京市的非户籍人口。

根据《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均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一、居住证的申领条件1. 非户籍人口: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必须是非北京市户籍人口,包括在京工作、就业、学习或其他合法居留的人员。

2. 符合居住条件:申领者必须符合北京市居住条件,具备北京市户籍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住房等条件。

3. 法定年龄: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需要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申领。

二、居住证的申领程序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居住证申请表、申请人近期照片等相关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居住证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递交申请。

2. 资格审查:居住证服务中心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资格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3. 录入信息: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居住证服务中心会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办理居住证发放手续。

4. 领取居住证:申请人在居住证服务中心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身份证明,领取居住证。

三、居住证的使用和管理1. 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申请人的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或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需要及时前往居住证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 办理注销手续:如果申请人计划离京或不再符合居住证的申领条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居住证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3. 居住证挂失与补办:如居住证遗失或损坏,申请人需尽快向居住证服务中心报失,并按规定办理挂失与补办手续。

4. 违规处理:居住证持有人需遵守居住证使用规定,不得进行买卖、转借、转让或伪造居住证等违规行为,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四、居住证的权益和福利拥有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将享受以下权益和福利:1. 社会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可按规定享受北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2. 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北京市享受公共服务,如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邯郸市居住证条例

邯郸市居住证条例

邯郸市居住证条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流动趋势日益明显,居住证作为居留证件,已经成为了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同时,在推进“人民城市建设,共同百姓家园”中,邯郸市政府制定了《邯郸市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在邯郸市居住的人们提供更好的管理与服务。

条例内容一、居住证的发放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邯郸市居住证:在邯郸市常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人员,具有在本市就业、学习、创业意愿和实际就业、学习、创业的人员等。

2.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需重新申请。

居住证的申请、换领、补发等手续,可以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办理。

3.居住证申请者应当在网上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和居住地点信息,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4.符合条件的居住证申请者,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领取居住证。

二、居住证的用途1.居住证作为凭证,可以在邯郸市内进行居住、就业、创业和学习等活动;2.居住证可以在居住地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和使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3.居住证可以享受和使用公共文化、体育、交通等服务设施和服务优惠;4.居住证可以在办理信用卡、借贷、房屋租赁等合法商业机构客户身份验证时使用。

三、居住证的管理1.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保管好个人居住证,不得出租、转借或者挂失后继续使用等行为,发现丢失或者被盗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对持有居住证人员进行身份认证和查询,以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3.其他不属于居住证管理范围的活动不得通过居住证进行申请、验证等行为。

结尾通过《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的出台,将有效加强城市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保障持有居住证人员的权益和利益,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同时,持有居住证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共同维护和谐社会的稳定。

山西居住证管理办法

山西居住证管理办法

山西居住证管理方法你们知道山西居住证的管理方法是怎样的吗?下面是为大家精心山西居住证管理方法,欢送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一、为标准流动人口效劳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流动人口效劳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为确保《居住证》尽快实施,减少行政本钱,参照外省市做法,按照制作《暂住证》的流程,制作《山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三、流动人口效劳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四、《居住证》由居住地派出所填发,每年签注一次,由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效劳管理系统打印。

五、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照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借住证明等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当场办结,并在照片亚角处加盖派出所流动人口效劳管理专用章;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五年。

六、《居住证》登记工程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址、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照片。

七、派出所在为申领人办理《居住证》时,要引用山西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效劳管理系统的根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址、照片),尚未采集录入的要先将申领人信息录入山西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效劳管理系统后再办证。

八、居住证签发机关为县级公安机关,由派出所负责填写。

九、《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监制,每证本钱费2元,各地统一到省厅购置。

首次申请领取、到期换发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损坏换领、丧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损坏换领、丧失补领居住证工本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流动人口效劳管理工作经费和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山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

山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

山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居住证暂行条例最新版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发、管理工作,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居住登记(一)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或“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据实填报流动人口信息,并于1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也可以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上述材料,直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登记表》,申报居住登记。

(二)居住登记审核。

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户籍民警应当对流动人口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对信息真实、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审核完毕;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居住地址填写是否为标准化地址,服务处所填写是否规范,联系方式是否有效,省内是否有重复登记、申报信息是否真实等。

居住地址填写标准,城区地址:市区(县)路(街、巷)号(小区)楼(栋、区、座)单元房号(备注);农村地址:市县镇(乡、办事处)村(居委会)路(街、巷)号(备注)。

门楼牌号、楼房单元、楼房户号等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出具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审核完成后,户籍民警应当从系统中打印《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确认表》和《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在骑缝线加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治安派出所加盖派出所印章)。

《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确认表》经流动人口本人签字后存档。

《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流动人口本人,有效期6个月。

(四)相关单位和出租房主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用工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和出租房主应当通过互联网登录系统,注册用户信息,并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深圳居住证条例

深圳居住证条例

深圳居住证条例6月1日是《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首日,多数办证市民对于居住证“含金量”的提高表示欢迎,在首日便主动前往申办居住证。

以下是《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的全文:章总则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

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七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

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2021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最新整理」

2021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最新整理」

2016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最新整理」2021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最新整理」《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完善郑州市居住证制度,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制定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是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郑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完善郑州市居住证制度,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郑州市市区暂住人口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依照规定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

郑州市居住证采用IC卡形式,适应政府社会管理的信息化发展方向和科学统筹公共服务的需要,方便持卡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

第三条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制度。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郑居住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统一制作、发放。

第五条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等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依托郑州市流动人口信息平台进行。

居住证技术应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

第六条人社、计生、教育、卫生、房管、民政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实行居住证“一证通”,向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业务信息数据,推动居住证在本部门服务管理中的应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功能应用第七条郑州市居住证具有信息存储、身份识别、电子凭证、信息查询、电子支付、现金存取等基本功能。

第八条居住证卡载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

视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别、民族、个人照片、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有效期限等基础信息和二维码;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础信息(公民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居住证编号、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等)和持卡人在居住证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业务信息。

单位居住证管理制度

单位居住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居住证管理,保障单位内部居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单位内部居住的人员,包括单位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单位居住证是单位内部居住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四条办理单位居住证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在本单位工作或实习;3. 符合国家及地方公安机关对居住证办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办理单位居住证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1.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实习证明;3. 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六条单位居住证的办理程序如下:1. 符合条件的居住人员向单位提出申请;2. 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认无误后,统一向公安机关申报;3. 公安机关受理申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单位居住证;4. 单位将单位居住证发放给居住人员。

第四章使用与保管第七条单位居住证的使用范围:1. 居住人员在单位内部居住、工作;2. 居住人员办理单位内部相关事务;3. 居住人员外出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出示单位居住证。

第八条居住人员应妥善保管单位居住证,不得转借、转让、伪造、变造。

第五章撤销与变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收回居住人员持有的单位居住证:1. 居住人员离职或终止实习;2. 居住人员违法犯罪;3. 居住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单位居住证;4. 居住人员未按规定保管单位居住证。

第十条居住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居住证暂行条例细则是什么?

上海居住证暂行条例细则是什么?

上海居住证暂行条例细则是什么?根据公安部最近公布的新闻显示,至今,已经有25个省市区发布了居住证实施条例。

不难注意到,各地暂行居住证的福利待遇不同,其“含金量”也不一,与国家的通用版规定相比,不少地市区扩大了提供便利和公共服务的范围。

今天为大家解读上海居住证暂行条例,律伴为您服务。

上海居住证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并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下列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证件类别)上海市居住证件包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是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有效期)《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

引进人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

第五条(证件功能)居住证件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上海市居住证》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第六条(职责分工)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是居住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居住证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作者:来源:《派出所工作》2016年第02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在北京这座繁华的大都市里,居住证的管理办法对于每一个在这里生活、工作的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居住证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权益和福利,也影响着城市的管理和发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一般来说,需要在京居住 6 个月以上,并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条件之一。

合法稳定就业,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是自己在京投资开办了企业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是自有住房,也可以是租赁的房屋,但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连续就读则主要针对在京上学的学生。

在申领居住证的过程中,准备齐全相关材料是关键。

通常需要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居住时间证明、就业证明、住所证明以及就读证明等。

这些材料的准备需要申请人认真细致,确保真实、有效。

办理居住证的流程也并不复杂。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申请。

线上申请可以通过相关的政务服务网站或者 APP 进行操作,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即可。

线下申请则需要到居住地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提交纸质材料,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就能领取到北京市居住证了。

居住证的有效期一般为 1 年,到期前需要及时办理签注手续,以确保其有效性。

北京市居住证赋予了持证人众多的权益和便利。

比如,在就业方面,持证人可以享受与北京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服务和政策;在教育方面,其子女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在社会保障方面,能够参加本市的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在住房方面,也有机会申请保障性住房等。

同时,对于居住证的管理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如果持证人的居住地址、就业单位等信息发生了变更,需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居住证,或者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另外,相关部门也在不断优化居住证的管理服务。

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办理效率,让申请人能够更加便捷地办理居住证相关业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沪府规〔2022〕21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内容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健康、科技、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居住证工作制度

居住证工作制度

居住证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居住证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居住证的申请、发放、使用、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是公民在本市居住的证明,持有人可享受本市规定的相关权益和公共服务。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居住证相关管理工作。

二、居住证的申请和发放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居住证:(一)在本市居住满半年以上的;(二)有固定住所的;(三)有稳定就业或者连续就读的。

第六条申请居住证的公民,应当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居住登记证明;(三)就业或者就读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发放居住证。

第八条居住证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应当重新申请。

三、居住证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居住证,不得涂改、伪造、冒用、租借或者转让。

第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享受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一)参加社会保险;(二)参与积分落户;(三)享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四)享有教育资源;(五)享有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六)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居住证变更手续:(一)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二)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三)就业或者就读情况发生变更的。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一)离开本市居住的;(二)居住证过期未重新申请的;(三)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2017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2017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全文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全文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方法全文《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方法》已经xx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根本公共效劳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根本公共效劳和便利,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根本公共效劳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来京人员在京享受根本公共效劳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根本公共效劳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效劳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根本公共效劳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根本公共效劳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方案,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根本公共效劳和便利。

开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效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效劳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效劳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效劳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效劳。

上海儿童居住证管理规定(3篇)

上海儿童居住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儿童居住证管理,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儿童居住证,是指由上海市公安机关签发的,证明在本市居住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身份的居住证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居住的儿童及其监护人。

第四条儿童居住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便民高效,服务至上;(三)权责一致,严格规范。

第二章申请与发放第五条儿童居住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儿童及其监护人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二)儿童在本市实际居住;(三)儿童未满18周岁。

第六条儿童居住证的申请程序:(一)儿童监护人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二)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予以发放儿童居住证。

第七条儿童居住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二)儿童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三)居住地址;(四)居住期限;(五)签发机关、签发日期。

第八条儿童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儿童居住证期满后,监护人应当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儿童居住证遗失、损坏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儿童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本市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二)参加本市教育、医疗、文化等各项活动;(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儿童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二)如实申报居住信息;(三)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核查;(四)不得利用儿童居住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儿童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居住证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儿童居住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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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
居住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而制定。

下文是居住证管理调理,欢迎阅读!!
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各方建议
应建户籍自由登记制度
台盟中央建议,积极的进行制度改革,创建农民工同城市融合的制度平台,推进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建设,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利,改革户籍制度,变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为户籍自由登记制度,彻底消除户籍同福利待遇挂钩的现状,还农民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权利。

统一城乡居民养老医保
居住证管理办法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海波建议,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参保面临困难,可通过4种办法完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一是抓紧制订完善跨地域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切实解决流动就业人员难以便利地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

二是尽快统一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是尽快出台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的办法,努力把更多新一代农民工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四是待遇计算办法要简洁明了,使参保人清楚参保缴费与自己年老以后的待遇是如何挂钩的,以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和农民工参保积极性。

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管理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王俊峰建议,鉴于进城就业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各级工会组织成立农民工工作部,将农民工纳入工会管理,了解诉求,多措并举。

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乱收费等歧视性规定。

扫除进城上学财政障碍
民盟中央建议,改革现有教育财政资源配置模式,引入“教育券”制度,将教育财政资源配置路径由“政府—学校—学生”转为“政府—学生—学校”,既能保证学生从政府获得教育资助,平衡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在教育财政上的关系,也能为学生冲破户籍地限制,根据需要选择就学地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上学扫除财政上的障碍。

居住证管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20xx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包括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平等劳动就业等多项权利,并可逐步享受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

意见稿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便利。

根据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证等便利。

《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同时,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换领、补领等各项程序性规定,并对骗领、出租、出借居住证等违法行为及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见稿同时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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