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551号令日文翻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
<和訳>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務院令第551号令「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回収処理管理条例」は2008年8月20日に国務院第23回常務会議で採択され、ここに公布し、2011年1月1日から施行する。
国務院総理温家宝2009年2月25日第一章総則第一条本条例は、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回収処理活動を規範化し、資源の総合的な利用及び循環経済の発展を促進し、環境を保護し、人体の健康を保障するために、「中華人身共和国クリーン生産促進法」及び「中華人民共和国固形廃棄物汚染環境防止法」の関連規定に基づき、制定されたものである。
本条例の内容は、以下の通りである。
第二条本条例にいう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処理活動とは、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を分解し、その中から物質を抽出して原材料又は燃料とし、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物理、化学的特性を変化させる方法により、発生した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数量を減少させ、その危害成分を減少させるか、又は除去すること及び最終的にそれを環境保護要求に合致する埋め立て場に移す活動をいい、製品の補修、作り直し及び補修し、作り直した後に中古品として再使用する活動を含まない。
第三条「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処理目録」(以下「目録」という。
)に記載されている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の回収処理及び関連する活動に本条例を適用する。
国務院資源総合利用主管部門は、国務院環境保護、工業情報産業等の主管部門と共同で「目録」を制定及び調整し、国務院の認可を経た後に実施する。
第四条国務院環境保全主管部門が国務院資源総合利用、工業情報産業主管部門と合同で責任をもって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回収処理に関する政策と措置の作成を組織し、その実施を調整し、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処理に対する監督・管理を行う。
国務院商務主管部門は廃棄電器・電子製品回収の管理活動に責任をもつ。
財政、商工、品質監督、税務、税関などの国務院主管部門は各自の責務の範囲内で関連管理活動に責任をもつ。
第五条国は、廃棄電器電子製品について多種のルートによる回収及び集中処理制度を実施する。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布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9.19【实施日期】2012.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1号公告),为确保该规定在全市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市局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管理规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推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工作。
基金的开征,有利于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作的创新,有利于建立科学健全、规范环保的回收网络,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长效机制。
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更加环保的电器电子产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基金征收工作,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以切实加强对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
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把基金征收工作做好。
三、加强工作调查,扎实推进基金征收工作。
各地要把基金征收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加强实施过程中的调查工作,全面排摸、掌握基金征收企业及与征收相关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企业的具体诉求,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我国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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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处 理 活 动 ,防 止 和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 进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 展 循 环 经 济 . 设 促 发 建
新 快 闻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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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弃 电器 电子 产 品 回收 处理 与 生活 息 息相 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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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第一部分:引言1.1背景和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废旧电器、电子设备和电子垃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的威胁。
制定本指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作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1.2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及再利用作业,适用于拆解处理厂和再利用厂的生产管理。
第二部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作业规范2.1拆解处理作业流程2.1.2预处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初步清洁、分类,并移除可能存在的危险物质。
2.1.3拆解:按照相关规范和安全操作程序,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将各部件和材料分类处理。
2.1.4分类处理:对拆解后的各部件和材料进行分类处理,如金属、塑料、玻璃、电路板等。
2.1.5环保处理:对危险废物、有害物质和难处理物料进行专门处理,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1.6再利用:对可回收再利用的部件和材料进行整理、包装和标识,为再利用提供便利。
2.1.7报废处理:对无法再利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安全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2.2安全操作规范2.2.1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都接受过相关的安全操作培训,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危害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2.2.2个人防护: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护目镜等,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2.2.3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安全可靠的机械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2.2.4消防安全:配备消防器材,制定消防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三部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管理指南3.1人员管理3.1.1人员招聘:根据职位要求和能力进行招聘,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3.1.2岗位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包括安全操作、环境保护和再利用等方面的知识。
3.1.3奖惩机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尽职尽责地履行工作职责。
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一)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废弃元器件、零部件等;(二)使用者放弃使用的已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三)执法机关罚没并需要销毁的电器电子产品;(四)其他被视为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是指从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收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是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利用、处置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原则)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纳入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网点设置、储存、运输等方面予以引导和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财综[2012]34号 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第八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2篇)
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应对电子电器设备的快速更新换代和大量报废问题,解决电子垃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建立电子废物的高效合理处理机制,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首先,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将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要求生产者在生产和销售电子电器设备之前,必须提前规划和设立报废设备回收处理系统,并负责将报废设备进行回收、拆解和处理。
这一制度旨在促使生产者在产品设计阶段考虑设备的报废后处理问题,引导他们使用可回收材料和可拆卸组件,降低废弃设备的危害性和难处理性。
其次,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将加强对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企业的监管。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它们具备标准化的设备、专业的技术和安全的操作流程,以确保回收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二次污染。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____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将推动发展电子废物再利用产业。
从政策层面上,将为电子废物再利用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其发展创新技术和处理设备,提高废弃设备的再利用率。
同时,通过建立电子废物回收处理产业链,引导相关企业进行合作和互利共赢,形成完整的产业生态系统。
最后,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还将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
相关部门将加大对电子废物处理知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处理废弃设备的方式和方法。
通过举办废旧电子电器设备回收活动、开展废物资源利用知识普及等形式,提高公众对废弃设备回收处理的意识和参与度,共同推动电子废物的合理化处理。
总之,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是针对电子废物快速增长和环境污染问题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旨在建立高效合理的电子废物处理机制,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同时,它也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实施,为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2024年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可持续发展,有效管理电子电器设备废物,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活动包括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购、维修、翻新、销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电器电子产品是指具有基本功能,可再次流通使用的电器电子产品。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行业组织有关活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行业管理工作,制定经营市场和网点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经营市场和经营者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活动第七条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登记须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生产日期、收购时间和地点、个人出售者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企业营业执照、机关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
第八条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不得将在收购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购销活动无关的领域。
经营者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对于收购的旧电脑等存储介质,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在收购前提示出售人删除相关信息。
第九条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查验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质量状况、性能情况和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以此作为定价依据,并将查验结果和收购价格一并记入产品档案资料。
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产品自行维修、翻新的,应当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维修翻新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
第十条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维修、翻新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当保持或改善节能、环保性能,应当使用节能、环保工艺和器材物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PPT课件(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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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审核
必要性和意义:确保基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 效性;促进处理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 求,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征收对象:生产者或进口商 补贴对象:电子废物处理设施 基金监管:财政部征收和下发、省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环保部监督检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 及其配套政策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固体处 2011年9月19日
1
主要内容
一、政策体系概况 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 三、 “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
接问题
2
主要内容
一、政策体系概况 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 三、 “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
接问题
3
配套政策文件
21
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定原则
一、以下情形,不计算入处理数量: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或报废的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 处理企业接收和拆解处理的废旧家电不具有主要 零部件的,如电视机的阴极射线管。 处理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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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定原则
(一)以下情形,不计入处理数量: 生产过程中的残次品或报废品; 不能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的; 接收和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具有主要零部件的
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不能完全处理的废物的妥善利 用或者处置方案 、经县级环保部门同意的年度监测计划、 突发事件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人员规定:人员设置、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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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变更——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重新申请
增加类别,新建、改建、扩建,超过处理能力20%的
换证
规划修订、继续从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合条件
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已经达到使用寿命、损坏无法修复或不再需要使用的电子电器设备,进行报废处理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合理、安全、环保地处理报废设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根据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报废设备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环保原则:采取环保处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例如,通过环保认证的废弃电子电器设备应进行专门的处理,避免将有害物质排放到环境中。
2. 处理分类原则:根据报废设备的材质、用途、性质等进行分类处理。
例如,将可回收利用的部分进行分离回收,将有害物质进行专门的处理等。
3. 安全原则:确保报废设备的处理过程安全可靠,避免对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危害。
例如,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4. 资源利用原则:对于可回收利用的报废设备,应尽可能进行资源再利用。
例如,对旧手机、电脑等设备进行修复、翻新,使其重新投入使用,减少对原材料的需求。
5. 法律遵守原则: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废物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报废设备的处理。
例如,根据国家的法律要求,预防和控制废弃电子电器设备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健康风险。
电子电器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可以由相关部门或组织制定并进行监督和执行。
同时,也需要广大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共同推动电子电器设备的环保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的内容:
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范围和定义:明确哪些类型的电器电子产品被视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洗衣机、计算机等。
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责任:规定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等谁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责任。
3. 回收体系建设:规定建立和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包括设立回收点、建立回收网络等。
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流程和操作: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具体流程和操作,包括回收登记、分类、包装、运输等。
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置: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置方式,比如拆解回收、资源回收、环保处理等。
6. 监督管理:规定相关监督管理的措施和责任,包括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执法职责。
7. 激励措施:鼓励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参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措施,比如给予奖励、减免税收等。
8. 罚则:规定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罚则和处罚措施。
以上仅为可能包含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的内容,具体的条例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电子产品和电器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废弃电子产品的产生。
这些废弃电子产品所导致的环境危害和健康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广泛的关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管,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废弃电子产品如何回收处理管理一直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通常情况下,废弃电子产品会分为有价值的和无价值的物品。
而我们对于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管理,也必须将这些物品进行分类处理。
首先,我们应该对有价值的废弃电子产品进行回收。
这些有价值的电子产品包括各种类型的金属、塑料、电路板等。
这些材料可以回收使用并转化成其他有用的物品。
回收这些材料对于环境和经济的双赢是十分重要的。
回收材料可以帮助我们减少自然资源的使用,同时也可以减少废弃电子产品对环境的影响。
其次,我们应该对无应价值的废弃电子产品进行妥善处理。
在这方面,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回收烧毁法。
将废弃电子产品集中拆卸并回收其中有用的金属、塑料和电路板等,并将废渣进行高温烧毁,对于环境的影响较小。
废弃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毒素物质,如铅、镉等危害物质,在高温下会被分解,从而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废弃电子产品,同时也可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除了强制规定各企业对废弃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外,还要求企业应该对废弃电子产品进行追踪目录,记录每一个环节,确保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整个环节是真正可靠且有证据可供查证的,从而增强废弃电子产品监管的规范性。
同时,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对于企业污染排放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这一条例,各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进行处理排放,同时还应使用低污染技术和环保材料,优化生产过程,并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处置设施,立足于绿色低碳发展,减少废弃物排放对于环境的影响。
总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废弃电子产品的监管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条例将出台
与征 求意 见稿 不 同 的是 ,管 理 办法 》 审稿 对 《 送
基 金 从 量 征 收 的 原 则 给 予 更 加 清 晰 明 确 地 表
免 征基 金 , 电器 电子 产 品 生产 者 依 据 《 由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海 关 进 口货 物 报 关 单 》 《 口废 弃 电器 电 和 进
内容 基 本保 持 不变 。 近 年来 . 电企 业 尤其 是 大企 业 纷纷 开 始 进行 家 产 品绿 色设 计 及研 发 。 在设 计 的源 头 采 用对 环 境无 污 染并 易 于再 生利 用 的材 料 .引 入 易拆 解设 计 , 降 低 拆解 成本 。 怎样保 护 和激 发 企业 进行 绿 色设 计 的
进 口电器 电子 产 品 的 收货 人 或 者 代 理人 进 口的 电
器 电子产 品数 量 定额 征 收 ” 。这样 的表 述结 束 了 以
前 按 产量 还是 按 销量 征 收 的讨论 , 确定 了以销 量计 缴 的 原则 。
送 审 稿最 大 的变 化是 , 对 电器 电子 产 品生 产 者 回 将 收 处 理废 弃 电器 电子产 品给 予 补 贴 的 条 款 内容 全 部删 除 。 首先 . 基金 使用 范 围 的条款 中 . 除 了对 在 去 于 这 部分 用 途 的 补 贴 . 保 留 “ 弃 电器 电 子 产 品 仅 废
收 处理 补 贴资 金 的实 际需 求 . 听取 有关 企 业 和行 在 业协 会 意见 的基 础上 .适 时调 整基 金 征 收标 准 ” 等
子 产 品生 产者 , 申请 基金 补 贴 资格 。具 体 内容包 可 括 ,有 明确 的废弃 电器 电子产 品回 收规 划 , 立稳 “ 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是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和管理
的法律法规。
该条例旨在保护环境、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并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理的各个环节。
根据该条例,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事业的发展。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对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的监管,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合规操作。
该条例还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进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拆解、处理和利用,确保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环境
友好处理。
企业还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相关数据
和信息,并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擅自丢弃或私自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混入其他垃圾中处理。
同时,也禁止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出口到没有环保处理能力的国家或地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
效率,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需要广大企业和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共同保护环境,建设美丽家园。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24年版)序言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器电子产品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科技的快速更新换代和消费市场的繁荣,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也大量产生。
这些废弃产品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编制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24年版)》,旨在指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正确处理方法,减少对环境和人类造成的危害。
目录第一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分类第二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危害第三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方法第四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的机制第五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政策法规第一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分类电器电子产品是指那些通过电力或电磁作用实现特定功能的设备。
根据产品的性质和用途,我们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分为四类:1.大型家电:包括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具有较大体积的家用电器。
2.小型家电:包括电吹风、电水壶、微波炉等体积较小的家用电器。
3.电子消费品:包括电视、音响、手机等常见的电子产品。
4.电脑及其附件: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与电脑相关的设备。
第二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危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带来严重的危害。
主要的危害如下:1.有害物质污染: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包括铅、汞、镉等重金属,以及溴化物等有机物。
这些物质在被丢弃或不正确处理后,会渗入土壤和水源,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健康问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也有直接的影响。
例如,铅对儿童的生长发育和神经系统有严重影响,汞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有毒性作用。
3.能源浪费:大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很多还处于可使用状态。
这些产品被丢弃,不仅造成了能源的浪费,还加剧了原材料的消耗。
第三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方法为了减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威胁,我们需要正确处理这些废弃产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行为,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无法继续使用或弃置的电器电子产品。
其中,为保障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相关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第三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应当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促进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和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处理。
第五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损害资源环境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具体建设内容如下:(一)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网络,促进回收处理业务的便利化和普及化。
(二)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和组织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体系。
(三)鼓励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监管机制,对回收处理企业和机构实行监管。
(四)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技术。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技术研究和开发,加强对回收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利用的水平,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的项目并鼓励新技术的不断推广和开发,例如通过图像识别技术来更好的回收废物库存。
第三章回收处理责任和义务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具有回收责任和义务,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使用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销售企业要求退货、换货或维修,并应当注意合理使用,延长使用寿命,减少废弃。
第十一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或机构应当建立回收处理档案,明确回收来源、数量、种类和处理方式等重要信息。
国务院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安全标 准制度 、 品生产经营 行为的基 当按 照 规 定 履 行 废 弃 电器 电子 产 品 回 收 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 利用计 划指标和 干 食
环境经济 ,2 0 0 9年 0 4月 , 总第 6 4期
国务院发布 《 废弃 电器 电子产 品回收处 计 局联合 制定发布 单位 GDP和固定 理管理条例 》 《 品安全法 》出台 食 资产投 资规模增 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
,对 各省 ( 、市 )政 府进 区 国务 院总理温 家宝近期签署第5 考 核办法 》 5 1
开 展 农 村 环 境 集 中 整 治 , 力 解 决 危 害 证 时 , 当 编 制 矿 山地 质 环 境 保 护 与 治 环境 保护 形势 ,建议加快 《 着 应 环保 法》的 群 众 身 体 健 康 、 威 胁 城 乡 居 民食 品 安 理 恢 复 方 案 , 当严 格 执 行 经 批 准 的 矿 修 改 进 程 。有 1 5 代 表 提 出 了 《 于 应 0名 关
全、 影响农村 可持 续发展 的突出环境 问 山地 质环境保 护和治理 方案 。 采矿产 制定 自然保护 区法 的议 案 ,建议加 快 开
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
今年 “ 两会”期间 ,代表所提交 的
国务 院办 公 厅 转 发环 境 保 护 部 、 破 坏 , 土 资 源 部 公 布 矿 山地 质 环 境 议 案 涉 及 环 保 、 态 、 用 水 安 全 等 方 国 生 饮
财 政 部 和 发 展 改 革 委 三 部 门 关 于 实 行 保 护 规 定 》 ,自 2 0 年 5 1日起 施 行 。 面的议 案5 件 , 09 月 3 主要集 中在环保 热点和 “ 奖 促 治 ” 加 快 解 决 突 出 的 农 村 环 境 以 规 定 》 强 调 ,矿 山地 质 环 境 保 护 , 坚 难 点 问题 上 。代 表 们 认 为 ,2 年 来 , 0 我 国 的 经济 社 会 和环 境 形 势都 发生 了很 大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财资环〔2024〕119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为持续推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继续支持行业发展。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2024年9月13日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三)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逐步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使用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七)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51号 2011年01月01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法规名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
【颁布时间】2009年02月25日
【实施时间】2011年01月01日
【效力属性】有效
【题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
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所属类别】政策法规
下载时间:091210
下载网址:/zwhd/2009-03/05/content_1251495.htm
(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负责人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zwgk/2009-03/04/content_1250419.htm(法律内容)
/view/2313271.htm(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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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5日】【来源:政策法规司】【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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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着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着位置标识为旧货。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