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
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6.01
•【字号】鄂建文〔2021〕16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鄂建文〔2021〕1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范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
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日。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情况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
工作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4.30
•【字号】厅头〔2021〕683号
•【施行日期】2021.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情
况的通知
厅头〔2021〕68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44号)等文件部署,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9〕3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实事求是掌握各地实施的工作情况,请各地根据提纲(附件1),以市州为单位提供本地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情况,字数控制在3000以内;
同时,填写所辖县市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基本情况表(附件2),于2021年5月30日前报省住建厅。
联系人及方式:唐先国*************,黄成*************
电子邮箱:**************.cn
附件:
1. ***市(州、林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情况提纲
2. ***市(州、林区)所辖县市区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基本情况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30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
二、责任分工第四条根据市区分工,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市管项目(由市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区管项目(由区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
国土规划、消防、民防、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联合验收前完成接入工作。
第五条对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1家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参验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第六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1(二)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三)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五)竣工档案验收(六)竣工质量验收监督(七)竣工验收备案三、办理程序第七条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依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联合验收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第八条联合验收流程和时限(一)建设单位按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鄂建[2007]28号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文档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2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对原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的有关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学习。
修订后的《办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条件、内容、程序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尤其是质量监督人员和备案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办法》,为继续做好本地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要抓好贯彻落实。
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好工程质量关的重要环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在保护公众利益方面的作用,把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三、要保证工作质量。
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有关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条件、程序在《办法》中已作了详细规定,各地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管理工作中,必须以对历史、对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条件或简化工作程序,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同时,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管理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公开相应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要强化制约手段。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与配合,坚决执行“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之规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权威性,逐步提高备案率。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
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鄂建[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鄂建函〔2018〕52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深化全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强化工程竣工验收,优化验收备案管理,严格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和加强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是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质量检验关口。
竣工验收过程中,不得减除验收条件、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一)严格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1.完成了设计文件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形成竣工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项目,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进行了竣工预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形成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并经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形成质量检查报告,并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对于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记录》,并形成《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
同时,出具正式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6.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委直属建管各单位,各区建设局、质监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项 。 膽 、 sm验峨现撤#^
第六条 各 市(州 ) 县 、 (区 ) 水务 、 经信 、 城 管、 通
信? 门按照职责 分工 , 负 责督促供水 供 、 电 、燃气 、
励 、排水 、 通信
公用 服务单位
许可证
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 , 在工程施工 阶段同 步完
獅关雖酿 , 相 关韻完工后 由 酿单位 组织
合验收工作 的 牵头部 门 ,
负 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 ,
并具体负责职责范 围 内 的 消防、 城建档 案 、 竣工质
量验雛督等验收事项 。
各市
州 (
)、
县
区 (
)
自
然资源 、 人防 、 麟 ( 园獅林业) 等部 门依职责
分别负 责规划 、 土 地 、 人 防、 市 政 园 林等 验收事
祕室 汇总后报省贿 。 (责任单位 : 省 直相关部
门 , 各 市 、 州 、 县人 民 政府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湖北省 自 然资 源厅 湖北 省人 民 防空 办 公室 关于 印发 湖北 省建设 工程
联 合竣工验 收暂 行办法 的 通 知
建文 鄂
号 〔2 01 9 〕 3 0
)
程肛档案 验收
七 (
)
紅 验M量節
第五条 省住房 和 城乡 建设厅是联 合验收 工
作的省级牵头 部 门 , 主要 负 责联合验收 的 指导 与
监督 。 省 级 自 然 资 源 、 人防等 部 门依职 责对本行 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 导与监督 。
各市
州 (
)、
县
区 (
)
住建主管 部 门是本级联
触村厅 、 省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04.08.27
•【字号】鄂环发[2004]53号
•【施行日期】2004.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
知
(鄂环发[2004]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督促建成项目及时开展环保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建设项目实际进度,省环保局决定对京山县兰京水泥有限公司2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工程等20个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其中编制报告书项目原则上应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验收监测工作,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验收监测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从收到通知起15日内,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向省局申请验收,委托监测单位并报告省局后可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工作。
请各有关市环保局积极协助省局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督促有关企业及时完成上述项目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项目名单(略)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投资的国家及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变更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管理办法以及工程中间验收成果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等有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六条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分为初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基本步骤如下: (一)项目竣工后,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完成初步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三)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并在其他各级地方部门协助下进行。
第七条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工作采取验收组负责的方式,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验收组成员由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验收工作做出全面评价,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督促落实完成。
发现有擅自调整、变更规划设计,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不同意予以验收的,验收组应报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决定.第八条初步验收是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为项目竣工验收所做的技术性准备工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鄂建[2011]7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2.01【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热门城市:秦皇岛律师茂名律师安徽律师来宾律师通化律师庆阳律师攀枝花律师金昌律师三门峡律师如果武汉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了,就会和其他地区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时面对相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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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含装修改造项目);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需到属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既有合法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包含建筑平面布局变动(不涉及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调整、设施变动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各种装饰装修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是和《暂行规定》《工作细则》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设备安装纳入施工过程管理。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经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承接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能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或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各种保障,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
二、责任分工第四条根据市区分工,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市管项目(由市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区管项目(由区级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
国土规划、消防、民防、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在联合验收前完成接入工作。
第五条对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1家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参验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第六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三)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五)竣工档案验收(六)竣工质量验收监督(七)竣工验收备案三、办理程序第七条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依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联合验收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第八条联合验收流程和时限(一)建设单位按照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09【摘要】鄂价工服[2018]2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建委(房管局):现将《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28日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总页数】4页(P41-4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1【相关文献】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J],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J],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13号) [J],5.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0]12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六)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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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事项(一)规划条件核实(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
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
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测绘质量管理部门据此统一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各市(州)、县(区)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下称“审批服务窗口”),并向社会公告。
审批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受理申请、收件、发件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州)、县(区)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联合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与审批服务窗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现场查验工作。
第十条对于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程,建设单位可邀请职能部门在联合验收之前开展单项预验收,以提高联合验收的一次通过率。
预验收由建设单位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预验收以指导和服务为主,旨在预先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联合验收之前。
在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可能危害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员健康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审批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材料(见附件、附表)后应予以登记,并在当日分发到各职能部门。
各职能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见附表)。
预审意见分为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两类。
各职能部门预审意见均认为材料齐全,审批服务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见附表)反馈给建设单位,同日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见附表)反馈给各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不齐全,应出具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见附表)连同预审意见单一并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全部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
职能部门限期内未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的,审批服务窗口可视同该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齐全。
建设单位根据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要求,将补正材料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由审批服务窗口分别转给相应的职能部门补充审查。
对补充审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将预审意见单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全部补充审查通过意见单后,审批服务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反馈给建设单位,同日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反馈给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联合验收按照“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进行;对确实无法实施一次验收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分批开展验收。
收到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决定书后,各职能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提出验收或监督意见并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见附表)。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
验收意见为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
验收意见为未通过的,职能部门应将验收意见单连同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及时向审批服务窗口申请整改复查。
整改复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
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各职能部门验收通过意见单后,在个工作日内办理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见附表)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自联合验收补正(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在个月内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请整改复查,也未作出情况说明的,职能部门可认定为验收事项验收未通过。
第十三条对通过本办法第四条(一)(七)验收事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整理工程备案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反馈给建设单位;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在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自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表之日起,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在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
第十五条对于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由审批服务窗口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验收事项涉及的表格、文书、证照等材料的样式及填写要求,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和验收资料(包括电子和纸质文件)的收集、整理,统一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联合验收系统上线运行后,相关流程、材料清单等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附表附件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一、由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一)共性材料.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原件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份);.竣工报告(原件份,办理园林验收、消防验收、质量监督验收需要)。
(二)专项材料.规划土地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份)。
.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申请材料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提供复印件,原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材料()经图审机构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①消防设计专篇:含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文档存光盘;②纸质竣工图纸:建筑总平面(以规划最终确认的为准)和建施(平面、立面、剖面);③电子版消防竣工图纸:建筑总平面(以规划最终确认的为准)、建施(平面、立面、剖面)、水施、电施、暖通,应为格式,存光盘;()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及与消防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原件份);()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份);()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份);()所在建筑原有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文件(复印件份);()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统计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份);()施工(消防、装修、保温、检测)合同和消防产品(保温材料、装修材料)购销合同(复印件份);()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装修改造工程提供,复印件份)。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监理报告(原件份);()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原件份);()防护设备质量验收表(原件份);()临战转换技术措施(原件份);()人防工程登记表(原件份);()人防工程隐蔽工程验筋会议纪要及检查记录(原件份);()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原件份);()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防护设备保修书、己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原件份)。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绿地测量成果图及格式;()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清单及归档说明;()归集编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实体档案(原件)或建设工程档案预审意见单。
.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申请材料()验收监督通知单(原件份)。
以下申请材料由验收部门现场核查,申请单位不用提交窗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委托监理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住宅工程类别项目需提交《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二、由职能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库等系统自行调用的材料,申请人仅需携带原件供窗口或职能部门核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二)总平面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三)经红线放线、灰线检测及红线验线合格后的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册、核位红线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土地证)及附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六)园林验收意见(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七)人防历次审批意见(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八)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办理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九)消防部门按消防管理规定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凭证(办理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十一)企业法人工商执照;(十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