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规定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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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见习管理,保护实习员工权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共识,制定本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角色与责任第一节角色定义1.实习员工:指与公司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个人,接受公司见习培训的员工。

2.公司:指签订本协议的机构,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和相关培训资源。

3.就业见习导师:指由公司从正式员工中指定的负责指导实习员工的员工。

4.人力资源部门:指公司负责实习员工招募、培养与管理的部门。

第二节角色责任1.公司责任:–提供良好的实习岗位环境,保障实习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实习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按照约定向实习员工支付相应的见习工资和福利待遇;–指派合适的导师,为实习员工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辅导。

2.就业见习导师责任:–负责实习员工的日常指导、培训以及工作任务分配;–尊重实习员工的人格尊严和权益,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定期与实习员工进行评估和反馈,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司进行实习员工的综合考核。

3.实习员工责任:–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认真参与岗位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积极配合导师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三章就业见习期限与终止第一节见习期限1.就业见习期限为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2.如实习员工在见习期满之前与公司达成正式就业协议,可提前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第二节终止情形1.实习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终止见习协议:–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和规定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经公司通知后,连续三天未参加工作的;–其他严重影响公司利益或工作秩序的情形。

2.公司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实习员工,解除见习协议。

第四章见习工资与福利第一节见习工资1.实习员工的见习工资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实习员工工作表现,公司有权适当提高见习工资。

2024年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例文(四篇)

2024年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例文(四篇)

2024年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例文针对提供的内容,进行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改写如下:一、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搜集与整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构建及维护学校就业信息网站,确保通过网络等渠道及时发布就业相关信息,将就业网站作为宣传就业政策与传递就业信息的主要平台;二、开展面向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咨询服务及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工作;三、负责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工作,审核并确认在校内举办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质,组织并推动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会及双向选择活动的顺利开展;四、规范毕业生推荐流程,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确保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均能有效履行协议内容,从而维护国家利益,并保障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五、负责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并审核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六、开展与毕业生就业紧密相关的调查研究,追踪毕业生毕业后的就业去向,并收集相关就业证明材料;七、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深入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及培养模式提供有力的参考意见;八、负责策划并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及离校派遣工作;九、布置、协调、指导并检查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情况,定期公布各院系及专业的就业状况;十、妥善处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及毕业生档案寄送等相关事宜;十一、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估;十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并全面总结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七条:各学院应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由毕业年级各专业的辅导员担任就业指导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及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与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并决策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依据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实现就业指导课的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强化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及管理工作;三、积极寻求与就业单位的合作机会,审核并确认在校内举办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质,及时发布就业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与情况介绍服务,并安排毕业生参与供需见面活动;四、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与毕业鉴定工作;五、追踪毕业生毕业后的就业去向,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并做好登记与上报工作;六、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七、全面总结本院就业工作;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模板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见习效果,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组织机构举办的就业见习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是指组织机构为帮助毕业生提高实践能力,了解行业情况,积累工作经验而提供的一种就业准备活动。

第四条就业见习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益性原则:以服务社会、服务毕业生就业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自愿原则:毕业生自愿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三)规范原则:见习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建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就业见习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组织机构应设立就业见习管理部门,负责就业见习活动的具体实施、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组织机构应制定就业见习计划,明确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等。

第三章见习岗位与待遇第九条就业见习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

(二)有利于毕业生提高实践能力,积累工作经验。

(三)见习期间,组织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

第十条见习待遇:(一)见习补贴: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见习生一定的补贴。

(二)社会保险:组织机构应依法为见习生缴纳社会保险。

(三)其他福利:根据见习生需求,提供必要的生活、交通等福利。

第四章见习流程与要求第十一条就业见习流程:(一)组织机构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二)毕业生报名参加见习活动。

(三)组织机构对报名者进行筛选和录用。

(四)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见习生参加见习活动。

(六)见习结束,组织机构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见习要求:(一)见习生应遵守组织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二)见习生应积极参与见习活动,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能力。

(三)见习生应保守组织机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第五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组织机构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一)见习生对岗位技能的掌握程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概述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就业见习和职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树立学校良好的就业见习品牌,制定并实施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依法、科学、规范地管理学校就业见习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

第二部分见习基地管理1. 见习基地的申请与审批1.1 学校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基地应具备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条件,并提供合格的见习实习岗位。

1.2 学校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评审审批,符合要求的基地将被纳入学校的就业见习基地库中。

2. 见习基地的管理与监督2.1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见习内容和要求,指导学生进行见习工作。

2.2 学校将派遣专门的教师或指导员对见习基地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见习情况,并对见习基地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部分学生见习管理1. 见习计划及安排1.1 在学生就业见习前,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学生的专业和实际情况,制定见习计划,并进行安排。

1.2 学校将根据见习基地的要求,指导学生进行相关的见习工作,并协助解决在见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见习期间的行为规范2.1 学生在见习期间应当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见习任务。

2.2 学校将对学生见习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 见习成果评价3.1 见习结束后,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见习成果进行评价,评定见习结果。

3.2 学校将根据评价结果,向学生发放相应的证明和记录,并将成绩反馈给见习基地进行考核。

第四部分就业见习管理效果评估1.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见习基地的管理、见习计划的安排及学生的见习情况。

2. 学校将依据评估结果对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以提高学生就业见习的管理效果。

第五部分效果评价学校将定期对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进行评价,不断完善与提升,确保学生的就业见习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指导,促进学生的就业质量和就业成功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校就业工作,保障学生顺利就业,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校的全体学生以及高校的就业工作管理人员。

第三条目标:本规章制度的目标是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促进学生合理就业,并确保高校的就业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是本规章制度的核心原则。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的权利:1. 学生有权享受高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2. 学生有权参加高校组织的招聘活动,并获得平等的机会。

3. 学生有权了解企业的招聘信息和岗位要求,选择合适的岗位和企业。

4. 学生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及就业信息。

第六条学生的义务:1. 学生应主动参加高校组织的就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活动。

2. 学生应按时提交就业相关材料,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3. 学生应积极参加招聘活动,并按照规定参加面试及签约等环节。

第三章高校就业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七条高校就业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1. 组织、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活动。

2. 收集和整理企业招聘信息,向学生提供及时的招聘信息。

3. 组织和安排招聘活动,提供平等的招聘机会。

4. 协助学生完成求职申请、简历制作、面试辅导等。

5. 维护学生就业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违纪和处罚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学生,高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就业工作管理人员,高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撤职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高校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仅为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的一份范本,具体内容可以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和促进高校就业工作,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提高见习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地接收的见习生、见习基地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见习基地的运作,确保见习生在见习期间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同时提高见习基地的管理水平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见习生管理第四条见习生选拔1. 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3. 具备见习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

第五条见习生培训1. 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生的专业背景和岗位需求,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

2. 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第六条见习生考核1.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对见习生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能、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见习生是否留用的依据。

第三章见习基地管理第七条见习基地设立1. 见习基地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内部管理规范。

2. 见习基地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济效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八条见习基地职责1. 制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明确见习生的权利和义务。

2.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见习指导人员,负责见习生的日常管理和培训。

3. 为见习生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4. 按月发放见习人员见习期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九条见习基地与高校合作1. 见习基地应与高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见习生培养工作。

2. 定期邀请高校教师或专家对见习生进行指导。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条政策支持1. 见习基地享受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扶持,包括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

2. 政府部门对见习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见习基地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安全保障1. 见习基地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见习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 见习基地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就业见习考核制度范本

就业见习考核制度范本

就业见习考核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考核工作,提高就业见习质量,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就业见习考核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对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的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就业见习考核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就业见习毕业生得到良好的职业培训和实践经验,提升就业竞争力。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就业见习考核对象为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

第五条就业见习考核内容包括:(一)毕业生在就业见习期间的专业技能表现;(二)毕业生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的表现;(三)毕业生在就业见习期间的学习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毕业生在就业见习期间的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三、考核程序第六条就业见习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和见习期考核两个阶段。

第七条试用期考核:(一)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单位后,试用期为一个月;(二)就业见习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前对毕业生进行试用期考核;(三)试用期考核内容包括毕业生在试用期的专业技能、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的表现;(四)就业见习单位根据试用期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留用毕业生。

第八条见习期考核:(一)毕业生在就业见习期为六个月;(二)就业见习单位在见习期结束前对毕业生进行见习期考核;(三)见习期考核内容包括毕业生在见习期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团队协作、学习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四)就业见习单位根据见习期考核结果,为毕业生出具见习证明,对优秀毕业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考核结果运用第九条就业见习考核结果作为毕业生就业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纳入毕业生的就业档案。

第十条对考核优秀的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优先录用;对考核不合格的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有权终止其就业见习。

第十一条就业见习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就业见习考核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就业见习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生以及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二)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三)严格管理,确保见习质量;(四)校企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见习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就业见习计划,组织实施就业见习活动;(二)组织招聘企业,审核见习岗位;(三)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双方权利义务;(四)监督见习过程,确保见习质量;(五)收集、整理见习资料,建立见习档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就业见习,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就业见习办公室。

第八条就业见习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请,结合企业需求和见习岗位,组织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

第九条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后,应按照协议规定参加见习。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安排,积极参加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认真完成见习任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见习,应提前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考核与评价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向学生出具见习鉴定,对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其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对见习单位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就业推荐和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全省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维护;(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五)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六)省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八条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监督;(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五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五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____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____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季、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____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____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0.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季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11.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____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13.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____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15.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16.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制度

高校毕业生见习管理方案第一条为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力度,公司对见习生管理实行“结对培养”,推行“导师带徒”制度。

以此作为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尽快掌握专业知识的有效手段,确保见习生在三个月的见习期理论联系实际,快速适应新环境、掌握新知识,通过三个月的见习达到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公司要求各单位在见习生报到后一周,选配具备优良职业道德、精湛专业特长、丰富工作经验和突出工作业绩的各类资深专业技术(含政工专业)干部给见习生传技艺、帮思想、带作风、树形象,帮助、指导见习生在岗位上树理想、讲道德、学本领、长才干。

并要求各单位(项目)部、室负责人必须担任指导老师;项目班子成员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原则上可兼任指导老师,促使“结对培养”活动制度化、规化。

第三条公司要求每一名见习生在见习期要有人带、有人教,并要求资深专业技术干部要在工作中与见习生结对培养,并签订结对培养协议、制定培养计划和目标,针对不同业务的重点、难点与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开展理论知识讲解、现场操作授课等。

第四条为加强对见习生“结对培养”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了“结对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组长、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公司团委、人力资源部、营运部、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定期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指导。

办公室设在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为激励“结对培养”工作的有效开展,公司结合实际,积极构建有效的监督、考核、激励机制。

首先,抓好日常考核管理。

定期对“结对培养”情况进行考核,要求见习生每周以书面形式向指导老师进行思想、工作情况汇报,指导老师签署的意见将作为见习生定职定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次,实行月度综合考核。

见习期满后,各单位要与时对“结对培养”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对见习生的见习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采用组织考核、专业技能鉴定、评议等形式进行;对指导老师的考核容包括指导老师对见习生的指导计划、帮教日志、谈心记录、鉴定评语等。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87]教学字022号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7月22日)(87)教学字022号)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培养、考察和合理使用,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我们制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切实做好毕业生的见习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

见习期为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

第三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

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今后要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进行见习。

见习岗位的安排,要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有利于思想、作风和能力的锻炼。

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对毕业生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要有具体的计划和要求。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进行个月的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全省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四)组织监督检查全省就业见习工作。

第七条其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政策;(二)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基地;(四)审核就业见习补助申请;(五)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

第八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申请;(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指导和服务;(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人员资源;(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九)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并出具初审报告。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和增强就业见习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等提供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等提供实践锻炼和就业指导的就业促进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市场导向、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自愿的原则,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协同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顺利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加强指导,推动就业见习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进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动就业见习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教育、科技、财政、商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就业见习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见习岗位,明确见习岗位的数量、要求和期限。

第八条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特长,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

第九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协商确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按时支付见习工资,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与就业见习人员的沟通交流,帮助解决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就业见习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政策和支持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见习的投入,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给予一定数额的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提高见习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设立在我单位的就业见习基地,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职责、见习生的权益与义务,确保见习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就业见习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见习计划、组织实施见习工作、监督见习过程、评估见习成果等。

第五条就业见习基地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职责:1. 制定见习计划,明确见习内容、时间、考核标准等;2. 选择合适的见习岗位,确保见习内容与专业对口;3. 对见习生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岗位适应能力;4. 建立见习生档案,记录见习过程及成果;5. 监督见习生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确保见习期间的安全;6. 定期组织见习生进行考核,评估见习成果;7. 做好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见习生权益与义务第六条见习生享有以下权益:1. 接受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参与见习工作;2. 获得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3. 享有见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保障;4. 参加见习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5. 对见习基地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见习生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2. 认真完成见习任务,努力提高专业技能;3. 积极参加见习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4. 保守见习单位的商业秘密;5. 在见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离职。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第八条见习基地应定期对见习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见习生在岗位上的表现;2. 见习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3. 见习生的团队合作能力;4. 见习生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九条见习基地应建立评估机制,对见习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包括:1. 见习生在岗位上的表现;2. 见习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3. 见习生的职业素养;4. 见习生对见习基地的满意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就业见习基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模板

通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模板

通用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帮助青年学生和劳动者提高实践能力,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就业见习,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接纳青年学生和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实际工作经验积累的活动。

第三条就业见习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政府、企业、学校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参与就业见习工作,为青年学生和劳动者提供实践机会,提高就业竞争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就业见习的对象为:(一)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二)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三)其他需要就业见习的人群。

第六条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 16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三)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见习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和管理第七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 3 个月至 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见习人员提供以下条件:(一)提供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保护;(二)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三)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四)为就业见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就业见习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见习政策体系,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第十二条政府应当设立就业见习资金,用于支持就业见习活动的开展。

第十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就业见习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就业见习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效果和评估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见习效果。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第一篇: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见习大学生的管理,据酒店与见习生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酒店《见习员工手册》、《人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保证见习生圆满、安全的完成见习,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由酒店人事部制定,酒店各部门负责配合人事部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酒店所有见习生,望全体见习大学生遵照执行。

第四条:见习生定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考核符合酒店用人标准,接纳的持有报到证的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全日制学生;户籍、生源地不限。

第五条:见习期限:6个月,如确需提前结束见习,需要提供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报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见习大学生需提供资料如下: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简历表一份,1寸彩底照片2张;3、大学生学历证明及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见习生管理职责分工1、人事部负责收集统计、报批见习大学生需求,与大专院校联络引进见习生;2、酒店人事部负责见习生补助标准的核定、见习生协议的签订;3、各部门负责申报见习生需求及见习生考勤、见习生日常管理;4、见习生安排和调整由酒店人事部负责,见习大学生具体工作岗位由见习所在部门安排。

第七条:见习生管理1、见习生必须严格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2、按照见习部门作息时间,不得有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行为;3、酒店各部门应加强见习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合理安排休息;4、各见习部门应加强对见习生的保密教育工作,未经允许,见习生不得接触酒店各种内部信息和资料;5、对泄漏酒店保密信息和资料、严重违反酒店制度、不服从管理、工作散漫、态度恶劣等表现不好的见习生,见习部门可向酒店人事部递交申请取消见习资格并报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备案。

第八条:见习生培训1、各实习部门要对见习生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岗位应知应会等培训;、2、在酒店的各种技能或专业培训中,各实习部门应安排见习生参加培训。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

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毕业生见习工作,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见习范围:指校园内各专业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见习时间内,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见习实践活动。

第三条见习单位权利与义务:1.为毕业生提供合理的见习环境和条件;2.安排专门负责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和管理;3.遵守校方规定,做好毕业生见习记录和评估。

第四条毕业生权利与义务:1.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2.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见习任务;3.维护见习单位形象,不损害单位利益。

第五条见习考核:1.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应出具毕业生见习评价报告;2.根据评价报告,学校对毕业生的见习表现进行评定并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

签署单位:毕业生、见习单位、学校日期:年月日附件列表1.毕业生见习协议书2.见习单位指导手册法律名词解释1.见习单位:指为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2.毕业生:指校园内各专业毕业生。

3.见习期满:指毕业生完成规定的见习时间。

违约行为及认定1.若毕业生未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未完成见习任务,视为违约。

2.若见习单位未提供合理的见习环境和条件,未安排指导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和管理,未遵守校方规定,未做好毕业生见习记录和评估,视为违约。

3.若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可向有关法律部门申请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条款经双方签署确认后生效。

签署单位:毕业生、见习单位、学校日期:年月日在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毕业生见习任务安排不合理或过于繁重,导致毕业生无法完成任务。

解决办法:在见习前建立详细的任务计划,合理安排毕业生的见习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保任务量合理。

2.见习单位对毕业生的指导和管理不到位,导致毕业生无法得到有效的指导。

解决办法:见习单位应为每位毕业生安排专门的指导人员,并确保指导人员具备相应的指导能力和经验,定期进行指导和评估,及时解决毕业生可能遇到的问题。

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见习人员管理,提高见习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类人员,包括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等。

第三条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就业见习人员一视同仁,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2. 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见习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需求,实施分类指导,提高见习效果;3. 保障权益原则:保障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见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4. 优化服务原则:为见习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帮助其顺利实现就业。

第二章就业见习岗位与期限第四条就业见习岗位应结合见习人员的专业和技能,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就业见习人员条件第六条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2. 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3. 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未就业,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4. 符合见习岗位要求,愿意接受见习单位的管理和培训。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就业见习:1. 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2. 曾因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3. 参加就业见习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就业见习人员待遇第八条就业见习人员待遇包括:1. 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见习期限;2. 社会保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 培训机会: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

第五章就业见习管理第九条就业见习人员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报名与选拔:见习单位根据见习岗位要求,公开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2. 签订协议: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3. 岗位安排:见习单位根据见习人员专业和技能,合理分配见习岗位;4. 考核评价: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工作表现和技能水平;5. 离职手续: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

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江西省高校毕业生职业见习管理办法为帮助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提高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历,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其尽快就业,根据《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4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并以之为依托,建立职业见习基地,接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以缓解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二、职业见习的界定(一)职业见习。

职业见习是指组织毕业后一时难以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政府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一定期限的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

(二)见习对象。

见习对象是指具有江西省常住户口,毕业后未实现就业的,并在毕业后两年时间之内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高校毕业生。

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

(三)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见习基地(见习单位)的申报认定(一)基本条件。

见习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西省行政区域注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2、可持续提供技术、管理类预备就业工作岗位。

3、具备见习学员指导老师。

4、能够为见习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生活费。

(二)申报程序。

见习基地原则上按行政区域隶属关系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认定,并报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中央省属和跨户籍区域录用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直接向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认定。

能够满足见习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单位自荐或主管部门推荐,填报《江西省职业见习基地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4、职业见习岗位申报表(见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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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
规定参考文本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参考文本)
一、目的
为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尚未就业毕业生提高择业能力,规范公司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管理。

三、见习对象
本办法所称见习生指自愿到本公司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温州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在温各高校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工作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年度见习工作计划,征集见习岗位,招募见习生,见习生日常管理和生活补贴发放,见习生见习期满考核,工作报表报送及见习补贴申报等工作。

用人部门应配合做好见习岗位征集和见习生招募,协助做好见习生日常管理,负责见习生业务指导,共同做好见习生考核。

见习生见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本职工作,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努力学习,提高知识水平和能力。

见习生申请缩短或提前结束见习,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五、见习岗位及见习期限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每年提供若干个适合见习的岗位供毕业生见习。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具体根据毕业生专业特点和见习岗位要求确定。

六、见习生招募
公司将见习生招募列入年度招聘计划,同时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困难毕业生的见习安排。

见习生招募遵循特困生优先原则、双向选择原则、一次见习原则。

七、见习生接收
人力资源部对报名参加就业见习毕业生进行初选,符合条件的推荐给用人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毕业生报人力资源部审定。

见习生信息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按人事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备案。

毕业生参加见习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簿、未就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八、见习生岗前培训
见习生入职前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业务介绍、员工行为规范等培训,用人部门负责产品知识、专业知识、业务流程等培训。

九、见习生管理
见习生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负责,用人部门接收见习生数量较多的,应指定专人协助做好见习生的管理。

见习工作目标。

用人部门应结合见习生专业特点和见习岗位要求,与见习生制定见习工作目标。

见习师带徒。

见习期间,公司指定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对毕业生的见习进行指导。

导师在见习过程中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和检查见习生的工作情况。

定期检查。

各用人部门每月检查一次,人力资源部每季度检查一次毕业生的见习情况,听取见习生意见,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对安排见习不当和不按见习计划进行见习等现象,应采取措施迅速纠正。

月总结。

见习生每月提交月度见习工作计划总结,汇报工作情况。

劳动保护。

见习期间,公司为见习生提供岗位要求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加强安全和健康管理。

十、见习期满鉴定
见习期满或提前结束见习,由人力资源部组织逐一对见习生履行职责情况、就业能力提升情况、团队协作能力等进行评定,并在见习毕业生就业能力鉴定表上签署意见。

留用见习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同时由人力资源部对见习生导师组织考核,帮助见习生导师提高业务指导能力。

十一、见习补贴及相关权益
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发放日与公司工资发放日相同,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根据见习岗位要求确定。

公司与见习学员签订见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为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办理综合商业保险,防范见习期意外风险的发生。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视情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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