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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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26
【摘要】<正>京知局[2015]38号各有关单位、个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专利资
助工作,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的规定,我们研
究制定了《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7页(P74-8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示范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知局〔2020〕237号 [J],
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京知局[2020]241号
[J],
5.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局〔2021〕7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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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处室: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要求,市知识产权局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京知局〔2020〕24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4月28日附件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行为,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重复侵犯专利权、侵权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代理监管领域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适当性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

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说明:1.该目录编制主体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该目录公示主体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本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

3.属于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1)对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反垄断、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2)因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侵犯消费者隐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4.“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违法情节”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应内容填写。

5.“违法行为分类”和“处罚公示期限”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填写。

6.符合《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在市场主体申请缩短公示期后,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确定“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

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注: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不同违法行为分类时,应先行按照违法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对现行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档”进行核对,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或者社会秩序,存在严重失信问题的违法行为(见附件1说明中“3”),应统一确定为处罚裁量“A档”。

2.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多个处罚“裁量阶”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均应按照上表中“情节严重”建立与“违法行为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并据此确定处罚公示期限。

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治安管理行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治安管理行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直属分局、派出所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 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对应C档。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重的”:实施上述行为,不听民警劝阻;实施过激行为,损毁物品价值低于人民币1000元;虽未采取过激行为,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持续时间长或者多次实施;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重的”:实施上述行为,不听民警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长或者多次实施;造成多人围观;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

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示例)说明:1.该目录编制主体为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该目录公示主体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本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

3.属于下列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将处罚裁量基准档统一确定为“A档”:(1)对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反垄断、强制性产品认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2)因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特殊时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侵犯消费者隐私、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

4.“裁量基准编码”、“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违法情节”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应内容填写。

5.“违法行为分类”和“处罚公示期限”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填写。

6.符合《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在市场主体申请缩短公示期后,对照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确定“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的期限。

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和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附件2“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注: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不同违法行为分类时,应先行按照违法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对现行处罚裁量基准“裁量档”进行核对,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或者社会秩序,存在严重失信问题的违法行为(见附件1说明中“3”),应统一确定为处罚裁量“A档”。

2.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多个处罚“裁量阶”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均应按照上表中“情节严重”建立与“违法行为分类”之间的对应关系并据此确定处罚公示期限。

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

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

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部分节水、水资源常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2、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2 / 553、现场制、售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3 / 55备注:发现的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现场制、售饮用水机有多台的,使用时间以最长的为准。

4 / 554、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使用地下水或者自来水5、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6 / 556、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7 / 558 / 552.取水量无法取证的,可将取水管管径大小作为裁量因素,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取水口的,以较大的取水管管径为准。

7、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9 / 558、未经批准擅自取水10 / 552.取水量无法取证的,可将取水管管径大小作为裁量因素,同时使用两个以上取水口的,以较大的取水管管径为准。

9、未经批准开凿机井,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11 / 5512 / 5510、在禁止开凿机井地区开凿机井13 / 5511、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地区开凿机井,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14 / 5512、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15 / 55第二部分排水常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1、餐饮服务排水户未设置或者不正常使用隔油设施16 / 552、未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17 / 5518 / 55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处罚:依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处罚:19 / 553、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备注:水质标准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20 / 554、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21 / 555、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22 / 556、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23 / 55备注:日用水量按照排水户近4个月的水费缴费单据(应与提交受理大厅的保持一致)显示的用水量核算。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国务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关于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试行)》)。

现就《管理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1. 电子邮件:*****************.cn2. 传真:************3. 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保护体系建设处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工作。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京知局〔2023〕126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知局〔2023〕126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专利行政裁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完善专利行政裁决工作运行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制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23年8月3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章立案审查第一条【程序启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立案。

第二条【立案审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应符合如下条件:(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三)属于本部门受理和管辖范围;(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五)有初步证据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行为;(六)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第三条【确认不侵权】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经被警告人书面催告其行使诉权或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或提出行政裁决处理请求的,被警告人提出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请求的,应当受理。

第四条【主体资格】请求人提交专利权证书、专利权继承的相关证明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可以初步认定其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京市监发〔2023〕62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3〕62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现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与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均是依法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公正监管的需要,两者不可偏废。

(二)合理行政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对于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处罚,做到宽严相济,保障执法不失力度,彰显温度。

(四)社会共治原则。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规范,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形成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良好共治氛围。

北京文物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北京文物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编码
违法行为
法010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C40007B040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编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40008B010
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较轻处罚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
C40012B020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
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京药监发〔2020〕240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40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原市食药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于2020年7月22日经市药监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7日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本《基准》执法主体为承担本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原市食药局各直属分局等)。

第四条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五条本《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试行)》

附件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7 —
—8 —
附注: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一)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在所申请缩短公示期限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起申请之日期间,未再次受到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缩短公示期限的其他条件。

公示期限为3个月或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限。

二、行政相对人申请缩短公示期限应当向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并附说明申请人符合缩短公示期限相关条件的材料。

三、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缩短公示期限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缩短公示期限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缩短公示期限的决定。

—9 —。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具有文物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对文物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合理选择处罚方式、幅度的权限及其程序。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

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做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实施文物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予最高幅度处罚。

第五条不同当事人违反同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不得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或者给予显失公正的处罚。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较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较重处罚适用。

违法行为涉及不同级别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对危害文物级别相对高的行为,应在适用幅度内给予相对高的处罚。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初犯且社会危害不大的;(三)违法行为轻微,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整改消除违法后果的。

第九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一)造成较严重社会后果的;(二)多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文物法律处罚规定的;(四)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妨碍、抗拒执法行为的;(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京统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通知京统办发〔2021〕20号市局所属相关单位,各区统计局、经济社会调查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调查队: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统计局对《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版)》进行了修订,并经2021年第24次市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统计局办公室2021年7月6日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对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市和区统计局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的对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

第三条本裁量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按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严重的对应A档,一般的对应B档,轻微的对应C档。

第四条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裁量原则。

根据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合理裁量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正、客观、适当。

(三)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界定违法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9年修订版)

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9年修订版)
存在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10000×(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C46004B020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经限期责改,逾期仍不清运的,每逾期2天,系数1。
编码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46005B010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具体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100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C46002B020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居住区、办公区配建处理设施、场所的,系数1;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消纳场等集中处理设施和场所的,系数2;较大餐饮服务单位违法,系数2;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违法,系数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系数4-9。
C46001B020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1.垃圾占地面积在5㎡以下的,系数0;6-10㎡,系数1;以此类推;2.倾倒在绿地、公厕、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或者燃气、供暖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或者农田内的,系数3。
C46002B010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具体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北京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概述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药品行为进行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定处罚的依据和标准。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城市,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为了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北京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背景药品市场是一个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领域,因此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监管十分必要。

北京市作为人口众多且经济发达的城市,药品市场异常庞杂,存在各种形式的违法行为。

为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北京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的《北京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目的是为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一个依据,使其能够在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裁量,并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理。

内容《北京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此部分详细了与药品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明确了适用范围。

2. 处罚的原则和基本原则此部分阐述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平、依法、合理等。

3. 罚则和处罚方式此部分了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罚则,并详细说明了各种情况下可能采取的处罚方式,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4. 处罚的裁量因素和具体裁量标准此部分明确了在处罚过程中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以及在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具体裁量标准。

5. 处罚程序和申诉途径此部分描述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申诉途径,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处罚案例此部分了一些实际的处罚案例,以便于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参考和借鉴。

总结《北京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出台为药品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导,对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希望通过这一基准的实施,能够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的药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的药品安全和健康。

北京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6年版

北京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6年版

1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6年版)一、实验动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编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 C02001A010在实验动物设施中有未经培训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工作,且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人数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0%以下的。

警告C02001A020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在实验动物设施中有未经培训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工作,且未经培训考核上岗人数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50%的。

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C02002C010在实验动物设施中工作的本单位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参加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的人数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0%以下的。

警告C02002C020未组织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在实验动物设施中工作的本单位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未参加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的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2继续教育的。

C02003A010安全生产措施不力,影响到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健康与安全的。

警告C02003A020对实验动物从业人员防护措施不力《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北京药品行政惩罚裁量基准

北京药品行政惩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药品行政惩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标准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利用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标准实实施政惩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假设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21〕16号),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利用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裁量。

第三条(执法主体)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各区县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北京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直属分局、北京市食物药品稽察总队。

第四条(基准原那么)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峻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样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五条(基准原那么)本《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惩罚的下限至从重惩罚的上限。

属于行政惩罚法应当或能够减轻惩罚情节的,能够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惩罚,具文体量基准见《惩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药品研制、注册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六条未依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治理标准》或《药物临床实验质量治理标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违背《药品治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药品注册治理方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药品治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更正。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再也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条未依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治理标准》或《药物临床实验质量治理标准》,经责令更正超期未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背《药品治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药品注册治理方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药品治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超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药品临床查验机构的资格。

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执法主体)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

第四条(基准原则)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五条(基准原则)本《基准》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

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药品研制、注册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六条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不再划分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条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临床检验机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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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就同一专 利申请或者专 利权的事务接 受有利益冲突 的其他当事人 的委托
《专利代 理条例》第十 四条第一款
《专利代 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项
较轻的。 危害后果一般,造成社会负
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社
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 情节较重情形的。
罚款。 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危害后果一般,且其他情节 较轻的。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 害专利代理行业形象,造成较大
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理变更手续
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 10 万元以下罚款。
节较重情形的。
专利பைடு நூலகம்理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
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下
C4403900
7 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专利代理
《专利代
《专利代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
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下
C4403400
机构指派专利 理条例》第十 理条例》第二 较轻的。
罚款。
—1 —
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名称
编码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基准
代理师承办与 四条第二款 十五条第一款
危害后果一般,造成社会负
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其本人或者其
第(三)项 面影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7 万元以下罚款。
近亲属有利益 冲突的专利代 理业务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重,社 警告,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会负面影响较大,或者具有其他 10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情形的。
C4404100
专利代理 机构泄露委托 人的发明创造 内容,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申 请专利或请求 宣告专利权无 效
项、第(三) 款
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拒

不改正,并且在展会期间发生群
处 2 万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体性侵权、反复性侵权或行政违 款。
法案件的。
C4403000
未按规定 报送展会知识 产权信息
《北京市 展会知识产权 保护办法》第 二十一条
《北京市 展会知识产权 保护办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 款
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是初 次发生,且没有对展会秩序造成 影响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次发生重复侵权的;(2)拒不改 下罚款。
—5 —
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名称
编码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基准
正逾期 30 日以上的;(3)造成
较大社会影响的;(4)违法所得
数额巨大的。
《北京市
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是初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较轻的。 危害结果一般,且其他情节
较轻的。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
害专利代理行业形象,造成较大 社会负面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
罚款。 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2 —
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名称
编码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节较重情形的。
5 万元以下罚款。
专利代理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
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下
C4404200
师违反本条例 规定对其审 查、审理或者 处理过的专利 申请或专利案 件进行代理
《专利代 理条例》第十 九条第二款
《专利代 理条例》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项
较轻的。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
响较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负面影
附件二
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名称
编码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基准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
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下
专利代理
较轻的。
罚款。
C4403700
机构合伙人、 股东或者法定 代表人等事项 发生变化未办
《专利代 理条例》第九 条第二款
《专利代 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属首次重复侵权,能够及时 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
改正,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 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C4402600
专利侵权 纠纷的行政处 理决定或者法 院判决生效 后,同一侵权 人再次侵权同 一专利权
《北京市 专利保护和促 进条例》第四 十七条
《北京市 专利保护和促 进条例》第四 十七条
响较大,或者产生较重后果,或 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罚款。 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
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下
专利代理
较轻的。
罚款。
C4403500
师泄露委托人 的发明创造内 容,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申请 专利或请求宣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基准
规定擅自开展 条第一款 专利代理业务
十七条
涉案违法金额较大,违法行
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倍
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具有 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涉案违法金额巨大,违法行
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倍
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具有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5 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违反《专
《专利代
《专利代
涉案违法金额较小,能够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倍
C4403300 利代理条例》 理条例》第九 理条例》第二 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罚款。
—4 —
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名称
编码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裁量基准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
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下
较轻的。
罚款。
C4403600
专利代理 师未依照本条 例规定进行备 案
《专利代 理条例》第十 二条第一款
《专利代 理条例》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
危害后果一般,且其他情节 较轻的。
违法行为性质比较恶劣,损 害专利代理行业形象,造成较大
处 2 万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体性侵权、反复性侵权或行政违 款。
法案件的。
—7 —
《专利代 理条例》第十 七条、第十八 条
《专利代 理条例》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项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 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
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告专利权无效
同时在两个专利代理机构执 业时间较短。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 构执业时间较长。
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下 罚款。
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3 —
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名称
编码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基准
代理业务
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长期保持多机构执业状态。
属首次重复侵权,能够及时 改正,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 违法所得数额较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属 第二次发生重复侵权的;(2)拒 不改正逾期不足 30 日的;(3)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4)违法
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7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所得数额较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
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发生 后,拒不改正,并且在展会期间 没有发生群体性侵权、反复性侵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权或行政违法案件的。
—6 —
裁量基准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名称
编码
违法行为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基准
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拒
不改正,并且在展会期间发生群
《专利代 理条例》第十 七条、第十八 条
《专利代 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项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
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下
较轻的。
罚款。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 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较 7 万元以下罚款。
小,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
次发生,且没有对展会秩序造成 罚款。
影响的。
展会知识产权
《北京市
主办方不履行职责行为发生
不履行展 保护办法》第 展会知识产权 后,拒不改正,并且在展会期间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C4402900 会知识产权保 十八条第(一) 保护办法》第 没有发生群体性侵权、反复性侵 罚款。
护职责
项、第(二) 二十四条第一 权或行政违法案件的。
警告,可以处 7 万元以上
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10 万元以下罚款。
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危害后果轻微,且其他情节
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下
C4403800
专利代理 机构疏于管 理,造成严重 后果
《专利代 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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