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项目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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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 垃圾焚烧发电厂 灰渣处理项目
二0一四年九月
承承 包 经 营 合
同
xxxxx和xxxxx
关于xxxxx垃圾焚烧发电厂灰渣处理项目
承包经营合同
说明
鉴于xxxxx(下称“甲方”)决定以承包经营方式进行本项目的建设;
鉴于甲方已经通过比对选定xxxxx(下称“乙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单位。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承包经营合同(下称“本合同”)的签约方:
甲方:xxxxx
乙方:xxxxx
第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行业规范标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本承包经营合同在xxxxx垃圾焚烧发电厂厂区内投资建设灰渣处理厂。
第3条为保证本项目的实施,乙方应在本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二章定义和释义
第4条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4.1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2 炉渣:指垃圾焚烧后,从排渣口排出的、未提取任何金属的剩余不可燃物质。
4.3 飞灰:指垃圾焚烧后,烟气中产生的被布袋除尘器和脱酸塔捕获并从排灰口排出的不可燃物质。
4.4 本项目:指xxxxx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灰渣处理项目。
4.5 本设施:指本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①实质地完成了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土建和设备安装、调试工程;
②灰渣处理厂已经完成主体调试及试运行,并通过省、市及相关各部门的验收及认证,且以甲方为主体经当地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颁发证书表明:
本项目满足与工程验收有关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要求等;
本项目的建设和安装符合本合同与附件所指定的设计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且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质量缺陷。
4.6 项目公司:指为本合同项下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为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本项目之目的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7 项目建设:指合同价内形成的灰渣处理厂厂区内为飞灰固化处理所必需的处理设施和设备、车辆、飞灰固化车间及养护场;为炉渣处理(净化、制砖)所必需的处理设施和设备、车辆、检验设施和设备、地面硬化、厂房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厂区道路及绿化设施等。
4.8 项目用地:指在其上建设、运营本项目所需要的土地。
4.9 法律变更:指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政府部门不时颁布、修订、修改、废除或变更解释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最新版本。
4.10 承包经营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件授予乙方在承包期内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使用项目用地、处理飞灰和收取飞灰处理服务费、收购炉渣和炉渣处理(净化、制砖)的独家权利。
4.11 合同总价:指本项目投资总造价。
4.12 建设期:指从本项目开工之日至达到运营条件之日的期间。
4.13 运营期:指从开始运营日至承包经营期届满的期间。
4.14 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验收合格至本项目开始运营日期间。
4.15 生效日:指本合同签署之日。
4.16 开始运营日:指根据本合同规定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可以开始正式运营的通知之日。
4.17 移交日期:承包期满后的第一日。
4.18 天:指日历天。
4.19 完好无损:指在移交日期前6个月甲乙双方组成验收组,对本项目设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