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罢免委员程序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天佳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所有权属2人以上共有财产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一名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四条(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基)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选择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与。
第六条业主大会表决票派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会议召集人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会议召集人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30%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最新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精选
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方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假设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方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方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方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服务小组
负责组织社区活动、处理业主反 馈、协调物业管理等。
监督小组
负责对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和审查。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条件
1 严重违反职责
如果委员会成员未尽到应尽的 责任和义务,可以被罢免。
2 严重失信于业主
如果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损害了 业主的权益,可以被罢免。
3 身体或精神状况不适
4 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经出席业主过半数同意即可罢免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由10%以上的业主提出请求,由委员会召集特别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如果出席大会的业主过半数同意,则可以罢免该委员。整个过 程公开透明,确保业主权益。
委员会定期会议的召开
会议时间
1
每月固定召开一次
会议通知 2
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业主
会议地点 3
在物业管理处或公共区域召开
投票过程保密
投票过程将在隐私隔间内进行,确保业主的 投票选择不会被他人获知。
计票透明公开
选票计票将在监督下进行,并公开结果,让全 体业主了解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
投票方式与计票规则
投票方式
1
秘密投票,每位业主一票
计票规则 2
按照多数票原则确定当选委员
监票人 3
由业主代表和工作人员共同担任
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中,采取保密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位业主拥有一票的选举权,按照多数票原则确定当选的委员。整个投票和计票过程 由业主代表和工作人员共同担任监票人的角色,确保选举公平公正。
提名推荐
业主可提名其他合格的业主参选 委员会成员。
投票选举
业主通过民主投票的方式选举出 委员会成员。
代表分配
委员会成员可由各区域或单位代 表进行分配。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办法
弥城镇建宁社区华辰·国际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云物省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大会形式业主大会:采取书面形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法:(一)每单元为选举区域推选一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二)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举区域内业主中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并签名确认。
(三)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方法:(一)业主自荐;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荐者到小区门卫室领取《华辰〃国际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表》,填好后递交小区门卫室或筹备组成员。
(二)业主推荐;在规定的时间内,由10人以上业主联名推荐的发起人向筹备组领取《华辰〃国际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填好递交小区门卫室或筹备组成员,每名业主只能参与一次推荐。
(三)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
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组织推荐。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不得少于7人。
第三章投票和选举一、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
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 1 -套数计算,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二、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权力范围:
• 贯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 贯彻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 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
•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
• 协调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调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调:
• 业主大会制定决议,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
•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协调: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
⌛️
业主大会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调:
05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物业管理区域的决策机构
• 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 物业管理区域的监督机构
• 物业服务的合同签订方
• 物业管理区域的协调机构
• 物业服务的监督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范围
业主大会的法律责任范围:
•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如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等
业主大会的权限:
• 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公约
• 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0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社区成立业委会的规章制度
社区成立业委会的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以下是社区成立业委会的规章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区范围内所有业主。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委会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民主。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业委会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成员数量为5-9人,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委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公约;(三)关心社区事务,具有参与社区管理的能力;(四)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条业委会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管理规约;(二)选举和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三)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物业服务质量;(四)决定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修事项;(五)决定小区内的公共收益和费用;(六)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七)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政府部门等协调沟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业委会的选举和罢免第八条业委会选举应当遵循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选举业委会时,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并提供投票便利。
投票可以采取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等方式。
第十条业委会成员的罢免应当由全体业主投票决定,罢免理由应当明确。
第四章业委会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业委会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以上成员的同意。
第十三条业委会应当定期向全体业主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业委会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妥善保存会议记录、业主投票等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业委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业主委员会罢免委员程序
业主委员会罢免委员程序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维护业主的权益。
但是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也很难保证让所有的业主满意,这样就出现了罢免“业主委员会”的呼声。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组织,一旦产生是不能罢免的,除非解散。
因此,要罢免的只能是业主委员会委员。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谨慎,更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无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实行任期制,在任期之内不能随意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严重违反业主公约或者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但是,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具有投票权20%以上的代表提出建议案并建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建议案应当明确提出需要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且应当明确提出罢免的理由。
该议案获得20%以上投票权业主签署同意后递交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对建议案进行审查业主委员会通过审查,认为建议的内容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丁的事由并且提出建议案的业主达到总投票权的20%以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三、业主委员会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通知和公告如果业主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应当提前十五天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知并将需要表决的议案内容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将上述内容进行公告。
四、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过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形式对罢免案进行表决,并依据表决结果作出业主大会决议。
五、公告业主大会决议决议通过或者没有被通过的结果均应公告。
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该主动接受和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审计,对任期内的经济问题给予鉴定。
即使没有被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也应该主动公布帐务,履行职责,同时表明自己的清白。
如果业委会主任拒绝接受审计,业主大会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强制进行审计,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业委会议事规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程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业主大会的召开、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内容。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依照本规则自行制定。
第二章会议召开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一)业主大会认为必要时;(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建筑物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一)提议人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申请;(二)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对提议内容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一)会议通知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二)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表决方式等内容;(三)会议通知可以通过公告栏、物业管理处、业主微信群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三)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应当符合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程:(一)审议会议通知;(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表决会议议题;(四)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五)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议题提出:(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实际情况提出议题;(二)业主可以向业主大会提出议题。
罢免委员会委员及改选的流程
罢免委员会委员及改选的流程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及改选的流程一、罢免业委会的流程1.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罢免及改选业主委员会的事由作出决定。
作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2. 召开业主大会,罢免及改选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同意罢免业主及改选委员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则罢免成功。
3.业主大会应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4.若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相关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2024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区的管理秩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住宅业主。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小区内住宅业主选举产生的管理组织,负责小区内的管理事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并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职,代表业主的利益和意愿。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工作报告、财务情况和重要决策等信息。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公平公正,确保业主的广泛参与与平等竞选。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密切配合,共同为小区的良好管理而努力。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业主组成,其中包括1名主席、2名副主席和4名普通委员。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综合评定、差额选举原则。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小区内的住宅业主;(二)具备独立、公正、负责的工作态度;(三)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诚信记录;(四)有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如下:(一)召开业主大会,确立选举事项、选举办法和候选人资格;(二)通过公告、电子邮件等渠道,公布选举信息和投票时间;(三)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举,业主可现场投票或通过网络投票;(四)选举结果由选举监票委员会公布,选举结果一经公示即生效。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后,应当及时组织换届工作,交接前任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与职责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一)负责召开业主大会,听取和汇报工作情况;(二)组织制定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公告;(三)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维护小区的卫生和安全;(四)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五)审查小区改建、装修等重要事项,保证施工质量与进度;(六)管理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停车等事务;(七)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处理其他与小区管理事务相关的事宜。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9~11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5、7或9名。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
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如何罢免业主委员会(1)
如何罢免业主委员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要罢免业委会委员或主任,必须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提议或者20%以上的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话,个别业主要求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的提议将不被采纳,这是为了防止少数业主干扰小区管理,维护小区安定团结的局面考虑的。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就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主任,最终是否能够罢免,必须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根据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经与会业主的投票权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并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只有通过这一系列的程序,罢免业主委员会或主任的程序才是合法有效的。
现在某小区已经有20%以上的业主联名要求罢免现任业主委员会主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正常业主提案程序一般是20%以上的业主代表首先应将联名报告递交业主委员会,要求业主委员会在1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或给予答复。
但考虑到本次议题是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要求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出面组织,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在讨论议题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业主大会中应该适当回避,便于业主大会正常召开。
20%以上业主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如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或者不召开业主大会,20%以上业主可以要求房产办或者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如居民委员会、房产办事处或街道办事处给予答复的,按答复的内容有针对性的采取方案;如居民委员会、房产办事处或街道办事处不予答复,视作不作为,那么业主代表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业主如何罢免、增补业委会成员
业主如何罢免、增补业委会成员?对于极少数明显乱履职的业委会成员,20%以上业主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罢免,但因只有业委会才有权召开业主大会和临时业主大会,现实中往往出现业委会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组织召开罢免自己的临时业主大会,怎么办?面对此种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街道可以责令业委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街道指导和监督召开。
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其法律地位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业委会及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权利行使及保障。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可知,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
故业主委员会成员能否正常履职、是否存在拒不履行、能否代表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等问题,均关系到业主委员会乃至全体业主的利益。
下面我们结合《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何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哪些职责及如何更换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梳理。
一、何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业主委员会有哪些职责?如前文所述,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如下: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续筹并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
业委会,被提议罢免 以后
业委会,被提议罢免以后作者:暂无来源:《饮食科学》 2015年第1期文/盛国荣天津市河东区百林小区有77户业主联名签字,提议罢免现任业主委员会,提名业主的比例达到小区全体业主的20%以上。
罢免方代表将签字票交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居委会随即联系业委会代理主任,向其告知罢免方意见,并出示了签字票。
按照有关规定,应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共同表决此事。
但是业主委员会针对此次罢免行动提出了几个问题,并且一直未召集临时业主大会。
后来经过街道、居委会多次协调,通过补选业委会委员的方式,才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以下是此次协调解决矛盾过程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业主委员会为何迟迟不召集临时业主大会该小区业委会原有委员9人,其中正、副主任及2名委员辞职,现只剩5名委员,内部推选了代理主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的有关规定,小区业主罢免业主委员会选票达到小区全体业主的20%以上,达到了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法定比例,应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由全体业主共同决议提议的内容;如同意罢免的业主达到全体业主50%以上,由街道、居委会组织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如同意罢免的业主未达到全体业主50%以上,现任业主委员会继续工作,并根据现任业主委员会缺员情况补选委员,完善业委会组织。
但业主委员会之所以一直未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是因为他们有几个问题需要街道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弄清楚,问题主要有4个:(一)提议罢免理由充分与否77名业主提议罢免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现任业主委员会工作不负责。
在原来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退出后,现任业主委员会只通过召开41人参加的业主代表会选聘了新企业,并签订了两个月的临时合同(原打算两个月试用期后再正式签服务合同),后由于试用期后与新企业签合同问题,业主委员会内部意见不统一,发生激烈争议,正、副主任随即辞职,业主委员会工作陷入瘫痪状态。
部分业主认为由于业主委员会工作不负责,才给小区正常管理和生活秩序造成影响。
业主委员会 罢免倡议书
业主委员会罢免倡议书
各位业主:
以***先生为负责人的现任业主委员会已经履职两年多,近期由于***处理行动低效官僚,严重影响业主的生产生活,令人极度失望。
众多业主反映业委会长期拖沓庸为、沟通低能消极,维修基金启动监管有失透明,社区广告收益大量流失。
鉴于其不作为的在任状态与非服务的合作态度,恐已无法真正代表广大业主行驶权利。
现在倡议大家:
一,罢免现任业主委员会。
二,择期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
如同意以上倡议,请签署以下相关信息。
____号____室业主签名______________ _ _年____月____日PS:电子版操作在线发送
请填写并签名后,拍照发至*****.com
请尽量年月日前给到。
越快越好,但不局限于日,之后依然需要,烦请继续支持投递感谢!(请注意图片精度)
纸质版,从1月29日至2月4日,每晚8点~8点半都有人在莱茵面包回收问卷。
如有疑问请进微信群和QQ群询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主委员会罢免委员程序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维护业主的权益。
但是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也很难保证让所有的业主满意,这样就出现了罢免“业主委员会”的呼声。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组织,一旦产生是不能罢免的,除非解散。
因此,要罢免的只能是业主委员会委员。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谨慎,更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无效。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实行任期制,在任期之内不能随意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严重违反业主公约或者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但是,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具有投票权20%以上的代表提出建议案并建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建议案应当明确提出需要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且应当明确提出罢免的理由。
该议案获得20%以上投票权业主签署同意后递交业主委员会。
二、业主委员会对建议案进行审查业主委员会通过审查,认为建议的内容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丁的事由并且提出建议案的业主达到总投票权的20%以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三、业主委员会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通知和公告如果业主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应当提前十五天发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知并将需要表决的议案内容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将上述内容进行公告。
四、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通过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形式对罢免案进行表决,并依据表决结果作出业主大会决议。
五、公告业主大会决议决议通过或者没有被通过的结果均应公告。
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应该主动接受和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审计,对任期内的经济问题给予鉴定。
即使没有被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也应该主动公布帐务,履行职责,同时表明自己的清白。
如果业委会主任拒绝接受审计,业主大会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强制进行审计,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意,只有业主委员会才有权召开业主大会和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个人以征询意见的方式征询意见的任何结果均不构成业主大会决议。
只有依照程序召开的业主大会作出的业主大会决议才对全体业主产生效力业委会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如何处理根据《加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房地资物[2005]60号)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
该
筹备组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必要时,可以建议20%以上业主聘请中介咨询机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合和社区计划”借助汇法信用生态圈为物业公司赋能,致力于打造和谐社区,破除物业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有效提升业主满意度,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