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5.法20.1保密审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6
法22发明的三性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法33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2
细则20.2(必要技术特征)独立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细则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பைடு நூலகம்技术特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8
法26.3(公开、充分)说明书、附图、摘要
法26.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13
细则43.1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和本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
浅谈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无效理由)被判定与该现有设计实质相同。
至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之争暂告一个段落。
我国现有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是不经过实质审查的,对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公众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对不适当的专利授权予以纠正,维护其他发明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在此梳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部无效理由:1、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的定义。
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其实也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规定,按照《专利审理指南》的规定,具体而言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要求是:(1)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例如,一种景观喷泉,虽然喷泉喷水的状态也呈现出一定的形状和色彩,但是这种形状和色彩不是固定的,并不是一种外观设计产品而只是一种景观,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都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用天然石料打磨而成的手工艺品、在苹果上遮盖部分字形或图形通过太阳光照射使苹果上生成相应的字或图,每一个天然石打磨的手工艺品、每一个苹果都不可能完全相同,都是不能够进行工业批量生产的,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的客体。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带有人民币图案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首先观念和行为准则。
例如,带有淫秽、暴力、恐怖灵异内容的图片或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专利无效请求委托书范本
专利无效请求委托书委托方(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受托方(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甲方向乙方委托就专利号:(专利名称)提出无效请求,具体事项如下:一、无效请求的范围1. 请求无效的专利号为:(专利名称)。
2. 请求无效的专利权人为:(专利权人)。
3. 请求无效的范围包括专利号所对应的专利文件的全文和权利要求书。
二、无效请求的理由1.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专利;2. 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3. 缺乏创造性、实用性的专利;4. 其他违反专利法规定的专利。
三、无效请求的证据1. 证据材料名称:2. 证据材料来源:3. 证据材料数量:四、双方的义务和责任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无效请求有关的全部材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完整、有效;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请求,并参加相关的专利无效审查程序;3.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乙方不保证专利无效请求一定成功;4. 无论专利无效请求的结果如何,乙方均有义务向甲方及时汇报专利无效审查的进展情况;5.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2. 在专利无效请求审查程序结束后,本合同自然终止;3.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
六、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3. 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签订合同时,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检索之专利无效检索
专利无效检索,一方面,可以是企业在主动维权前,通过针对自身专利进行专利有效性检索,来了解专利的稳定性,以帮助企业作出是否釆取维权行动的决策;另一方面,也可以是企业在遭遇竞争对手的专利攻击时,通过针对对方起诉所依据专利进行专利无效检索,来收集能无效该专利的文献证据,帮助企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取得胜利。
专利检索常见的有专利主题检索、专利性检索、专利无效检索以及专利侵权检索,其中,专利主题检索一般是指在技术开发之前进行的检索,企业为了了解技术领域的研究现状以确定研究方向而进行的检索;专利性检索一般是指专利申请过程中且在专利授权前,审查员对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检索;专利无效检索一般是指在专利授权后,无效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以破坏专利颖性、创造性为目的进行的检索,或者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前为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而进行的检索(也称专利稳定性检索);专利侵权检索是指被诉侵权人基于“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以破坏涉案专利新颖性、创造性为目的进行的检索。
不同类型的专利检索,检索策略也不尽相同。
专利无效检索,一方面,可以是企业在主动维权前,通过针对自身专利进行专利有效性检索,来了解专利的稳定性,以帮助企业作出是否釆取维权行动的决策;另一方面,也可以是企业在遭遇竞争对手的专利攻击时,通过针对对方起诉所依据专利进行专利无效检索,来收集能无效该专利的文献证据,帮助企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取得胜利。
专利无效检索中若想要检索到有用的对比文件,一般比较耗费时间,而一个操作性高的检索流程,则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专利无效检索的效率,接下来就介绍一个专利无效检索中比较通用的检索流程。
1、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条款在进行专利无效检索前,要明白哪些类型的证据可作为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这样可有针对性地进行专利稳定性分析或者专利无效分析。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布和失效专利的区别?
专利无效宣布和失效专利的区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细则》第六十六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失效专利是因1 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初审要求专利申请人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时必须递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等5份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案后,就要对其进行初步审查,或者叫形式审查。
主要包括: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是否齐全、著录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符合专利法要求、发明主题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是否已交纳申请费等。
上述各项若有不符合要求,则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补正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则被驳回。
无论是“视为撤回”还是“被驳回”的申请专利都是一种失效专利。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实务必考法条汇总➢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审查原则:(一)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单独对比: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
审查基准:(一)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三)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四)数值和数值范围;(五)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判断方法(列特征对比表非常实用):将申请文件的每个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一一对比,判断申请文件全是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若公开这说明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若未公开,则说明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A22.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原则:(一)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二)可以组合对比。
审查基准:(一)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要求保护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方法(三步法,非常好用):(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例如可以是与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分析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哪些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有这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专利无效检索是什么
专利无效检索,一方面,可以是企业在主动维权前,通过针对自身专利进行专利有效性检索,来了解专利的稳定性,以帮助企业作出是否釆取维权行动的决策;另一方面,也可以是企业在遭遇竞争对手的专利攻击时,通过针对对方起诉所依据专利进行专利无效检索,来收集能无效该专利的文献证据,帮助企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取得胜利。
专利检索常见的有专利主题检索、专利性检索、专利无效检索以及专利侵权检索,其中,专利主题检索一般是指在技术开发之前进行的检索,企业为了了解技术领域的研究现状以确定研究方向而进行的检索;专利性检索一般是指专利申请过程中且在专利授权前,审查员对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检索;专利无效检索一般是指在专利授权后,无效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以破坏专利颖性、创造性为目的进行的检索,或者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前为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而进行的检索(也称专利稳定性检索);专利侵权检索是指被诉侵权人基于“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以破坏涉案专利新颖性、创造性为目的进行的检索。
不同类型的专利检索,检索策略也不尽相同。
专利无效检索,一方面,可以是企业在主动维权前,通过针对自身专利进行专利有效性检索,来了解专利的稳定性,以帮助企业作出是否釆取维权行动的决策;另一方面,也可以是企业在遭遇竞争对手的专利攻击时,通过针对对方起诉所依据专利进行专利无效检索,来收集能无效该专利的文献证据,帮助企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取得胜利。
专利无效检索中若想要检索到有用的对比文件,一般比较耗费时间,而一个操作性高的检索流程,则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专利无效检索的效率,接下来就介绍一个专利无效检索中比较通用的检索流程。
1、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条款在进行专利无效检索前,要明白哪些类型的证据可作为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这样可有针对性地进行专利稳定性分析或者专利无效分析。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
专利无效理由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5、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6、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等。
8、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9、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模版分享
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和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模版分享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一、法条1.A45《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宣告该专利无效。
2.R65.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应当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
无效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二、解题步骤1.证据核实(1)优先权的核实(2)时间上:现有技术/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3)内容上:是否抵触申请(四相同,主要是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一一不构成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三、撰写格式1.起始部分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实用新型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宣告本发明/实用新型全部(或者权利要求XX)无效。
请求人提供如下的证据:2.正文部分具体论述无效理由3.结论部分综上所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实用新型全部(或者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一、法条和套路(一)法条1.R65.2:无效理由2.A33: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3.R69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套路1.证据必须核实(1)证据提交的时间①首次提交一一提出无效请求之日提交的证据②补充的理由或者证据一一是否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2)优先权问题①给优先权文件的,需要核实优先权一一优先权期限一一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四相同)②只给了优先权日,没有给出优先权文件,需要假设、分类讨论(对比文件的优先权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一一假设优先权成立,享有优先权,则申请在先、公开/公告在后一一假设优先权不成立,对比文件变成申请日后申请的文件,作废(3)证据的时间和内容①现有技术②申请在先、公开在后一一抵触申请一一评新一一非抵触申请一一证据作废2.理由绝对有问题3.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二、对专利文件的修改1.修改原则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R69)(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A33)(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复审、答无效和提无效三种模板答题框架对比
最后,即使优先权成立,专利权人认为,D1也不能影响权1的新颖性。。。。。。
这个根据情况来定,一般不需要分析,如需分析,参考前面的分析。
四、具体理由
1.答复无效宣告请求,提什么答什么,如提某一权利要求新颖性,则只针对该权利要求答新颖性。
2.答复审查意见
则新颖性创造性都要答,而且每个权利要求的都要回答。
3.无新颖性,不符合A22.2
关键词汇:“相当于”,对比文件公开了权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也相同,所以无新颖性。
4.无创造性,不符合A22.3
公开+作用相同
权1与D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A,该区别技术特征带来。。效果,解决。。。问题,该区别技术特征A在D2中公开,且作用相同,存在技术启示,显而易见,(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创造性。
请求人:*****
时间:******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专利权人:***
时间:****
综上所述,请审查员在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申请人:****
**年**月**日
3.将专利文件(申请文件)的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申请日)与证据逐一对比分析,判断该份证据是抵触申请还是现有技术
4.优先权要点: 12个月 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相同) 首次申请
5.抵触申请要点: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申请在先,公开在后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附件2: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ZL200902345678.9,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8月6日,申请日为2009年12月25日;
专利无效代理申请书模板
专利无效代理申请书模板: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代理委托人向贵委员会提出对专利号:XXXXXXXXXX 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的请求。
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一、无效宣告请求人信息无效宣告请求人(以下简称“请求人”):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联系人:XXXX联系电话:XXXX邮编:XXXX二、专利权人信息专利权人(以下简称“被请求人”):XXXX个人地址:XXXX联系人:XXXX联系电话:XXXX邮编:XXXX三、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1.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取得的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1)新颖性:根据已有技术,被请求人的专利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并被广泛应用于相关领域,因此不具备新颖性。
(2)创造性:被请求人的专利技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没有显著差异,没有达到创造性要求。
(3)实用性:被请求人的专利技术虽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显著优点,不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取得的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不符合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要求。
(1)被请求人的专利技术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技术,不符合专利保护客体的要求。
(2)被请求人的专利技术涉及到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不符合专利保护客体的要求。
四、证据1.已有技术文献:XXXX2.公开报道:XXXX3.其他相关证据:XXXX五、请求事项1.请求贵委员会对专利号:XXXXXXXXXX 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
2.请求贵委员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害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3.请求贵委员会确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赔偿。
六、代理人信息代理人:XXXX执业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电子邮箱:XXXX七、送达地址请求人(或代理人)的送达地址:XXXX特此申请。
专利法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代理人考试_实务笔记
实务中常用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权记载必要技术特征无效宣告请求中先陈述《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专利法第45条任何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概括了所有可以无效的理由,但是之后必须结合具体的法条和证据进行陈述)无效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技术方案删除OA答复陈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一、独权的撰写:1、确定主题内容:技术交底书中可能存在多个主题内容,从而具有多个具有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
2、独权单一性的判断:将保护范围最大的且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作为独立权利撰写。
3、先写产品权利要求,再写方法权利要求,除非技术资料中描述的是制备方法,而没有描述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成分、含量等技术特征。
4、确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明确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去掉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是否有其他很容易想到的变形结构从而可以使得独权中的技术词语稍微的上位化,撰写过程中建议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二、从权的撰写1、将技术交底书中的“可以是”、“最好是”、“还可以是”、“也可以”、“也可以由……代替”、“优选”、“例如”等词语标示出来,归纳整理作为从权撰写。
2、多个实施例中的相互区别的特征作为从权撰写。
3、在技术资料(包括实施例)中寻找技术特征的语句和段落,归纳并整理出来撰写从权。
无效答复 模板
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为×××、名称为‘×××’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该专利的申请日为×年×月×日,优先权日为×年×月×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条第×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或者权利要求×至×)无效。
请求人提供如下的证据:证据1、×××。
请求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法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如果两者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实质相同,则认为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法条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
证据1同样公开了一种……,并进一步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对照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寻找相应地技术内容,并且给出具体的出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所公开,且其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
2、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具体参见证据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标准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那么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那么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代理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及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及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总分:73.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不定项选择题(总题数:73,分数:73.00)1.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哪些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分数:1.00)A.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B.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C.需要实物演示√D.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作证√解析:[考点] 口头审理的理由[详解]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四章2.口头审理的确定可知,选项A、B、C、D正确。
2.以下有关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原则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分数:1.00)A.发明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B.可以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C.可以整体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D.专利权人在合议组作出决定之前,可以采取删除、合并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解析:[考点]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原则[详解]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1修改原则可知,无效程序中,发明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而且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修改方式:“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选项C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3修改方式的限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杈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选项D错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效的理由专利法实施细则65条
无效期间专利文件修改的有关规定:
审查指南相关规定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
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显而易见就是判定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对比文件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起到的作用是否与发明的作用相同,然后再分析领域是否相同,是否显而易见。
新颖性的判断时:一定要体现单独对比原则。
单一性要求合案申请的原则:是否是做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符合同一发明构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