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
论无效婚姻
论无效婚姻摘要 2001年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立法的一项空白。
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起步较晚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婚姻法学界对无效婚姻的构成、效力、后果等问题仍有很大的争论。
本文试就无效婚姻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无效婚姻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24-02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直至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才增设了无效婚姻的规定。
无效婚姻是婚姻家庭法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它的设立一方面满足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要求,使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明确具体,另一方面完善了婚姻制度,使人们明确违法婚姻、无效婚姻,不仅要被法律禁止和取缔,而且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对无效婚姻的争论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无效婚姻的一些争议热点做进一步系统的研究。
一、无效婚姻的历史发展及法律意义(一)无效婚姻的历史发展《汉穆拉比法典》、罗马市民法都对无效婚姻有所规定,所以无效婚姻制度自古有之。
无效婚姻虽然起源于奴隶社会,但正式无效婚姻制度的设立却开始于中世纪的欧洲寺院法。
之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相应地规定了此制度,如:法国于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德国于1900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姻定为违律嫁娶。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意义1.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虽然对婚姻的各要件要件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引导人们的结婚行为,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有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条文,无效婚姻制度成为我国现代婚姻法上的一大空白。
谈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谈中国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夫妻关系中,既有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的形成发展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变化相一致的。
在古代,不论中西方,由于男性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妻的人格为夫所吸收,在夫妻人身关系上形成男尊女卑的夫妻一体主义。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主义的发达,妇女普遍的参与社会活动及女权运动的开展,夫妻人身关系渐趋平等,出现夫妻别体主义,在财产关系上,女性也逐步取得了相应的平等的所有权,出现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特别财产制等多种形式。
进入二十世纪末,夫妻人身关系的变化使得夫妻财产制也相应的改变。
本文试在立足世界夫妻财产制度下对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及原因作一此探讨。
1.历史上夫妻人身财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婚姻家庭法就其历史沿革而言,大致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即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近代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和当代的婚姻家庭法。
(一)、在西方社会夫妻人身关系对财产制的影响西方中古时期在这一时期世界各国在夫妻关系上采用的是夫妻一体主义,即男女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在古罗马中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旧的家长制家庭关系的瓦解,子女从事独立经济生活的日益广泛,出现“夫妻别体主义”萌芽,在财产关系上,夫妻财产原则上彼此分开,妻子的财产不问婚前婚后所得,一律属于自己所有。
后来演变为统一财产制。
这种“无夫权婚姻”在这一时期达到了比较进步和文明的程度。
2.、中国夫妻人身关系对夫妻财产制的影响1.在1840年以前的奴隶、封建社会时期在中国古代,夫妻关系是以儒家的“夫为妻纲”的原则为基础,唐律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在此之后的宋元明清的法律在内容及原则上基本因袭唐律。
2.半封建半殖民社会时期(1840年……1949年)中国进入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后,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西方文化思想的传入,以及小农经济的瓦解,在国内民主革命运动的冲击下,广大妇女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中,中国妇女的家庭地位开始逐步上升。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目录一、绪论 (1)二、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 (1)三、对于无效婚姻的理解 (2)四、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思考 (3)五、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六、确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6)【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公益条件私益条件一、绪论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
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新婚姻法知识答题 单位: 姓名:
新婚姻法知识答题单位:姓名:一、选择题: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内容?⒈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婚姻法修正案于()实施。
A.1980年10月1日 B.2002年1月1日 C.2001年4月28日⒉()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⒋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如何进行分割?A.妻子 B.丈夫 C.夫妻双方⒊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女不得早于()。
A.22周岁,20周岁 B.22周岁,22周岁 C.20周岁,20周岁⒌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如何清偿?⒋要求结婚的男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A.双方必须亲自 B.可以由他人代表 C.可以一方代表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
四、论答题:A.丈夫重要 B.平等 C.不可能平等⒈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应如何处理?⒍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A.可以 B.在重大问题上可以 C.不得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处理权。
A.丈夫有优先 B.妻子有优先 C.有平等⒏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的义务。
⒉离婚后,男女双方如何分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A.帮助养老 B.负担生活费 C.赡养抚助⒐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的除外。
A.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B.军人一方有过错 C.军人一方无过错⒑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财产的,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的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
⒊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是否可以变更?A.多分 B.不分 C.分一半二、判断题(对的划√,错的划×):⒈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但男方不能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⒉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但父母不能继承子女的遗产。
()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法律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子女和 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的,一 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 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另一方 应当予以补偿. 4.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 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5.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 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 不成,由法院判决。
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登记机关
城市 农村
街道办事处
区人民政府 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
申请
审查
登记
婚约
又称订婚,是指男女 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 的事先约定。
事实婚姻
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 况下,以夫妻名义生活, 周围的邻居、同事、亲 戚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的 情况。
结婚的实质要件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 早于20周岁; 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以下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全真模拟 一15题 A.重婚 B.直系血亲之间结婚 C.未到法定婚龄结婚 D.因胁迫结婚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现代的亲属立法以血缘为基础,根据男女平等的 原则,将亲属分为血亲、配偶和姻亲。 1、血亲
凡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的区别。自然血亲是指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 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拟制血亲是 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 义务的亲属,主要是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与继子女。
婚姻法
一、单选1.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于公布之日即4月28日起开始实行。
P132.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作过这样的论述:“群婚制是与蒙昧时期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期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期相对应的。
”3.50年《婚姻法》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以及患性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者、患麻风病(01年删除)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结婚。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立法术语上有所变化,删除了对于“麻风病”采取例示性规定的方法。
P954.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5.《收养法》第18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P2176.继承权丧失的效力,须由人民法院裁决确认。
二、多选1.离婚登记程序申请时证件和证明材料有:①本人户口簿②居民身份证③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④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⑤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P1192,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合法收入。
包括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所得收入,股票、红利、接受的嘉奖等;(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闲置房、营业用房等;储蓄包括在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电、图书、电脑、车辆等;(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包括古董、字画、图书、收藏品等;(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包括土地、农具、建材、农作物、矿藏等;(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债权等。
三、名词解释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重大举措,不仅强化了婚姻法律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制,也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
现在主要应当将关注的目光集中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上来。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有之的救济性法律制度。
早在1791年法国《宪法》中就曾规定“法律视婚姻为民事契约”,基于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因过错违反婚姻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早明文规定离婚过错赔偿的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其次是1920年的北欧诸国的婚姻法,1931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日本民法虽无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明文规定。
但学说判例均承认离婚损害之存在。
①长期以来,我国未采用婚姻契约理论,婚姻家庭方面的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内容,但主要是人身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占主导地位,财产关系属于从属依附地位。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婚姻法一直未对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制度作任何规定。
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而使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
尽管199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由于这种照顾只是分割中的参考因数,从数量和范围上也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过错一方的个人财产,结果是以“照顾”代替“赔偿”,模糊了是非,淡化了责任,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2.26•【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2003年12月26日)一、《解释(二)》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举措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
新的婚姻法在内容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某些方面对原来的法律作了重大修改。
由于立法技术和语言等原因,法律不可能规定得非常详细。
但是,社会生活是复杂、具体的。
因此,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就很有必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将较为抽象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和细化。
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修改后的婚姻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决定对婚姻法采取分批制定司法解释的做法。
2001年底,第一批司法解释公布施行,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去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将适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我院。
在整理、归纳各地书面意见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后,我们草拟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初稿,并在多次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不断地对解释稿进行修改。
其间,先后到黑龙江、吉林、广东、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作为会议材料,征求各高院领导的意见。
同时,我们还召开了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军事法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其对《解释(二)》的意见。
Marriage_Law_of_the_People's_Republic_of_China_(Revised_in_2001)-婚姻法
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01)发文日期: 2001-04-28Promulgation date: 2001-04-28地域: 全国Effective region: NATIONAL颁布机关: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Promulgator: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文号: 主席令第51号Document no: Order of the President No. 51时效性: 现行有效Effectiveness: Effective生效日期: 2001-04-28Effective date: 1981-01-01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 民法->婚姻家庭 ) Category: Marriage & Family ( Civil Law->Marriage & Family )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01)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Order of the President No. 51 2001年4月28日 April 28, 2001 目录 第⼀章总则 第⼆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Content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Chapter II Marriage ContractChapter III Family RelationsChapter IV DivorceChapter V Salvage Measures and Legal Liabilities Chapter V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一、填空题1、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2、西部矿业百河铝业公司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第五条规定,企业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温、低温、低湿、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4、企业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岗位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5、在女职工人数达到25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6、职工生育享受不少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7、工会的职能有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8、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9、禁止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10、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向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1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保障妇女权益.12、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因对女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业务技能和健康素质.13、妇女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14、用人单位每1—2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15、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16、各单位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17、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8、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9、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20、实施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1、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22、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规定: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23、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4、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女职工的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25、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于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委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6、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27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8、1995年的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行动纲领,要求“各国妇性参政比例要达到30%近十年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29、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制定的.30、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二、不定向选择题3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什么时间开始实施DA、1992年10月1日B、1992年4月3日C、2005年8月28日D、2005年12月1日32、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几章、共有多少条ADA、九章B、六十一条C、六章D、五十四条33、目前被我国列为基本国策有ABCDA、改革开放和科教兴国B、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C、环境保护D、一国两制34、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宗旨是:ABCA、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B、促进男女平等C、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D、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35、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男方在哪三个时期不得提出离婚.ABCA、女方在怀孕期B、分娩后一年内C、终止妊娠期后六个月内D、哺乳期内36、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遇到什么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AA、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B、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问题C、涉及婚姻家庭权益的重大问题D、对涉及男女平等的问题37、妇女在那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ABCDA、政治方面B、经济方面C、文化方面D、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38、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了:ACA、国民经济规划B、妇女发展规划C、社会发展规划D、妇女医疗保健纲要39、妇女的那些人格权受法律保护.ABCDA、名誉权B、荣誉权C、隐私权D、肖像权40、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ABC等承担较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A、抚育老人B、照料老人C、协助男方工作D、从事家务4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做到以下几点 ABCDA、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B、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C、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D、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42、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那些事务ABCDA、国家事务B、管理经济事务C、管理文化事务D、管理社会事务43、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其中包括ABCDA、禁止溺、弃、残害女婴B、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C、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D、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44、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协议中不得规定CA、限制女职工工资,福利B、限制女职工工作时间C、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D、限制女职工休息时间45、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C.A、百分之三十B、百分之四十C、百分之五十46、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会员在A以下的企业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A、100人B、150人C、120人47、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A.A、6个月B、10个月C、12个月48、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B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A、职工大会B、职工代表大会C、其他形式49、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ABC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A、劳动报酬B、工作时间C、休息休假50、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A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A、30日B、60日C、90日5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A.A、基本职责B、基本义务C、基本权利52、工会以C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A、宪法B、工会法C、工会章程53、工会的权利不是行政权,不是司法权,而是民主意义上、社会意义上法定的C.A、决策权、管理权B、管理权、监督权C、参与权、监督权54、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AC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A、同级工会领导下B、妇联领导下C、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55、除女职工自己要求外,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ABC.A、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者服务协议B、辞退女职工C、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56、已婚妇女C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A、23B、20C、2457A.1950年一部B.1950年和1980年共两部C.1950年和1980年以及2001年4月28日公布的共三部A.1980年10月1日B.1981年1月1日C.2001年4月28日59、婚姻法确立了B基本原则.A.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B.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C.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60、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女不得早于.AA.22周岁,20周岁B.22周岁,22周岁C.20周岁,20周岁6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B.A.丈夫重要B.平等C.不可能平等6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B.A.多分B.不分C.分一半63、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C依法强制执行.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64、2001年婚姻法修改顺应社会各界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规范的要求,依据民法的侵权救济原则,借鉴国外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首次确立了离婚A制度.A.损害赔偿B.责任追究C.财产赔偿65、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A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A.应当B.必须C.不应当三、问答题66、为什么要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答:1是适应形势、进一步保护妇女权益,发挥妇女伟大作用的需要.2是深化改革、不断完善民主与法律的需要.3是履行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需要.67、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理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全面确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构.68、妇女权益保障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答:妇女权益保障法共分九章54条,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部分1总则2分则3法律责任、处理程序及附则69、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哪些基本原则答:1男女权利平等2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3国家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4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70、什么是婚姻自由答:是指男女双方有缔结或者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的自由.71、国家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应注意什么问题答: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2考虑本单位的性别构成和工作需要3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72、什么是劳动权利答:劳动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参加和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73、各单位在录用女工时应遵守什么原则答:1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2录用职工时,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74、侵害妇女的财产权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75、妇女享有哪些权利答:生命健康权、人生自由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亲权、监护权以及着作权、发明权等等.76、保障妇女权利意义何在答:1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是社会主义明主制度的必然要求.2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是妇女解放的重要目标之一.3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77、妇联等社会团体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何特殊作用答:1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证妇女权益的工作2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3妇女组织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78、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广大妇女有什么要求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定的义务.79、如何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答:1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教育.2动员全社会的力量.3提高妇女自我保护的意识.总之,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是哪一个单位的义务,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80、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政治权利包括哪些内容答:1宣言性规定2对政治权利的概括性规定3对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障性规定4对妇女批评建议权的保障81、国家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答: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2考虑本单位的性别构成和工作需要3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82、各级妇女组织在保障妇女参政权利方面应起什么作用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这一规定赋予各级妇女组织享有对女干部的推荐权,这就要求各级妇女组织要及时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时推荐和输送女干部.83、保障妇女受教育权利应达到什么目标答:1尽快普及义务教育,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都能过接收义务教育,具有初等维护教育水平.2大力发展妇女成育,提高成年妇女的教育水平84、侵犯妇女文化教育权利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侵犯妇女文化教育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是由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二是有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85、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劳动权利做了哪些规定答:1总的原则2保障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3坚持同工同酬和平等的生活福利待遇及晋升机会.4根据妇女的特点在工作和劳动中给予特殊的保护.5妇女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86、为什么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答:1保障男女劳动权利的平等是妇女解放事业的需要.2保障男女劳动权利的平等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4保障男女劳动权利的平等是社会现实的需要87、夫妻双方在那种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答: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88、百河铝业公司女职工在产假期应执行哪些规定答: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育者增加产假3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女职工生育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怀孕2个月以内的产假15天;2个月至3个月的产假20天;3个月以上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89、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答: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年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90、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给予哪些劳动保护答: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2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3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4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9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那些机构进行投诉答: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那些人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93、有什么情形下,禁止结婚答: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9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那些答: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95、婚姻法规定在那些情形之下,婚姻无效答: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96、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符合那几个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第一子女死亡或者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了的;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3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5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的;6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华侨或归侨的;7夫妻有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97、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列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间隔时间应当在几年以上答:四年以上98、具备那些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答:1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3符合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以生育二个子女的夫妻生育二个子女后,一个子女死亡且不再生育的;4无子女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99、对违反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或收养子女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给予当事人什么处理答:1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组织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2对农村牧区的超生人口,不增划宅基地.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十大亮点是什么答:1是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2是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3是进一步明确妇联的职责;4是提高人大女性代表比例;5是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6是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7是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8是禁止性骚扰;9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0是强化法律责任.。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以及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离婚救济制度。
通常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①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那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决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方式的先决条件,必须予以优先考虑。
目前,有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属性的学说主要有两种学术观点,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争论。
违约责任论的主要依据缘于婚姻契约说,认为婚姻本身是通过符合相关法定要件的当事人的充分意思自治,并经过一定的法定形式(结婚登记)所确立的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在契约说的支配下,离婚损害赔偿正是配偶一方对配偶另一方违反双方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而致使其受到损害而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
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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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婚姻法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
《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
拒绝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园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
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家庭暴力与离婚赔偿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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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赔偿制度建议的意义、内容、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等问题作出粗浅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1、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进行。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婚姻法充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并明确予以具体规定。
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义务;第4条规定了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
当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必然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不能通过离婚得到补救。
试论当前我国民法刑法对“事实婚”不同规制论文
试论当前我国民法刑法对“事实婚”的不同规制摘要:事实婚在我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事实婚”逐渐由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几经辗转,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订,新婚姻法对事实婚的效力又采取有条件的承认。
因此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对事实婚的态度究竟是怎样,民法和刑法对事实婚的规制又有何不同,我们该如何正确认识事实婚现象,就是需要我们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事实婚,民法刑法的交叉,法律规制一、事实婚概述事实婚,即事实婚姻。
从广义上看,是形式婚的对称,即在实行宗教婚的国家里而没有举行正式宗教仪式的婚姻。
从狭义上看,是法定婚的对称,即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1]事实婚的构成要件主要有: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认可其夫妻关系。
[2]二、事实婚现象存在的原因事实婚的现象在我国非常普遍,在农村及边远地区,事实婚占婚姻总数的大部分。
造成事实婚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很多:一是传统习俗的影响,人们婚姻登记意识淡薄。
受”聘娶婚”传统的影响,很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仪式,亲朋好友都认可,婚姻关系便成立。
二是婚姻登记不方便。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3]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规定,但是我国的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当地居民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相当不便。
三是有的婚姻登记机关有乱收费、办公效率低的现象。
[4]因此,许多人放弃婚姻登记,事实婚现象便产生。
三、我国民法对”事实婚”的法律规制民法体系中,对事实婚的规制主要属于婚姻法的范畴。
总体来说,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的规制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可谓曲折。
当然这种演变是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法治水平逐渐提高为基础,可以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也符合人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
论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论婚姻 无效 的法 定事 由
武静
( 河 北大 学研 究生 学院 ,河北 保 定 0 7 1 0 0 0 ) 中图分 类号 :D 9 2 3 . 9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3 — 2 7 3 8( 2 0 1 3 )0 3 — 0 2 3 4 一 叭 摘 要 :近年 来随 着离婚 案件 的逐 渐增 多 ,人们 越来越 关 注法 院对离 婚案 件 的裁判 ,离婚 案件 处理 不 当,很 可能 引起社 会舆 论哗 然 。导致 离婚 的理 由很 多,本 文仅 就法 院可 以宣布 婚姻 无效 的法 定事 由做简单 阐述 ,为 法院在 具体 案件 审理 时提供 一些 参考和 建议 。 关键 字 :无效 婚姻 制度 ;法 定事 由:指导 案例
重婚 。
定,根据我 国 《 母婴保 健法 》的相关规定 ,可 以将 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 结婚的疾病分为 以下 几种类型:一是指定传染病 ,包 括性病 、麻风病 及 医 学 上 认 为 影 响 结 婚 和 生 育 的 其 他 传 染 病 。 二 是 严 重 的 遗 传 性 疾 病 , 指 由于 遗 传 因素 先 天 形 成 ,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宜 生育 的 遗 传 性 疾 病 。 三是严重 的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 、躁狂抑郁 型精 神病及其他重型 精神病 。虽然婚姻涉及 社会 公共利益 ,但是婚姻 往往 是 以自愿 为基础 的 ,所 以一 方 如 果 患 有 医 学 上 认 为 不 应 当 结婚 的 疾 病 的 ,而 且 这 种 疾 病 不会侵害到社会 公共利益 的,对 方当事人并不愿意 为此而结束婚姻 关 系的,法院应尊重 当事人 的意愿 。比如患有遗传性 的传染病 ,如果 双 方决定婚后不要孩子 ,而 采用收养的方式传宗接代 ,这既不会损 害 双方的利益 ,也不会 影响到下~代的健康成长 ,我想 法律不应该也没 有 必 要 予 以全 部 的否 定 。 在 这 个 问题 里 ,我 们 还 需注 意 与 前 两 点不 同 的地方 ,就是无效婚姻 的阻却事 由,即婚前 患有 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 婚 的疾病 的,婚后治 愈后,则法院不能宣布此婚姻无 效。治愈 的时 间 我认为应该可 以截止 到法庭 判决之前 ,即只要在 判决作 出之前疾病 治 愈的,法 院就不能再直接以此理由宣 告婚姻无效。 第 四 , 未 到 法 定 婚 龄 的 。 即 男 女 一 方 或 者 双 方 未 达 到 婚 姻 法 要 求 的结婚最低 的年龄 ,即男未满2 2 周岁 ,女未满 2 O 周岁 。很 多国家都 将未达到法定婚龄而 不准予结婚作为婚姻无效 的法定事 由。目的都 是 为 了避免早婚 的出现 ,早婚中男女双方往往 身体发育还未完全 ,并且 心智发展还不成 熟,并不能真正理解结婚对 自身发展和社会发展 的意 义 。与早婚相 伴而来的就是早育 ,从而缩 短人 口的再生产周期 ,人 口 的增长速度加快 ,并且由于父母二人经济基础 尚不扎实 ,又缺乏教 育 子女的经验 ,孩子 因得 不到很好的教育造成社会 人才 缺失,既不利于 我国计划生育 国策 的实施,也不利于为我 国社会 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 人才 。因此禁止 早婚 是必须做好而且能够做好 的事情 。但是 ,对于最 低 的法定结婚年龄 的规定应该根据现代人们 身体和心智发展成 熟的速 度有规律的进行调整 ,适应不断变化 发展 的经济社会 。 以上对婚姻无效 的法定事 由的几点剖析 ,仅 是个 人的观点 。针对 现在的离婚案件 的逐年增多 ,我们可 以看 到一 些同案不 同判 的尴尬情 形 ,为 了 能更 好 地 指 导 基 层 法 院 审 理 关 于 宣 告 无 效 婚 姻 的案 件 ,提 高 基层法 院审理 案件的准确率和统一性 ,提 高人民群众对法 院审判 结果 的信服度 ,最 高人 民法院可 以通过 多颁布 指导案例的形式 ,以典型的 案例为模板 ,将 审理的过程 、审理 的依据 和论证引用依据 的方法做详 细 的列 明,供 下级法院审判案件 时作参考 ,同时也接受社会大 众的监 督 ,吸纳 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从 而使 案件的审理更合法理 、更得 民 心 。我们 的家 庭是组成社会 的最小细胞 ,只有婚姻 问题得到妥 善地解 决 ,人 民生活才 能安定 ,社会才能和谐。
民事案例分析:本案的婚姻关系如何确认?
[案情介绍]某甲男(1931年生)与某乙女(1933年生)系表兄妹关系。
1954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
2005年10月,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
[案情分析]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甲、乙之间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甲、乙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位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之列,其婚姻关系应当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关系无效的前提是确认甲乙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有两种,即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和没有经过登记的事实婚姻关系。
本案甲乙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如果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确认无效的只能是事实婚姻。
而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因此,要认定属于事实婚姻,首先要确认的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而甲乙属于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范畴。
因此,甲乙双方的关系不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而应当属于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乙双方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关系来处理,但不属于无效婚姻,应当先进行调解。
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居关系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甲乙双方自1954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情形,因此不适用。
其次,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主要是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认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决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是本次《婚姻》法修改的重大举措,不仅强化了婚姻法律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制,也赋予了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
现在主要应当将关注的目光集中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上来。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一方违法侵害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方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从国外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有之的救济性法律制度。
早在1791年法国《宪法》中就曾规定“法律视婚姻为民事契约”,基于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因过错违反婚姻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早明文规定离婚过错赔偿的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其次是1920年的北欧诸国的婚姻法,1931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日本民法虽无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明文规定。
但学说判例均承认离婚损害之存在。
①长期以来,我国未采用婚姻契约理论,婚姻家庭方面的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内容,但主要是人身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占主导地位,财产关系属于从属依附地位。
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国婚姻法一直未对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制度作任何规定。
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存在过错而使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
尽管199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由于这种照顾只是分割中的参考因数,从数量和范围上也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过错一方的个人财产,结果是以“照顾”代替“赔偿”,模糊了是非,淡化了责任,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失去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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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
一、确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一)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我国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规定,仅笼统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
1989年3月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却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就使我国的结婚制度处于不完整状态,使我国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对合法婚姻的保护和对违法婚姻的制裁。
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结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2001年《婚姻法》增加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
(二)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从此有法可依。
过去,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对违法婚姻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婚姻按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
一些群众认为“婚姻法是软法,遵守不遵守后果都一样”,这显然不利于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贯彻执行。
①另外,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形下,一些人对结婚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造成早婚、近亲结婚、包办买卖婚姻、换亲、结婚不登记等违法婚姻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
如果在婚姻法中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违法婚姻的时候便有明确、充足的法律依据,该宣布无效的婚姻宣布无效,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
这便有利于制裁违法婚姻,维护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设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
比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的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专门颁布了《婚姻无效法,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有关婚姻无效的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是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
对外国婚姻家庭法先进或合理的法律制度加以借鉴,吸取其中有益的东西,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使我国的婚姻法能与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相互融合,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存在英美法上宽松的离婚体制,人们在诉讼离婚时,原告只有提出法定的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
因此,婚姻无效制度还会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解除已经成立婚姻的合法方式之一。
②二、婚姻无效的构成(一)婚姻无效的构成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我国《婚姻法》在婚姻无效制度的基本构成上,采取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双轨制,这比对各种违法婚姻采一律无效、自始无效的单轨制有更大的优越性。
单轨制重视对违法婚姻及当事人的制裁,会忽视对无过错方或弱势一方的必要保护,也不利于对子女利益的保护,有很大的缺陷;而双轨制表明,对违法婚姻,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对那些违法性严重,有悖于公序良俗或对现行婚姻制度造成冲击的,应做自始无效处理;对那些违法较轻的,应归于可撤销婚的范畴。
③因此,双轨制更利于对相关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保护。
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选择了自始无效与可撤销的二元结构。
(二)婚姻无效的构成中值得探讨的问题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
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区别正逐步缩小,④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
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列举的自始无效婚的范围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即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因为重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这两种情形都严重违背了结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属于自始无效婚。
至于第十条列举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笔者认为这两种情形应划归可撤销婚的范畴,因为这两种情形只是违背结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性地违背结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而且,如果一个人愿意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愿意照顾其日常生活,我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此外,“未达法定婚龄的”在违法结婚之后如果达到了法定婚龄,也属于可撤销婚姻,由婚姻当事人自行选择,这样更利于百姓生活的稳定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更符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基本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基本属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因胁迫结婚的”。
笔者认为:这种提法似为不妥,而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愿的”似乎更妥当。
因为我国的大多数婚姻法学专家均认为“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
⑤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除了因胁迫之外,另外还应包括欺诈,双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假的意思表示等情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的无效婚姻应有两类,第一类是自始无效婚,包括: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第二类是可撤销婚姻,包括: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未达法定婚龄的;3、违背当事人意愿的。
三、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指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请求期间以及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一)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理解: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⑥因此,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骗取结婚登记的,即使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该婚姻也是无效的。
此外,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了使无效婚姻有法律记录,也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民政部门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有无效婚姻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宣告该婚姻无效。
(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关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撤销权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请求权人如前所述,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有所扩大,因此,请求权人应当有三种:(1)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人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及其监护人;(3)受胁迫、欺诈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因误解或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结婚的一方当事人及近亲属。
2、请求期间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期间1年实质上是一个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有一个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⑦因此,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在除斥期间内不提出请求,请求权即丧失,如果以后男女不想一起生活的,应当通过离婚解除夫妻关系,此外,如果受胁迫者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应当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
3、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通观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对婚姻的撤销,均以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决宣告。
所以有学者也主张在我国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也仅限于人民法院。
但我们应看到,在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还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且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因此,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因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决定,与我国现有的婚姻登记制度相一致。
具体说来,包括两个机关:(1)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该机关应当自收到宣告撤销的请求之次日起,在一个月内进行全面审查,如查明确实存在可撤销的事实,则作出宣告撤销该婚姻,收回《结婚证》的决定,当事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
受理不服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或直接受理请求权人起诉宣告撤销婚姻的案件。
四、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2001年《婚姻法》第十二条分别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其中有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值得探讨,现分述如下:(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见解,即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
如前所述,自始无效婚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
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地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
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在当今一些采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及地区,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别规定的,这样也显得更为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