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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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作者:徐雏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15年第03期摘要:1950年的《婚姻法》自颁布起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虽然具有一定的不足,但是瑕不掩瑜,并对我们现代社会具有深深的启示。

通过1950年《婚姻法》来看现代社会,借鉴其经验,汲取其教训,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妇女地位;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关系0 引语婚姻作为人类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一直被视为甜美与幸福的象征。

作为具有维系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也通过对婚姻的规定,来确立婚姻制度行之有效的规范,以确保婚姻双方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整个社会公序良俗的稳定和发展。

1950年的《婚姻法》作为新中国建立初期最为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对我国现代婚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深深的启示。

1 1950年《婚姻法》颁布的背景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是伴随着浓厚的封建残余和悲惨的妇女地位而开始的。

首先,大量的封建残余的存在导致中国妇女没有婚姻自由。

包办、买卖、童养媳、早婚、重婚、纳妾等是当时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包办买卖婚姻造成的严重恶果之一便是助长了童养媳习俗。

许多经济困难、生活穷苦的农民怕儿子长大了娶不起媳妇,就去那些生活更为穷苦的家庭抱养童养媳,特别是广东省等南方省份童养媳极为普遍。

”其次,广大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独女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完全没有人格尊严和幸福可言。

受到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式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不论是在接受教育方面,还是在生活的物质水平和精神慰藉方面,妇女均享受不到与男子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地位极为低下。

例如在中国南方的广东省,广大妇女承担着家庭里的主要生产和劳务,却没有任何地位,享受不到本该有的幸福生活,经常受到丈夫的虐待。

《婚姻法》精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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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永远是家庭的核心,更是婚姻关系中最应该关注的一个方面。
可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 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生不生孩子,是两个人的问题。不过两个人的意见不统一,该怎么办?
《婚姻法》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
注:文本框可根据需求改变颜色、移动位置;文字可编辑
《婚姻法》
结婚的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 对他方加以强迫或第三者加以干涉)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女:20)
《婚姻法》
《婚姻法》中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第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禁止结婚。
《婚姻法》给出的答案是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 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
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 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 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 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婚 姻 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基 本 原 则
《婚姻法》
《婚姻法》
颁布时间: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 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法律概念: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 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 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 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 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且婚 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学年论文题目: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学生姓名:纪**学号:*************专业班级:10级历史2班指导教师:张**2013年5月25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摘要: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以破旧立新为基本精神,从法律上根本废除了沿袭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新民主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通过对《婚姻法》的宣传和实施,具有现代意义的新民主主义价值观开始渗透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促进了社会主义因素的积累,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变迁。

当然,除旧布新、移风易俗的婚姻变革对旧的婚姻秩序的冲击涤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贯彻《婚姻法》工作依然是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历史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实施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事法律,是国家改革几千年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举措,为新中国婚姻法制初步奠定了法律框架。

该法共八章二十七条,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的指出《婚姻法》的本质:“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该法还对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处理、军婚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婚姻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大乡村和城市变革最激烈的时期颁布的。

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婚姻法》的颁行,实质上是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清除封建制度,改造国民封建思想,重塑国民意识形态,并通过这一系列行动,解放广大受压迫妇女,将其动员、整合到社会主义建设大军队伍中的重大工程。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以男尊女卑、家长专制、强迫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一夫多妻为内容的传统封建婚姻制度成了家庭痛苦和悲剧发生的根源,更是由此葬送了一大批妇女的幸福甚至生命。

1950年新《婚姻法》的推行及其影响——基于天津市的考察

1950年新《婚姻法》的推行及其影响——基于天津市的考察

2019年7月第44卷 第4期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Jul.2019Vol.44 No.4历史学研究1950年新《婚姻法》的推行及其影响———基于天津市的考察邓 红,王利娟(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摘 要:重视和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妇女运动从阶级解放走向社会解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妇女解放的重要举措,带来了妇女婚姻家庭的巨大变化。

天津较早颁布并大力推行新《婚姻法》,尤其是轰轰烈烈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对天津妇女的婚姻家庭产生了巨大影响。

以天津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天津日报》等资料为基础,对此问题作一系统的实证研究。

新《婚姻法》促进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新式婚姻家庭观念逐渐确立,促进婚姻制度变革和社会主义新妇女的形成,妇女解放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这对当今《婚姻法》的完善及妇女问题的解决都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天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妇女;婚姻家庭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9)04-0124-07DOI:10.3969/j.issn.1005-6378.2019.04.019近代以来,伴随着社会发展、西风东渐尤其是中共革命的冲击,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然而,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等现象仍然严重存在①。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5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通过《婚姻法》的实施,才真正实现了对封建传统婚姻制度的巨大变革,中国婚姻家庭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对于如此重要的历史事件,学界已有一些研究②,但区域的个案研究仍嫌不足,应该继续拓展并在史实重建的基础上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

天津作为中国北方最大的工商业城市,在各方面都起着率先垂范的作用,对于新《婚姻法》的推行也是如此③。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始末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始末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始末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1年第1期文/1可立波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近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唤起了人们对婚姻法的关注。

实际上,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婚姻法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和讨论的热点话题,也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当然不同时期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邓颖超等领导制定新中国婚姻法1949年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两部法律实际构成了组织建立新中国的临时宪法。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受到了广大妇女同胞的欢迎。

1948年5月,中央妇委向中央建议召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得到批准。

1948年9月2C日至10月6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华北、山东、晋绥、陕甘宁、华中等各解放区妇联领导干部、各解放区中央局妇委会委员,区党委民运部部长等参加会议。

中央妇委代理书记邓颖超(中央妇委书记蔡畅正在东北解放区工作)主持会议,中共中央领导叭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关于婚姻问题,邓颖超强调两点:其一,婚姻制度是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密切联系的;其二,干部婚姻问题是社会婚姻问题的一部分,同样应实行婚姻自由政策。

只要合乎法律手续,不要随便干涉人家的婚姻。

会议期间,刘少奇专门召见了邓颖超等中央妇委的同志,把起草新中国婚姻法草案的任务交给了中央妇委。

刘少奇还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作为参考。

这本小册子是1931年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主席毛泽东签发实施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刘少奇说:“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邓颖超兴奋地说:“太好了。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

1950年《婚姻法》的评价及其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摘要:1950年的《婚姻法》自颁布起便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虽然具有一定的不足,但是瑕不掩瑜,并对我们现代社会具有深深的启示。

通过1950年《婚姻法》来看现代社会,借鉴其经验,汲取其教训,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妇女地位;男女平等;婚姻家庭关系0 引语婚姻作为人类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一直被视为甜美与幸福的象征。

作为具有维系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也通过对婚姻的规定,来确立婚姻制度行之有效的规范,以确保婚姻双方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和整个社会公序良俗的稳定和发展。

1950年的《婚姻法》作为新中国建立初期最为重要的法律规定之一,不仅仅维系和巩固了建国初期革命的成功果实,更是解放了千百年来被压榨的妇女,实现了我国婚姻制度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巨变,对我国现代婚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具有深深的启示。

1 1950年《婚姻法》颁布的背景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是伴随着浓厚的封建残余和悲惨的妇女地位而开始的。

首先,大量的封建残余的存在导致中国妇女没有婚姻自由。

包办、买卖、童养媳、早婚、重婚、纳妾等是当时最主要的婚姻形式。

“包办买卖婚姻造成的严重恶果之一便是助长了童养媳习俗。

许多经济困难、生活穷苦的农民怕儿子长大了娶不起媳妇,就去那些生活更为穷苦的家庭抱养童养媳,特别是广东省等南方省份童养媳极为普遍。

”其次,广大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独女地位低下,生活困苦,完全没有人格尊严和幸福可言。

受到中国传统的“男尊女卑”式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不论是在接受教育方面,还是在生活的物质水平和精神慰藉方面,妇女均享受不到与男子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地位极为低下。

例如在中国南方的广东省,广大妇女承担着家庭里的主要生产和劳务,却没有任何地位,享受不到本该有的幸福生活,经常受到丈夫的虐待。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 年 5 月 1 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 文分为 8 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 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 27 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 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目录 颁布历程 法律概念 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 / 9司法解释 1 司法解释 3 解释原文 背景内容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注释本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颁布历程 法律概念 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司法解释 1 司法解释 2 司法解释 3 2 / 9解释原文 背景内容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注释本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展开 编辑本段颁布历程 1950 年 4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Marriage Law of the 1950 年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8 张)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男主外,女主内的这种生活模式还是很多家庭对于婚姻的理解,可是现在的年轻人对于所谓的女主内的这种婚姻结构模式根本就是不认同的,新时代下的女性先不要说是对家庭的付出的程度,有很多甚至在经济收入上都是跟另一半持平的,这各种因素就导致了我国新婚姻法的修正.可能到现在都有人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男主外,女主内的这种生活模式还是很多家庭对于婚姻的理解,可是现在的年轻人对于所谓的女主内的这种婚姻结构模式根本就是不认同的,新时代下的女性先不要说是对家庭的付出的程度,有很多甚至在经济收入上都是跟另一半持平的,这各种因素就导致了我国新婚姻法的修正.可能到现在都有人不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50年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

发布单位】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50-04-13【生效日期】1950-04-13【失效日期】1980-01-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特邀主持人姜秀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具有基 本法性质的法律,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 法的根本大法”。

它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主义婚姻 制度,确立了“完全符合全中国男女人民的一致要 求”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 度,使大批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新政权的积极拥护者和新中国新的社会生产 力,推动了中国妇女解放进程和整体性的社会变迁,为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 础,具有划时代意义。

-、1950年婚姻法的出台两千多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严重束缚了中国人民 的婚姻自由,断送了无数青年男女的幸福,使妇女 深受夫权压迫。

为挣脱封建婚姻伽锁,许多妇女进 行了殊死抗争,如1919年11月,长沙女青年赵 五贞为反抗父母包办婚姻,在迎亲花轿上用剪刀割 喉自尽的悲剧轰动社会。

因此,废除封建婚姻制度,铲除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迫害童养媳等各种婚姻 陋俗对妇女的压迫和禁锢,成为中国近代以来妇女 解放和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呼声,也成为许多仁人 志士和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的重要主张。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更是将改革婚姻家庭制度 作为实现男女平等、解放妇女生产力、聚集革命力 量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共二大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 明确提出反对封建礼教的目标,中共三大关于妇女 运动的决议案明确提出“结婚离婚自由”的口号,此后在革命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我党都提出了关于男女平等、结婚离婚自由、禁止童养媳、废除一 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保护妇 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主张。

各个根据地的工农民主 政权在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指导下对婚姻家庭 制度做了最初探索,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 政策。

如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署的《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婚姻条例》,统一适用于各根据地;1934 年修订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成为 民主革命时期第一个正式意义上在全国苏维埃政权 范围内颁布施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历程“婚姻法”的概念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基本信息内容简介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注释本基本信息内容简介图书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历程“婚姻法”的概念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司法解释1司法解释2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基本信息内容简介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注释本基本信息内容简介图书目录展开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历程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部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1950年《婚姻法》:一场观念与制度的革命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1950年《婚姻法》:一场观念与制度的革命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1950年《婚姻法》:一场观念与制度的革

黄薇
【期刊名称】《国家人文历史》
【年(卷),期】2011(000)018
【摘要】1950年4月13日,王明在《婚姻法》的立法报告中慷慨陈词:"《红楼梦》所反映的婚姻时代,确定是成为过去了。

代之而起的无疑是《王宝林结婚》、《小
二黑结婚》和《新儿女英雄传》所描写的牛大水和杨小梅结婚所反映的婚姻时代。

"
【总页数】5页(P26-30)
【作者】黄薇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看中国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 [J], 吴彬
2.新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影响 [J], 周波
3.1950年《婚姻法》及其引发的社会变革——纪念1950年《婚姻法》颁布60
周年 [J], 张成洁
4.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 [J], 张会甫
5.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J], 姜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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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原文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50年4月30日颁布,195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最近一次修订是在年4月28日发布并施行的,“新婚姻法”是对修订后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着重讲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内容。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原文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释义】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

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一、共同财产的界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或为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本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实施70周年·1950-2020·

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实施70周年·195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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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1日,伴随着首都20多万群众庆祝劳动节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主席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在新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这部法律,切实有力地保障了广大妇女儿童的权益,将广大中国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为以后颁行的婚姻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70年岁月流金,70年风雨兼程。

婚姻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1980年对1950年婚姻法修订,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修改,从而实现了法律文本的不断充实和完善。

为了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先后于1955年、1980年、1985年、1994年、2003年批准出台了5部行政法规。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姻登记时提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
明的做法,是婚姻登记制度的重大创新。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婚姻法为核心,以《婚姻登记条例》为支撑的婚姻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为婚姻管理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婚姻法历经70载,见证着我国社会发展翻天覆地的变化,也见证着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观的巨大变革。

办理结婚登记场所由一张简陋的桌子变成喜气洋洋的婚姻登记大厅;婚姻登记档案由纸质档案升级为电子档案;婚姻登记办理时间由每周固定时间改为工作日全业务办理;婚姻登记形式从简单发证丰富成具有多项内容的颁证仪式;婚姻登记服务周期从登记一个环节扩展到婚姻家庭生活全程......经过基础建设标准化、设备配置现代化、日常服务人性化的变迁,如今婚姻登记工作有了质的提升,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有着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律规定_一夫四妻(3篇)

法律规定_一夫四妻(3篇)

第1篇一、引言一夫四妻制度,又称多妻制,是指一个男人可以同时拥有四个妻子。

这一制度在历史上曾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这一制度。

我国在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

然而,关于一夫四妻的法律规定及分析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国际立法趋势、社会伦理道德等多个角度对一夫四妻进行探讨。

一、我国法律规定1.1950年《婚姻法》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

该法第2条规定:“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双方地位平等。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彻底废除了一夫多妻制。

2.1980年《婚姻法》1980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婚姻法》再次强调一夫一妻制,并规定了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责任。

该法第2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4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

”3.2001年《婚姻法》2001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再次修订。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一夫一妻制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明确了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责任。

该法第2条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遗弃。

”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国际立法趋势1.废除多妻制自20世纪初以来,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多妻制是不公平、不人道的。

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

例如,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冰岛、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奥地利、希腊、土耳其、南非、肯尼亚、乌干达、坦桑尼亚、赞比亚、博茨瓦纳、莱索托、斯威士兰、纳米比亚、南非等。

2.禁止一夫多妻制尽管许多国家已经废除多妻制,但仍有部分国家允许一夫多妻制。

为消除性别歧视,国际社会呼吁这些国家禁止一夫多妻制。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六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末的停滞、以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九十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民法通则》、《继承法》、四个“弱者”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及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司法解释等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多元多层的分散化结构态势。

在婚姻家庭法近十多年的渐变发展中,一方面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具体规则不断推出,渊源形式逐渐增多,体系内容日趋丰富,1980年的《婚姻法》步入被超越、被分解、被替代的衰微和让位的现实困境;另一方面,法学界关于修改《婚姻法》的研究逐渐深入和成熟,法律实务界对修改《婚姻法》的期盼和呼声不断增强,社会现实生活对修改《婚姻法》的客观要求日趋迫切,新中国婚姻家庭法走向要整合、要完善、要发展的重构和新生的历史命运。

新世纪之初,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的通过和颁行,作为新中国第三部婚姻法,可谓顺势而生,应时而生,是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时代选择和产物,并为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典归位和整合进一步奠定了基础。

一、1980年《婚姻法》的不足法律的不足,一般可界定于三个方面:一是立法技术和规范结构、体系编制等形式意义上的缺陷;二是法律与其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脱离或滞后,表现出内容上的贫乏和缺漏;三是法律的运行机制不良,力度低,法律社会化和社会法律化的运行效益差。

这三个方面在我国八O年婚姻法上均有表现,而且相当严重。

(一)从立法技术等形式意义剖析,作为一个部门法律制度,必须具备科学性、规范性、严密性和确定性,自成一体,系统全面,确保其诸项法律价值的整合同构;同时,还要求与各相关法律制度协调一致,相容统一,保证其基本内容不被肢解、替代,价值系统不发生偏离和抵毁。

据此,我国八O婚姻法有五点不足:1、概括性、原则性强是八O婚姻法的一大优势和特点。

什么是婚姻法

什么是婚姻法

什么是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下面来给大家介绍下什么是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婚姻法本身,而且包括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其他法律规范。

民法关于亲属继承的规定,国际私法关于国与国之间有关结婚及继承冲突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其他政法部门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通知和批复等,都是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范。

此外,户籍法、国籍法、计划生育法和行政法规中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亦应属于婚姻法的范围。

如结婚、离婚、赡养、扶养、抚养、收养、亲属等人身关系,以及由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调整这些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政策条例,都称为婚姻法。

因此,有些学
者把这些法律规范的总和,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它主要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其次调整由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简言之,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成员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我们在学习婚姻法时,不仅要学习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准则的婚姻法,而且还必须学习其他有关婚姻家庭的法规。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记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记

档案春秋︱婚姻自己当家: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记1950年5月,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实施。

当时,参与起草这部《婚姻法》的都有哪些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发生过什么故事吗?两封来信2001年8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7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称是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

而两个月后,《人民日报》(海外版)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对上一封来信提出了异议。

来信内容如下:《人民日报》海外版总编同志:您好!今年8月25日我阅读了你报“2001年8月24日”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我认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

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作为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作出说明,以还历史本来面目。

对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虽然已过去50多年了,但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却仍深深留在我的记忆里。

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法律做准备。

当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

党中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

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

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

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

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决不是他起草的。

两封来信,对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

仅就两篇文章来看,罗琼是亲自参与者,应该说更可信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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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

禁止童养媳。

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

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

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离婚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

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

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

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均愿抚养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

第二十一条、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负担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负担费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费用支付的办法,为付现金或实物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等。

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请求。

第二十二条、女方再行结婚后,新夫如愿负担女方原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则子女的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

第七章、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第二十三条、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财产足以维持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时,则男方可不再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二十五条、离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结婚而生活困难,他方应帮助维持其生活;帮助的办法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者,依法制裁。

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的死亡或伤害者,干涉者一律应并负刑事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据当地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的具体情况,对本法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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