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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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司发〔2009〕08号

关于下发《工程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制度》的

通知

基层各单位:

为提高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和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落实。根据兵团建设局《兵团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试点检查工作方案》(兵建发〔2009〕87号文附件)和兵建设集团《关于开展“兵团建筑业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成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及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监督检查办公室

1、公司成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长:兵团一建总经理史全喜

副组长:兵团一建总工程师石龙江

兵团一建副总经理丁长江

兵团一建副总经理刘立友兵团一建副总经理袁铁江兵团一建副

总经理王国军等。

主要成员:刘东山、宋霖亚、谢一强、岳程竣以及各建安分公司经理等。

2、成立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监督检查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石龙江

副主任:刘东山、谢一强、岳程竣等主要工作人员有:、韩加雨、付军、石衍、苏学英、杜金华、山岚、李金枝、田伟、李建国、罗冬梅、蔡江萍、程华峰等。

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监督检查办公室常设机构为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二、检查依据及重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2005) 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2007)等有关标准,

重点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建筑抗震等方面的实施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

三、职责

1、公司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工作的全面策划和组织协调。

2、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指导和检查。

3、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组织实施。

4、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

5、其他职责详见《兵团一建工程质量责任制》等管理体系文件。

四、实施要求

1、除做好技术管理、质量检查等日常工作外,公司技术质量部每月度对工

程强制标准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在每月15 日召开的工程例会上应对一个月以来,工程标准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和信息反馈。

3、工程项目部应每周对工程标准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工程标准的有效贯彻落实。

五、罚则

1、凡施工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立即整改;否则,

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

2、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标准不落实或屡教不改的,将通报批评并处

以200〜1000元/人的罚款。态度恶劣的年度专业技术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3、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被书面通知停工的单位,应将此情况及时通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公司技术质量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或再次出现同类问题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停工天数进行处罚:500元/天。有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上报(项目接到停工通知书的当天可采用电话

方式上报,两天内应向技术质量部提供书面材料)

的加倍进行处罚

4、对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工程应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被地、州、市级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处罚不少于2000元。被部、自治区、兵团级单位通报批评的一次处罚不少于5000 元。被国家通报批评的一次处罚不少于1万元。

5、对于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公司技术质量部以书面材料形式提出的施工质量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同一单位工程同一质量问题屡教不改的,每次将给予1000元以上的处罚;属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则加倍处罚。

6、对各级质量监督站提出质量问题的回执,均由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质检员检查、落实,处理结果符合要求后相关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再

将回执单报送公司技术质量部复核;经现场核实整改结果确实符合有关要求后,方可签章上报。对提出的施工质量问题在通知单限定的时间内未整改的,每条将给予1000元以上的处罚。

7、工程质量罚款由公司技术质量部开出书面罚款通知单,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阅。罚款通知单与被处罚单位的停工通知或检查

通报文件(复印件)一并交公司财务部执行。分公司(项目部)经理应将罚款金额按规定进行分配和造册,并将造册表上报公司劳动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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