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2014〕10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2014年5月27日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要求,设立由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研究生兼任助理津贴(以下简称:三助津贴)三部分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助学金。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资助对象和年限第一条设立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用于资助满足以下条件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1.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2.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的在校在读生;3.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4.入校时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5.无固定工资收入;6.在资助年限内。
第二条2014级以前的在校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直攻博研究生不超过5年,其他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临床转博研究生、提前攻博研究生博士阶段不超过3年。
第三条自2014级起,学业助学金资助年限: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博士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直博生资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硕博生(硕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2年,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未通过考核的硕博生按硕士生资助年限(含前2年)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成立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对研究生奖助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审定管理办法和学年度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监督各院(系)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中大研字〔2020〕67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单位:修订后的《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3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2020年7月8日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20年5月13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加大研究生奖助学金投入,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奖助学金种类、标准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校级奖励金等。
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
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
奖学金名额以教育部当年实际下达指标为准。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及学校统筹经费设立。
用于奖励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优秀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每年9月按学年进行动态评定。
博士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新生不分等级;高年级研究生(指二年级及以上基本学制内研究生,下同)分三个等级。
硕士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新生分二个等级;高年级研究生分三个等级。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等级及奖励标准见表1。
表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等级及标准培养类别等级获奖比例奖励标准(万元)博士生新生不分等级100% 1.5高年级一等30% 1.8二等60% 1.3三等10%0.5硕士生新生推免生100% 1.0非推免生100%0.8高年级一等30% 1.2二等60%0.8三等10%0.5(三)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主要面向已取得较突出学术或技术研究成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关于印发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大学文件聊大校发…2014‟111 号关于印发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聊城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大学2014年7月10日聊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不断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培养高水平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鲁财教…2013‟6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研究生奖学金的组成及发放标准(一)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部分。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标准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聊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共同出资设立,设一、二等奖,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一定比例分配评审指标。
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8000 元(按省财政下达指标评审);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0 元(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30%的比例评审)。
二、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聊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及专业实践,成绩突出。
6.按学校要求注册并及时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
三、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组织(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的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篇: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湖南科技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发布者:曾练武点击次数:198添加时间:2010-9-21科大政发[2010]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建设优良校风,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凡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可获得奖励。
第三条学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评奖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四条学生奖励包括通报表扬、集体奖励、个人综合和单项奖励;采矿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学生和毕业后到湖南省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市辖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农林师行业就业的学生可获得特殊专业奖学金;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主办的比赛,为学校赢得荣誉者,可获得奖励。
第二章集体奖励第五条集体奖励设优秀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党支部、百优宿舍、文明宿舍、优秀学生分会、“十佳”学生社团和优秀志愿团。
第六条优秀班集体评比条件:(一)政治思想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政治活动;绝大多数同学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并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学生受纪律处分。
(二)学习风气浓。
班级成员学习认真,遵守学习纪律,本学年考试(考查)无作弊、违纪现象;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前列;CET通过率、统考课程和专业技能考试(如计算机等级考试,司法考试,程序员、会计师考试等)成绩居全校同年级的班级排名前列;不及格人数少,无被退学和开除学籍学生。
(三)集体观念强。
能爱护公共财物,维护集体利益,尊敬师长,团结互助。
(四)干部力量强。
班上所有学生干部在学习、守纪等方面起先锋模范作用;工作认真负责,不计个人得失,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完成校、院布置的各项任务。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科大政发〔2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
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校本部学生);应修课程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
(适用于潇湘学院学生)(五)不能毕业者。
(六)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只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即毕业<结业>二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研究生三助管理系统

研究生三助管理系统使用手册清华大学计算机与信息管理中心2007年11月目录一、研究生三助管理工作简介 (4)二、研究生三助系统简介 (4)三、学生使用指南 (8)3.1三助岗位申请 (8)3.2减免学费申请 (9)四、教师使用指南 (10)4.1教师三助设岗 (10)4.1.1设置助教岗位 (11)4.1.2 设置助研岗位 (12)4.1.3 其他 (14)4.2三助聘用 (14)4.2.1 查询岗位申请情况 (14)4.2.2 导出申请学生的信息 (15)4.2.3 录入招聘结果 (15)4.3助研津贴调整 (16)4.4审批学生减免学费申请 (16)4.5申请研究生培养专项基金 (16)4.6查询 (17)五、院系和设岗部门三助工作小组使用指南 (17)5.1三助设岗和审核设岗 (17)5.1.1设置助教岗位 (18)5.1.2设置助管岗位 (19)5.1.3 设置助研岗位 (21)5.1.4 审批本院系教师设置的助教和助研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5 其他 (22)5.2三助聘用管理 (24)5.2.1 查询岗位申请情况 (24)5.2.2 导出申请学生的信息 (25)5.2.3 录入招聘结果 (26)5.3审核三助聘用 (26)5.4考核管理 (28)5.5审批学生减免学费申请 (28)5.6审批导师专项基金申请 (28)5.7查询统计 (29)六、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使用指南 (29)6.1分配助教岗位数 (29)6.2查询统计 (30)七、研究生工作部使用指南 (30)7.1分配研究生德育助管岗位名额 (30)7.2审批研究生德育助管设岗 (31)7.3审批研究生德育助管的上岗 (33)7.4审批本科生德育助管考核结果 (34)7.5查询统计 (34)八、学生工作部使用指南 (35)8.1分配本科生德育助管岗位名额 (35)8.2审批本科生德育助管设岗 (36)8.3审批本科生德育助管的上岗 (37)8.4审批本科生德育助管考核结果 (38)8.5查询统计 (38)九、三助办公室使用指南 (39)十、研究生院使用指南 (39)一、研究生三助管理工作简介为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对研究生培养的要求,清华大学决定对现行研究生培养机制进行改革。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校对于优秀研究生的表彰和激励,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促进他们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方面的突破与发展。
为了科学、公正地评选和管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高校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
首先,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与资助方面,高校应当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
评选的主要依据是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
学业成绩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课程成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科研项目参与等方面的考核。
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综合素质。
其次,高校应该建立健全的评选机制。
评选机制应该包括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环节。
初评主要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评估,复评由学院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终评则由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最终决定获奖名单。
评选机制应当明确标准、程序,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
在评选过程中,应该避免评委与被评选者有利益关系,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高校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奖学金资助机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应当包括经费方面的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
对于学术成绩优异的研究生,可以提供免学费、提供生活补助金等经济支持;对于科研成果显著的研究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提供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等。
同时,高校还可以向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供更好的学术资源、学术平台和科研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术支持和指导。
最后,高校应当加强奖学金管理和监督。
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应当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资助、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对于评选程序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和改进,确保评选机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高校还应当加强对学业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确保奖学金的使用符合资助目的,真正起到激励和支持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作用。
总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是高校对于研究生学术成果的表彰和激励机制。
湖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细则

湖南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了使研究生安心学习、潜心科学研究,学校特设立研究生助学金。
第二条研究生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脱产在读博士研究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硕博连读和应届硕士毕业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脱产在读硕士研究生。
非应届硕士毕业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申请助学岗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全部档案调入我校;
(二)导师审核批准;
(三)经研究生院确认,已与原工作单位已脱离关系。
第三条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助学金为1.5万元/年,公开招考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按4年发放,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按5年发放;硕士研究生助学金为0.3万元/年,按2年发放。
第四条发放形式:由计财处按月发放,转入学生银行卡。
第五条考核与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停发研究生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者;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三)不及格课程合计6学分以上(含6学分)者;
(四)休学期间和退学者;
(五)保留学籍的出国博士生在出国期间。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转为提前攻博生,自进入博士阶段之日起取消硕士阶段助学金,享受博士生助学金。
第七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暂行)

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是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工作岗位,学校只在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
第二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原则第三条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聘,应有利于培养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质量创新人才,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和特色发展,有利于提高教学与科研水平,有利于多学科协同创新,有利于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成长和学术团队建设。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按需设置,评聘上岗。
采取评聘分离、先评后聘的模式进行管理,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相关条件评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每年根据招生数和指导教师实际情况对获得资格者进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聘过程中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每年评审一次,资格四年内有效。
第三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评审第七条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自觉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 2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是本学科(专业)学术造诣较深、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责任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已指导过博士毕业生。
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

科大政发〔2007〕61号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试行)为督促研究生导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要求(一)研究生导师每三年考核一次,具体时间为考核年度的11~12月份。
(二)已获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所有在岗教师(含校外兼职导师),无论近三年有无指导任务均须参加考核。
当年新增的导师不参加本年度组织的考核。
(三)无故拒绝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研究生导师资格。
二、考核依据(一)《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日常管理工作职责》(二)《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三)《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四)《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三、考核组织、内容与方式(一)研究生处负责全校考核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包括学术水平与培养条件、研究生培养、学位点建设、思想素质与培养管理等四部分(详见附件:《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评分体系》),考核的重点是培养质量。
(三)采取导师自评,学位点初评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综合-2-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评分体系》逐项评分,其中培养质量部分按项累计计分,不设上限。
考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发文公布。
四、考核程序(一)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表》(可从研究生处网页下载)一式二份并根据考核评分体系进行自评项打分,交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硕士点负责人核对表中所填相关内容的原件和数据;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对自评打分项进行审核。
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科大政发〔201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创新实施纲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硕士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岗位,硕士导师选聘应着眼我校学科建设长远发展,有利于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学校限于在获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或专业硕士学位点)设立硕士导师岗位。
全日制硕士导师分学术型(以第一导师身份负责招生培养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实践型导师两类,学术型导师以本校在岗教师为主,实践型导师从校外实践单位聘任。
第四条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
学术型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包括研究实践经费,学术规范,课程学习、学位论文以及研究生管理)全面负责。
实践型导师与学术型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应用实践。
第五条硕士导师实行任期考核制度,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方可延续任职资格。
具有任职资格的导师,由学院聘任上岗。
第六条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学术型导师,其所在单位须具备研究生培养条件,同时所在单位须与我校签订研究生培养的合作协议,按本办法规定评聘和参加我校任期考核。
校外导师为第一导师招生者,所在学位点须为其配备校内副导师,负责所招研究生的日常培养管理。
第二章学术型硕士导师管理第一节申请新增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的条件与评审程序第七条申请我校新增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须同时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和科研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评选.第八条新增学术型硕士导师任职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能自觉执行学校研究生培养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坚持教书育人,保证培养质量。
(二)我校在岗的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以上人员,身体健康,截至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中大研字【2014】14号)

中大研字〔2014〕14号关于印发《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二级单位:现将《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2014年3月17日中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建立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及创新人才激励机制,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体系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导师奖学金、拔尖博士生校长奖学金、优秀博士生创新奖学金、各类校级奖励金等。
(一)国家级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博士生和硕士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为博士生3万元/生、硕士生2万元/生。
名额由国家下达。
2.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0.8万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本项奖学金设置方案(包括金额和比例)根据国家文件和当年国家下达的经费确定。
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万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0.6万元。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12个月分月发放。
(二)校级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1.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了不增加研究生经济负担,学校统筹利用研究生国家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等设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XX]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读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全校奖励名额由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校根据实际分配名额到各学院。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参评学年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3. 参评学年没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4.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没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5.学习成绩优异。
学术型研究生,需科研创新能力突出并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需专业实践能力突出并在专业岗位上综合素质强。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院)、纪委、监察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院)。
第七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及《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科大党发[2013]3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项目包括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优秀学位论文奖、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与特殊困难补助等;研究生奖助项目由学校预算经费,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第四条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设研究生校长奖、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
第五条评选基本条件一、爱党、爱国、爱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时报到注册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学位点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实践等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品行高尚,身心健康。
二、按时完成各培养环节,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其它课程和环节考核合格,无重修记录。
三、诚实守信,无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校长奖评选条件以下七款中,必须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中的任意一款;博士研究生符合其中三款以上,硕士研究生符合其中二款以上:一、博士研究生在本人从事的学科领域内,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SCI、EI、SSCI、A&HCI 源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含录用),其中至少1篇为本学科认定的重要期刊。
硕士研究生在本人从事的学科领域内,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CSCD、CSSCI核心期刊或国外知名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第二作者发表不少于2篇)(含录用);或本人艺术作品公开发表或被推选到省级以上美展中展出1次以上(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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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 ]19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 ]29号)及《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科大党发[ ]3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励应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评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研究生奖助项目包括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优秀学位论文奖、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与特殊困难补助等;研究生奖助项目由学校预算经费,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
第四条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设研究生校长奖、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
第五条评选基本条件
一、爱党、爱国、爱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时报到注册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学位点组织的各
类教学、科研、实践等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品行高尚,身心健康。
二、按时完成各培养环节,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其它课程和环节考核合格,无重修记录。
三、诚实守信,无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校长奖评选条件
以下七款中,必须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中的任意一款;博士研究生符合其中三款以上,硕士研究生符合其中二款以上:
一、博士研究生在本人从事的学科领域内,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SCI、EI、SSCI、A&HCI源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含录用),其中至少1篇为本学科认定的重要期刊。
硕士研究生在本人从事的学科领域内,以湖南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的CSCD、CSSCI核心期刊或国外知名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第二作者发表不少于2篇)(含录用);或本人艺术作品公开发表或被推选到省级以上美展中展出1次以上(有证书)。
二、博士研究生作为主要创造人(排名前二),获得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两项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国家知识产权申请被受理
3项以上;或获国家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八名;或获省级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五名。
硕士研究生作为主要创造人(排名前二),获得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国家知识产权申请被受理2项以上;或获国家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十名;或获省级科技、人文社科成果奖排前八名。
三、有论文在校级研究生学术论坛录用,且有论文在省级研究生论坛中获优秀论文奖。
四、参加挑战杯、研究生数学建模及其它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科技竞赛活动,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作为骨干(或个人)参加学校组织的研究生文体竞赛中获国家级竞赛前八名;或获省级竞赛前三名。
五、投身地方经济建设,作为前三名完成人,其调研报告、提案建议被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相关工作被市级以上党政报刊报道;或技术开发成果经应用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附应用单位证明)。
六、作为法人,依法组织创办企业并带领在校研究生一起进行创业实践。
七、在本职岗位工作中或在帮助研究生同学就业与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第七条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良。
二、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学生中有良好影响。
三、在学术、科技创新或应用实践中取得好的成绩或帮助我校学生就业与实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第八条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组织各项活动,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工作能力强,能以身作则,工作成绩突出。
第九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至少符合以下一至六款中任一条款)
一、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至少须在本学科领域的SCI、EI、SSCI、A&HCI源期刊或国内核心期刊(CSCD或CSSCI核心库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含录用)。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2篇及以上。
三、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社会活动和本职工作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它奖励。
四、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个人奖励。
五、获得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国家知识产权申请被受理;或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六、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及学术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条评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