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主观题(刑法)笔记
法考笔记-刑法篇
法考笔记-刑法篇刑法(记录人:高治杰)刑法的管辖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的构成要件违法性(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危害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责任阻却事由(主体不够格、精神不正常、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具期待可能性)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共同犯罪实行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结果加重犯牵连犯法律拟制的转化犯情节加重犯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坦白、一般立功、重大立功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立即执行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公共经济秩序犯罪人身犯罪财产犯罪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贪污受贿渎职犯罪刑法是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犯了国家所保护的特定法益,因此要受到刑事责任处罚的法律。
刑法包括刑法典、刑法11个修正案和司法解释。
刑法的解释可以是扩大解释,但不得是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是在语义范围内进行极限化的理解,而类推解释是创造了法律,超越了法律语义的边界,因为刑法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就不可以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来类推。
当然我国并非完全禁止类推解释,只是禁止不利益被告人的类推。
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是惯用的当然解释方法,情节较重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情节轻微的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当然构成犯罪。
刑法的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犯罪的构成要件无非是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主体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方面对犯罪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知,不属于违法、责任阻却事由。
其中会发生一些认识错误、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等等,包括假想防卫、偶然防卫、防卫不适时等。
故意杀人罪中,认识错误会出现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对象错误的处理,无论是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认定的结果都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司考400分笔记_刑法
总章之黯然销魂一、结果加重VS数罪VS拟制归纳:转化犯法定升格第1章刑法论二、刑法概说(一)功能1.法益保护2.人权保障3.规制技能——规范人们、法官的行为(二)渊源1.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颁布2.现行刑法1997年颁布3.刑法修正案9个属于立法4.单行刑法:1个《惩治..外汇..的决定》5.附属刑法:0个三、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效力1.立法解释(人大常委)>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学理解释(无效)(二)解释的技巧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3.缩小解释4.类推解释1)扩大的扩大,超出词语的含义范围)5.反义解释——反面推导6.补正解释——用语错误7.同类解释——“等”的解释,要提炼共同特性(三)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根据语法解释2.体系解释3.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4.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历史变革解释(如章节变动)5.目的解释——根据保护的法益解释(四)解释技巧VS解释理由1.区别:解释技巧只能有一种,理由可以多种2.相辅相成——制造结论、论证结论◆强奸的暴力=抢劫的暴力+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以曝光裸照相威胁)四、刑法的基本原则五、刑法的效力(一)空间效力◆属地>属人>保护>普通管辖◆属地管辖例外:1、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境内领域:含我国航空器(含飞机)与船舶(不含长途汽车、国际列车);含领空、领水(二)时间效力(含司法解释的更新)1.从旧兼从轻——就是从轻(先比较最高刑,再最低刑)2.适用对象:新法前尚未判决3.继续犯、跨越犯:适用新法,但量刑可从轻第2章犯罪构成一、定罪体系——两阶层体系先看客观,再看主观二、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一)解释大前提刘: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规范——并非根据事实行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消极的可以被理解为积极地(二)认定小前提1.事实存疑时,按有利于被告解释2.不可用于解释法律规定(易徇私枉法)(三)正确推导注:同一案件可根据不同大前提,循环使用三段论然后就会涉及想像竞合、数罪并罚等问题第3章行为主体一、自然人(一)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2.只针对实行犯(含间接正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可不具备定罪身份)(三)国家工作人员认定1.是否从事公务2.公务——不看编制1)事物具有公共性——涉及多数人/不特定人利益2)具有行政职责性含事业单位委派的农村信用社主任3.行政管理职责1)赈灾、救济2)社会公益事业3)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非土地承包费)5)代征、代缴税款6)户籍、征兵工作二、单位犯罪第4章行为一、危害行为(一)特征1.有体性——思想无罪2.有意性——基于意志实施(排除梦游)3.有害性(二)判断1.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生活行为未创设危险)二、不作为犯(一)概念1.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称为保证人(二)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是否明文规定+是否为义务性规范(以规范的核心行为判断)1)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是核心行为2.不履行义务方式= 积极(把婴儿丢到山里)或消极(不管婴儿)(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1.作为:积极制造紧迫性危险(直接能导致实害结果)2.不作为:消极不消除危险(有义务消除,但不消除)3.把婴儿丢到山里——先行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把婴儿抱回来——不作为,犯罪4.判断顺序(作为OR不作为)1)先看作为:丈夫拔除氧气罐2)后看不作为:丈夫看着妻子气绝3)结果:作为杀人5.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积极维持持有,直接侵害法益)(四)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竞合——闯红灯撞死人(不同角度)1)违反闯红灯——作为2)违法应刹车——不作为3)结果:优先认定作为2.结合——抗税罪1)暴力抗拒——作为2)不纳税——不作为3)结果: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缺一不可)三、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一)负有作为义务1.危险源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2)对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一般有监护、监管关系)3)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抢劫致人昏迷,阻止同伙强奸的义务)——先前行为对法益创设危险(并非实害结果,不然就是作为了)意外事件怎么算??08年52题2.特定关系1)基于法律规范的扶助——家属间2)基于职务、制度的保护——医生对病人(但不代表不救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3)基于合同的保护——仓管员对货物4)基于自愿行为的保护(法益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与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有继续保护的义务)◆双方相约玩耍,互不负救助义务◆登山队员,紧密的共同体,一般有救助义务3.特定领域——当危险发生的领域1)行为人对该领域有管理职责+对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司机对车上强奸行为的阻止义务,否则不作为犯罪)(二)具有履行为能力1.作为具有可能性——看客观(三)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适用于故意)造成危害结果1.前提(结果有避免可能性)2.履行程度——看作为义务的性质3.过失时,必须造成危险结果才算不作为(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危害程度1.客观危害程度 + 主观恶性程度(丙不解救被砍杀的妻子,不达到故意杀人程度)(五)主观要件1.主观有故意或过失(未认识到,但明显应认识到属于故意而狡辩)一、分类二、结果加重犯◆不含绑架罪、侮辱罪、拐骗罪、虐待被监管人等致人死亡◆强奸致人自杀,虽然不是结果加重犯,但可以成立法定刑升格条件(即情节特别严重)第6章因果关系一、条件说(行为→结果)二、相当因果关系说——弥补条件说的缺陷(一)条件说的局限性1.存在介入因素时,条件说难以适用丙被甲推下水,可通过救生圈获救,但救生圈被乙捞走,死亡结果只归因于乙甲把乙打成重伤流血,丙过来朝伤口踩了几脚,导致死亡,死亡结果归属于丙◆对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对加重结果须可能认识到,否则只是过失致人死亡如:故意推倒,结果掉入了身后的洞摔死(二)大前提——事实是否查明1.未查明则按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第7章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一、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论:犯罪认定:违背了法律规范、秩序◆结果无价值论:犯罪认定:客观侵害了法益,想法无罪二、紧急避险◆若危险是自己设立的,不行三、正当防卫VS紧急避险四、被害人承诺(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1.被害人没现实的承诺(默示推定)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以合理意愿为准)3.须为了高法益而牺牲低法益4.被害人须有处分权被害人自损、自己意识到危险,帮助者只有起到实际控制作用才犯罪???五、其他阻却事由第8章主观要件一、犯罪故意若开1枪,1人重伤,1人死亡,重伤的是故意杀人未遂,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一)故意的认定1.行政违法的故意(闯红灯)不代表刑法的故意(交通肇事罪)(二)犯罪目的1.直接目的2.间接目的——主观目的成立,不要求有对应客观行为1)绑架罪,不要求取得财物,也不要求实施勒索,绑到手就既遂2)走私罪的牟利目的,不要求取得利益犯意下降时,重犯罪中止+已造成损害转换对象犯罪,若同一法益,则一罪,不同法益,不同罪二、犯罪过失三、区分四、事实认识错误◆邮寄毒药杀人:对地址认识错误→对象错误填错地址→方法错误对不同加重情形认识错误,仍能定加重第9章主观(责任)阻却事由一、责任年龄二、责任能力三、行为与责任要件同时存在原则四、违法性认识错误(一)三段论推导1.大前提(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仍是故意2.小前提(案件事实)认识错误→非故意1)知道法律规定,但不知道自己在犯罪(错拿别人的包)3.大小前提是否相符认识错误→仍是故意(二)违法性认识错误1.不具备认识行为违法性的可能——无罪Eg:法庭给书面意见说合法,但实际非法(三)期待可能性1.主观确定故意/过失犯罪后,才启用期待可能性2.期待可能性低——可以从宽处罚3.无期待可能性——无罪4.主要现象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可以不追究或从宽2)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不追究掩饰罪3)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应不追究犯罪第10章犯罪形态一、犯罪预备二、犯罪未遂结果加重的未遂:未遂的结果加重:基本犯未遂,若加重结果故意,还可能想象竞合结合犯:一般存在未遂,但绑架杀害没未遂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只存在符合或不符合(例外: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认为可以未遂,理论界认为不可以)三、犯罪中止四、犯罪既遂1.加重犯的既遂1)加重犯的成立不代表基本犯既遂特殊规定:抢劫致人重伤,即便没抢到钱,造成轻伤,也算作既遂3)情节加重犯(一般为故意)✧例子:公共场所强奸、入户抢劫、持枪抢劫✧情节加重也存在中止、未遂、既遂本欲公共场所强奸,妇女请求后,转至地下室强奸——基本犯既遂,加重犯中止2.结合犯的既遂/未遂/中止1)法律规定:前罪+后罪=前罪(法定升格)(两个独立行为)2)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拐卖到手后,欲强奸,但被打晕——拐卖既遂,(未遂的)法定升格刑第11章共同犯罪一、一般原理(一)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二)共同犯罪的分类1.任意共犯VS必要共犯——罪是否须2人才能成立(组织卖淫罪)2.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对法益的侵害方式不同,直接OR间接3.主犯、从犯、胁从犯二、正犯(实行犯)(二)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的结合——P115三、狭义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一)正犯(实行犯)与共犯的关系1.帮助犯、教唆犯的犯罪状态具有从属性,随实行犯而定(实行犯未遂,则帮助、教唆犯也未遂)(二)教唆犯◆帮助他人帮助,不犯罪——关系太微弱◆教唆他人教唆,是实行犯的教唆犯◆提供盗窃钥匙,但小偷未用,仍是帮助犯,因为提供了心理帮助四、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二)片面的共同犯罪(三)不作为的共同犯罪1. 不作为也能成立共犯,且以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四)须双方才能成立的共同犯罪1. 重婚罪,双方是共同犯罪2. 受贿罪、行贿罪,仍是共同犯罪五、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身份型犯罪1. 一个实行犯,一个共犯,按实行犯定罪2.若两个实行犯,既构成自己的身份犯,又构成对方身份犯的帮助犯,想像竞合择一重(保险诈骗中,保险员帮助诈骗 ——职务侵占+保险诈骗罪) 3. 例外(特殊规定)1) 单位中,非国家人员和国家人员勾结,分别利用职务,共同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按主犯的性质定罪——(主犯)贪污罪+(从犯)侵占罪= 双方都按贪污罪论处4. 量刑身份——各按各的(二)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 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2. 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六、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行为单数(一)继续犯(二)法条竞合二、行为复数◆ 抢劫后杀人 = 抢劫罪 + 杀人罪◆ 抢劫致人死亡 = 抢劫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二)集合犯(三)连续犯盗窃军人军服,去诈骗,数罪并罚——不具通常性伪造军人证件,去诈骗,牵连犯数罪并罚是原则,专门记例外即可第13章刑罚体系一、主刑(一)禁止令概念管制、缓刑时可以同时适用,非刑罚(不含假释,因为禁止令审判时做出,非执行时)执行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内容钱没赔完,没罚完,禁止高消费禁止进入中小学、幼儿园(除非本人就学、居住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未经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与证人)及其法代、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期限可与管制、缓刑期相同,也可更短但管制时不得低于3个月缓刑时,不得低于2个月起算时间自管制、缓刑执行日起算(二)判决起算问题(三)刑期折抵——须同一事实1.拘留1天→抵管制2天或抵拘役、有期1天2.监居1天→抵管制1天或抵拘役、有期0.5天(四)死刑二、附加刑三、非刑法处罚措施第14章刑罚的裁量一、量刑情节◆从轻、减轻不能并用二、累犯三、自首四、立功五、数罪并罚六、缓刑具体见下第15章刑罚的执行和消失一、减刑从裁定日起计算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并被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但若考验期有重大立功,可(普通)减刑,且可缩减缓刑考验期(拘役不少于2个月,有期不少于1年)二、假释假释执行考验期应实行社区矫正假释程序执行机关向中院以上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可裁定假释考验期规定考验期内,未剥夺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等权利——与管制不同离开所居住市、县,应报监督机关批准◆缓刑期可以游行、示威等——和管制不同三、刑罚的消灭但大原则总是这个期限应该开始算的截点第16章分论概说一、罪名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第17章侵犯人身权利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四、侵犯名誉、司法犯罪五、侵犯婚姻家庭罪六、普通罪名第18章财产犯罪一、取得型财产犯罪概述二、 盗窃罪三、侵占罪四、抢劫罪五、抢夺罪六、诈骗罪七、敲诈勒索罪八、职务侵占罪九、普通罪名。
2020法考主观题(法理学)笔记
材料:潘晓大学毕业不久,向甲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2万元。
潘晓每月收入4000元,缴纳房租等必需开销3000多元。
潘晓消费观念前卫,每月刷卡透支3000多元,累计拖欠甲商业银行借款近6万元。
不久,潘晓又向乙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的透支额度达3万元。
甲商业银行累计发行信用卡近600万张,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从5000元到10万元不等。
该银行2009年8月统计发现,信用卡持卡人累计透支接近300亿元,拖欠期限从一个月到四、五年不等。
不少人至少持有2张甚至多张信用卡,因延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达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
由于上述现象大量存在,使得一些商业银行的坏账比例居高不下。
对此,银行界拟对透支额度达、拖欠时间长的持卡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各银行共享;拟采取加大罚息比例,限制发放个人贷款,限制发放信用卡,停止信用卡功能等措施制裁信誉不良持卡人;拟建立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
另据反映,为数不少的持卡人认为,银行信用卡发放泛滥,安全防范功能不强,申领条件设定偏低,合同用语生涩,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呼吁国家出台政策进行干预问:从合法性与合理性角度就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资本市场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或其他任一方面阐述观点(本题无参考答案,以下为解题分析)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
合法性评价是部门法问题,合理性评价是法理学问题。
发卡银行和持卡用户是平等主体双方,进而确定该部门法主要是民法。
考点集中在各学科的原则和法理学法的价值(自由、秩序、正义)中。
合法性评价:主要是民法,可以引申到立法法、宪法等。
民法的原则,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
也可以从法律保留角度论述。
商业银行拟“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等行为,在制度上限制了公民基本民事权利,属于涉嫌违反基本权利,是民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律保留的内容,除非获得全国人大授权,否则任何机关不得对此作出规定。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一、刑法部分1. 杀人罪: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2.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3. 抢劫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4. 贪污罪: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5. 受贿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6.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7.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8.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9. 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罪: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1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二、民法部分1. 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2. 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3. 继承法:继承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4. 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5.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三、行政法部分1.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解析2. 行政责任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3.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四、经济法部分1. 公司法:公司设立、股东权益、公司经营及相关规定解析2.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关系及相关规定解析3. 证券法:证券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4. 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金给付及相关规定解析5. 破产法:破产程序、破产清偿及相关规定解析五、知识产权法部分1. 商标法:商标的注册、转让、使用及相关规定解析2. 专利法: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及相关规定解析3.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取得、创造性作品、著作权权利及相关规定解析六、其他相关知识点1.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解析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实际应用分析3. 法庭程序:法庭程序及相关规定解析4. 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的格式、内容及书写要点解析以上为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的汇总,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可根据以上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复习,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法考。
刑法笔记+法考
1.刑法具有保障人权和保护法益的两大功能,他们产生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因此诞生“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2.刑法的解释方法包括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解释技巧负责生产结论,解释理由负责为结论提供论证理由。
3.解释理由有:(1)文理解释,即需要考察解释后的含义在纹理上是否讲得通。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奸淫妇女的”构成强奸罪。
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奸淫妇女”,说法正确)(2)体系解释,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罚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
第一,一词多义。
抢劫罪中的“胁迫”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但强奸罪中的“胁迫”可以是以非暴力相胁迫。
强奸罪中的“胁迫”=抢劫罪中的“胁迫”+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
4.串通拍卖案中,将拍卖解释为投标,属于类推解释,应当被禁止。
5.旗国主义,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不论停放在何处,都属于我国领域。
但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域。
6.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第一,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犯轻罪的(最高刑在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这意味着也可以追究;第二,若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犯罪的,一律追究。
7.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条件:第一,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体利益的犯罪(如劫持航空器、跨国贩毒、跨国拐卖人口、海盗、种族灭绝、洗钱、恐怖活动等);第二,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第三,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第四,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具体适用法律时,适用我国刑法,而非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
1.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先进行事实判断,看行为人有无制造法益侵害的事实;然后进行价值评价,就其制造的法益侵害事实而言,能够谴责行为人,对其作出否定评价。
2.客观违法阶层所要认定的是: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主观责任阶层所要认定的是:行为人对该法益侵害事实是否具有可谴责性。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刑法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刑法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
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
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
(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
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
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
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
”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
(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
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
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
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
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
(事实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
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
(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
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
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
(事实五)问题: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
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2020法考主观题(刑法)笔记
问:请分析甲、乙、丙、丁、戌的刑事责任(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法定量刑)(1)甲、乙的行为:甲、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实施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物,题目中的26万元是五金厂的财物,而不是化工厂的财物,甲乙2人并没有贪污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所以,对甲乙二人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贪污罪行的行为,属于自首,可以对贪污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揭发乙共同犯罪以外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乙作为国有企业的副厂长,利用职务便利,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戌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未出资却享有10%股份,且分得红利58万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3)丙将五金厂的26万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但,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并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4)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提前向乙的个人账户中汇入26万,实际上属于五金厂提前(垫付)的款项,这笔钱不是犯罪所得。
所以,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26万是五金厂的钱,不是甲乙二人的贪污所得,所以,丁将26万取出的行为,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丁将其中13万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
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5)这里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戌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股份,虽然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2020法考笔记第26章 涉及贪污挪用私分的犯罪
刑法罪名前言刑法罪名的考点主要在某种情况是A罪还是B罪。
要区分这些相似的犯罪,主要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主体。
大多数犯罪是一般主体,其中又分只能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例如贪污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只能单位为主体的犯罪,例如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自然人、单位均可作为主体的犯罪三种。
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等。
熟记不同犯罪的主体可以快速排除某些行为不属于某种犯罪。
例如某公司利用公司账户协助毒贩转移毒赃,既可能是洗钱罪,也可能是“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但“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只能是自然人犯罪,可排除。
再比如“伪证罪”的主体有且仅有四类人: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纪录人、翻译人,仅凭这一点,可以很快同其他妨碍司法公正的罪名区分开。
二是犯罪目的。
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目的,有的犯罪构成必须具有某种目的,否则就不构成犯罪或构成其他犯罪。
最典型是拐卖儿童的行为,若以出卖为目的的,构成拐卖儿童罪;若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构成绑架罪;若以“收养奴役儿童”等为目的,构成“拐骗儿童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犯罪中最常见的目的,例如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诈骗罪等。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往往影响构成不同的犯罪。
例如从银行骗取贷款,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可能性很大。
若不是想非法占有,而是临时周转,日后想还,则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可能性很大。
三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故意犯罪的犯罪既遂主要包括行为犯、结果犯等。
对行为犯,不需要出现结果,即构成犯罪既遂。
但对结果犯,必须出现法律规定的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
例如生产销售某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从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结果犯就很容易区分开。
四是犯罪手段。
很显然,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手段,这也是区分犯罪的主要依据之一。
但两种相似的罪名,仔细区分不同的犯罪手段尤为重要。
法考刑法主观题模板
法考刑法主观题模板一、刑法总则中热门考点的10个答题模板经典案例:甲想杀死自己的情敌乙,却误将丙当作乙杀死了。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答题模板:甲误将丙当作乙杀死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对象错误,无论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经典案例:甲想死自己的情敌乙,因为没有没准,射中乙身旁的丙,致丙死亡。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答题模板:(1)根据具体符合说。
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2)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经典案例:甲想死自己的情敌乙,实施暴力致其休克。
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抛至水中,后查明乙系溺水而亡。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答题模板:甲的行为属于事前的故意。
(1)通说观点(合并说)认为,甲致乙休克的第一个行为与抛尸水中的第二个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乙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按照“区分说”的观点,甲在实施抛尸行为时,主观上已无杀人的故意,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因此,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经典案例:甲想杀死自己的情敌乙,刚在乙胳膊上割了一个小口子后,乙大喊“救命”,甲便逃离现场,但由于乙患有血友病,流血不止而死亡。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答题模板:甲的行为属于结果的提前实现,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
(1)如果认为甲割一个小口子的行为属于对既遂具有故意的实行行为,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如果认为甲割一个小口子的行为不属于对既遂具有故意的实行行为,因为甲致使乙轻伤的行为不具有类型化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经典案例:甲乙共谋盗窃,甲入户盗窃,乙在门口望风,但甲入户后被发现,为了抗拒抓捕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取走财物就和乙跑了。
2020法考主观题(刑诉)笔记
问: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如何处理(1)可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我国《刑诉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协助,警方赴M国请求该国警方抓捕,取证属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对境外证据认可其证据效力,本案司法协助程序符合规范,符合办理刑:法院对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
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提供人或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问: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1(2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等问题只能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能做出决定。
问: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1)不正确。
(2)本案第二审法院基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一包甲基苯丙胺数量不明,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重审中检察机关明确为2.3克,只是补充(说明),不是补充起诉。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8条“补充起诉”是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机关发现有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
问: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1(2,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了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补充说明一包重量2.3克是原有的指控内容,不是新增加的犯罪事实。
法院应当判决李某构成盗窃罪,对入室抢劫杀人部分宣告无罪。
理由是盗窃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入室抢劫杀人部分证据不足,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刑诉法》在保障刑法实施方面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
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一、刑法(一)每年必考共同犯罪、犯罪形态(犯罪中止),这两块主要是复习案例,共同犯罪主要掌握部分犯罪共同说,判断出来后按照答题步骤分析,不要遗漏,有歧义。
1、部分犯罪共同说,要分析出两罪的包容关系,在轻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中,A有……的故意(重罪),B有……的故意(轻罪),XXX与XXX之间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AB在……罪(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由于B没有……的故意(重罪),故不承担……(重罪)的责任,A单独承担……(重罪)责任。
最终,A构成……(重罪)和……(轻罪),想象竞合择一重,B构成……(轻罪)。
2、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1.原则:按照实行犯确定整体的犯罪形态。
(1)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对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的因果力,则需要承担既遂的后果,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一人着手、全部进入实行阶段;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中止只对自己有效。
中止由于是自己自动停止,可以适用中止宽宏大量的法定刑,所以只能对自己有效。
即实行犯中止,其他人定的是未遂。
具体的情况:①实行犯预备——教唆犯、帮助犯预备②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未遂③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④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未遂2.例外:(1)实行犯既遂,但帮助犯未遂如果部分共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贡献因果力,即便其他人既遂,没有贡献因果力的人也仅成立未遂或中止。
例如,实行犯虽然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帮助,帮助犯定未遂。
(2)实行犯既遂,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此处是必考重点,需要分析明确告知退出+消除因果力两个点,否则丢分】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明确告知退出+实际消除因果力(注意:要实际消除不是主观以为消除)。
①明确告知退出,但没消除因果力,结果发生和帮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既遂。
②消除了因果力,但没明确告知退出,结果的发生和帮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二)犯罪主观主要掌握犯意的转化相关知识点,具体如下:1.预备和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
2020法考主观题【刑法】回忆版真题及参考答案
案情2010年3月,刘某与任某为了种植沉香,擅自砍伐了国有森林中的一片树木(1200株),将砍伐的树木扔在一旁,然后种植沉香,一直没有被人发现。
2016年2月,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王某发现林木被砍伐,但因其与刘某是中学同学,碍于情面便未作任何处理。
导致刘某与任某继续种植沉香。
2017年3月,王某购买一套房屋后,让刘某负责装修,并将50万元的装修费转交给刘某,同时对装修提出了需要花100万元才能完成的要求。
刘某请甲装修公司装修完工后,装修公司应收120万元的费用,但刘某只给了装修公司100万元。
装修公司负责人钟某执意要求刘某再付20万。
刘某对钟某说:“”房主是在黑社会混的,你再要20万元,小心他捣毁你的装修公司。
“”钟某听后就没有再要求刘某支付20万元。
后来,刘某对王某说,装修总共花费了120万元。
王某说:“太贵了,我再出10万吧。
”刘某收下该10万元。
2018年7月,喜欢爬野山的龚某和洪某见到一片沉香树后心生盗念,龚某、洪某二人盗窃时被刘某和任某发现,洪某立即逃跑,龚某为了窝藏所盗沉香,对刘某和任某以不让拿走沉香就向林业主管部门告发相威胁,刘某、任某担心自己非法砍伐林木的行为被发现,就让龚某拿走了盗窃的价值2万元的沉香。
2018年8月,洪某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了有人在国有森林中种植沉香的事实。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赵某与郑某上山检查时,刘某与任某为了抗拒抓捕,对郑某与赵某实施暴力,赵某与郑某反击,形成互殴状态。
赵某被打成轻伤,该轻伤由刘某、任某造成,但不能查明是刘某的行为所致,还是任某的行为所致。
刘某被打成重伤、任某被打成轻伤,其中刘某的重伤由赵某与郑某共同造成,任某的轻伤则是由刘某的打击错误所造成的(刘某在攻击郑某时,郑某及时躲闪,导致刘某击中了同伙任某)。
问题请全面评价本案中,刘某,任某,王某,龚某,赵某,郑某的行为,包括犯罪数额和罪数形态,存在观点展示的展示观点并说明理由。
(34分)参考答案(仅供参考)一、 关于刘某、任某砍伐林木种植沉香一案(预估 8 分)(一)刘某与任某1 .刘某与任某成立共同犯罪 (不写酌情扣分)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2020法考笔记第2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什么在阻碍你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被称为中国第一考,历年通过率都在10%上下浮动,身边有人考了四五次都没有通过,那么为什么法考这么难呢?我想不外乎下面几个原因:一是复习资料太多了!!!光法条汇编估计在三百万字,真题加解读也得在二百万字左右,仅这些就超过了五百万字,按每小时一万字,这些资料读一遍需要500小时,你一天能拿出多少时间来复习?二是时间跨度太长了!正如第一条说的,读完一遍资料就需要超过500小时的话,在职人员大概一天能挤出5个小时来复习,共需要100天,问题是,这100天是你读一遍的时间,而想过法考,除了天才,复习一遍肯定是不行的!三是资料多、时间长直接影响记忆质量。
就算你不怕占线拉长,拿出一年的时间来复习个三四遍,对100天以前第一遍复习的知识点,你第二遍复习的时候能想起来多少?而且一年的时间都在复习,你精神上有这个毅力,体力上你也未必受得了,有人复习时间过长,以至于见了法条就要吐。
四是复习资料太杂。
例如某个知识点,既可能在刑法总则上出现,还可能在刑诉法中出现,也可能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在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出现,这些知识点,有相同的,有相似的,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都难以很好的掌握。
因此,为了顺利通过法考,我们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那就是减少复习资料的数量?但是复习资料就在那里,不会自己自动减少,有什么办法减少复习资料的数量呢?办法自然是有的!首先,我们平时的复习用的法条,主要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无疑是对法律某些条款的进一步说明。
但是我们平时看的时候,因为法律和各种司法解释分布在是两套甚至多套资料中,我们在看的时候显然不能兼顾,如果把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款结合在一块呢?是不是既方便了法条条款的理解,又节省了时间?还可以把两者重复的内容删掉,这样的复习资料是不是简化了不少?其次,把历年真题考点融入到法条当中。
法考考什么?90%以上是考对法条的理解。
我们做真题,主要是要找出真题背后的考点,而考点的背后就是法条,如果我们能把历年真题的考点都找出来,然后放在法条理解中,重点解析,是不是效果会更好呢?再次,要清楚你正在复习的某些法条是废止法条或有效法条。
刑法主观题精华笔记必看
法考被称为“天下第一考”,想要通过法考,必须掌握一定的方法,善于总结,罗列考点,按照一定的秘籍、规律去学习,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小编辛苦整理汇总,希望能帮到大家!必看的使用说明:刑法,在主观题里,是最体现法律人思维的一门学科。
涉及的知识点,比较集中分布在:刑法4\5章(人身\财产犯罪),贪污渎职类也有一些题型分两类:1.整道题笼统地问多个人的犯罪状况;2.一问一答,一道题里分别好几问但其实都一样,只是要注意——笼统问多人的,先写好共同犯罪部分,再写每个人分别的(不然就比较容易混乱…)下文按分则罪名来原创整理,法条原文+案例实务理解向(一)抢劫罪尤其注意致人死亡等加重情节;或者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的一些对比1.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专业提供法考众合、万国、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以及8余校全程音频和2.【加重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①特指为了取得财物而杀人:包括为了抢劫事前故意杀人、包括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但不能事后杀人。
②包括致同伙伤亡。
4. 事后转化型抢劫(269条)专业提供法考众合、万国、瑞达(内部)、指南针(内部)、华旭、厚大等名校全程原版高清视频,以及8余校全程音频和①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
PS:14—16周岁的人不对269条的转化型抢劫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实施上述行为时选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时,要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②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只要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即可】③客观方面: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④携带凶器抢夺——需要有随时使用的目的,可以转化为抢劫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经常在一起考(二)诈骗罪1.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问:请分析甲、乙、丙、丁、戌的刑事责任(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法定量刑)(1)甲、乙的行为:甲、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实施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物,题目中的26万元是五金厂的财物,而不是化工厂的财物,甲乙2人并没有贪污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所以,对甲乙二人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贪污罪行的行为,属于自首,可以对贪污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揭发乙共同犯罪以外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乙作为国有企业的副厂长,利用职务便利,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戌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未出资却享有10%股份,且分得红利58万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3)丙将五金厂的26万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但,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并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4)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提前向乙的个人账户中汇入26万,实际上属于五金厂提前(垫付)的款项,这笔钱不是犯罪所得。
所以,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26万是五金厂的钱,不是甲乙二人的贪污所得,所以,丁将26万取出的行为,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丁将其中13万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
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5)这里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戌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股份,虽然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问: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
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
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
甲并非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本案,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问:甲、乙行为如何定性甲、乙行为系假象防卫,假象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本案,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
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
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甲、乙无罪。
问: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结果负责不应当负责。
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了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对车速的控制不当)。
谢某的重伤与甲、乙行为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从规范判断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问: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丁客观上没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没有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问: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不构成,你赞成什么(1)构成。
(2)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3)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
(4)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1)不构成。
(2)10万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
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财物”。
(3)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据此不能认为丁虽然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
(4)如认定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问: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定什么罪?(1)村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问: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当如何定罪(1)赵某父亲和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2)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问:对黄、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数额(1)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
(2)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2人是贪污罪共犯。
(3)因为2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2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问: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砸坏,对2人应如何定罪(1)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2)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问: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1)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2)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是,报警义务不等于救助义务,同时,仅在行为人创设了危险或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义务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3)本案,火情是黄某造成的,邢某是偶然路过,其未创设火灾的危险,因此邢某无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问: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1)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2)肯定因果关系: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间,具有“无A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3)否定因果关系: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间不具有相当性,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2)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
只有甲对乙的住宅放火,如乙为了抢救婴儿而进入住宅内被烧死的,才能肯定放火行为和死亡间的因果关系。
—————————————————————————————————————————————问:事实一,“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信用卡购物10余次,金额3万,从未还款”应当如何定罪(1)(信用卡诈骗罪)。
(2)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问:事实二“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应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死亡”如何定罪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问:事实三“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务,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价值1万”,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基本理由)2种处理意见(1)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财物,事实三成立盗窃罪。
(2)如认为死者不占有财物,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问:事实四如何定罪“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1)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
(2)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2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
(3)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是我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1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
问: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事实二和事实四,是否成立自首(1)对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
(2)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为投案动机(不影响)自动投案行动的认定,只要客观上存在投案的自动性,并如实交代了其犯罪行为的,就成立自首。
问: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机关,查证属实。
是否构成立功(1)不构成。
(2)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然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3)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下列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事实一: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债权债务关系)。
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9万划转到自己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
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
问: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1)赵某将钱某的9万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2)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是盗窃(既遂)。
事实二: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到大桥后,2人发生争执。
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脖子,捂住口鼻,致钱某昏迷。
赵某以为钱某是我,将“尸体”扔入河中。
问: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有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1)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