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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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之车间内常见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标准

《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之车间内常见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标准

车间内常见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标准
常见有害物质在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允许浓度如下:(一)有毒物质:最高允许浓度,mg/m3
1)一氧化碳30
2)苯40
3)甲苯、二甲苯100
4)丙酮400
5)甲醛 3
6)金属汞0.01
7)苯烯40
8)化胶化物 1
9)氨30
10)臭氧0.3
11)铅烟10
12)氯 1
13)氧化氢及盐酸15
14)四氯化碳25
15)氯乙烯30
16)溶剂汽油300
17)甲醇50
(二)生产性粉尘
1)含有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 2
2)含有50%~80%游离SiO2的粉尘 1.5
3)8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 1
4)石棉粉尘及含10%以上石棉粉尘 2
5)含有10%以下游离SiO2的水泥粉尘 6
6)含有10%以下游离SiO2的煤尘10
7)铝、化铅、铝合金粉尘 4
8)其它粉尘10
*其中粉尘系指游离SiO2含量在10%以下,不含有毒物质的矿物性和动植物性粉尘。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粉尘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包括灰尘、尘埃、烟尘、矿尘、砂尘、粉末等。

粒径小于75μm的固体悬浮物被定义为粉尘。

在生活和工作中,生产性粉尘是人类健康的天敌,是诱发多种疾病的主要原因。

术语:生产性粉尘: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作业场所: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工作在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场所,从事生产劳动的作业。

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工人在1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实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度浓度超过该作业地点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致癌性:生产性粉尘具有致癌作用的特性。

尘肺病: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总粉尘: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

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职业健康卫生标准:游离SiO2含量为10%≤游离SiO2含量≤50%时,总尘PC-TWA为1mg/m3,呼尘PC-TWA为0.7mg/m3;游离SiO2含量为50%<游离SiO2含量≤80%时,总尘PC-TWA为0.7mg/m3,呼尘PC-TWA为0.3mg/m3,总粉尘PC-TWA为0.5mg/m3,呼尘PC-TWA为0.2mg/m3.操作规程:在生产性粉尘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浓度,保证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工人应当佩戴防护用品,如口罩、防护服等。

作业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理粉尘,减少粉尘积累。

同时,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已经患有尘肺病的工人,应当停止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进行相应治疗和康复。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三篇)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三篇)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粉尘是指直径很小的固体颗粒,可以在自然环境中天然生成,或在生产或生活中由于人为原因而生成。

`生产性粉尘是指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并能较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

它不仅是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主要职业性有害因素,可引起包括尘肺在内的多种职业性肺部疾患,而且还可污染周围环境,危害居民的健康。

一、生产性粉尘的来源生产性粉尘来源甚广,几乎所有矿山和厂矿在生产过程中均可产生粉尘。

如采矿和隧道的打钻、爆破、搬运等,矿石的破碎、磨粉、包装等;机械工业的铸造、翻砂、清砂等;以及玻璃、耐火材料等工业,均可接触大量粉尘、煤尘;而从事皮志、棉毛、烟茶等加工行业和塑料制品行业的人,可接触相应的有机性粉尘。

主要来源有以下四个方面:1.固体物质的破碎或机械加工:如矿石的钻孔、爆破和粉碎,金属的切割和研磨以及粮谷的脱粒和磨粉等均可产生粉尘。

2.可燃性物质的不完全燃烧:如煤炭燃烧时可产生烟尘。

3.某些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气在空气中冷凝或氧化:如熔炼黄铜(含锌)时可产生氧化锌的烟尘。

4.粉末状物质的混合、过筛、包装、运输等:如调制型砂、包装水泥等均可产生粉尘。

二、生产性粉尘的分类生产性粉尘的分类方法很多,按粉尘的性质可分为无机粉尘、有机粉尘的混合粉尘三类:1.无机粉尘:①矿物性粉尘:如石英、石棉、滑石、煤等粉尘。

②金属性粉尘:如锡、铝、铁、铅、锰、锌等金属及其化合物。

③人工无机粉尘:如水泥、金刚砂、玻璃纤维等。

2.有机粉尘:①动物性粉尘:如兽毛、羽毛、丝、毛发、骨质、角质等。

②植物性粉尘:如棉、麻、谷物、木材、甘蔗、烟草、茶等。

③人工有机粉尘:合成纤维、有机燃料、农药、炸药、合成树脂等。

3.混合性粉尘:上述两类粉尘混合存在时,称为混合性粉尘,是生产作业中最常见的粉尘存在形式。

如棉、麻、烟草初加工时,常产生棉、麻、烟草与砂土的混合性粉尘。

三、粉尘的理化性质及卫生学意义粉尘的理化特性不同,对人体的危害性质和程度亦不同,所以其理化特性有重要的卫生学意义。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
含50%~80%游离SiO2 含80%以上游离SiO2 木粉尘
PC-TWA( mg/m3)
总尘 呼尘
4
-
4
2.5
1
0.7
0.7
0.3
0.5
0.2
3
-
第一节 法律措施
• 粉尘的测定方法 • 《生产性粉尘的测定方法》包括: • 总粉尘浓度的测定方法 • 呼吸性粉尘浓度的测定方法 •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方法 • 粉尘分散度的测定方法
第一节 法律措施
1.相关法律和条例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劳动人事部对《
工厂和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和《生产场所粉尘测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第 一次规范了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共六章二十八条:
第一节 法律措施
第一章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
•法制措施
•生产性粉尘
•的控制
•卫生保健 •措施
•技术措施
第一节 法律措施
•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政府先后公布、颁布 了二十多项有关粉尘作业场所和尘肺病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最重要的法律、法 规为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和2002年5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 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保障接尘工 人的身体健康和维护接尘工人的合法权益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技术措施
• 一、掘进工作面防尘 • 二、采煤工作面防尘
•通风排尘 •湿式作业 •喷雾洒水 •水封爆破
•煤层注水技术
•炮采防尘技术
•机采防尘技术
第二节 技术措施
• 一 、掘进工作面防尘 • 巷道掘进是矿井生产过程中的主要产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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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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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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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一、引言粉尘是一种常见的工作环境污染源,对职工的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危害。

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加强粉尘岗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定本操作规程,以规范粉尘岗位的职业卫生操作。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粉尘岗位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仓库等产生大量粉尘的场所。

三、职业卫生评估在岗位设立或改建前,应进行职业卫生评估,确定是否存在粉尘污染,评估结果作为进行职业卫生管理的依据。

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工作环境检测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调查表等。

2.职业卫生档案应保存完整,备案并定期更新。

五、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管理1.定期对粉尘岗位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2.进行定期的清洁工作,保持工作场所干净整洁。

3.加强通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空气流通畅通。

六、个体防护装备使用1.在粉尘岗位操作过程中,必须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如防尘口罩、防尘眼镜等。

2.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换损坏或过期装备。

七、操作规程1.在粉尘岗位操作之前,应接受相关的岗位培训,熟悉操作规程。

2.在操作过程中,严禁产生粉尘扬尘源,如需操作粉尘物质,应采取湿式作业等措施进行控制。

3.避免产生粉尘烟尘,不得擅自使用粉尘机械设备。

如需使用粉尘设备,应经过相应的授权和培训。

4.严禁在工作岗位上食用食品,以免引入粉尘等污染物。

5.定期对岗位进行检查,确保操作规程的执行。

八、职业卫生培训1.定期组织粉尘岗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养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培训内容包括岗位操作规程、个体防护装备的正确使用方法、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等。

九、事故处理1.如发生职业病疑似病例或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相应处理。

2.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不断改进操作规程。

十、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责任。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1. 引言生产性粉尘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颗粒物,包括粉尘、烟尘、烟雾和结晶体等。

由于生产性粉尘对工人健康造成的危害,职业卫生标准对其进行了规定和控制。

本文主要介绍生产性粉尘的危害、控制标准和相应的职业卫生措施。

2.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生产性粉尘对工人的健康有很大的危害。

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可引起职业性肺部疾病,如尘肺、石棉肺和硅肺等。

生产性粉尘中的有毒物质还可能引发其他疾病,如肺癌、支气管炎和过敏性鼻炎等。

因此,控制生产性粉尘的职业卫生标准至关重要。

3.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标准根据不同产业的特点,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生产性粉尘的职业卫生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要求:3.1 接触限值职业卫生标准中规定了生产性粉尘的接触限值,即工人在工作环境中接触生产性粉尘的最高浓度。

这是根据粉尘对健康的危害程度、工作场所的条件和工人的暴露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接触限值的设置有助于评估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2 卫生监测根据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用于监测生产性粉尘浓度的设备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规范和准确度。

对于高粉尘浓度的工作场所,需要进行定期的卫生监测和检测,以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3.3 控制措施职业卫生标准对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措施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工艺控制、机械控制、局部排风和个人防护措施等。

根据粉尘的产生源和传播途径,选择合适的控制方法对生产性粉尘进行有效控制。

3.4 健康监护生产性粉尘对工人的健康有潜在的威胁,因此职业卫生标准还规定了对工人的健康监护要求。

包括定期进行体检、健康评价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早期发现和预防职业性疾病。

4. 职业卫生措施根据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标准,企业应采取相应的职业卫生措施,以保护工人的健康。

这些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操作程序。

•加强工艺控制,通过改进工艺和生产方式,减少生产性粉尘的产生。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一、引言在各行各业的生产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量的粉尘。

这些生产性粉尘对工人的健康及职业安全产生潜在的威胁,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职业卫生措施。

本文将从生产性粉尘的来源、危害、控制及相关职业卫生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生产性粉尘的来源生产性粉尘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细小颗粒物,主要分为两类:非有机粉尘和有机粉尘。

非有机粉尘的来源包括金属加工、磨削、砂磨、研磨等工艺过程;有机粉尘的来源主要是木材加工、烘焙、谷物加工等行业。

这些粉尘在生产过程中会通过机械、气流等途径悬浮在空气中,对工人呼吸器官、皮肤等造成危害。

三、生产性粉尘的危害1.对呼吸系统的危害生产性粉尘中的颗粒物在进入人体时会被呼吸道过滤系统拦截,但长期暴露在高浓度粉尘中会引发呼吸系统疾病。

比如,煤矿工人长期暴露在煤尘中会导致煤尘肺病;金属工人暴露在金属粉尘中则容易患上金属尘肺。

2.对皮肤的危害部分生产性粉尘在长期接触皮肤后会引起接触性皮炎,如水泥工人长时间接触水泥粉尘会导致接触性皮炎。

此外,某些有机粉尘如木尘会引起过敏反应,导致皮肤湿疹等疾病。

3.对眼睛的危害粉尘中的颗粒物会悬浮在空气中,当这些颗粒物进入眼睛时会引起眼部不适甚至损伤,如眼结膜炎、角膜炎等。

四、生产性粉尘的控制生产性粉尘的控制有两个主要方面:控制源头和个人防护。

1.控制源头控制源头是指通过改进工艺、采用防护设备等方式减少或消除粉尘的产生。

比如,在金属加工过程中,可以使用湿式磨削或切割来减少金属粉尘的产生;在木材加工过程中,可以采用更高效的吸尘设备。

2.个人防护个人防护是指通过佩戴适当的防护装备,保护工人对生产性粉尘的暴露。

常见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尘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工人在接触粉尘环境时应正确佩戴这些防护装备,并及时更换。

五、职业卫生措施为了保护工人免受生产性粉尘的危害,需要采取一系列职业卫生措施。

1.环境监测对于产生生产性粉尘的工作场所,需要定期进行粉尘浓度的监测。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生产性粉尘是指工作场所在生产、加工、搬运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微粒的总称。

它包括木材粉尘、金属粉尘、煤尘、纺织品粉尘等,广泛存在于各种行业和工作环境中。

而职业卫生则是研究和采取措施,以预防工作环境中对工人健康的不良影响和防止职业疾病的发生。

生产性粉尘对职业卫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呼吸系统影响:生产性粉尘中的微粒会进入到呼吸道,对呼吸系统造成刺激和损伤。

例如,木材粉尘中的纤维素、木质素等物质会对上呼吸道黏膜产生刺激,并导致咳嗽、喉咙痛等症状。

金属粉尘则可能导致慢性支气管炎、间质性肺炎等疾病。

2. 皮肤影响:某些生产性粉尘如矽尘、氧化铜等会对皮肤产生刺激,长时间接触可能导致皮肤过敏、湿疹等症状。

还有一些粉尘如硫酸铜粉尘可能引起皮肤癌。

3. 毒性影响:一些生产性粉尘含有有害化学物质,如铅、砷、汞等重金属,长期接触可能导致中毒。

例如,矽尘中富含游离二氧化硅,长期吸入可能导致矽肺等严重疾病。

为了防止生产性粉尘对职工的健康造成危害,需要采取以下职业卫生措施:1. 源头控制:主要是通过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等措施降低粉尘的产生和释放量。

例如,可以使用封闭式设备、局部排风装置等减少粉尘产生。

2. 工程控制:通过调整工作环境、采取防护设施等方式减少粉尘的扩散和接触。

例如,可以在生产车间增设排风系统、粉尘屏障等。

3. 个体防护:对于无法通过源头控制和工程控制来降低粉尘浓度的情况,需要给职工配备适当的个体防护装备。

例如,呼吸道防护装备(口罩、面具)、防护眼镜、耳塞等。

4. 定期检测:需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粉尘浓度的检测和监测,以及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早发现职业病的存在和潜在风险。

5. 培训和宣传: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相关法规宣传,提高职工对生产性粉尘危害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6.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职业卫生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综上所述,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GBZT2291-202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1-202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1-202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2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标准,用来划分工作场所中不同作业环境下粉尘的危害程度,以及相应的防护要求。

本标准共分为四个级别,包括无级别、一级、二级和三级。

以下将对这四个级别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级:无级别在该级别下,粉尘的危害性较低,可能对人体健康无明显危害,并且不需要进行专门的防护措施。

但是仍需要根据一般的职业病防护要求进行保护,包括定期清洁和维护设备、提供良好的通风、合理控制粉尘浓度,以及进行基本的职业卫生宣教等。

第二级:一级一级危害等级表明工作场所存在一定的粉尘危害,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在一级危害等级中,需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来降低粉尘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这些措施包括在可能产生粉尘的地方设置局部排风设备,确保通风良好;为工作人员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如防尘口罩、防尘服等,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估,以及采取必要的修复和修改措施,确保作业环境符合相应标准。

第三级:二级二级危害等级说明工作场所存在较高的粉尘危害,可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防护措施来降低粉尘危害的风险。

这些措施包括全面提高通风质量,确保空气污染物浓度低于规定的标准;采用有效的工程控制措施来减少粉尘的产生;为工作人员提供更为专业和全面的个人防护装备;加强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设立粉尘接触限值,确保工作环境的粉尘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级:三级三级危害等级代表了工作场所中最高的粉尘危害程度,可能极大地威胁到人体健康和安全。

在这个级别下,必须采取非常严格的防护措施来降低粉尘对工作人员的危害。

这些措施包括全面控制粉尘的产生,确保通风设备的良好运行和维护;满足最严格的职业卫生标准,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测;为工作人员提供高级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建立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不产生粉尘爆炸和火灾的风险。

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doc

gbzt229.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doc

GBZ/T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 年 3 月 10 日发布,自2010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 1 部分:生产性粉尘;——第 2 部分:化学物;——第 3 部分:高温;——第 4 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 1 部分,是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 10 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1 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2 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4 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5 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生产性粉尘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颗粒物,它们可以悬浮在空气中并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为了保障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职业卫生标准来控制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本文将介绍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及其重要性。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生产性粉尘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研磨、切削、挤压、搅拌等工艺操作。

这些粉尘可以包括金属粉尘、木材粉尘、化工原料粉尘等,它们在空气中悬浮时间长,易被呼吸道吸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长期暴露在生产性粉尘环境中,工人可能出现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肺部感染等健康问题,甚至导致职业性肺病和职业性皮肤病。

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为了保障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职业卫生标准来控制生产性粉尘的危害。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排放标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排放进行限制,确保排放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2. 工作场所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的限值,确保工人在工作环境中的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3. 个体防护标准:规定工人在接触生产性粉尘时应佩戴的个体防护用具,如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以减少粉尘对工人的直接接触。

4. 生产工艺控制标准:规定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如封闭式操作、局部排风、湿式作业等,以减少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重要性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减少工人接触粉尘的机会,降低工人患职业性疾病的风险。

其次,它可以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最后,它可以降低企业因职业病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粉尘排放的监测和管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具,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估,培训工人关于粉尘危害和防护知识,以确保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总之,生产性粉尘的控制职业卫生标准是保障工人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企业和社会应高度重视,并加强相关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共同营造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部分 生产性粉尘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部分 生产性粉尘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

生产性粉尘与职业卫生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物质的机械作用或化学反应产生的颗粒状物质,其颗粒直径通常在0.1至100微米之间。

生产性粉尘的主要来源包括矿石加工、木材加工、金属加工、建筑材料生产等行业。

虽然生产性粉尘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长期的暴露和吸入生产性粉尘可能对工人的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

因此,职业卫生控制生产性粉尘的风险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常见的职业病和预防控制方法。

生产性粉尘对工人的健康产生的主要影响有三种:机械性刺激、化学性刺激和生物学刺激。

机械性刺激是指由于尘埃的研磨和磨损产生的机械作用,导致呼吸道和肺脏受损。

长期暴露于机械性刺激的粉尘中,会引发肺部疾病,如肺泡炎、纤维化和肺气肿等病变。

化学性刺激是指粉尘中的化学物质对呼吸道和肺脏产生的刺激。

化学性刺激的粉尘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化合物和无机盐等,长期暴露会导致肺癌和其他呼吸道疾病。

生产性粉尘还可能带来生物学刺激,其中最常见的是真菌孢子和细菌。

暴露于生物学刺激的粉尘中,工人可能会感染肺部疾病,如支原体肺炎和石棉烟肺等。

职业病是由于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生产性粉尘作为一种重要的职业危害因素,与多种职业病的发生有关。

根据实践经验,与生产性粉尘暴露相关的职业病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尘肺是与长期暴露于机械性刺激的粉尘中有关的职业病。

尘肺分为两种类型:矽肺和石棉肺。

矽肺是由于长期暴露于含有二氧化硅的粉尘中引起的肺部疾病,主要表现为纤维化和结节形成。

石棉肺则是由于长期暴露于含有石棉的粉尘中引起的肺部疾病,主要表现为纤维化和间皮瘤。

其次,职业性鼻咽癌是与长期暴露于化学性刺激的粉尘中有关的职业病。

化学性刺激的粉尘可能含有一些致癌物质,如镉、镍和苯并芘等。

长期吸入这些有害物质,可能引发鼻咽癌和其他呼吸道疾病。

另外,职业性支气管哮喘也与生产性粉尘的暴露有关。

某些粉尘中的化学物质,如过敏原和致敏原,可能引起支气管痉挛和呼吸道过敏反应,导致支气管哮喘的发生。

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之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及防治措施

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之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及防治措施

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之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及防治措施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加速和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生产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在生产过程中日常产生的粉尘却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生产性粉尘是指矿物、金属、木材、煤、石油、化工原料等原料在加工、生产、运输和储存等过程中,自然或人工产生的粉尘。

生产性粉尘因其在生产过程中的广泛存在,对人体健康、设备的损坏以及环境的影响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危害。

因此,如何防治生产性粉尘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生产性粉尘通过呼吸、皮肤接触和食物摄入等多种途径进入人体,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其中,通过呼吸道吸入的粉尘会对肺部造成直接伤害。

长期吸入高浓度的生产性粉尘,会引起肺纤维化、肺尘病、肺癌等疾病,损害人体健康。

此外,部分生产性粉尘还会对眼睛、皮肤和消化系统等造成危害。

对设备的影响生产性粉尘可能会对工作设备产生损害,导致设备的寿命缩短,甚至无法正常工作。

这种损害主要是因为粉尘可以积聚在设备的表面,造成机器运转时的摩擦,从而发出发出异常声响,使设备运行不畅,甚至导致机器故障。

对环境的影响生产性粉尘还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长期大量的生产性粉尘排放和积累,会对周边空气和水质造成极大的污染,影响生态平衡。

生产性粉尘的防治措施控制粉尘产生控制生产性粉尘产生是防治生产性粉尘的首要措施。

控制生产性粉尘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确定生产性粉尘的产生原因和位置,采用合适的防护措施,从根本上消除粉尘产生。

2.使用低尘产量的原料和工艺,并且做好尘源防控。

例如,在加工石材时,可以在砂轮上喷水,减少粉尘产生。

3.在有可能产生粉尘的地方设置特殊的通风系统,对产生的粉尘进行吸附、分离和过滤。

防护措施对于已经产生的生产性粉尘,防护措施可以减少粉尘对人体和设备的危害。

常见的防护措施有以下几种:1.佩戴防护用品。

如戴口罩、防护眼镜等,防止粉尘进入呼吸道或通过眼睛进入人体。

2.随时清理和清除尘土。

GBZT229.1_2011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_生产性粉尘

GBZT229.1_2011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_生产性粉尘

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9.1-201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0年3月10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

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按部分发布,目前计划出版以下几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第2部分:化学物;——第3部分:高温;——第4部分:噪声。

本部分是GBZ/T 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第1部分,是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粉尘接触限值的配套文件。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十堰市东风职业病防治所、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公司职工总医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卫红、李涛、张敏、史廷明、祁成、邢景才、杜燮祎、徐伯洪、周志俊、刘跃伟、王海椒。

1 范围编辑本段回目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生产性粉尘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及其管理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存在生产性粉尘作业的分级管理。

本部分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89.10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92.1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4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5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3 术语和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产性粉尘国家卫生标准

生产性粉尘国家卫生标准

生产性粉尘国家卫生标准粉尘卫生标准是劳动卫生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性职业卫生标准。

卫生部在2007年4月12日发布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并于2007年11月1日实施。

该标准是根据职业性有害物质的理化特性、国内外毒理学及现场劳动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并参考美国、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而修订和制定的,是作为工业企业设计及预防性和经常性监督、监测使用的卫生标准。

此标准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适用于生产、使用或产生有害因素的各类用人单位。

一、《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卫生要求《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中规定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共有47项,见表5-1。

说明:①表中其他粉尘指游离SiO2含量<10%,不含有石棉和有毒物质,而尚未制定容许浓度的粉尘。

②表中列出的各种粉尘(石棉纤维尘除外),凡游离SiO2>10%者,均按矽尘容许浓度对待。

③本标准未制定粉尘的PC-STEL,在符合PC-TWA的前提下,粉尘短时间接触浓度的超限倍数是PC-TWA的2倍。

二、正确使用卫生标准的说明(1) 总粉尘:指可进入整个呼吸道的粉尘,简称总尘。

技术上是用总粉尘采样器按标准方法在呼吸带测得的所有粉尘。

(2) 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标准测定方法所采集到的可进入肺泡区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为7.07µ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µ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3) PC-TWA的应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是评价工作场所环境卫生状况和劳动者接触水平的主要指标。

个体粉尘检测是测定TWA比较理想的方法,尤其适用于评价劳动者实际接触状况,是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主体性限值。

定点粉尘检测也是测定TWA的一种方法,要求采集一个工作班内某一工作地点各时段的样品,按各时段的持续接触时间与其相对应浓度乘积之和除以8,得出8h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定点粉尘检测除了反映个体接触水平,也适用于评价工作场所环境的卫生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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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粉尘对安全生产和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煤尘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可能因粉尘浓度过高而触发。更为严重的是,生产性粉尘还会导致尘肺病,这是一种无法有效治疗的职业病,已成为我国职业病的主要病种,且发病率逐年上升。尘肺病的严重性表现在病人基数大、发病率持续在较高水平、病情严重。为控制生产性粉尘的危害,我国政府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并采取卫生保健措施和技术手段。尽管文档详细介绍了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及其控制措施,但并未直接阐述生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粉尘危害程度的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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