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合同的签订(doc 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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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合同的签订(doc 30页)
案例一:最高院公报曾公布一则案例:2007年江西萍乡建行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贷款合同,贷款期限20年,约定由借款人(购房者)向银行指定账户交付房屋首付款18万元后,银行将房屋贷款27万元连同首付款一起交付给该商品房的开发商萍乡建筑开发公司,并以该房屋抵押担保,借款人(购房人)每月向建行等额偿付本息。借款人(购房人)在三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后,银行仅在应由借款人(购房人)持有的合同上盖章但未实际交付借款人,未在其他两份合同盖章,而开发商在三份合同上均未盖章签字。此时开发商找到借款人(购房人),要求其直接将首付款交付自己名下,借款人(购房人)同意并将18万元首付款直接存至开发商指定账户,同时还向建行指定还款账户存入了第一期还款。建行得知此事,遂通知借款人(购房人)解除合同,在借款人(购房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将建行盖章勾涂并标注“作废”字样后将合同交付借款人(购房人),并将借款人(购房人)第一期还款返还。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但购房人以同建行有借款合同、应由建行向开发商付款为由拒绝交付剩余房款。开发商以建行及购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建行的合同,并要求购房人交付房款。此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借款合同,并由购房人直接向开发公司交付房款,建行不服提起上诉,江西高院二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
(1)合同主体有哪些?——建行、借款人(购房人)、开发商(2)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购房人)和银行主要权利义务有哪些?
——借款人(购房人)主要权利是取得贷款,主要义务是按月还
本息;
——建行主要权利是按月取得本息;主要义务是按时发放贷款。
(3)该合同是否成立?——不成立;理由:a未完成合同签订;b借款人(购房人)履行主要义务,但建行未接受。
2、商业银行合同主要涉及两大类合同
(1)、借款合同:主要指借款人向贷款人银行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担保合同:担保包括人保、物保、金钱担保。
a、保证合同:对应人保,即借款人以外第三人以自己一般财产为借款提供担保;
b、抵押合同:对应物保,借款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借款的标的,提供担保;
c、质押合同:物保的一种,特定的财产是存单、汇票、本票等。相应的合同为存单质押合同、汇票质押合同、本票质押合同等。
金钱担保指以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担保,如定金、押金、保证金等,银行业务合同中一般不涉及此种保证,我们不对其加以研究。
问题2:七种合同分别属于哪一类合同?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汇票质押合同》是担保合同;
——《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综合使用。
商业银行往往将两类合同综合使用,两类合同有相同之处,也
有很多不同,下面我们会一一分析学习。
案例1问题:该合同实际是什么合同?
——借款人同银行之间是借款合同;
——借款人(购房人)同开发商是房屋销售合同。建行替购房人向开发商交付房款,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
三、商业银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合同的成立:合同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达成意思一致即成立,一般表现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2)、合同的生效:合同因符合法律规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
案例2:某银行同某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某公司于8月1日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交给银行签字盖章,银行8月2日签字盖章,合同约定8月4日放款,
(1)该借款合同于何时成立?
答:8月2日。
(2)若该合同约定自银行放款之日合同生效,银行依约放款,则合同何时生效?
答:8月4日。
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但合同成立不一定
就生效。区别二者之间意义在于,合同最终是处于成立阶段还是生效阶段,直接影响到责任承担。如果一个合同被认定为已生效,当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合同义务时要承担违约责任,会让他按合同的约定缴付违约金、执行阶段可以按法律规定执行双倍利息等,责任承担较重,对银行较有利,但如果只是在成立阶段,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较轻,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可能不能被填平而利益遭受损失。一个合同到底是成立阶段还是生效阶段,同合同的签订过程也是密不可分的,比如合同主体的审查,日期的签订等。
案例1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
——借款合同未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
案例1问题:如果建行接受借款人还款,借款合同如何?建行责任?
——成立,建行应依约放款,否则构成违约。
如果按照一审判决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前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那么建行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大多数借款合同成立即生效;
大部分担保合同会设立生效条件,则合同签字盖章合同成立;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明白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我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加以注意,在银行履行义务情况下,应尽量促成合同的生效,最大利益化的保护银行不承担、少承担各类风险。
因合同主体审查不严、合同签订瑕疵导致合同效力出现问题还将在合同内容部分进一步详述。
2、银行两大类合同之间效力关系:
(1)、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2)、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3)、从合同的效力不影响主合同。
案例1问题:本案中借款人同建行还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该合同效力如何?
——因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应解除抵押登记。
主合同无效导致的担保合同无效,将使银行承担的风险进一步扩大,因此由于合同签订影响合同效力问题不能掉以轻心。
3、、一般书面形式合同中具有不同效力:
常用的有证据效力、成立效力、生效效力;
有约定一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一般认定为“成立效力”
案例1问题:借款人持有的合同在本案中属于什么效力?
——证据效力,证明借款人曾向建行贷款事实。
四、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签订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问题:各种借款合同中都有哪些内容?
——借款合同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