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
学校因公出国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因公出国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出国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参加各类学术交流、会议、访问、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因公出国经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节约使用;(二)公开透明,民主管理;(三)严格审批,规范操作;(四)责任明确,监督有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因公出国经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因公出国经费的统筹规划、审批、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因公出国经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因公出国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制定因公出国经费管理细则;(二)负责因公出国经费的预算编制、审批、报销等工作;(三)负责因公出国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四)负责因公出国经费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
第三章经费来源及预算第七条因公出国经费来源包括:(一)国家财政拨款;(二)学校自筹经费;(三)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内外合作单位的资助。
第八条因公出国经费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根据出国活动性质、规模、期限等因素,合理编制预算;(二)预算编制应详细、明确,确保各项支出符合实际需要;(三)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经费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经费使用及报销第九条因公出国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挪用。
第十条因公出国经费报销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填写《因公出国经费报销单》,附上相关费用凭证;(二)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三)财务部门审核并签字;(四)报销单经因公出国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因公出国经费报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费用真实、合规;(二)费用合理、节约;(三)费用使用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十二条学校对因公出国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概述本文介绍了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的规定。
出国留学是一个重大的投资,为了保障留学生的权益,各国政府都有着特定的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1.出国留学经费来源2.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3.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规定4.出国留学经费的监管要求出国留学经费来源在出国留学的过程中,经费的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途径:1.政府资助2.学校奖学金3.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资助4.个人家庭资助5.海外工作赚钱负担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费:包括申请学校、大学、学院、研究所的办理费用;选课费用;教材费;报名费等。
2.生活费: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通信费、旅游费等。
3.医疗保险:留学生必须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以免因病医治无法负担而影响学习。
4.其他相关费用:包括签证费用、国际旅行保险费用等。
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规定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留学生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学校要求开具发票的额度用于学习。
2.经费只能用于留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险等费用。
3.经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转移、借用、担保、抵押或用于非留学生活动。
4.经费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退学手续等。
出国留学经费的监管要求出国留学经费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制度。
2.留学生的经费领取必须严格按照制度和规定执行。
3.学校必须定期对留学生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4.留学生在使用经费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表格。
5.学校必须做好资金的安全保管和管理工作,防止资金流失或遗失。
6.学校必须承担起对留学生的经费管理职责,当留学生经费管理出现问题时,要采取及时有效的管理措施。
总结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管机制,可以保持经费的安全和正确使用,帮助留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留学生在国际上的学术和人才水平,推进国际交流和合作。
关于国家公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改革实施办法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改革实施办法根据教财司函〔2012〕306号文件《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发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采用如下标准:
一、对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政府互换协议派出人员),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规定在国内先预发三个月的生活费,剩余资助的生活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发放。
对于英国、美国等存在地区差异的国家,一律按照留学身份所对应的最低生活费资助标准进行发放,不足部分由国外管理单位补足。
二、对于所赴国家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名单见附表),实行按留学期限划分,生活费采用不同方式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补发规定如下:回国补发剩余资助的生活费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供如下材料:(1)护照原件;(2)留学资格证书、报到证复印件、留学人员回国证明(由驻外使馆开具);(3)每季度的学习报告首页复印件;(4)驻外使(领)馆出
具的回国鉴定意见(其中注明留学人员基本信息、留学单位所属管区、生活费发放情况-发放标准、已发数额和未发放数额等信息);(5)出入境记录。
补发时,一般以规定标准的外币形式发放。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
2012年12月12日
附表:《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国家名单》。
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报支管理规定(精品)
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报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促进经费合理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费用报支审批
因公出国(境)是指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所形成的各类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奖学金等公用资金,以及由国内外其他经费资助,出国(境)进修学习、合作科研、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讲学等学术活动。
根据《XX大学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出国(境)人员报支费用,须提供出国(境)前经学校审批的“XX大学职工出国(境)申请表”。
无审批手续的,财务部门不予报支出国(境)期间的相关费用。
二、费用报支内容
因公出国(境)费用报支内容主要包括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公杂费是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
开支标准不得突破“XX大学职工出国(境)申请表”中的“费用分项目预算”,在国(境)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
确因特殊情况超预算或确需赠送礼品、发生宴请的,需说明详细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用汇管理
根据《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XX省《XX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外汇财务管理办法》和XX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用汇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须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的,出国(境)人员应在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四、经批准持私人护照因公出国(境)的费用报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有关规定自XXXX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是指由中国政府出资资助的留学项目,旨在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为了保障公派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国家对公派留学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包括生活费、学费、国际往返机票费用以及其他
相关费用。
其中,生活费根据留学目的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按月发放。
学费方面,国家将按照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学费标准进行补助。
国际往返机票费用则由国家统一安排购买,而其他相关费用如医疗保险费、教材费等也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资助。
其次,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还考虑了留学生的家庭情况和个人特殊情况。
对
于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学生,国家将给予额外的生活补贴,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留学生,国家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再次,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还规定了留学期间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国家将对
公派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和监督,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合理有效。
同时,留学生也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留学协议,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状态。
总的来说,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留学生的基本权益和提高留学质
量而设立的。
国家将根据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供相应的资助和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回国后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所有公派留学生能够珍惜这一难得的机会,努力学习,成为国家和民族的栋梁之才。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国际合作和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所)、机关部(处)以及参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单位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或项目)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单位应当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出国任务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进出国留学事业进展,国家设立出国留学专项经费。
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拜访、沟通,嘉奖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以及开展留学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按照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公正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沟通、科研的人员。
第四条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和要求,确定经费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保障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留学政策,提出下一年度出国留学工作方案,拟定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于每年编制预算前,报教导部、财政部。
第六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导部留学服务中央和担当组织管理任务的其他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工作方案,根据中心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编制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
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应该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一)享受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预计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和业务费用开支标准;(三)各项收入预计规模;(四)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状况。
第九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该严格执行,普通不予调节。
确需调节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状况,根据财政部、教导部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应该真切、精确、准时、完整。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各单位应编制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教导部、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出国留学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根据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csc公派留学资助标准
csc公派留学资助标准CSC公派留学资助标准。
CSC(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作为中国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致力于推动中国留学事业的发展,为优秀的中国学子提供公派留学资助。
公派留学是指由政府出资、组织和管理的留学项目,旨在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公派留学资助标准是公派留学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申请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下面将详细介绍CSC公派留学资助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CSC公派留学资助标准包括经费资助和其他支持措施。
经费资助主要包括学费、生活费和往返国际旅费。
学费方面,CSC将根据留学国家或地区的学费水平进行资助,以保障留学生的学习需求。
生活费方面,CSC将根据留学国家或地区的生活费水平进行资助,以保障留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
往返国际旅费方面,CSC将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资助,以保障留学生的出行需求。
除经费资助外,CSC还会提供其他支持措施,例如医疗保险、学术交流等。
其次,CSC公派留学资助标准还包括申请条件和资助期限。
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学历要求、语言要求、专业要求等。
学历要求是指申请者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以满足留学项目的学术要求。
语言要求是指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以保障在留学国家或地区的学习和生活需求。
专业要求是指申请者需要具备与留学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以满足留学项目的学术要求。
资助期限是指CSC公派留学资助的时间范围,一般包括学习期限和研究期限。
最后,CSC公派留学资助标准还包括申请流程和资助管理。
申请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准备、申请递交、面试评审等。
申请材料准备是指申请者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例如个人简历、学术成绩单、研究计划书等。
申请递交是指申请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申请材料递交给CSC。
面试评审是指CSC将对申请者进行面试评审,以确定最终的资助名单。
资助管理是指CSC将对获得资助的留学生进行资助管理,包括资金发放、学习和生活指导等。
总之,CSC公派留学资助标准是CSC公派留学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申请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
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公派出国留学是指由政府或相关机构资助的学生前往国外学习、研究或交流的项目。
针对公派出国留学,各国都有一定的资助标准,以确保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以下是我国公派出国留学资助的一般标准。
一、学费。
公派出国留学资助的学费标准一般包括学校的学费、杂费以及一定的生活费。
学费标准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校和专业而有所不同,一般由相关教育部门或机构制定并公布。
学费资助标准应当覆盖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全部学费支出,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二、生活费。
公派出国留学生的生活费资助标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生活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以及学生在国外的基本生活需求。
生活费资助标准应当包括食宿、交通、通讯、医疗等各方面的支出,以保障学生在国外的基本生活质量。
三、医疗保障。
公派出国留学生在国外期间的医疗保障也是资助标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资助标准应当包括学生在国外的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一定的医疗救助金,以应对学生在国外可能遇到的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
确保学生在国外期间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救助。
四、学习和科研支持。
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还应当包括学生在国外学习和科研方面的支持。
这包括学生在国外期间可能需要购买的学习用书、参加学术会议、进行科研实验等支出。
资助标准应当覆盖学生在国外进行学习和科研活动所需的各项支出,以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和科研任务。
五、其他支出。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还应当包括一些其他可能的支出,比如签证费、国际交通费、学生回国探亲的交通费用等。
这些支出也是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可避免的,资助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这些支出,以保障学生在国外期间的各项需求。
综上所述,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应当全面、合理地考虑到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各项支出,确保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并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各国和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资助标准,以更好地服务于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学生。
学校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出境经费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外交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经费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
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开支,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
第四条国际差旅费包括出国(境)人员从我国境内出发至目的国的往返国际机票费用。
出国(境)人员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和航班,优先选择国内航空公司执飞的航班。
第五条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住宿费用。
出国(境)人员应当选择经济合理的住宿,住宿标准不得高于目的国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伙食费用。
出国(境)人员应当合理安排伙食,不得浪费。
伙食费标准不得高于目的国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通讯费、交通费、小额零星费用等。
出国(境)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公杂费用,不得浪费。
公杂费标准不得高于目的国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出国(境)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出国(境)人员的人数和天数。
不得擅自增加出国(境)人员的人数或天数。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出国(境)经费审批制度。
出国(境)人员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出国(境)。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出国(境)经费报销制度。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当及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国(境)任务批准文件、费用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出国(境)经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出国(境)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调整。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1992]49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28日教财(1992)4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院校:现将《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分配进入各有关高等院校学习的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有关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财政年度拨给有关学校,实行“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其具体标准及管理规定如下:一、生活费1.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按本规定发给每人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以下简称“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每月的伙食费用及有关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
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学习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每人每月另加发30元的伙食补助费。
对在广东、福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七省(区)学习的奖学金生,发给适当的地区补助费。
具体标准为:广东、福建每人每月30元,其它五省区每人每月10元。
3.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发给,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是指由中国政府出资,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资助,赴国外高等学府学习,以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
为了规范公派留学资助标准,确保公派留学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国家对公派留学资助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公派留学资助标准主要包括学费、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学费是指公派留学生在国外高校就读期间的学习费用,包括学费、教材费、实验费等。
生活费是指公派留学生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包括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等。
其他费用是指公派留学期间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医疗保险费、国际旅费等。
其次,公派留学资助标准根据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物价水平和汇率确定。
具体来说,国家将公派留学生的生活费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物价水平和汇率进行合理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同时,国家还会根据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学费标准确定学费资助标准,确保公派留学生的学费能够得到充分资助。
此外,公派留学资助标准还对公派留学生的其他费用进行了规定。
国家将根据公派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费用的资助标准,并对其他费用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标准是根据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的,旨在确保公派留学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国家将继续加强对公派留学资助标准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公派留学资助标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为公派留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财政部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颁布时间:2001-7-20发文单位:财政部外交部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预算管理,简化核算手续,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对《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
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是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1987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外交部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是为保证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的基本生活、学习以及管理留学人员的工作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的需要而拨给的专项资金。
这项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是整个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特点,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精打细算,计划开支,认真管好用好。
要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留学人员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是管理留学人员经费的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由主持教育处(组)工作的参赞或教育组长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
会计工作人员在参赞或教育组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依据正确的数据,认真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收支;(二)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预测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考核使用效益,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及时提出建议;(三)按照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正确地进行财务会计监督,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维护财经纪律;(四)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切实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研究制订财务会计具体管理办法;(六)调查、了解并反映驻在国教育经费管理方面的情况,并及时请示汇报工作。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规定规定
出国留学经费管理规定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生开始考虑出国留学。
然而,出国留学经费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因为它涉及到家庭的经济实力、学生的人生规划、国家的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
为了保障出国留学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各大高校和教育部门都颁布了相关规定,并对学生进行具体的指导和监督。
本文将就出国留学经费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1. 经费来源出国留学经费一般包括学费、生活费、机票费等,其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1 国家资助国家鼓励优秀学生出国留学,对于一些生源单一、不占太多特殊待遇的地区或高校,如甘肃、宁夏、贵州等,实施留学资助政策可以鼓励这些地方和高校的本科毕业生积极考取研究生、出国留学等,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人才流动和城乡经济的发展。
因此,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各类国家资助项目,如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奖学金”等。
1.2 高校资助除了国家资助之外,学生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所在高校的留学资助项目,如国家级、省级、校级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
1.3 学生自筹学生可以通过自己或家人的储蓄、借款等方式来筹集出国留学经费。
2. 学生出国留学经费管理规定为保障出国留学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各大高校和教育部门都颁布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经费预算在出国留学前,学校或者家庭应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留学计划和经费预算,将留学费用分解为学费、生活费、机票费等项,防止经费超支或不足。
2.2 经费管理学校或经济管理部门应设立留学经费专项账户,对学生出国留学经费进行管理。
对于国家、高校资助的留学项目,经费应由招生单位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对于自筹经费的学生,专项账户应由学生或其家人负责管理,由学生或其家人承担相关责任。
2.3 经费使用出国留学经费主要用于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机票费等,学生在使用经费时应按照经费预算进行,尽可能地减少浪费和不必要的花费。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85]第259号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财文字[1985]第259号)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如下:一、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费(包括购买服装、衣箱、生活用品、小纪念品等费用)(一)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类别热带温带寒带大学生700元800元900元研究生750元850元950元进修人员700元800元900元(二)衣物补助费,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大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学习期满和中途回国者,衣物归本人。
已领衣物补助费,但又决定不出国者,应退还全部衣物补助费;如已制装,应将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处理给本人。
中途回国休假的,不再补发衣物补助费。
二、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
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
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
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是指由中国政府出资资助我国公民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学习、进修、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活动。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是根据我国对外交流合作的需要和财政资金的实际情况,结合留学项目的特点和国外生活成本等因素,制定出的具体资助政策和标准。
以下是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学费和杂费。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中包括学费和杂费的资助。
学费是指留学生在国外高等学府学习期间需要缴纳的学习费用,包括注册费、学杂费、教材费等。
杂费是指留学生在国外生活期间的一些基本生活费用,如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对学费和杂费的资助一般会根据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生活成本和学校的收费标准来确定,以保障留学生在国外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二、生活补助。
除了学费和杂费外,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还包括生活补助的资助。
生活补助是指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包括食宿、交通、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一般会根据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生活水平和通胀情况来确定生活补助的标准,以保障留学生在国外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医疗保险。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还包括医疗保险的资助。
医疗保险是指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看病、购药、住院等方面的费用。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一般会要求留学生在出国前购买医疗保险,以保障留学生在国外的医疗需求。
四、其他费用。
除了上述费用外,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还可能包括其他费用的资助,如国际交通费、签证费、学术交流费等。
这些费用的资助标准一般会根据留学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国家政策来确定。
总之,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是为了保障我国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提高我国留学生的国际竞争力和综合素质,促进我国对外交流合作的需要而设立的。
希望广大留学生能够充分了解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使用,做好出国留学前的准备工作,为我国的对外交流合作做出积极贡献。
公费留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费留学管理,提高国家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国际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费留学,是指由国家或者地方财政出资,派遣我国公民赴国外(境)接受高等教育、科研培训或者从事其他学术交流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公费留学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留学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二)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培养高素质人才;(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选拔和考核;(四)坚持效益优先,提高留学资金使用效率;(五)坚持安全第一,保障留学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公费留学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费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公费留学选派对象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的公民。
第六条公费留学选派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较强的科研能力;(三)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能够适应国外学习和研究环境;(四)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国外学习和研究环境。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公费留学选派对象:(一)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二)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三)有其他不宜出国留学情形的。
第三章选派程序第八条公费留学选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选派计划。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人才培养需求,制定公费留学选派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发布选派公告。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布选派公告,明确选派对象、条件、程序和要求。
(三)组织报名。
公费留学自己还承担多少费用
公费留学自己还承担多少费用申请了公费留学,并不是就以为大家留学就免费了,还是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的开销的,需要大家提前了解。
和来一起看看公费留学自己还承担多少费用?1.公费留学需要自己承担费用吗一般不需要自己承担费用。
公费留学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安置费、交际费等,具体资助标准按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通常国家给的费用足够你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开支的。
2.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1、国家公派的公费留学一般涵盖了留学人员在国外的所有费用,而且只要花销正常,基本还有剩余,通常不需要承担其他费用。
2、个人申请的公费留学对于个人申请的公费交换留学,规定是在学习期间不用支付对方大学的学费,每个月还有生活费,但是留学人员需要支付国内的学费。
留学人员出国之前一般需要向国内大学支付1万多的交流金。
3.公费留学自己准备多少费用好足够的娱乐性方面的费用好,以每月500美元计。
虽然说公费留学国家已经为你安排好了充足的留学生活和学习的费用,但却不包含你想在留学国家旅游、娱乐的费用,因此你可以准备好足够的钱,以便于自己在留学国家那边的娱乐方面的必要开支。
4.公费留学费用注意事项1、公费留学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
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2、公费留学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按留学人员抵、离驻外使领馆之日计发,不足全月的按日计算。
3、各类留学人员生活包干费标准,由使领馆研究方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按月或按季将生活费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一、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1. 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2. 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3. 博士后留学期限为3-24个月;4. 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邀请信为准;5. 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6. 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的学制为准;7. 联合培养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留学期限为3-12个月;8. 本科插班生(攻读学士学位期间赴国外学习、毕业设计或实习等)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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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如下:
一、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费(包括购买服装、衣箱、生活用品、小纪念品等费用)
(一)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
类别热带温带寒带
大学生700元800元900元
研究生750元850元950元
进修人员700元800元900元
(二)衣物补助费,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大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学习期满和中途回国者,衣物归本人。
已领衣物补助费,但又决定不出国者,应退还全部衣物补助费;如已制装,应将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处理给本人。
中途回国休假的,不再补发衣物补助费。
二、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
(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
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
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
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
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各类留学人员生活包干费标准,由使领馆研究方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按月或按季将生活费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当地生活用品(含房租)物价指数升降幅度在10%以上的,使领馆可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行。
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按留学人员抵、离驻外使领馆之日计发,不足全月的按日计算。
(三)国外生活非包干项目,包括学杂费、回国及休假旅费、医疗费和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及因公到使领馆车费等。
其中,医疗费可以根据所在国情况及国内公费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实报实销或由使领馆组织合作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
留学人员到学习地区确需购买被褥装备和炊事生活用品的,其费用由使领馆根据所在国情况,一次发给本人掌握使用。
三、国际旅费
(一)留学人员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和旅途零星外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
(二)留学人员学习期满,按期回国的机票(或车、船票)由使领馆提供;未经批准,不按期回国或不按使领馆指定路线回国的,其回国旅费或绕道旅费由留学人员自理。
四、其他费用
(一)经使领馆批准组织的留学人员集体活动(如国庆、新年、春节),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这部分费用按留学人员国外生活包干费标准的5‰至10‰编列预算,由使领馆统一掌握使用。
(二)留学人员按规定回国休假期间,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停发。
往返国际旅费由使领馆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个人行李超重费自理。
国内从报到地点到探亲地点的往返车、船费,按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是由原单位发工资的,向原工作单位报销;凡不领工资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报销,并按每人每日一元五角发给生活补助费。
其余各种开支由本人自理。
(三)留学人员自费回国休假的,国际、国内旅费和其他费用均由留学人员自理。
五、留学人员所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凡属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通过
两国政府或团体、组织、双边或多边对等交换奖学金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方面赠予我国政府或单位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
以上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学习和生活等全部费用。
其中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低于同类留学人员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
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办。
(二)在出国前已取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出国机票(车、船票)、衣物补助费、旅途零星外汇由留学人员自理。
出国后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衣物补助费一般不再归还。
如到达所在国后,对方可报销出国旅费者,应将此款归还使领馆。
回国旅费自理,不足的,由使领馆补足。
(三)留学人员出国后在国家资助的期限内因学习、科研成绩优秀而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资助费的,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时停发国家资助。
但对所获得的奖学金或资助费低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除由使领馆补足外,再给予适当奖励;相当或略高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也给予适当奖励。
以上奖励部分在本人所得奖学金或资助费的25%以内掌握,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使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享受国家公费期满以后,奖励部分停发。
到国外后凡经个人努力取得对方减免学费(有的国家称实验费)的留学人员,使领馆可视情况给相当于减免费用的10%,以资鼓励。
(四)国家选派的大学生、研究生的业余劳动所得,如假期开展勤工俭学的收入、稿费等;进修入员得到的对方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收入,如奖金、国际会议费、临时讲座报酬以及保健津贴、野外作业补贴、专业实习报酬等,一律由本人支配。
(五)享受国家公费或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既要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又要保持我出国人员的尊严。
在经费使用上,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在国外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需要,保证对外学术交往的需要。
提倡和鼓励他们用节余外汇购买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用品和书籍、资料,以利回国后继续进行科研、教学工作。
六、国内工资
?工龄在两年以上的进修人员和大学(含大专)毕业后工作五年以上出国攻读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人员,硕士毕业后工作两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包括经批准在国外由进修生转为研究生的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回国后不再归还。
七、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筹资金派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
各部门派出的实习培训等人员的费用开支,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通过其他渠道派出的各类留学人员的经费开支办法,可参照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管部门自行制订。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费用,按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
国务院和各部门、各地区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以前的费用开支(包括国内工资),仍按一九八0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处理
办法的请示》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