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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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制定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食品经营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部。

(四)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大学行政法考试练习题及答案211

大学行政法考试练习题及答案211

大学行政法考试练习题及答案2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属于,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A)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9号)B)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C)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D)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消字[2006]第5号)答案:D解析:2.[单选题]下列行政强制措施属于间接执行性强制措施的是( )。

A)查封、扣押B)强制检疫C)冻结、划拨D)执行罚答案:D解析:3.[单选题]对某市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个所述机关管辖A)该县公安局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人民政府答案:A解析:4.[单选题]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A)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B)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C)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改判D)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答案:D解析:5.[单选题]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 )。

A)责令其受理B)告知申请人向法院诉讼C)不予受理D)转交同级人民政府受理答案:A解析:6.[单选题]下列( )类情形引发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A)宋某对派出所调解民事纠纷不服B)张某的朋友被公安机关处罚款2000元,张某认为不公正,遂起诉C)钱某对被公安分局罚款2000元不服,遂以原办案单位某派出所为被告起诉D)李某被某区公安分局处罚款2000元,后经某市公安局复议变更为罚款500元,李某不服,遂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诉讼答案:D解析:7.[单选题]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省工商局近日对《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已于2011年2月17日省工商局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贯彻执行明确以下要求:一、要进一步理顺食品流通属地监管体制。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在省工商局核名的食品经营者,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许可和实施监管,也可以授权派出机构发放和监管。

县级工商局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许可和实施监管,也可以授权基层工商分局(所)发放和监管。

对于申办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要主动指导、协助其申请办理许可。

二、要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发放范围。

食品经营者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要进一步规范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材料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外,应包括单独的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还应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合格成绩单。

四、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

要依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统一归档、集中管理”的要求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并做到装订规范,专人负责,妥善保存。

有条件的应当立即着手建立电子档案库,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五、要进一步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底有啥区别

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底有啥区别

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底有啥区别?
食品流通许可证,可以对食品的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的程序和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

食品经营者需要坚持先证后照的原则,没有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之前,不可以办注册登记的相关手续。

2015.10.1,国家颁布实施《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证代替食品流通许可证,也就是说,两者是一回事,是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
2009年6月1日,中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也意味着原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法》正式启用《食品流通许可证》,取代之前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1],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以及许可证的管理等等,进行全面的规定。

其中附则第四十条明确说明: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

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下列情形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三)销售食用农产品;(四)经营保健食品;(五)经营食品添加剂;(六)铁路运营区域内经营食品;(七)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服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管理机关.市、1--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

具体的许可发放权限,由省各直属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第四条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实行食品经营安全责任承诺制度,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五条食品经营者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具有与其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与食品包装、贮存、经营相适应的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个人生活空间分隔,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产品;(四)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

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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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thread-420003-1-1.html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81号)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3.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0第13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质检总局令第20号)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公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号令)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法律法规汇编2003.10/viewthread.php?tid=356794目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2)消毒管理办法 (37)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47)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50)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57)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62)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68)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7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0)第二部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89)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9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96)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 (10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102)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47)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58)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70)第三部分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 (180)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80)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 (183)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83)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 (185)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 (18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5号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12号 (190)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192)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 (19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194)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197)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198)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199)卫生部关于规范已获批准的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原料备案或变更申请的通知201卫生部关于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3)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204)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 (209)评审规定的通知 (209)卫生部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211)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 (212)卫生部关于暂不受理以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 (213)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21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保健食品初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215)关于碘制品和加碘食品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通知 (215)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 (217)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 (218)批件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218)卫生部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219)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221)卫生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有关实施配套文件的通知 (231)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 (232)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通知 (232)卫生部关于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234)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34)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35)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 (235)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 (236)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3号) (236)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39)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 (245)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 (245)生部法监司关于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消毒剂 (246)和消毒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 (247)有关问题的批复 (247)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 (24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9)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7号)250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251)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 (253)有关问题的通知 (25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 (256)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57)第四部分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260)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 (280)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 (29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5号 (29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6号公告 (29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97)2005年第9号 (297)卫监督发[2005]191号 (297)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98)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30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315)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 (321)卫生部关于暂停销售“梦的妮养颜祛斑霜”的紧急通知 (322)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323)卫生部关于2005年祛斑等三类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324)卫生部关于发布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作为 (326)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2号 (327)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330)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331)卫生部关于2005年植物油和水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332)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糖济可胶囊”等 (334)卫生部通报2005年抗抑菌剂监督抽检情况 (338)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39)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345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34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清单(2009年7月份)(1).rar/viewthread.php?tid=356604。

食品厂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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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第81号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3.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2010第130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质检总局令第20号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88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43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质检总局令第7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总局2010年第81公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号令国家健康相关产品法律法规汇编2003.10目录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2)消毒管理办法 (37)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47)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50)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57)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62)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68)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7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0)第二部分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章程 (89)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92)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96)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 (101)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102)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47)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58)卫生部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170)第三部分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 (180)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80)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相关产品 (183)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83)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 (185)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通知 (18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5号 (19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12号 (190)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192)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 (19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194)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 (197)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198)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 (199)卫生部关于规范已获批准的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原料备案或变更申请的通知201卫生部关于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3)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204)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 (209)评审规定的通知 (209)卫生部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 (211)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 (212)卫生部关于暂不受理以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知 (213)卫生部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的通知 (21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保健食品初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215)关于碘制品和加碘食品清理整顿工作情况的通知 (215)卫生部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 (217)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 (218)批件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218)卫生部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219)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通知 (221)卫生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消毒管理办法有关实施配套文件的通知 (231)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 (232)卫生部关于新的消毒管理办法实施前有关管理问题通知 (232)卫生部关于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234)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34)卫生部关于停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35)过氧乙酸消毒剂的通知 (235)卫生部关于增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中一次性使用 (236)医疗用品名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3号 (236)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39)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 (245)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 (245)生部法监司关于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消毒剂 (246)和消毒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 (246)卫生部关于消毒剂及抗菌卫生用品原料使用 (247)有关问题的批复 (247)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 (24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49)卫生部关于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7号250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 (251)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 (253)有关问题的通知 (253)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 (256)卫生部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257)第四部分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260)卫生部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申报与受理规定 (280)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 (29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5号 (29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16号公告 (29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97)2005年第9号 (297)卫监督发2005191号 (297)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298)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 (30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315)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 (321)卫生部关于暂停销售“梦的妮养颜祛斑霜”的紧急通知 (322)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程序的通知 (323)卫生部关于2005年祛斑等三类化妆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324)卫生部关于发布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作为 (326)关于加强罂粟籽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5年第2号 (327)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废旧金属易拉罐重新灌装食品饮料的批复 (330)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331)卫生部关于2005年植物油和水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332)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糖济可胶囊”等 (334)卫生部通报2005年抗抑菌剂监督抽检情况 (338)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339)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通知345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348)。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今年6月1日开始,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都应到工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不需再到卫生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指引如下: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4.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6.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9.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审验后退回。

二、办理要求(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程序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一般要经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工商机关现场核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尖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尖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制定了(以下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矢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矢,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尖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尖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尖;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尖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矢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题200道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题200道

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竞赛题库一、《食品安全法》1、在什么情况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食品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答案: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2、在什么情况下,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答案: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3、根据有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多远的距离?(答案:25米)4、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哪两种交叉污染?(答案: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5、在食品运输过程中,也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食品与什么物品一同运输?(答案:有毒、有害物品)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什么样的售货工具?(答案:清洁、无毒)7、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什么标准?(答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8、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什么要求?(答案:对人体安全、无害)9、生产、销售“地沟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什么禁止性规定?(答案: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10、负责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是什么?(答案:质量监督部门)11、负责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是什么?(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负责实施餐饮服务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是什么?(答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主要审查四个方面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前三个方面是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设备和设施、人员和制度,第四个方面是什么?(答案: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14、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通过良好生产规范认证。

请问:良好生产规范的英文缩写是什么?(答案:GMP)15、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并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度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度一、概述食品流通许可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发放的食品经营者流通食品的合法凭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制度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进行规范和统一。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食品流通市场秩序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机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机构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构,同时,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具体承担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与管理的机构。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 食品经营者应当是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且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2. 食品经营者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3. 食品经营者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流通工具和设备;4. 食品经营者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流通管理制度和能力;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 食品经营者携带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手续;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签发食品流通许可证;4. 食品经营者持证经营。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管理1.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需重新办理;2.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挂证经营单位发生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手续;3.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挂证经营单位发生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手续;4. 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未办理续期手续,将被注销。

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监督和检查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持有者进行食品流通行为的抽查,依法处理违规行为;3. 对于发现食品流通许可证持有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吊销。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 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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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 理。如:小摊贩、小餐饮等。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34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 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请,输注入您明的更文正字对日期。
2.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与受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药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做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 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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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
1.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 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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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共7章44条,是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09年7月3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证范围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注:特殊膳食食品和其他食品国家尚在制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办理条件1、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报材料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的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5、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7、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须提交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8、已获取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的企业,应提供证书复印件;五、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单位中小型大米生产加工企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其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2015年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16号令和第17号令,两局令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

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破解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一、坚持简政放权。

一是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

二是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二、明确许可原则。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三、实施分类许可。

一是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31个类别。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文件、档案、案卷、网络信息系统等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主要包括:(一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二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五有关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的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及处置情况;(六其它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反馈并确认一致的,属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布范围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和管理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监管部门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工作制度,并明确相关工作机制。

接到其他监管部门通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信息依据职责进行处理。

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获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下, 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拟定信息公布方案,并按照信息公布方案的分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

国家⼯商⾏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商⾏政管理局;为了进⼀步加强⾷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品等产品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消费安全,现就⼯商⾏政管理机关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深⼊学习宣传《特别规定》,进⼀步增强⼯商执法⼈员和⾷品等产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学习,提⾼思想认识。

《特别规定》进⼀步明确了⽣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作⼈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是⼀部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法规,对于加强⾷品等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品等产品的违法⾏为,切实保障⼈民群众的⾝体健康和⽣命安全,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都具有⼗分重要的现实作⽤和深远的意义。

各级⼯商⾏政管理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特别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各级⼯商⾏政管理机关执法⼈员和⼴⼤⾷品等产品经营者深⼊学习《特别规定》,进⼀步提⾼对贯彻《特别规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

(⼆)加⼤教育培训⼒度,全⾯领会精神实质。

各级⼯商⾏政管理机关要加⼤对落实《特别规定》的教育培训⼒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等多种⽅式⽅法,集中时间对⼯商执法⼈员进⾏专题培训。

省和市、县⼯商机关既要抓好本级⼯商⼲部的培训,⼜要抓好本地区基层⼯商所全员培训和⼀线执法⾻⼲的专题培训。

总局将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省级⼯商局主管领导和处长进⾏培训。

教育培训要突出重点,不仅要全⾯学习掌握《特别规定》的每⼀项具体条⽂,⽽且要深刻领会《特别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特别规定》的特点和主要内容,紧紧把握《特别规定》的适⽤范围,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尤其要弄清《特别规定》与《产品质量法》、《⾷品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切实做到全⾯掌握、综合运⽤、依法⾏政。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的撤消、注销、吊销、撤回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的撤消、注销、吊销、撤回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的撤消、注销、吊销、撤回作者:陈骥来源:《中国市场》2009年第38期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必须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配套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由于流通环节上连生产领域,下接消费领域,所以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各类市场主体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各界关切、领导同志关怀。

应广大读者之邀,本刊特地约请有关同志撰写了食品流通许可专题研究材料。

证件的注销、吊销、撤销、撤回是立法中常用的几个词语,尤其是“注销”、“吊销”、“撤销”因含义较为相近,最容易出现混淆。

而对“撤回”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食品流通许可证》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许可证件,在相关规定中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多有涉及,因此明晰它们各自的含义和使用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章重点研究《食品流通许可证》中涉及的撤销、注销、吊销和撤回的含义、概念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和四个词语的相关使用规则。

一、关于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基本含义据不完全统计,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体系中,使用频次最高的是“撤销”,其次是“吊销”,再次是“注销”,使用“撤回”则相对少很多。

其中,共有85件法律法规使用了撤销,共有75件法律法规使用了“吊销”,共有30件法律法规使用了“注销”,对使用“撤回”没有作统计。

(一)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含义辨析《新华字典(第10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商务印书馆2007年)、《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2005年)和中对“注销”、“吊销”、“撤销”、“撤回”作出了相对权威的解释。

《新华字典(第10版)》对“注、吊、撤、销、回”等几个单一汉字的注释分别是:1关于“注”,有六重含义:(1)灌进去:注入、注射,大雨如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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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工商办字〔2010〕247号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11.农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公布)12.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13.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14.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公布)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16.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17.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18.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修订)19.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20.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公布)23.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4.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5.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6.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1997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5号公布)27.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28.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29.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30.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31.商标代理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1号公布 2009年11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一次修订 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二次修订)3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2号公布)3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3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35.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36.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37.商标评审规则(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 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修订)38.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39.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4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4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4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43.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44.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45.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46.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47.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48.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49.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5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51.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5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53.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5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5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56.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57.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公布)5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59.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60.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4号公布)61.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10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6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6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6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6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6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6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68.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69.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70.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7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72.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73.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7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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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 号《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第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

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许可的变更及注销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第二十七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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