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人权法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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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法院
★ 宪章机构
A.一般性人权机构
❒ 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 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劳工组织)
B.专职性人权机构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Human Rights Council)
▽ 特别程序
国别报告(country mandates)
❒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

❒ 禁止酷刑委员会(CAT)及其预防酷刑小组委员会 人
(SCP )

❒ 儿童权利委员会(CRC)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MWC)
❒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CED)
❒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CRPD)
Composition of the treaty bodies
(2)确定难民地位的标准:主观与客观条件 (3)难民的待遇:不推回原则
8.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
❒ 《禁止酷刑公约》(CAT) 及2002年任择议定书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ICED )
9.发展与和平的权利
❒ 《发展权利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0.其他方面的人权
❒2007年《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 ❒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 性公约》 ❒1989年《土著和部落民族公约》
三、区域性人权文书
❒《欧洲人权公约》 ❒《美洲人权公约》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第三节 国际人权法的实施机制
一、国际人权法的国际实施
1. 国际人权机构
宪章机构
(1)普遍性人权机构
人权条约机构
(2)区域性人权机构
❒欧洲人权法院 ❒美洲人权委员会与美洲人权法院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与非洲人
集体人权
(1)人民自决权和自然资源主权
不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
分 际公约》第6--15条
割 (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第6--27条
二、专门性人权文书
1. 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罪
1948年 《防止 及惩 治灭 绝种 族罪 公约》
❒资产阶级革命及其立法
◆天赋人权
❒初步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国际联盟
❒全面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联合国
三、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 政原则
❒辨证统一、密切联系
第二节 国际人权法的内容
cor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treaties
❒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 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 际公约》 ❒2006 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6年《残疾人权利公约》
Reporting periodicities under the treaties
Treaty ICERD
ICESCR ICCPR
CEDAW CAT CRC
ICRMW CRC-OPSC CRC-OPAC
Initial report within 1 year
Periodic reports every 2 years
Art.4, Each State Party shall allow visi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esent Protocol, by the mechanisms referred to in articles 2 and 3 to any place under its jurisdiction and control where persons are or may be deprived of their liberty, either by virtue of an order given by a public authority or at its instigation or with its consent or acquiescence . These visits shall be undertaken with a view to strengthening, if necessary, the protection of these persons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special procedures)
专题报告(thematic mandates) 人权理事会咨询委员会
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
秘书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职能
★人权条约机构
❒ 人权事务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ttee)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
2. 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1)报告制度:主要措施
UN秘书长 委员会
初次报告(initial report) 定期报告(periodic report)
其他报告
缔约国承诺于本公约对其本国开始生效后一年内,及 其后每两年,并凡遇委员会请求时,就其所采用的实施本 公约各项规定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向联合国 秘书长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得请缔约国递送 进一步的情报。
—— CED
(6)普遍定期审查(UPR )
(7)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
来文工作组(WGC) 情势工作组(WGS)
联合国“1503程序”
二、国际人权法的国内实施
1.实施义务 立法措施
2.实施措施 司法措施
3.限制
行政措施
★克减权
❒ 第4条第1款:如经当局正式宣布紧急状态危及本国,本公
约缔约国得在此种危急情势绝对必要之限度内,采取措施,减免履行
❒第2条:以不违反第一条的规定为限,凡声称其在 公约规定下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的个人,如对可以运用的国 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得向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由 委员会审查。
❒第5条第2款:委员会不得审查任何个人来文,除非 已断定:
(丑)该个人对可以运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 但如补救办法的实施有不合理的拖延,则不在此限。
CED CRPD
2 years 2 years
4 years
(2)国家间指控制度(inter-state complaints)
❒ 任择性条款;用尽当地救济
第41条:缔约国得随时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一缔 约国指称另一缔约国不履行本公约义务之来文。依本条规定 而递送之来文,必须为曾声明其本身承认委员会有权之缔约 国所提出方得予以接受并审查。如来文关涉未作此种声明之 缔约国,委员会不得接受之(ICCPR)
程序
委员会斡旋
友好解决
报告书
NO 斡 旋
5人
和解委员会
国家同意
事实与解决办法 Y 事实结论与意见 N
12 月 报告书
转 送
审议 未完
审议案件之情形
关系缔约国
(3)个人申诉制度(individual complaints )
★任择议定书或任择性条款;用尽当地救济
❒第1条:成为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公约缔约国承认人 权事务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 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人的来文。来文所涉 公约缔约国如非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委员会不得予以接受。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调查程序(inquiry procedure )
❒第20条:如果禁止酷刑委员会收到可靠的情报,有确凿证 据证明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正经常施行酷刑,委员会应请该缔约国 合作研究该情报并对此予以说明。委员会如果认为有正当理由, 可以指派1名或1名以上成员进行秘密调查,并立即向委员会提 出报告。在缔约国的同意下,这种调查可以包括对其领土的访问。 委员会审查调查结果后,应将这些结果连同任何适合于当时形势 的意见或建议一起转交该有关缔约国。所有上述程序应是保密的。
—— CAT
❒ Art.1, The objective of the present Protocol is to establish a system of regular visits undertaken by independent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bodies to places where people are deprived of their liberty, in order to preven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精品 课程
国 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
际 法 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
第一节 概 述
一、人权与国际人权法概念
→人权: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
基本权利 普遍性和平等性
◆特征 相对性
特殊性与渐进性
→国际人权法的特征
❒ 权利享受者主要是个人 ❒ 发展之中 ❒ 与国际政治紧密联系
二、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
灭绝种族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 教团体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灭绝 种族 行为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 遭受严重伤害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 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 生育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2.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 3.禁止和消除歧视
-----《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
(5)紧急行动程
❒ 失踪者的亲属、他们的法律代表、律师或 任何得到其授权的人,以及任何拥有合法权益的其 他人,均可作为紧急事项,向委员会提出查找失踪 者的请求。委员会应请有关缔约国在委员会限定的 时间内,向其提供所查找人员境况的资料。(第30 条)
❒ 如果委员会收到的消息表明,有充分迹象 显示,某缔约国管辖下的领土正在发生大规模或有 组织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可向有关缔约国索取 一切有关资料,并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将问题紧急 提请联合国大会注意。 (第34条)
其依本公约所负之义务,但此种措施不得抵触其依国际法所负之其他
义务,亦不得引起纯粹以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阶级
为根Leabharlann Baidu之歧视。
❒不得克减的权利:
生命权,免于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的自由,免于奴役和强迫
劳 动的自由,免于因债务而被监禁的自由,禁止刑法的溯及效力,
7.难民权利(refugee)
(1)概念
❒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 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 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国 以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 者不具有国籍而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 或由于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
4.妇女和儿童权利
❒ 1952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 《儿童权利公约》(CRC)及其议定书
5.残疾人权利
❒《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 )
6.非居住国公民和移徙者的权利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 公约》 (ICPMW)
CERD HRC CERD
18 members 18 embers 18members
CEDAW CAT SCP
23 members 10 members 10 members
CRC
18 members
CMW
10 members
CED
10 members
CRPD
12 members
Members are elected for four-year terms. Elections for half of the embers are held every two years.
2 years 1 year
5 years 4 years
1 year 1 year 2 years 1 year 2 years 2 years
4 years 4 years 5 years 5 years 5 years or with next CRC report 5 years or with next CRC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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