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与车辆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
《车抵贷方案(1)》
《车抵贷方案(1)》第一篇:车抵贷方案(1)二手车质押贷款方案汽车质押借款的意义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
目前,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快速资金周转。
(汽车贬值快、交通事故影响车辆价值几率大,金融机构以汽车作为单一抵押方式发放贷款的方式相对较少,一般贷评估价5-8成。
)国内,银行一般不做汽车抵押贷款服务,这类服务普遍需要找民间的专业机构来申请办理。
譬如,汽车抵押贷款服务,是专门面向小企业、个体商户、创业者的一项短期小额信贷服务。
汽车质押贷款分押车与不押车两种贷款形式。
押车。
把车辆移交到公司、代为保管、有专门存放汽车的停车场,24小时有专人看管市场情况分析目前成都汽车保有量约400万辆,平均每月新车上户约5万户,仅次于北京,上海居全国第三位。
在庞大基数的基础上,为我们开展汽车质押贷款提供了可观的潜在客户群体。
办理车辆质押业务,在车辆的选择上,我们遵循两条:一、本地车,二、中低档轿车。
如果是私家车,需要查验的证件有。
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年检期内),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机动车辆险证,养路费缴费凭证,车辆使用费,本人签名的空白车辆过户表两张。
如果是单位所有车辆,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委托书,盖有单位公章的过户表两张。
证件用途,很多的诈骗案都是因为没有认真查验证件或者根本没有查验证件而上当受骗的。
认真审查客户车辆资料,可防范套牌车、盗抢车以及骗贷车流入我司,给我司造成内附事故。
查看这些证件还有一个作用,就是看看这辆车有没有违章记录,还有这个人有没有违章记录,如果顾客有很多违章记录就不做,如果顾客坚持,那么我们会让顾客先去缴纳违章的罚金。
查验证件,只是汽车质押的第一步,接下来要看看车况,评估价跟顾客商谈一下具体的贷款金额。
我们查看车况,上网查找对应厂商有没有推出新车型,或该车型新车有没有大幅降价,评估价格这些都要有所体现。
车辆抵押管理制度(二篇)
车辆抵押管理制度车辆抵押是指借款人将拥有的车辆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等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车辆抵押是一种常见的借款方式,它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快捷方便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风险控制的手段。
为了规范车辆抵押与管理,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制定车辆抵押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车辆抵押管理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车辆抵押的条件与限制。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车辆抵押业务时,必须要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车辆的抵押价值。
只有在借款人符合一定信用要求并且车辆具备足够抵押价值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车辆抵押贷款。
此外,车辆抵押贷款的额度也需根据车辆的价值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来确定。
第二,车辆抵押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车辆抵押过程中,借款人与金融机构需签订正式的抵押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该合同需包括抵押贷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并明确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违约责任和权益保护机制。
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需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三,车辆抵押的登记与监管。
车辆抵押贷款需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登记过程中,需详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抵押贷款的具体情况。
这样可以确保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也方便监管机构对车辆抵押业务进行有效监管。
第四,车辆抵押风险管理与处置。
车辆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是车辆抵押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金融机构需对车辆抵押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如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或车辆价值下跌,金融机构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保护自身的利益。
第五,车辆抵押贷款的利率和费用。
车辆抵押贷款的利率和费用是制定车辆抵押管理制度时需要考虑的要点。
金融机构需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程度确定贷款的利率水平,并公示相关费用信息,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车辆抵押管理制度是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利益的重要手段。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抵押与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实质性地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可以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
抵押的设立一般需要有书面形式,并依法进行登记。
抵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抵押财产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抵押登记能够公示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提醒第三人在与该财产有关的交易中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当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对不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涉及特定行业的动产抵押,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质押的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质押物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质押可以通过交付质押物的行为实现公示债权,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同样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特别是对于资金、证券等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抵押与质押的异同点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虽然都能提供债权人的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差异:1. 客体不同:抵押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押的客体主要是动产。
2. 形式要求不同:抵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而质押只需要书面形式。
3. 转让方式不同:抵押以债权人获得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为目的,而质押则是债权人获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车辆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车辆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1、方式不同。
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就是说车子仍由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就是说质押需要押车。
2、担保范围有差别。
抵押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了抵押担保范围以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贷款问题,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往往采用抵押或者质押的方式来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到底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车辆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带来相关问题的解答。
1、抵押与质押二者有什么区别呢(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营运车辆抵押贷款的风险及法律防范!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营运车辆抵押贷款的风险及法律防范营运车辆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车辆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国有车辆,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所谓营运车辆抵押贷款应当是指以营运车辆作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
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车辆拥有量的增加,车辆抵押贷款业务越来越多,营运车辆抵押权贷款所带来的风险也不能不引起银行及各金融机构的重视。
营运车辆抵押权的设定营运车辆抵押权的设定是指,抵押人同债权人通过订立合同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在抵押人所有的车辆或抵押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国有车辆上设立抵押担保这种负担。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营运车辆设定抵押权需要具备如下几个条件:抵押人应当真各在营运车辆上设定抵押权的主体资格抵押人车辆设定抵押权首先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人除对拟抵押车辆应挡享有相应的处分权外,还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抵押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有资格同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
拟抵押车辆必须属于可抵押财产《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车辆可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车辆:(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车辆。
根据该条之规定公民个人和非国有实体所有的车辆及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车辆一般都可以用于抵押。
但根据该法之第37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车辆不能用于抵押:(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车辆;(2)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车辆;(3)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车辆;(4)国家机关所有的车辆;(5)报废的车辆;(6)走私的车辆。
以上车辆或因所有权受到限制或因用于公益目的或因被限制流通而不得在其上设定抵押权。
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不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虽然不会导致抵押合同无效,但不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在将来主张抵押权时不利于举证和解决纠纷。
车辆质押规定
车辆质押规定一、概述车辆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名下的车辆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申请借款的一种担保方式。
为了确保质押担保的顺利进行,以下是车辆质押的具体规定。
二、车辆质押条件1. 车辆所有权:借款人必须是车辆的合法所有人,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车辆抵押价值:车辆抵押价值应当满足贷款机构的要求,一般以市场价值为依据。
3. 车辆状态:车辆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无重大事故及损坏。
4. 车辆保险:借款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车辆保险,并将贷款机构作为受益人。
三、车辆质押流程1.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贷款机构递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包括车辆所有权证明、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等。
2. 评估估价:贷款机构会对车辆进行评估,并确定其抵押价值。
3. 合同签订:双方根据贷款金额、利率等因素达成一致,并签订车辆质押合同。
4. 车辆登记:贷款机构将车辆信息登记到自有系统中,确保质押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5. 放款及质押:贷款机构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将贷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并将车辆作为质押物留存。
四、质押物保管与维护1. 质押合同约定: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质押物的保管责任,借款人需确保质押车辆的安全及完好。
2. 保险要求:借款人需按时缴纳符合要求的车辆保险费用,并将贷款机构列为受益人。
3. 维护责任:借款人需按照车辆维护保养的规定进行操作,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五、违约处理1. 还款逾期:借款人如发生还款逾期情况,贷款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质押物。
2. 质物处置:如借款人违约,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车辆,并从处置所得中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六、解除质押1. 还清贷款:借款人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清贷款本息后,贷款机构将解除对车辆的质押。
2. 异议申请:借款人认为可以解除质押的,可向贷款机构提出解除质押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风险提示1. 利率风险:贷款利率可能会根据市场状况发生变动,借款人需留意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北京市车抵押逾期纠纷案例分析
北京市车抵押逾期纠纷案例分析一、事实概要2015年9月28日,陈XX与魏XX签署了《北京市小客车挂牌指标使用协议》一份,约定魏XX将其名下的小客车指标给陈XX长期使用,陈XX支付使用费8.5万元。
2015年9月28日,陈XX购得奔驰轿车一辆,登记的所有人为魏XX。
费俊玮向唐虎威借款160万元并以涉案奔驰车提供担保,2016年6月1日,陈XX、费俊玮、唐虎威签订了借款手续与车辆质押手续。
费俊玮与唐虎威签订了《借条》,载明:“费俊玮借到唐虎威借款160万元,借款于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
”三方签订了《机动车质押合同》,约定陈XX将其所有的涉案奔驰车质押给唐虎威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机动车质押合同》第3条载明:“质押的机动车,到期未赎回,且不办理续借手续,即视为违约。
违约后,陈XX需承担唐虎威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续借期超过三天再不赎回即视为陈XX自愿放弃回赎权,唐虎威拥有机动车所有权并有支配其转移权且转让权。
”经陈XX认可,费俊玮签署《承诺书》,载明:“因本人抵押借款,将奔驰车质押给唐虎威,若本人到期无力回赎,导致该机动车抵押,本人承诺同意全权委托唐虎威办理该机动车拍卖、转让事宜并无条件移交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经陈XX认可,费俊玮给唐虎威签署《授权委托书》,载明:“费俊玮作为委托人已将奔驰车抵押给乙方,如委托人未能按期回赎该汽车导致绝押的,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全权(办理)出售该汽车和办理汽车过户手续等事宜。
在办理过程中受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负责全部法律、经济责任。
”陈XX将涉案奔驰车交付给唐虎威。
借款届期后,唐虎威于2016年8月12日将涉案奔驰车卖给了冷XX。
2016年8月18日,涉案奔驰车完成了过户登记,登记在了冷XX名下。
二、判决要旨陈XX为费俊玮向唐虎威借款提供涉案奔驰车作为借款的担保,并将奔驰车交付给唐虎威,双方形成质押合同关系。
唐虎威与陈XX 签订的《机动车质押合同》第3条中关于“续借期超过三天再不赎回即视为陈XX自愿放弃回赎权,唐虎威拥有机动车所有权并有支配其转移权且转让权”的约定,以及费俊玮签署的《承诺书》与《授权委托书》中约定在质押奔驰车出现绝押时,同意且授权唐虎威办理该机动车拍卖、转让、出售等事宜,均违反了《物权法》第211条之“流质契约之禁止”的规定,为无效约定。
动产质押的要点及注意事项
动产质押的要点及注意事项动产质押是指将动产作为抵押物,以担保债权的一种方式。
在商业交易和借贷活动中,动产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动产质押的要点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动产质押的要点1. 抵押物的选择:动产质押的抵押物通常为可移动的财产,如车辆、设备、存货等。
在选择抵押物时,要确保其具有一定的价值,并且易于评估和处置。
2. 合法所有权:抵押人在进行动产质押前,应确保自己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在质押过程中,抵押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有关抵押物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3. 质押合同的签订:质押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质押合同应包括质押物的详细描述、抵押人和债权人的身份信息、质押的债务金额和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4. 抵押登记: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动产质押需要进行登记。
抵押登记是指将抵押合同的相关信息登记在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登记簿上,以确保债权人在抵押物转让或被查封时能够优先受偿。
二、动产质押的注意事项1. 了解风险:作为抵押人,应充分了解动产质押的风险和后果。
在未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收回债款,甚至可能导致抵押物被拍卖或转让。
2. 保管抵押物: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避免丢失、损坏或被他人侵占。
同时,抵押人还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抵押物,不得无故转让或毁损抵押物。
3. 注意质押物市场价值:由于某些原因,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
抵押人和债权人需要密切关注抵押物市场价值的波动,以便在需要时采取相应的行动保护自身利益。
4. 注意法律法规:在进行动产质押时,双方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贷款人在进行动产质押时,应确保抵押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5. 公正第三方介入:为了保证交易的公正和双方利益的平衡,可以考虑请第三方机构或律师参与质押交易的过程,以确保质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论动产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为商业交易和借贷活动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租车后质押借款行为属诈骗
[案情介绍]2001年5月2日,无业人员陈某租用杨某的普通型桑塔纳车(价值4万余元)一天,口头约定日租金250元。
因付不起租金,陈某要求续租,并做转租生意,入不敷出。
因车主催要租金,陈某通过借款等方式付给杨某租金1500元,同时要求续租车辆1个多月,口头协定租金4000元至4500元。
5月15日至5月30日,陈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将该车质押借款1万余元,均用于赌博等挥霍。
与此同时,陈某欺骗杨某,谎称车辆被一个工程老板使用,租金过几天再结,后躲匿不见,致使该车无法追回。
[案情分析]对陈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其理由是,诈骗罪必须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
本案中,陈某在租车过程中已经实际占有财物,用该车抵押借款的行为属民事越权行为。
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其理由是,陈某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诈骗类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看有无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客观事实外,很重要的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案中,陈某租车是一个延续行为,从开始租车到支付1500元租金,诈骗的主观故意不明显。
但陈某一方面欺骗车主说车被一个老板使用,租金过几天支付,另一方面擅自将该车作抵押进行借款,所得款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致使车辆无法追回。
从陈某租车时的“临时占有”到采用欺骗手段的非法占有,然后又质押借款,最后把以该车质押的钱款用于挥霍的过程来看,陈某是以租车为名行诈骗车辆之实,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
其次,应以桑塔纳轿车的价值认定陈某犯罪的数额。
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联系与区别
一、定义:1.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2。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二、适用范围(可看做共同点,但是和联系应该没啥关系)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特点1。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
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3。
保证贷款:手续简便,一般不需办理有关登记评估等手续;保证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保证人愿意长期(一年)作保的,可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最高额保证期限内,不再办理相关的保证手续。
四、动产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比较贷款动产质押担保与贷款抵押担保相比,具有一些共同之处,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
物权法中的抵押与质押权益保护案例剖析
物权法中的抵押与质押权益保护案例剖析案例一:抵押权益保护时间:2008年细节:在2008年,A先生购买了一栋价值500万元的商铺,他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这栋商铺作为抵押物,获得了400万元的贷款。
贷款合同明确规定,如果A先生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银行有权以公开竞价方式将商铺进行拍卖来清偿债务。
然而,在2010年初,A先生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
银行通知A先生,商铺将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
在公告之后,B先生出价450万元竞拍该商铺,并购得了拍品。
A先生对此提起诉讼,声称银行拍卖流程存在违规操作,导致他损失了50万元的差价。
他认为银行应该以最高价成交,以保护抵押权益。
法院审理过程中,银行提供了详细的拍卖公告、记录和拍卖过程的相关文件,证明了拍卖的公平和公正性。
根据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处理方式。
根据贷款合同,银行并没有违规操作,而是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了拍卖流程。
同时,法院认为B 先生的竞拍价是市场价,符合公平竞价原则。
律师的点评:这个案例中,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对商铺进行了拍卖,履行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法院认为,拍卖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同时,拍卖的最终价也符合市场价值,保护了抵押人的权益。
案例二:质押权益保护时间:2006年细节:2006年,C公司从D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60万元的货车,并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将该车辆作为质押物,获得了50万元的贷款。
贷款合同明确规定,借款人在未按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汽车质押权并不转移,但质权人有权处理质押物以清偿债务。
然而,在2008年,C公司因生意不顺无法偿还贷款。
银行通知C 公司,将对该车辆进行处理以清偿债务。
经过公告后,E先生以45万元的价格购得了拍品。
C公司对此提起诉讼,声称银行违反了质押权益的保护,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
C公司主张法院应该判决银行以更高价重新处理质押物。
法院审理中,银行提供了质押物处理的相关文件和公告,证明了公平、公正的处理过程。
二手车过户中的车辆抵押与质押问题
二手车过户中的车辆抵押与质押问题随着二手车市场的不断发展,二手车交易中的各类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在二手车过户过程中,车辆抵押与质押问题是买家和卖家都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二手车过户中的车辆抵押与质押问题展开论述。
一、车辆抵押的含义及注意事项1. 车辆抵押的含义车辆抵押是指债务人(一般为汽车所有人)将汽车作为债务的担保物,向债权人(一般为金融机构)提供抵押物的行为。
在二手车过户过程中,如果车辆存在抵押情况,买家需要特别注意。
2. 注意事项(1)查询车辆抵押情况在进行二手车交易前,买家应该前往车辆管理机构或者车管所,查询车辆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只有当车辆抵押情况清晰无误时,买家才能放心进行交易。
(2)解除车辆抵押如果车辆存在抵押情况,卖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车辆的抵押。
买家应要求卖家提供相关的解押证明文件,并确认解押手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合法手续不完整的风险如果车辆存在抵押情况但未能及时解除,买家面临买到的车辆可能被银行或金融机构强行追回的风险。
因此,买家在交易时务必留意并妥善处理车辆抵押问题。
二、车辆质押的含义及注意事项1. 车辆质押的含义车辆质押是指债务人将汽车作为债务的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质押的行为。
与车辆抵押不同的是,车辆质押通常是为了继续使用车辆或者为债权人提供担保。
2. 注意事项(1)理解质押合同买家应仔细阅读质押合同,并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明确、合法。
质押合同通常包括质押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买家需要对这些条款充分了解。
(2)确认债权人身份和合法性买家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核实债权人的身份和合法性,确保债权人是合法机构或个人。
若质押债权人的身份存疑,则存在被欺骗或利益受损的风险。
(3)购买质押车辆的风险对于已经质押的车辆,买家需要了解车辆的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章违法记录。
此外,买家还应考虑车辆的折旧程度以及购买后是否能够继续行驶等问题。
三、总结在二手车过户中,车辆抵押和质押问题是买家和卖家需要密切关注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
抵押贷款业务的部分法律风险
抵押贷款是银行贷款的最重要组成部份,抵押贷款容易浮现问题的环节:(一)虚假资格证明文件。
1、虚假的的身份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产证、国土证。
2、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证明企业借款资格的文件。
贺先生是某房屋的产权人。
2004 年 8 月 13 日,一位自称是“贺先生”的人来到银行办理借款。
在“贺先生”出具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后,银行即与这位“贺先生”签订了一份贷款额度为 21 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同时以贺先生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办理了相应的强制公证及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生效 3 个月后,借款人“贺先生”住手了还款。
银行在多次向“贺先生”催款但不见动静的情况下,于 2005 年 1 月将借款人贺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贺先生即将偿还本金及利息,依法处分其抵押房产,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银行贷款。
令人意向不到的是,贺先生矢口否认曾经和银行签订过任何合同。
面对银行在法庭上提交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贺先生辩称不认识签订合同的这个“贺先生”,贺先生对此毫不知情。
2005 年 2 月,司法鉴定部门对借款、抵押合同上的“贺某”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两合同中的“贺某”与产权人贺先生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贺先生本人所签,贺先生事后也未对合同予以追认,银行既没提供证据可以证明贺先生委托了他人与银行签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还款行为系贺先生所为。
鉴于借款合同涉及金额大,虚假贷款风险大,房屋产权人对相关身份及权利凭证的控制力相对较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理应采取必要的防止风险的措施,且不得将该措施本身存在的失误或者风险转嫁于善意的产权人。
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假借别人身份的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另论。
资产价值虚高)1、资产评估价值同市场成交价值并不都是彻底相符的,一旦价值不实,则处臵时,会对债权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同一车型,配臵不一样,价格可能差距很大,但在办理业务时,会存在出具高配的发票,实际购买低配的车辆,从而将贷款放大。
汽车抵押贷款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汽车抵押贷款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在急需资金周转的情况,用房产作抵押申请贷款固然好,但除此之外,借款人还可以考虑汽车抵押贷款。
不过,如果你是首次接触汽车抵押贷款,那么还须了解这些知识。
1、可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机构有哪些?目前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但相对于后者,前者可选的范围较为狭窄。
由于汽车损耗大、贬值快,为了降低风险,银行不太待见汽车抵押贷款,所以借款人若想快速获贷,不妨找非银行金融机构试试。
2、申请汽车抵押贷款时,一定要押车吗?据悉,汽车抵押贷款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押车押证,二是押证不押车。
押证不押车可以让借款人自由使用车辆,但是这种贷款方式的成本高、额度低;而押证押车贷款,不但额度高,而且获批几率也高一些。
3、汽车抵押贷款费用有哪些?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利息支出肯定是必不可少的,但除此之外,一些贷款机构还会收取一些管理费、手续费。
总的来说,不同的贷款机构,费用收取方式不一样。
4、申请汽车抵押贷款,一般多久可获贷?从目前来看,各贷款机构的办事效率不一样,也就是说,有的贷款机构最快当天可放款,有的贷款机构需要三到五天才能放款。
遇到资金周转难题的时候,我们除了可以寻求房屋抵押贷款以外,还可以考虑汽车抵押贷款,况且后者还有押证不押车的贷款方式。
但是,大家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几个方面:1、车辆估值为了保障贷款的顺利回收,贷款机构对抵押车辆的估值都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有些银行规定车辆估值不低于十万,有些机构要求车辆估值不低于八万……所以,办理汽车抵押贷款的时候,借款人不要忘了“货比三家”,以免难以获贷。
2、车辆性质虽然很多贷款机构都表示可以接受汽车抵押贷款,但是对作为抵押的车辆有一定的要求,即:抵押车辆须为全款车。
3、车龄要求汽车的变现能力往往比房屋弱一些,所以贷款机构在受理汽车抵押贷款的时候,会对抵押车辆的车龄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要求不超过五年,但具体情况大家还得以自己选择的贷款机构为准。
汽车租赁中的车辆抵押和质押
汽车租赁中的车辆抵押和质押近年来,随着汽车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人们的出行方式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然而,在汽车租赁过程中,车辆抵押和质押这两个术语常常被提及,让人不禁产生疑惑。
本文将就汽车租赁中的车辆抵押和质押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广大用户对这一问题有更清晰的理解。
一、车辆抵押车辆抵押是指租赁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的一个过程。
在汽车租赁中,车辆通常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产之一,而租赁公司为了满足日常运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会将车辆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一旦申请贷款成功,租赁公司会按照约定将车辆权益转移至金融机构,作为贷款的担保。
这样一来,租赁公司就可以从金融机构那里获得所需的资金,用于业务发展和经营活动。
车辆抵押的好处在于,租赁公司可以较为灵活地运用资金,扩大业务规模,提高盈利能力。
同时,车辆抵押还可以为租赁公司降低财务风险,因为一旦贷款无法偿还,金融机构有权处置抵押的车辆,以弥补自身的损失。
然而,车辆抵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贷款利率较高、车辆所有权发生改变等,这些都需要租赁公司在选择与金融机构合作时慎重考虑。
二、车辆质押相对于车辆抵押,车辆质押是指租赁公司将车辆交由金融机构保管,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在汽车租赁中,车辆质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临时性的资金支持。
与车辆抵押不同的是,车辆质押并不会导致车辆所有权的转移,租赁公司仍然保持车辆的所有权。
车辆质押的优点在于,租赁公司可以在金融机构的帮助下获得所需的资金,而无需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
这样一来,租赁公司可以更加自主地管理和经营车辆,不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此外,车辆质押还可以对租赁公司的信用状况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从而为其未来的融资活动带来更多便利。
然而,与车辆抵押一样,车辆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旦租赁公司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有权处置抵押的车辆,以弥补损失。
因此,租赁公司在选择车辆质押时,同样需要考虑到贷款利率、还款期限等因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借款人将质押车辆出卖给第三人-其法律效力如何?(修改稿)
借款人将质押车辆出卖给第三人,其法律效力如何?当急需用钱考虑用车辆获得资金时,一般银行这个渠道是走不通的,可选择典当行、贷款中介、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渠道。
抵押要拿车辆的产权证去车管所抵押登记,因此,目前有不少消费者通过质押来筹集资金。
那么,什么是车辆质押?车辆质押与车辆抵押有什么区别?当借款人将质押车辆出卖给第三人时,其法律效力如何?小编为您解答如下。
一、相关案例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急需资金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
后甲向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
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
该奥迪车的价值为50万元。
在丙占有期间,因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
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纷,集中表现为以下三个问题:1.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未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依《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质物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数额,但该质押合同只具备成立要件,不具备生效要件,因为质押合同的生效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
2.甲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丙无权出租该车。
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除非是为了保存质物价值的需要,因此乙无权将该车出租。
出质人甲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丙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且将质物奥迪车交付于丙占有,甲与丙之间的质权生效,甲与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
在质权法律关系成立以后,质物的财产所有权仍归出质人所享有,质权人仅享有质物的占有权,依照《担保法解释》第93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大货车押车补偿标准法规
大货车押车补偿标准法规关于抵押大货车的问题,应该有很多朋友遇到过。
有些朋友认为这种车辆是不能进行抵押的,就应该交给专业的公司进行管理。
实际上这是不对的。
这是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讲,车辆是可以进行抵押的.而车辆被押解后无法赎回了,押车公司要对车辆进行处置和变现。
目前大货车行业正在蓬勃发展.但是大部分朋友都选择将车辆租出去了,并且在租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让自己很困扰的问题:押车怎么解决?怎么处置?我总结了一下,大家可以按照以下这些进行方法处理:首先要确保车辆和押车公司不发生任何违法行为;其次要确保自己所押车辆不会再次被典当行再次典当行将车辆再次拍卖(以拍卖所得为限);最后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有效证件。
一、合同条款通常情况下,我们与押车公司签订的是《机动车质押合同》。
在《机动车质押合同》中,车辆租赁的期限为三年,租金以银行贷款、以车抵债或以押车、典当等方式为抵押(即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所抵押机动车在该期限内不得转让、抵押或转借或出租等。
同时根据《机动车质押合同》中“本合同之标的物(包括本合同项下所押车辆)系典当行出质并按合同约定办理处置的相关手续”以及“本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责任。
如果违约的话,那么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有两个:一是典当行;二是车辆租赁公司(必须是押车公司)。
如在典当行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后发现车辆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处置而继续抵押则典当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及抵押物等;车辆租用公司如果发现车辆发生安全事故而继续抵押则典当行有权要求租赁公司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该条款同时约定了租赁公司和典当行双方违反该合同而承担责任的内容及对双方责任的分担条款等。
其中对典当行有以下责任:(1)根据典当行规定将机动车押解回典当行;(2)未经典当行同意不得将车辆变卖给第三人;(3)逾期未支付利息、违约金;(4)以拍卖所得为限对车辆进行处置;(5)未尽到提示义务造成典当行损失的由典当行承担赔偿责任等。
车辆连续质押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车辆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车辆连续质押的特殊性,其法律效力问题也日益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分析车辆连续质押的法律效力,探讨其合法性、效力范围以及相关法律风险,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车辆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车辆质押中,债务人通常将车辆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并在债务履行完毕后取回。
然而,在实践中,债务人可能会将同一车辆多次质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形成连续质押。
对于车辆连续质押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车辆连续质押的法律性质1. 车辆连续质押的法律性质属于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 车辆连续质押的法律性质属于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车辆连续质押的法律效力1. 车辆连续质押的法律效力具有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财产。
车辆连续质押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法律效力是合法的。
2. 车辆连续质押的法律效力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车辆连续质押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对抵押车辆的优先受偿权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
即先登记的债权人对抵押车辆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后登记的债权人。
3. 车辆连续质押的法律效力具有附随性。
车辆连续质押的法律效力附随于主债权的效力。
若主债权无效,车辆连续质押的法律效力也随之无效。
四、车辆连续质押的法律风险1. 车辆连续质押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由于车辆连续质押的法律效力尚不明确,各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可能发生争议,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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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是人们日常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车辆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在担保领域也被人们当作优良便捷的担保物来使用,车辆可以抵押,车辆也可以质押,但在实践中常有人将两者混同,导致权利人并不能有效运用车辆的担保功能,本文就车辆的抵押与车辆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
进行探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此为抵押权的基本定义。
《物权法》第二百
零八条则将质权的定义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
优先受偿。
从基础条款来看,抵押权与质权最大的区别点在于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物,而质
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
该区别点也使得车辆抵押与车辆质押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如在新车
购置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当事人有可能使用车辆抵押的方式筹得购车款,同时车辆还能自用。
而在民间借贷的场合,当事人有可能使用车辆质押的方式快速变现资金。
这两种方式各有其
特点,同时不同担保的方式的选择对当事人来说风险各不相同。
一、车辆抵押
1、车辆抵押的成立与生效。
车辆抵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抵押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设立
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
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
同时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了抵押权人在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规定主要来自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及一百八十八条。
使用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的,需要以登记作
为对抗要件。
如果要设立车辆抵押,除了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去相应部门的车辆管理所进行登记是
必要条件。
登记的过程既是保障抵押权效力的过程,也是验明该车是否存在重复抵押或者被
查封等情况。
物权法之所以规定了车辆抵押需要以登记作为要件,这也是基于抵押权并不转
移占有抵押物的原因,只有登记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抵押人进行权利限制。
2、车辆抵押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对抵押权人而言,车辆抵押不需要转移占有,抵押人仍能使用车辆,但作为抵押权人来说,又不能实际有效的控制车辆,如果车辆下落不明,或者第三人就该车辆主张权利,这也
可能导致抵押权失去实际意义。
为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在接受抵押车辆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查验车况,评估出合理的价位,同时要注意车辆的保险状况,防止抵押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赔偿超
额时产生权利冲突,同时为防止车辆遗失,最好为该车辆购买盗抢险。
二是要求附加额外的
保证条件,比如要求第三人提供保证责任。
实务中,抵押权人还存在以下方式控制车辆,比如在车辆上装GPS定位,或者要求抵押人办理委托办理车辆过户的公证,即约定由抵押权人代为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当债权到
期,抵押人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直接将车辆过户给第三方,抵押权人这样规避
风险的方式。
以上两种方式,对于抵押人来说有可能被被侵犯隐私,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
车辆被过户给第三方,这对抵押人来说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对抵押人而言,除上述所例举被侵犯隐私,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车辆被易主。
在一些担
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情形,抵押权人作为法人解散的情形,导致抵押人无法及时消除抵押。
给车辆的年检及过户等带来不便。
二、车辆质押
1、车辆质押的成立与生效
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在质押关系中,订立合同的时间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现实中以质押财产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准。
《物
权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车辆设质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伴随车辆交付后,质押关系就成立并生效了。
对于债权人来说,
有效的控制了债务人的提供的车辆,一般情况下对于保障债务履行已经起到了相应的保障。
2、车辆质押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在车辆质押关系中,对质押权人而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是出质人将车辆再次抵押或者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因出质人背负其他债务,而导致该车辆被查封。
结果是质权人虽然占有了车辆,却不能就该车辆实现优先受偿权。
如果出质人将车辆出质后,又将该车辆抵押给第三方,并且进行了登记,质押权与抵押权并存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虽然质权与抵押权同属于担保物权,按照物权法的理念,设立在先的担保物权应当优先受偿,但现实中要打赢质权优先与抵押权的官司并费易事,但这不得不说是《担保法》与《物权法》设立过程中的一种疏漏。
为防范此类情形,质权人除了及时收取,妥善保管车辆的行驶证和登记证,最好能在设立质权时去车管所登记备案。
质权人接受质押车辆后,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车辆被查封的风险。
广州某县发生过这样的案例,甲因欠乙数万元钱款未能偿还,乙将甲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甲支付欠款给乙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依乙的请求,从案外人丙的手中把登记在甲名下的一辆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经查实,被执行人甲早已将该车辆作为履行债务出质给了丙,甲丙签订有书面的质押协议并且甲将该车辆交付给了丙,但车辆出质后双方未到相相应单位办理质权设立登记手续,虽然车辆被扣押后,丙依据与甲订立质押协议而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对该车辆有有限受偿权,但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虽然甲丙订立了质押协议,但对车辆的质权的约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该协议只对出质人和质权人具有约束力,车辆全书并未改变,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驳回了案外人丙的异议。
该案中,法官据以作出的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是法院据以作出驳回异议的法理依据,该案中,法院已经查封了并且对该车辆实施了有效的扣押,这是法院据以作出驳回异议的现实依据。
但对本案中的质押权人丙而言,笔者认为有失公平的。
实务中,不同的法院会依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自由裁量,对于质押车辆被查封后,如何
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目前并无明确的审判意见。
质权的性质决定了质
权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以及交付就可以设立质权,这使得部分当事人有可能私下订立合同,完成交付,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
当法院在不能确定质权的真实性以及权利起始的节点时,
往往会依据《物权法》的第二十四条作出对质权人不利的判决,即否认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效
力。
这又可能误伤了质押在先的,真实质押关系中的质权人的利益。
虽然有学说认为,用区
分质押合同并完成交付行为的时间节点来判定权利,如在执行前或查封前设定的动产质权,动产质押行为有效。
即使该质物被法院查封,第三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法院查封后,被
执行人与第三人仍设定质权,质权至始无效,受到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请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
但这一方案中,判定在前在后,同样有可能纳入法官的自由裁量意志,使得质权能否得到优
先权变得不确定。
如果要确保车辆质押关系中质押人的权利,在设立质押权时,可以在车辆交付时到相应
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质押的备案登记,这是实务中能被法院认可的对抗第三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