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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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规范操作行为,简化办贷流程,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信快贷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主要满足农户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以及城乡个体商户经营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条小额贷款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步骤,坚持“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产品、条件、用途及额度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根据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商户小额贷款。

第五条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小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本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原则上以小额信用贷款为主,可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提高授信额度。

采用保证方式的以联保贷款为主,即农户1联保小额贷款和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至5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由3户个体商户(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1.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3.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客户书面申请书;2.客户近期一寸同版照片2张;3.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4.抵(质)押贷款需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房地产证件等)原件;5.保证担保贷款需提供保证人资料和担保承诺书。

小额农户信用贷款

小额农户信用贷款
• 3、农户提出借款申请,凭“两证”办理贷 款时,农村信用社不得要求农户提供其他 资料,也不得重复履行贷款审批手续。
六、农户贷款发放
• 1、贷款发放程序。贷时审查-签订合同- 填制借款借据-登记台账-放款。
• 2、贷时审查的内容。农村信用社接到农户 借款申请后,门柜人员应当审查核实以下 内容:
①审查借款人身份证,是否人、证一致; ②核实借款人身份证与农户贷款证,户名是否相符;
• ⑦7、农户贷款证遗失、损毁、被盗等,须 履行挂失手续七天后,由农户向农村信用 社申请补发新证。
五、农户借款申请
• 1、农户申请贷款时,持农户贷款证、有效 身份证,填写申请书,向农村信用社信贷人 员说明借款的用途、金额等情况,申请办 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
• 2、农户申请借款,应由农户本人持证办理 贷款。
江阳联社信贷产品及 业务流程简介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一、概念、原则、程序
• 1、概念: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 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 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包括:①农户消费 贷款;②农户生产经营贷款)。
一、概念、原则、程序
• 2、原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 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 管理办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 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①特级:借款人素质极高,社会信誉极优,信用 记录极好;生产经营、劳务活动状况极佳,收入 水平高,偿贷能力和意愿极强;发展前景好(最 高授信5万,但需要联社审批)。
②优秀级:借款人素质高,社会信誉优良,信用 记录良好;生产经营、劳务活动状况佳,收入水 平高,偿贷能力和意愿强;发展前景好(最高授 信3万,由基层信用社自行审批)。

农户信用贷款受理操作流程

农户信用贷款受理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
农户信用贷款受理操作流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受理基本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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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受理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贷前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贷前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贷前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贷前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签订合同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签订合同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发放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支付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贷后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贷后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催收及处置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催收及处置基本操作流程
平遥县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档案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12-7【大中小】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2001]397号发布日期:2001-12-7执行日期:2001-12-7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地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状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

凡是还没有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信用社,明年都应开办起来。

(完整版)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客户申请。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旗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保证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阳光信贷》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资产情况,以农牧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信用社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牧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辖区内的乡镇(不包括营业部)、所辖行政村连续居住期在一年以上,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含)以下,用于传统种养业的农牧户 (优先使用富民一卡通放款) 。

第二章贷款评级授信条件及放款条件需提供的资料第三条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评级授信条件1. 申请人具有本地户口,或在辖区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在当地从事农牧业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2.申请人在18至60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拥有土地或其他合法收入来源,有生产经营和劳动能力;4.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5.无“黄、赌、毒”等不良行为,且无重大债务;6.邻里团结,家庭和睦,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7.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8.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9.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合理条件。

(二)放款条件1.符合农牧户授信基本条件;2.提供借款人的政府补贴性收入(一卡通)做担保;3、有一名信誉良好的当地人做担保。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第一篇: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一、总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农户在授信限额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贷款。

由农户户主承贷,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发放小额信贷,坚持农户自愿原则;遵循安全、有效、快速的原则;树立“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经营管理理念。

严格授信管理,实行“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一次授信、限期有效、余额控制、随借随还、周转使用的管理模式。

实行贷款证管理。

小额信贷按户核发《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凭证放贷。

实行转账制度。

借款人应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贷款发放后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后方可使用。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期限小额对象仅限于户口在农村、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常住农民,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户口在本乡范围内;(二)承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家庭成员品行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资信状况较好,信用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四)承贷人且有一定技能,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条件和能力;(五)家庭成员愿意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六)能自觉接受信用社的检查监督。

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的用途或项目周转期限,以及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信用评级农户信用评级是发放小额偿贷的基础和前提,未经评级或评级未达到相应级次的,不得发放小额信贷。

评定农户信用等级,是指在对农户调查基础上,依据经济实力、经营能力、信用品行等因素,综合评价其资信情况。

评级指标体系分为农户基本情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还能力和品行信誉五大类,各类指标又分设若干具体指标,并设定相应的指标值和分值权重。

根据测评综合得分,将信用级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综合等分在90分以上(含),属“应重点支持对象”;二级,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属“可积极支持”的对象;三级,综合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属“可支持”的对象;四级,综合得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属“限制支持”的对象。

福建省小额农贷的风险控制流程

福建省小额农贷的风险控制流程

福建省小额农贷的风险控制流程福建省小额农贷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村居民及小微农户提供的小额信用贷款服务。

在进行小额农贷业务时,金融机构需要严格执行风险控制程序,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介绍福建省小额农贷的风险控制流程。

一、客户准入程序在接受小额农贷业务申请时,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进行准入筛选,确保客户资格和信用状况符合要求。

1.客户资格审查:金融机构需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确保客户是农户或小微企业主,拥有合法的土地或生产经营资格。

2.信用状况评估: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个人信用记录、收入状况、债务情况等,以此来确定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诚信程度。

二、贷前调查与风险评估在确定客户资格后,金融机构需要进行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以全面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评估贷款风险。

1.贷前调查: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家庭状况等进行调查,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和实际需求。

2.风险评估:通过对客户的调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并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三、贷款合同签订在确定贷款发放后,金融机构需要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贷款行为。

1.合同内容:贷款合同应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

2.合同签订:金融机构需要在客户充分了解贷款合同内容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合同,并由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和证明文件。

四、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在贷款发放后,金融机构需要对贷款进行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1.还款管理: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还款管理制度,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和管理,催促客户按时偿还贷款。

2.风险监控:金融机构需要建立风险监控系统,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贷款风险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五、违约处理与风险应对在客户出现违约行为或潜在风险时,金融机构需要及时进行风险应对和处理,保障贷款的安全性。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省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三农”,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投入,切实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辖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居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是指基层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下同)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农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小额农贷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县级联社在联社核定的小额农贷权限内根据各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情况分别对各基层信用社实行授权管理。

基层信用社在县级联社授予的小额农贷权限内办理小额农贷业务,可对信贷员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贷款农户条件及用途第七条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户口所在地在基层信用社服务区域内;(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四)信用评级在BB(含)以上;(五)在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鉴于目前实际情况,贷款额度在1万元(含)以下的,自愿开立);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加工业、运输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农户建房、医疗、助学等消费性贷款;(五)农村信用社同意的其他合法用途贷款。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信用额度第九条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小额农贷。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申请办理小额农贷的农户要按照《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评级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级。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贷款期限。

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ⅩⅩ合行)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农贷)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额农贷是指ⅩⅩ合行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小额农贷业务应当遵循安全、简便、有效和入股社员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小额农贷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贷款证发放贷款的办法。

贷款证由农户所在地管辖支行审核、总部审查发放,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贷款条件、用途、期限及利率第七条农户申请小额农贷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居住在ⅩⅩ合行的营业区域之内,有固定的住所;(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观念强;(三)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ⅩⅩ合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小额农贷的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生产所需贷款;(二)小型农机具贷款;(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贷款。

第九条小额农贷期限应根据农户贷款用途和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允许跨年度使用。

第十条小额农贷执行ⅩⅩ合行规定的利率,实行按季结息。

逾期和挤占挪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罚息。

第三章信用评定和信用额度第十一条凡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向所在地的ⅩⅩ合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农户贷款证。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客户经理应对申请办理贷款证的农户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农户的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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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管理流程图
部门名称
丹东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流程名称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管理流程
层次
1
任务概要
为根治农户小额贷款冒名、顶名顽症,规避贷款操作风险,将贷款管理流程化,建立有效的农户小额贷款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对贷款“三查”制度进行流程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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