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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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12年4月27日
开庭地点: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南、审判员钟杏萍、陈晓芬,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刘海、原告代理人于文欢、被告吴国,被告代理人张延平,第三人陈英,第三人代理人钟伟梅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核对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
审:被告代理人姓名,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
审:第三人,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姓名?
第三人:
审:第三人代理人姓名,身份及代理权限?
第三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原告:收到。
审判长:你对今天到庭的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被告:收到。
审判长:你对今天到庭的原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第三人:收到。
审判长:你对今天到庭的原被告方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无异议。
审判长:参加今天诉讼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宣布开庭】
审: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海与被告新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第三人环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施南、钟杏萍、陈晓芬组成,施南担任审判决长,书记员陈敏粤担任记录。
现在宣布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2)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
(3)当事人有权提供人、证物;
(4)有权进行辩论;
(5)有权自行和解;
(6)有权请求调解;
(7)有权提起上诉;
(8)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
(9)当事人如果有理由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请求上述人员回避。
审判长:原告,上述权利你听清楚了吗?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清楚。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上述权利你听清楚了吗?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清楚,不申请。
审判长:第三人,上述权利你听清楚了吗?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第三人:清楚,不申请。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不申请回避,本案合议庭依法正式成立。
审判长:现在宣布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1)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2)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3)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必须服从法庭指挥,未经法庭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或打断对方发言。
审判长:原告,对刚才宣布的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对刚才宣布的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第三人,对刚才宣布的诉讼义务,是否听清楚?
第三人:听清楚了
【宣告庭审开始】
审判长:本案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
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请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审判长:请被告宣读答辩书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审判长:请第三人宣读起诉书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审判长:请原告宣读答辩书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审判长:请被告宣读答辩书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审判长:法庭现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向当事人发问。
1.原告,你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了约定好的购房款?
2.被告,你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
3.被告,按照合同,你是否应在2011年3月之前交付房屋?那你在合同逾期一年后,仍然没有交付房屋?
4.原告对此有无异议?第三人对此有无异议?
原告:
5. 第三人,肖丽丽后来代表环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0年签订了变更00103号合同当事人的00456号合同这一情况是否属实?变更之后是否及时通知原告?
6.原告对此是否有异议?被告对此有无异议?
7.第三人,你是否已于诉前将原告从公司辞退?
8.原告对此有无异议?
审判长: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80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20万元和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第三人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和支付延迟交付期间的资金利息8万元,并且在三个月内交付房屋。
……。
(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1. 2009年9月,原告和他的当时的女朋友肖丽丽与被告新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标的为18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00103。2. 根据合同,被告应该在2011年3月之前交付房屋,但在合同逾期近一年后,仍然没有交付房屋。3.原告已在约定期限内付清了房款。4.原告诉前已被第三人辞退。
(3)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1)第三人奖励给原告的一百万是否有效? 2)00103号和00456号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3)被告声称的客观的不可抗力原因是否合法?4)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