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民工工资相关法规规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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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争议相关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规定:“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

担全部责任。”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7、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成长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规定: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开展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

按照协议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

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开展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犯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协议并

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

动协议,或只签订劳动协议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

头”签订劳务协议等做法,均视为犯法分包开展处理;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以下几种做法: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山西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热线:

吕梁民生直通车:0358-12345

山西省纪委举报电话:0351-12388

吕梁纪委:0358-12388

中央纪委信访室:010-12388

吕梁市安排部署市县巡察工作来源:吕梁市纪委监察局网站发布时间:

2016-05-27

为贯彻落实全省市县巡察试点工作推进会精神,5月26日上午,吕梁市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市县巡察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巡察组组长库管理办法》等三个重要文件,并决定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6月上旬市委巡察组全面进驻被巡察单位,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委巡察组全部进驻被巡察单位。

5月26日下午,召开了各县市区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参加的全市市县巡察工作安排部署会。会议提出“市县两级工作同步推开,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铺开工作同步进行”“两个同步”的要求,就市县两级迅速开展巡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是党内监督的制度性安排,是借鉴巡视工作经验,着眼强化市县党委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一项重大部署。一是要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市县巡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领会中央、省委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把握中央、省委、市委对巡察工作的新部署,立足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看齐省委巡视工作的新标杆;二是要高标准开局,尽快建立巡察工作机构和队伍,迅速全面启动首轮巡察。巡察工作要突出政治定位,选准巡察对象,坚持问题导向,重视配套制度和机制建设,做

好与上级巡视巡察机构的组织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形成巡视巡察联动格局;三是要通过巡察,进一步探索加强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改变过去被动监督模式,主动出击,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发现和解决一批基层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市县巡察工作取得实效,努力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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