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中的公与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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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中的“公”与“私”

朱椿荣

摘要

《诗经》中出现的“公”与“私”,概念相对模糊,带有那时代鲜明的特点,也与后世中国文化中的“公”与“私”有历史联系。“公”与“私”在《诗经》中并不是对立的,后来走向对立,反映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高层统治者与下层统治者之间利益矛盾的激化。

关键词:诗经;公;私

一、引言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这些概念都涉及到一对十分重要的范畴:“公”与“私”。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公”与“私”的概念是不一样的。而文化是传承的,与历史息息相关,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未曾完全间断的古老文明里。

日本学者沟口雄三曾在其著作《中国的公与私·公私》专门分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公私观念,并指出普遍的伦理性使中国的“公”区别于日本的“公”。但是沟口雄三所分析的主要是明清以后,“私”得以发展和承认之后的“公”与“私”;他所依据的材料主要是古代精英的著作,如《朱子语类》、《日知录》、《明夷待访录》等。他所说的“中国的公与私”,不如说是“中国士大夫的公与私”。普通群众的公私观念可能与社会精英的观念是不一样的,但是它更能够体现当时社会的主流,影响也往往更加深远隐蔽。人民群众作为历史的创造者,很少留下痕迹。但《诗经》中的大多数诗篇的作者都是无名氏,是劳动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反映了当时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状况。分析《诗经》中的“公”与“私”,有助于了解中国文化中公私观念的早期形态。

二、“公”与“私”在《诗经》中出现的情况

《诗经》有诗歌305篇,诗中出现过“公”的有41篇,出现过“私”的有

8篇,“公”和“私”同时出现的有3篇,分别是《卫风·硕人》、《豳风·七月》和《小雅·大田》。

“公”在《诗经》有5种不同的含义。

(1)公爵,西周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公爵是第一等。《诗经》中“赳赳武夫,公侯干城”、“文武受命,召公维翰”、“周公东征,四国维皇”,“公”都是爵位的意思。也有爵位是公爵,也是国君的,如鲁公。

(2)指代国君。一是国君本人,如“谭公维私”、“谁从穆公”,他们的爵位本身并不是公爵(谭公是子爵,穆公伯爵),但因为是国君的原因,民众在诗歌中称呼他们为“公”,有表达尊重的意思。二是与国君有血缘关系的人群。如公子、公孙、公室、公族。三是国君的财产,如“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诗经·小雅·大田》)中的“公田”,是在井田制下国君直接控制的财产。有趣的是在“公田”和“私”前面都有“我”,似乎有“我们的‘公田’,我们的‘私田’”这样的意思。四是国君活动的场所。如《豳风·七月》中的“公堂”、《邶风·简兮》中的“公庭”、《郑风·大叔于田》中“公所”。《召南·采蘩》、《周颂·臣工》、《鲁颂·有駜》中出现的“夙夜在公”,这里“公指”的是官府,办公场所。

(3)对祖宗神灵的称呼。这样的情形《诗经》中有9篇,7篇集中在大雅,小雅、周颂各1篇。有指周王朝的祖先,如“古公亶父”(《大雅·绵》)、“公刘”(《大雅·公刘》);有指先世诸侯之神,如“群公先正,则我不助。父母先祖,胡宁忍予?”(《大雅·云汉》)中的“群公”;也有“公尸”这样的特殊词汇,这与当时的习俗相关,西周祭祀祖先时,由一人装作祖先的形象接受祭把,叫做尸祖,先如是君主,即称公尸。

(4)同“功”。一是指功劳,如“王公伊濯,维丰之垣。”(《大雅·文王有声》)中“王公”指的是“文王的功劳”。另一种用法是“妇无公事,休其蚕织。”(《大雅·瞻卬》)。有趣的是这里所指的妇女的“公事”是“桑织之事”,即在当时社会所认为妇女的分内之事。依据这样的逻辑,不难的出结论:男子的“公事”就是“耕”,三公的“公事”是“坐而论道”,卿大夫的“公事”是“作而行之”……总而言之,每一种身份的人都有他应当从事的工作,这是“公事”,放弃“公事”是不道德的。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不同身份的人恪守本职,这里的“公事”也有这样的观念。遗憾的是,《诗经》里只出现1处有这样的用法,只有结合更多的材料才能更加真实地反映当时的文化。

(5)周天子称呼诸侯为“辟公”,诗经中共出现3处,分别是《周颂》中的《烈文》、《雍》和《载见》。

图 1

“私”在《诗经》中出现过8次,但是词义十分丰富。

“薄污我私,薄浣我衣。”(《周南·葛覃》)。这里的“私”指的是内衣,与“(外)衣”对应,进一步延伸有隐蔽、非公开的含义。

《小雅·大东》和《大雅·崧高》都有出现“私人”一词,“私人”指贵族的家臣。虽然诗经中并未出现对应的“公人”,但在《韩非子》中有“公民少而私人众”议论,在韩非子那里,私人是指贵族的家臣,而公民是指君主的臣,这与诗经中“私人”的意思是一样的。《小雅·楚茨》中“诸父兄弟,备言燕私。”,这里的“私”指的是兄弟骨肉之情,有私情的意思,而且本身是褒义的,与后世贬义不同。

与“公田”对应,诗经中有3处“私”表示的是我个人的意思,与君主相对应。《豳风·七月》中的“言私其豵,献豜于公。”,就是“把小猪留给自己,把大猪贡献给君主。”的意思。另外两处表示的是个人拥有的“私田”,即《小雅·大田》中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和《周颂·噫嘻》中的“骏发尔私,終三十里。”

三、《诗经》中的公私观念与后世公私观念的历史联系

在《诗经》中,公与私的概念是十分模糊的,但是通过分析他们词义的变化能够发现它所反映的中华文明早期公私观念与后世公私观念的历史联系。

“公”最初作为最高的爵位,同时天子称呼诸侯为“辟公”。西周初年的时候,被封为

公爵的诸侯国君很少,只有宋、虢等少数国家,即使是受封齐国的姜尚也只是侯爵,故春秋称齐国君主为齐候。到了后来,升为公爵的诸侯国君增多,到了春秋时代,已经很少不自称为“公”的君主了。在专制社会,君主一人深系着一国命运,可以兴,可以亡。所以即使是君主的私人事务,也往往能够对集体产生影响,因而有了“公”的性质。

(一)政治意义上的“公”。在西周初年,奴隶社会兴盛时期,诸侯众多,封地狭小。诸侯国内部的事务相对简单,诸侯君主的私人生活场所,往往也是他们处理国内事务的场所。所谓“公庭”、“公宫”、“公所”,最初而言,其“公”依然是指君主,是“公”(君主)个人的物品和场所。在“公所”处理的可能更多是君主的私人事务,或者只是君主的一家之事。所谓“夙夜在公”,并不是像今天所理解的那样,是整天忙于公事,也有可能是为君主的私事操劳。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诸侯国土面积的扩大,国内事务的日益复杂,诸侯国君需要一批更加专业稳定的“臣工”来处理国事,“公所”也就逐步与君主的生活场所分离。这样的“公所”、“公堂”是官府的雏形,从而形成了后来的政治性的“公”,发展到现在就是公共部门。

(二)伦理意义上的“公”。“公正”是在“公堂”的含义上产生的。公正在最初,可能也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臣工”作为君主的代理人,能否全心全意站在君主的利益立场上;二是君主的长远利益,或者是臣民对君主的期望,行动正确,符合那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后面一种意思便逐步演化为今天所谓的“公正”。这两种公正都要超脱“臣工”的私,特别是“私情”。作为“公正”的“公”,还与“公”作为“对祖宗神灵”称呼有关。祖宗神灵是坦荡无私的,因而有公正、公平的意思在里面。《大雅·云汉》中有“群公先正,则我不助。”的埋怨,在大旱面前,众神为什么不给与帮助?看来,祖宗神灵是承担了责任的,要保护社稷,要降福去灾。这种公正具有普遍性,“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它是普惠的、无私的。

“公堂”所处理的事务,又具有公开性质。一是事务涉及到“众人”,这里所谓众人当然是指多个贵族,需要调和,需要公开。在“公庭”举行的祭祀活动、庆典活动,从原始社会开始,就是公开的。

作为在“公堂”中工作人的人员,它区别于君主的家臣和其他奴隶。家臣被称为“私人”,那么在公府中工作的人员应该称之为“公人”。“公人”处理的是关乎社稷的事务。因而即使同样是君主的臣仆,也有公私之分。唐文宗受制于宦官,他感叹到“赧、献受制于强诸侯,今朕受制于家奴,以此言之,朕殆不如”(《资治通鉴·唐纪六十二》),这里所说的家奴就是服务君主生活事务的太监,他们与“公卿”官僚是不一样。主流思想反对宦官干政,其实也是希望君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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