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政府部门审批流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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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政府部门审批流程图
工程项目建设政府部门
审批流程
一、项目规划选址
审批单位:深圳市规划局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必备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补充材料:
1.涉及交通或水务类项目,应补充交通或水务部门的选址意见(复印件1份);
2.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
追加材料:
根据场地选址要求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特别提示:
1.对于现有法定图则或控制性详规未确定用地边界坐标的工程(或规划认为有必要的),在选址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需进行选址论证,此过程不计入审批时限;
2.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核对原件。
报审材料格式文本下载方式:
咨询电话:
二、用地预审
审批单位:深圳市国土房产局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必备材料:
1.申请公文(原件1份)
2.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
5.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发改部门立项(复印件1份,核原件)
补充材料:
1.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2份)
2.1:2000或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复印件1份)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1份)
4.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特别提示:
对须经上级发改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须转报与上级发改部门同级的国土资
源部门。此类项目的申请材料必须包括上述补充材料。转报预审不计时限。
报审材料格式文本下载方式:
咨询电话:7,83788801
三、环评审批
四、用地方案图
审批单位:深圳市规划局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在内)
申报材料:
1.申请书(说明申请内容、原因和要求等)和申请表(原件各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②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③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④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⑤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⑥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4.发改部门计划立项批准文件或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国土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含地质灾害评估)(复印件1份,核原件);
6.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7.规划选址意见书中明确要求的其他部门审查意见或批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市、区财政投资且无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市政设施用地(道路、轨道、公园、河道等)须提交申请用地范围图及电子文件(原件)。
9.申请征(收)地返还用地的,须提交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征(收)地补偿协议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10.申请非农建设用地的,须提交国土部门所发《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批复》或区转地领导小组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11.属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须提交国土部门对历史遗留问题用地的确认批复(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12.属城中村改造用地的,须提供改造专项规划批准文件和国土部门对改造用地土地审查批复(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13.属旧城(含工业区)改造项目用地的,须提供市政府批准改造用地的会议纪要,和改造专项规划批准文件,并提供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及国土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1份)。
特别提示: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方案图》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申请的:《深圳市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方案图》为附图),自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未获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在期满前依法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图》自动失效。
三、项目核准
审批单位:深圳市发改局(报广东省发改委)
审批时限: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特别提示:
1.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2.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四、用地规划许可
审批单位:深圳市规划局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必备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
4.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1份)
5.用地方案图(原件1份)
补充材料:
1.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2.用地预审文件(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