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解读“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尊敬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这是一份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对于推进我国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此,我谨向您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很多人对于执行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要让执行工作的从业人员了解执行工作的规范和标准,提高他们的执行能力和素质。
二、完善执行工作的制度体系执行工作的制度体系是执行工作的基础,只有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保证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的制度体系,包括执行程序的规范、执行标准的制定、执行结果的监督等方面,同时也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执行工作的人性化管理执行工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很多人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这是我们不能忽视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执行工作的人性化管理,包括对执行对象的尊重和关爱、对执行过程的合理安排和控制、对执行结果的合理评估和处理等方面,让执行工作更加符合人性化的要求。
四、加强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信息化手段,才能更好地实现执行工作的标准化和信息化。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执行信息化系统、推广执行电子化文书等方面,让执行工作更加高效、便捷、准确。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为推进我国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加强执行工作的宣传教育、完善执行工作的制度体系、加强执行工作的人性化管理、加强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让执行工作更加规范、科学、人性化,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07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遏制逃废债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正如您所言,新冠肺炎疫情以来,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债务人聘请专业逃废债组织,利用政府及监管部门出台的针对因疫情造成生活困难特殊人群的帮扶政策,通过伪造病历、渲染悲情处境等各种不当手段,将政策变为其拖延还款、逃避催收的理由。
这些专业逃废债组织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和执行案件,打击逃废债,有效保护合法债权,是人民法院的本职工作。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相关案件提供裁判依据。
在司法政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有效保护金融债权;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发布会上强调,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依法有效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
在审判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苏华建设公司与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及63名被冒名购房者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中,对涉嫌以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的鸿基米兰开发公司合计处以罚款6300万元,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零容忍”的态度和“重拳出击”的决心,有力打击逃废债行为,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法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
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意见》专题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不断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根据《意见》及上述会议精神,现就执行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在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保护产权的理念。
执行工作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裁判的复杂过程,既关系胜诉债权的实现,也关系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要牢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在充分考虑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相关方利益,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大执行力度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有机统一,履行职责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江西交管部门与法院联合建立查控系统 创新调解方式 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31江西:交管部门与法院联合建立查控系统创新调解方式 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2020年8月10日,江西省公安厅交管局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机动车司法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赣公交管[2020]51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安交管部门与法院执行部门就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平台建设等工作,联手出击,有效破解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车辆查封、扣押、处置等难题,挤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推动建立完善解决执行难长效工作机制,让法院法官足不出户在线办理机动车查封和解除查封业务,实现了“人员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让公安“放管服”工作有温度、有质感。
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时费力。
江西新余市渝水区、赣州市经开区等地公安交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已试点开展专线对接办理,执行法官足不出户在办公室点击鼠标即可完成涉案机动车辆查封和解除查封业务,减轻执行人员往返奔波,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创新诉前调解 高效化解事故矛盾为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工作,5月21日,江西新余交警支队城南大队、城北大队、高新大队、渝水大队和渝水区人民法院签订了《关于共同推进调解工作的合作协议》,升级道路交通事故诉前对接机制,规范申请诉前鉴定程序和职责对接等,实现一次鉴定、多方认可,具备法律效力,减少重复鉴定,节约当事人时间和费用成本,加速道路交通事故的解决。
同时,交管部门和法院携手,进一步规范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程序,强化协议法律效力。
近年来,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面临着难赔付、联合建立查控系统 有效破解执行难题《通知》提出,推广公安交管部门与人民法院专网联接工作,各交警支队应当与各中级法院加强沟通协作,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专网对接,方便人民法院网上直接办理机动车查封和解除查封业务,提升协助执行工作效率。
8月20日,新余交警支队城南大队民警协助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成功扣下被执行人的一辆轿车,并联络安排拖车公司及停车场地,前后用时不到半小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指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1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经济运行正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树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湖北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与保障,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树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1.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意义。
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
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兑现胜诉裁判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对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法院既要严格规范执行,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力,维护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又要善意文明执行,兼顾各方当事人的正当利益诉求,防止因执行行为给被执行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2.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基本原则。
执行工作中,要坚持合法原则,切实贯彻产权保护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执行工作,依法审慎采取各类强制执行措施,精准查控和处置财产,规范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坚决打击和惩处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有力兑现胜诉裁判权益;要坚持合理原则,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大力推行执行和解,不断创新“活封”“活扣”等执行方法,杜绝机械执行,着力提升各方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认同感;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确保执行手段与执行目的、申请执行人实现的利益与被执行人付出的代价大致相称,避免过度执行;要坚持平等原则,同等对待国有与民营企业、大型与中小微企业、本地与外地企业,努力克服案外因素影响,竭力杜绝为袒护一方当事人而选择性执行、不执行等行为,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障;要坚持效益原则,加强执行工作节点管控,加快执行工作节奏,健全执行工作机制,做到“简案快执、难案精执”,防止执行人员消极执行,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降低执行工作成本,努力实现执行效率与效果的最大化。
浅论清理执行积案背景下的人性化执行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论清理执行积案背景下的人性化执行目前,全国法院系统从上之下都在轰轰烈烈地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大多数媒体都对此项活动进行了追踪报道,截止到3月中旬,该项活动已取得了丰硕的阶段性成果,大量的执行积案被顺利执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法院的公信力得到了较大提升。
但与此同时,因执行方式方法不当导致的投诉、上访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试从执行的人性化方面谈一下如何更好地开展此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做到刚柔并济、执行有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当前执行工作现状分析“执行难”是当前法院系统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此次的清积活动不失为一种克服“执行难”的好方法,可以称之为“执行严打”行动。
为配合此次活动,各地法院纷纷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多项措施力争打赢这场“清积战”。
这其中,个别法院争功心切,不注意自己的执行方式方法,“野蛮”执行,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激化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矛盾,引起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当前,大部分法院往往利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或被执行人家中婚丧嫁娶、老人祝寿等时机实施司法拘留、拘传和送达等,以及开展“零点行动”、“假日行动”等对被执行人展开突击执行,对于这些执行方式确实能起到较好地效果,尤其对那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老赖”们起到了极大地震慑作用。
但在实际中,这种执行方式往往被泛化使用,虽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实现,但是社会效果并不理想。
而且这种不分场合、条件、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极易引发矛盾激化和暴力抗法事件,也疏远了司法机关和群众的关系。
因此,更新执行理念,探索规范文明执行方式,倡导人性化执行理念也刻不容缓,只有注重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才能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人性化执行概念分析1.民事强制执行和人性化执行。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借以实现国家意志,保护债权人民事权利的行为。
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环境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
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执行环境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水平,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本次执行环境专项整治活动旨在通过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提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新突破、新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提升执行质效: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优化执行流程,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结案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
加强执行规范: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防止和纠正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强化执行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行威慑力,形成全社会尊重和执行法院判决的良好氛围。
提升信息化水平: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人民法院执行环境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相关副院长、执行局局长等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工作。
三、整治范围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范围包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涉及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重点突出执行立案、财产查控、拍卖变卖、执行款物管理、执行监督等环节。
四、整治内容执行立案环节:规范立案程序,严格立案标准,加强立案审查,确保立案及时、准确、合法。
财产查控环节:强化财产查控措施,加大查控力度,提高查控效率,确保被执行人财产得到全面、准确、及时的查控。
拍卖变卖环节:规范拍卖变卖程序,完善拍卖变卖机制,确保拍卖变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恶意串通、低价处置等行为。
执行款物管理环节:加强执行款物管理,规范款物管理流程,确保执行款物安全、高效、规范运行。
法院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法院决定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二、整治目标。
本次集中整治工作的目标是,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消除社会治安隐患,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同时,通过整治工作,加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净化社会环境,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三、工作内容。
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批判和警示,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和法律意识。
2. 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巡逻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 加强协作合作。
法院将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加强协作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合力。
4. 健全机制建设。
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有效实施。
四、工作要求。
1. 加强领导。
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2. 充分调动力量。
各级法院要充分调动全体干警力量,积极参与整治工作,发挥法院在社会治安维护中的重要作用。
3. 严格执行法律。
法院要依法严格执行,对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 充分保障安全。
法院要充分保障干警的安全,确保他们能够安全有效地开展整治工作。
五、工作保障。
1. 加强宣传。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整治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2. 加强培训。
加强对干警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健全机制。
建立健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有效实施。
六、总结。
通过本次集中整治工作的实施,相信能够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3•【分类】其他正文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202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发布全国法院涉“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督察局局长廖向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高波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全国法院涉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江苏省某基层法院唐某某退回当事人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案例案例二天津市某中级法院康某某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案例三河北省某基层法院周某某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案例案例四辽宁省某中级法院孙某某在执行案件中为请托企业谋取利益、收受钱物案例案例五吉林省某基层法院刘某某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案例六北京市某基层法院6名干警不如实记录报告他人过问案件情况案例案例一江苏省某基层法院唐某某退回当事人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案例简要案情2023年6月,唐某某回家后,发现当事人陈某借感谢其家人曾经帮助办理银行贷款为由,将两箱白酒送至自己家中。
唐某某立即向本院督察室报告,及时将两箱白酒上交。
随后,督察室工作人员将两箱白酒退还给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讲明“三个规定”的纪律要求,当事人表示理解。
唐某某将该情况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进行了填报。
处理情况该基层法院对唐某某严格遵守“三个规定”,拒收当事人所送礼品,并如实记录报告的行为给予充分肯定。
评析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严禁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唐某某法纪意识强,严格遵守司法人员与当事人接触交往的相关规定,拒收当事人所送礼品,并及时记录报告相关情况,体现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高度自觉,维护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
执行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剖析材料怎么写
执行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剖析材料怎么写执行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剖析一、引言执行领域是指国家层面对法律、政策及相关规定作出决策,并通过各级政府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执行主体推动和实施的领域。
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突出问题,影响执行领域的效果和效率。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执行领域的顺利进行,我们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
本文主要对执行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行剖析。
二、整治目标2.1 增强执行力度执行领域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执行不到位、执行难、执行质量不高等。
通过整治工作,希望增强执行力度,确保执行力度到位,减少执行难度,提高执行质量,推动执行领域的顺利进行。
2.2 打破利益藩篱执行领域的突出问题还包括利益藩篱、腐败问题等,这些问题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严重的破坏性。
专项整治旨在打破利益藩篱,净化执行环境,提高执行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执行权利的合法性。
2.3 优化执行环境专项整治还旨在优化执行环境,创造良好的执行氛围,提供高效便捷的执行服务,提高社会对执行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度。
三、突出问题分析3.1 执行不到位问题的原因执行不到位是执行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
其主要原因包括:(1)部分执行主体履职不力、工作不负责任,存在推诿扯皮等情况。
(2)执行主体权责不清晰,导致责任不明确、工作不衔接。
(3)执行程序繁琐、耗时久,导致执行效率低下。
3.2 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执行难是执行领域的另一个突出问题。
其主要原因包括:(1)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转移财产,使执行工作难以到位。
(2)执行主体缺乏相应的执行手段和技术手段,无法有效推进执行工作。
(3)执行主体法制意识薄弱,不敢或不愿意执行,导致执行难度增加。
3.3 执行质量不高问题的原因执行质量不高也是执行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
其主要原因包括:(1)执行机关内部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不高,导致执行工作效果欠佳。
(2)缺乏科学、规范的执行指南和标准,执行工作难以衡量和评估。
(3)缺乏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导致执行效果得不到及时改进。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5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对债务人利用体外公司及个人账户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恶意逃避债务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您提到个别企业将财务和业务全部转移到公司体外运营,以体外公司或个人名义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收支业务款项从而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方法不断丰富、力度越来越大,与此同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做法也越来越多样和隐蔽。
您提出的几点建议反映了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也是人民法院正在努力破解的司法难题。
一、关于多个部门联合调查的建议认定被执行人非法经营、逃避债务和规避执行,需要充足的证据证明,单靠法院一家难以实现在公安、税务、金融等领域的调查取证,这就需要相关联动部门的支持配合。
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将推动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作为重中之重,其中就包括通过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强联动与共享信息,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一网打尽”,并强化对其经营状况及资金流向的审计调查,进一步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已实现共享纳税信息、退税信息,并在积极推动与税务机关涉税财务数据和纳税数据的共享,由此可加大对被执行人将财务和业务转移到公司体外运营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力度。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6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客户企业的业务性质,了解其股权或控制权结构,以及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和信息变更情况。
这对防范不法人员利用复杂的股权、控制权等关系掩饰、隐瞒真实身份、资金性质或者交易目的、性质,提高最终受益人的信息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发布时间: 2011-10-21 08:50:2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权分权和高效运行机制1、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2、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3、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
4、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
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
5、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
6、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互相监督,分权制衡,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
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
7、执行中因情况紧急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人员经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其他控制性措施,事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8、人民法院在执行局内建立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以有效解决消极执行和不规范执行问题。
执行申诉审查部门可以参与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接访工作,并应当采取排名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促进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及时处理。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2009年3月19日法发[2009]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方理解慎用强制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问题;有的地方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地方案件卷宗质量不高,内容缺损。
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一、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5、因协助执行周期或财产变现周期较长、无法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尽快依法执结;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6、因涉及稳定、信访等因素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不宜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法〔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和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执行领域指的是政府或组织在执行政策、法律或其他规定时,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在执行领域中,问题集中整治是指将各种问题集中起来,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治和解决。
这种整治对于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公正,以及建设法治社会至关重要。
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执行效率:执行领域通常面临执行困难、执行不力、执行效率低等问题。
通过问题集中整治,能够针对这些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和解决,提高执行效率。
2. 加强执行公正:在执行领域中,存在着执行不公、执行偏颇等问题。
通过问题集中整治,能够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执行的公平和正义。
3. 促进法治建设:执行领域的问题往往涉及到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
通过问题集中整治,能够发现存在的法律漏洞、执行不规范等问题,促进法治建设的完善和健全。
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难问题:执行领域中存在一些难以执行的问题,例如执行地域偏远、执行标的巨大、执行对象逃匿等。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2. 执行不力问题:执行领域中有一些执行不力的问题,例如执行的速度慢、执行力度不够等。
需要通过完善执行机制和加强执行力度,提高执行的效果和水平。
3. 执行不公问题:执行领域中存在执行不公、执行偏颇的问题,例如同样的违法行为,有些人被追究责任,有些人却逍遥法外。
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执行监督机制、加强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执行,确保执行的公平和正义。
4. 执行信用问题:执行领域中存在一些人无视执行,或者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的问题。
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加强对执行主体的信用监管和约束,提升执行的信用度。
5. 执行信息不畅通问题:在执行过程中,信息不畅通、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常常出现。
需要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建立和完善信息化技术应用,确保执行过程中的信息流畅和对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发[2005]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6.10【实施日期】2005.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意见为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落实全国法院电视电话会议和肖扬院长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专项整改活动深入开展并真正取得实效,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正确认识专项整改活动和先进性教育活动及其他工作的关系问题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入整改提高阶段的时候,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这次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改活动,其意义深远而重大。
正如罗干同志指出,“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是一项长远和现实相结合的根本性建设。
”这次专项整改既是先进性教育的一项重大举措,又是在先进性教育之后,继续巩固教育成果的重要措施。
所以,各级人民法院在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之后,要立即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专项整改活动上来。
首先,要把注意力由先进性教育活动转移到专项整改活动上来。
各级法院的党组不仅要抓好业务工作,而且首先要抓好先进性教育和整改活动;其次,专项整改措施要和先进性教育措施保持连续性;第三,要做好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机构和专项整改活动领导机构之间的衔接和过渡;最后,要在专项整改活动中保持和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的重点深入展开。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第一部分:引言1.1 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近年来,我国司法体系不断完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一些被法院判决的案件却面临着被拒不执行的情况,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出台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旨在全面整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部分: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内容2.1 方案内容概述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开展宣传教育,推动信息共享,加强协同配合,加大惩戒力度等。
其中,加强组织领导是保证专项整治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而加大惩戒力度则是对拒不执行行为的有力震慑。
2.2 方案细则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明确了对拒不执行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规定了拒不执行行为的种类和性质,对不同情形的拒不执行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并强调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依法打击拒不执行行为提供了有效依据。
第三部分:实施效果及问题分析3.1 实施效果自实施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以来,一大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典型案例得到了有效解决,为此案件当事人讨回了应有的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3.2 存在问题然而,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在执行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中仍存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导致一些拒不执行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理。
一些执行难问题也需要通过更深入的改革和措施加以解决。
第四部分:展望与思考4.1 展望未来可以预见,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全面实施将会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同时也将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4.2 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要想更好地解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问题,除了依靠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执法力度,更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拒不执行行为的发生。
执行案件业务规范化
执行案件业务规范化1. 概述执行案件业务规范化是指在司法执行过程中,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和标准,确保执行案件的公正、高效、有序进行的一种管理方式。
规范化的执行案件业务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规范化的意义规范化的执行案件业务对司法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案件业务规范化可以规范执行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流程,避免执行工作中的冗余和重复,从而提高执行效率,实现从接案到结案的高效执行。
2.2 保护当事人权益规范化的执行案件业务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执行中的不当行为和滥用权力,确保执行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2.3 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规范化的执行案件业务可以提高司法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
通过依法行文、程序公正,严格执行执行程序,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案件,提高司法系统的公信力和威信。
3. 实施方式为实现执行案件业务的规范化,需要采取以下方式:3.1 制定执行案件管理规定司法机构要制定和完善执行案件的管理规定,明确执行案件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规定,为执行案件业务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
3.2 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执行案件的全程跟踪管理。
通过电子化管理,可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方便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查询案件信息,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和管理。
3.3 健全执行案件业务流程在执行案件业务流程中,要明确各个环节的操作规范和程序要求。
包括受理案件、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解冻解押等环节,对每个环节的操作进行详细规定,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和高效执行。
3.4 加强执行案件人员培训对执行案件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执行案件业务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执行案件的法律法规、操作流程、案例分析等,通过提升执行案件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推动规范化的执行案件业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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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解读“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解决执行难,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更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担当。
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狠抓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及时制定工作纲要,主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召开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对有关工作深入部署,明确了具体的路线图、责任人和时间表。
全国各级法院迅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7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见效之年,离“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不到两年的时间,能否取得最后胜利,今年至关重要。
经研究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原因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专项行动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
专项行动治标,但可以为治本赢得时间、积累经验,是推动治本工作的有效手段。
执行工作发展起步晚,仍存在不少问题,欠下很多旧账。
从经验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方开展的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活动、涉民生执行集中行动、反规避专项行动、执行案款清理活动等都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个有效手段要继续用好。
最高人民法院也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各项专项行动。
第二,解决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但人民法院首先需要向自己“开刀”,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和长期存在,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既包括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社会法治环境欠佳、部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存在法院自身失范的问题。
这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就是对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狠下决心,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采取坚决措施,对各类失范问题予以严厉整治,向全社会展示全新的执行面貌,为深化执行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基本解决执行难,不仅要实现,更要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的方式实现。
从去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大力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有效破解查人找物难题;大力推进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有效破解规避执行难题;推广应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有效助力破解执行失范难题;全面推广网络司法拍卖,有效解决财产变现难题;大力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有效完善执行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司法解释规范体系,有效破解规则供给不足难题。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执行工作是一项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工作。
其他各项工作开展得再好,只要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就不能算真正的做得好、做到位。
特别是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在我们全力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性阶段,吃拿卡要、冷横硬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乱执行、违纪等屡禁不止。
这些执行领域的害群之马,使广大执行干警付出的心血付诸东流,极大损害了执行的声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赖。
我们这次专项行动,重点就是要解决灯下黑的问题,整饬队伍,清理门户,以铁的手腕、以零容忍的态度、以坚韧不拔的精神,采取严厉措施,狠杀不规范的行为,坚决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执行人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新气象。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这次行动的目标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和《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部署要求,牢牢扭住中央巡视发现和反馈的执行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转变作风、整饬队伍,确保“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重大部署要求得到严格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以及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等问题基本消除,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显著提高。
通过查摆和整改问题,纠正一批失范执行、违法执行的行为,化解一批信访案件,通报一批存在严重失范执行、违法执行的人员和法院,堵上一批制度性风险漏洞,并建立起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反乱执行长效机制、涉党政机关等特别案件执行长效机制、执行纠错长效机制,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形象为之一新,使执行干警的工作状态为之一振,使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变化。
三、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和重点专项整治的内容为六项,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
对于消极执行,整治的重点是拖延立案,拖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产,拖延发放兑现执行款物等问题。
对于选择性执行,整治的重点是挑选案件、选择督办、区别采取执行措施等问题。
对于乱执行,整治的重点是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违规评估、拍卖财产、以物抵债,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采取定期核查、司法救济及恢复执行措施,违规使用执行查控体系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等问题。
对于执行不廉,整治的重点是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吃、同住、同行,充当掮客,过问案件,泄露工作秘密,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等问题。
对于作风不正,整治的重点是“冷横硬推”、“庸懒散奢”等严重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危害人民法院形象的问题。
对于有令不行,整治的重点是上级法院的部署安排和指令决定的执行情况,包括:1.《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执行情况;2.上级法院的裁定、决定等落实情况;3.执行指挥中心的硬件建设及组织机构、工作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切实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三统一”枢纽作用,统筹配置辖区内执行资源,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中清理,并建立协同实施长效机制的情况;4.中央文件规定的执行人员不少于全体干警编制总数15%的比例要求、在执行机构以不低于审判部门的比例确保法官入额的要求以及警务保障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法和步骤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现在开始,到今年的11月。
主要的方式和步骤如下:一是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
内容为:“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三、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这“十个严禁”是执行工作的十条“高压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触碰高压线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二是自查自纠。
各级法院严格按照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和整治重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对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对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小编注:“规范”1000条内容明细附后),对照全国法院2017年执行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全面查纠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是巡查检查。
各高、中级法院成立由执行(牵头)、组织人事、审判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巡查组,通过听取汇报、调取卷宗、座谈走访、明察暗访等方式对辖区法院进行巡查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牵头)与政治部、审管办、监察局等组成专项整治行动巡查组,重点检查各高级法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视情抽查部分中、基层法院。
四是反馈整改。
各级法院巡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巡查对象反馈并督促整改,各级法院对于本院自查自纠发现和上级法院巡查反馈的问题,要及时、全面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上一级法院巡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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