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工商局公司章程三十一条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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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有限公司

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淄博***********(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 370305*********** 货币*****万*****

****** 370305*********** 货币 *****万*****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七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全体通过,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可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0)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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