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上设施产品的持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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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非入级且非法定要求的产品,若产品制造厂自愿向 CCS 申请检验时, CCS 可参照上述适用规定执行检验,最终签发适用的“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或“船用 产品试验证书”。
3、拟用于海上固定设施的产品的检验: (1)对于海上固定式生产设施用产品,一般应在工厂制造阶段申请和获得“发 证检验机构”的产品证书(对于 CCS,则是指“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本通 函附录 1~2 针对发证检验产品的持证要求给出了推荐做法,是对执行国家经贸委《海 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设备取证分类”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若二者持证要求不一 致时,则以国家经贸委《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的相应内容为准。除此之外,海 上固定式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简称“四 项法定”)产品的持证要求见中国船级社《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 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及《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以下统称“四 项法定检验指南”),该部分产品须向 CCS 申请产品检验。 (2)固定式生产设施用产品常以撬装设备(一般称为撬设备或撬块)形式供货, 每个撬块是由底座、机械设备、管线、电气设备、控制系统和仪表等组成的功能化的 模块,以便于在平台上进行整体吊装。撬块的产品持证要求见本通函附录 1。CCS 执 行撬块的产品检验时,撬块的审图应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负责;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 项目经历或资历的适任验船师执行。执行撬块检验的验船师应对拟用于其中的零部件 产品持证加强控制:1)对于非撬块制造厂制造的零部件应尽可能早地向撬块检验申 请方阐明有关零部件的持证要求(参见本通函附录 2 及四项法定检验指南),并要求 其在订货清单中予以落实。零部件产品到撬块制造厂后,担当验船师应严格核对产品 证书,切实做好撬块组装前的零部件产品把关工作。2)对于由撬块制造厂自行制造
(5)对于上述情况之外的产品,若产品制造厂自愿向 CCS 申请检验时,CCS 可 参照上述适用规定执行检验。根据 CCS 执行浮式装置检验的具体情况,最终签发适用 的“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或“船用产品试验证书”或“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5、本通函中所提及的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材 料与焊接规范》、《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产品检验指 南》、《钻井装置发证指南》、《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 备法定检验指南》、《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国家经贸委《海上固定平 台安全规则》、安监总局印发的《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全规则》、须知、程序 文件等是针对适用的、现行有效的版本而言的,包括各自所适用的修改通报(如有时)。
CCS 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5 年)通函第 4 号总第 542 号
2015 年 04 月 20 日(共 27 页)
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本社海工和产品验船师、海洋工程技术中心、产品审图中心、有关业主
பைடு நூலகம்
关于海上设施产品的持证要求
一、目的 产品检验作为海上设施检验中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到海上设施的安全质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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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钻井装置发证指南》执行。 上述所提及的钻井设备的产品审图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产品检验由 CCS 具
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适任验船师执行。 (5)油气处理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对于申请我社油气水处理装置附加标志
(PROCESS)的海上移动平台,其附加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上油 气处理系统规范》执行。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审图 和检验部门负责。
6、海上设施建造检验项目的执行检验单位和验船师,以及产品检验单位和验船 师在执行本通函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将之反馈至总部海工检验处。总部海工 检验处将根据所反馈的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完善。
7、本通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自生效日及以后:(1)对入级(和/或法定 检验)海上设施:定造方与建造厂签订建造合同;(2)对发证检验(和/或四项法定 检验)海上设施:CCS 收到委托方签署的中标通知书(如适用)、或委托方与 CCS 签 订检验服务合同、或项目开工,三者取早者。
审图和检验参照以下文件(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执行: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 CCS《材料与焊接规范》 CCS《产品检验指南》 CCS《自升式海上移动平台升降系统检验发证须知》等。 (3)除齿轮、插销式之外的新型升降/锁紧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由海上设施建造 检验项目执行检验单位整理,并在项目开工前上报总部海工检验处批准。 (4)钻井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 对于挂中国旗、未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志(DRILL)的海上移动平台,钻井 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2“8 钻 井高压泥浆/固井/试油系统”及附录 3“1.8 钻井架”执行; 对于挂中国旗、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志(DRILL)的海上移动平台,其附加 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钻井装置发证指南》执行,此外,试油系统(如 有时)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2“8 钻 井高压泥浆/固井/试油系统”适用的相应要求执行; 对于挂外旗、未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志(DRILL)的海上移动平台,钻井设 备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3“1.8 钻 井架”执行; 对于挂外旗、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志(DRILL)的海上移动平台,其附加标
统一海上设施用产品的持证要求、理顺产品检验与海上设施检验的接口关系从而加强 海上设施产品检验控制,保证产品持证要求的贯彻落实,参照我社相关规范,以及国 家海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主管当局的法定要求,并考虑到海上设施的特殊 性,结合执行“中国船级社(2012 年)第 4 号总第 166 号通函”以来所收集到的反馈建 议,制订本通函。 二、适用范围
(2)附录 1“13.3 齿轮升降/锁紧装置”、“13.4 插销式液压升降装置”的产品检 验职责划分如下:产品审图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产品认可由总部船用产品处负
责、总部海工检验处配合实施;未认可产品或不要求认可产品的单件/单批检验由各 辖区分社/办事处收到产品检验申请或相应信息后及时上报总部海工检验处,由总部 海工检验处决定是否受理并指定检验实施单位。
国家经贸委《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CCS《海上设施产品检验须知》 《WPOE708 海上生产设施专用产品检验发证管理程序》等。 (4)海上固定设施发证检验项目中的钻井装置设备及部件的产品持证要求:如 本通函附录 2 中未有规定,则可参见 CCS《钻井装置发证指南》。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审图和检验部门负责。 (5)海上固定设施发证检验项目中的油气处理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如本通函 附录 2 中未有规定,则可参见 CCS《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审图和检验部门负责。 (6)对于上述情况之外的产品,若产品制造厂自愿向 CCS 申请检验时,CCS 可 参照上述适用规定执行检验。最终签发“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4、拟用于海上浮式装置的产品的检验: (1)用于入级(和/或法定检验)海上浮式装置的产品的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 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执行。其中,针对 CCS《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 第 1 篇第 3 章与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相重叠部分的产品,若二者 持证要求不一致时,则以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中的相应内容为准。 CCS《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1~3 规定的产品按照船用产品检验 模式管理。 (2)钻井设备(如有)入级时的产品持证要求:对于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 志(DRILL)的海上浮式装置,其附加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钻井装置 发证指南》执行;产品审图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产品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 经历或资历的适任验船师执行。 (3)油气处理设备入级时的产品持证要求:对于申请我社油气水处理装置附加 标志(PROCESS)的海上浮式装置,其附加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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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零部件,担当验船师按要求执行产品检验,但无需再针对此类零部件单独签发相应
产品证书,只需在撬块检验完成后针对撬块签发“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3)对于本通函附录 2 及四项法定检验指南中规定的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审图和检验部门负责。
审图和检验可参照以下文件(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2、拟用于海上移动平台的产品的检验: (1)用于入级(和/或法定检验)海上移动平台的产品的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 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执行。其中,针对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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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第 3 章与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相重叠部分的产品,若二者 持证要求不一致时,则以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中的相应内容为准。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1~3 规定的产品按照船用产品检验 模式管理,其中对附录 1“13.3 齿轮升降/锁紧装置”、“13.4 插销式液压升降装置” 产品检验的特殊考虑见下述第(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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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执行。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 审图和检验部门负责。
(4)若浮式装置不入级、仅执行发证检验(和/或四项法定检验)时,则所涉及 的相应产品的持证要求依照安监总局印发的《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全规则》 中的“取证类别”执行。为便于执行和操作,可参照本通函关于“3、拟用于海上固 定设施的产品的检验”相应内容执行,最终签发“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 X - X-
- X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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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
证件类别
A
B
C C/E W
- X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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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通函自生效之日起,原中国船级社(2012 年)第 4 号总第 166 号通函作废。 附录:
附录 1 海上固定设施撬装设备持证要求 附录 2 海上固定设施非撬产品持证要求
本通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总部海工检验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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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海上固定设施撬装设备持证要求
序号 产品名称
1 热介质加热炉橇 2 热媒泵撬 3 化学药剂注入橇 4 氮气发生器橇 5 惰气发生器橇(IGG) 6 计量橇 7 分离器撬 8 燃气处理橇 9 压缩机橇 10 外输泵橇 11 直升机加油装置 12 空气处理橇 13 三甘醇脱水橇 14 三甘醇再生橇 15 海底管线关断阀橇 16 透平发电机撬 17 消防泵撬 18 注水泵撬 19 生产/测试管汇撬 20 天然气洗涤器撬 21 仪表气/公用气接收器撬 22 开排槽泵撬(气动隔膜泵) 23 天然气井测试管汇撬 24 闭排/放空分液罐撬 25 闭排及火炬分液罐撬
本通函适用于拟用于海上移动平台(入级检验、法定检验)、海上固定设施(发 证检验、四项法定检验)、海上浮式装置(入级检验、法定检验、发证检验、四项法 定检验)的产品。 三、实施要求
1、海上设施建造检验项目的执行检验单位和验船师对拟用于海上设施的产品的 持证必须加强控制,应尽可能早地向建造厂/船东/业主等相关方阐明有关产品的持证 要求,并要求其在订货清单中逐项落实。产品到建造厂后,应严格核对产品证书,切 实做好产品安装上海上设施前的把关工作。
3、拟用于海上固定设施的产品的检验: (1)对于海上固定式生产设施用产品,一般应在工厂制造阶段申请和获得“发 证检验机构”的产品证书(对于 CCS,则是指“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本通 函附录 1~2 针对发证检验产品的持证要求给出了推荐做法,是对执行国家经贸委《海 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设备取证分类”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若二者持证要求不一 致时,则以国家经贸委《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的相应内容为准。除此之外,海 上固定式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简称“四 项法定”)产品的持证要求见中国船级社《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 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及《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以下统称“四 项法定检验指南”),该部分产品须向 CCS 申请产品检验。 (2)固定式生产设施用产品常以撬装设备(一般称为撬设备或撬块)形式供货, 每个撬块是由底座、机械设备、管线、电气设备、控制系统和仪表等组成的功能化的 模块,以便于在平台上进行整体吊装。撬块的产品持证要求见本通函附录 1。CCS 执 行撬块的产品检验时,撬块的审图应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负责;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 项目经历或资历的适任验船师执行。执行撬块检验的验船师应对拟用于其中的零部件 产品持证加强控制:1)对于非撬块制造厂制造的零部件应尽可能早地向撬块检验申 请方阐明有关零部件的持证要求(参见本通函附录 2 及四项法定检验指南),并要求 其在订货清单中予以落实。零部件产品到撬块制造厂后,担当验船师应严格核对产品 证书,切实做好撬块组装前的零部件产品把关工作。2)对于由撬块制造厂自行制造
(5)对于上述情况之外的产品,若产品制造厂自愿向 CCS 申请检验时,CCS 可 参照上述适用规定执行检验。根据 CCS 执行浮式装置检验的具体情况,最终签发适用 的“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或“船用产品试验证书”或“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5、本通函中所提及的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材 料与焊接规范》、《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产品检验指 南》、《钻井装置发证指南》、《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 备法定检验指南》、《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国家经贸委《海上固定平 台安全规则》、安监总局印发的《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全规则》、须知、程序 文件等是针对适用的、现行有效的版本而言的,包括各自所适用的修改通报(如有时)。
CCS 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5 年)通函第 4 号总第 542 号
2015 年 04 月 20 日(共 27 页)
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本社海工和产品验船师、海洋工程技术中心、产品审图中心、有关业主
பைடு நூலகம்
关于海上设施产品的持证要求
一、目的 产品检验作为海上设施检验中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到海上设施的安全质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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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钻井装置发证指南》执行。 上述所提及的钻井设备的产品审图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产品检验由 CCS 具
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适任验船师执行。 (5)油气处理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对于申请我社油气水处理装置附加标志
(PROCESS)的海上移动平台,其附加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上油 气处理系统规范》执行。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审图 和检验部门负责。
6、海上设施建造检验项目的执行检验单位和验船师,以及产品检验单位和验船 师在执行本通函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将之反馈至总部海工检验处。总部海工 检验处将根据所反馈的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完善。
7、本通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自生效日及以后:(1)对入级(和/或法定 检验)海上设施:定造方与建造厂签订建造合同;(2)对发证检验(和/或四项法定 检验)海上设施:CCS 收到委托方签署的中标通知书(如适用)、或委托方与 CCS 签 订检验服务合同、或项目开工,三者取早者。
审图和检验参照以下文件(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执行: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 CCS《材料与焊接规范》 CCS《产品检验指南》 CCS《自升式海上移动平台升降系统检验发证须知》等。 (3)除齿轮、插销式之外的新型升降/锁紧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由海上设施建造 检验项目执行检验单位整理,并在项目开工前上报总部海工检验处批准。 (4)钻井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 对于挂中国旗、未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志(DRILL)的海上移动平台,钻井 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2“8 钻 井高压泥浆/固井/试油系统”及附录 3“1.8 钻井架”执行; 对于挂中国旗、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志(DRILL)的海上移动平台,其附加 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钻井装置发证指南》执行,此外,试油系统(如 有时)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2“8 钻 井高压泥浆/固井/试油系统”适用的相应要求执行; 对于挂外旗、未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志(DRILL)的海上移动平台,钻井设 备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3“1.8 钻 井架”执行; 对于挂外旗、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志(DRILL)的海上移动平台,其附加标
统一海上设施用产品的持证要求、理顺产品检验与海上设施检验的接口关系从而加强 海上设施产品检验控制,保证产品持证要求的贯彻落实,参照我社相关规范,以及国 家海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主管当局的法定要求,并考虑到海上设施的特殊 性,结合执行“中国船级社(2012 年)第 4 号总第 166 号通函”以来所收集到的反馈建 议,制订本通函。 二、适用范围
(2)附录 1“13.3 齿轮升降/锁紧装置”、“13.4 插销式液压升降装置”的产品检 验职责划分如下:产品审图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产品认可由总部船用产品处负
责、总部海工检验处配合实施;未认可产品或不要求认可产品的单件/单批检验由各 辖区分社/办事处收到产品检验申请或相应信息后及时上报总部海工检验处,由总部 海工检验处决定是否受理并指定检验实施单位。
国家经贸委《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CCS《海上设施产品检验须知》 《WPOE708 海上生产设施专用产品检验发证管理程序》等。 (4)海上固定设施发证检验项目中的钻井装置设备及部件的产品持证要求:如 本通函附录 2 中未有规定,则可参见 CCS《钻井装置发证指南》。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审图和检验部门负责。 (5)海上固定设施发证检验项目中的油气处理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如本通函 附录 2 中未有规定,则可参见 CCS《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审图和检验部门负责。 (6)对于上述情况之外的产品,若产品制造厂自愿向 CCS 申请检验时,CCS 可 参照上述适用规定执行检验。最终签发“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4、拟用于海上浮式装置的产品的检验: (1)用于入级(和/或法定检验)海上浮式装置的产品的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 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执行。其中,针对 CCS《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 第 1 篇第 3 章与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相重叠部分的产品,若二者 持证要求不一致时,则以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中的相应内容为准。 CCS《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1~3 规定的产品按照船用产品检验 模式管理。 (2)钻井设备(如有)入级时的产品持证要求:对于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 志(DRILL)的海上浮式装置,其附加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钻井装置 发证指南》执行;产品审图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产品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 经历或资历的适任验船师执行。 (3)油气处理设备入级时的产品持证要求:对于申请我社油气水处理装置附加 标志(PROCESS)的海上浮式装置,其附加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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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零部件,担当验船师按要求执行产品检验,但无需再针对此类零部件单独签发相应
产品证书,只需在撬块检验完成后针对撬块签发“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3)对于本通函附录 2 及四项法定检验指南中规定的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审图和检验部门负责。
审图和检验可参照以下文件(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2、拟用于海上移动平台的产品的检验: (1)用于入级(和/或法定检验)海上移动平台的产品的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 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执行。其中,针对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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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第 3 章与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相重叠部分的产品,若二者 持证要求不一致时,则以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中的相应内容为准。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1~3 规定的产品按照船用产品检验 模式管理,其中对附录 1“13.3 齿轮升降/锁紧装置”、“13.4 插销式液压升降装置” 产品检验的特殊考虑见下述第(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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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执行。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 审图和检验部门负责。
(4)若浮式装置不入级、仅执行发证检验(和/或四项法定检验)时,则所涉及 的相应产品的持证要求依照安监总局印发的《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全规则》 中的“取证类别”执行。为便于执行和操作,可参照本通函关于“3、拟用于海上固 定设施的产品的检验”相应内容执行,最终签发“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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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类别
证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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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通函自生效之日起,原中国船级社(2012 年)第 4 号总第 166 号通函作废。 附录:
附录 1 海上固定设施撬装设备持证要求 附录 2 海上固定设施非撬产品持证要求
本通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总部海工检验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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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海上固定设施撬装设备持证要求
序号 产品名称
1 热介质加热炉橇 2 热媒泵撬 3 化学药剂注入橇 4 氮气发生器橇 5 惰气发生器橇(IGG) 6 计量橇 7 分离器撬 8 燃气处理橇 9 压缩机橇 10 外输泵橇 11 直升机加油装置 12 空气处理橇 13 三甘醇脱水橇 14 三甘醇再生橇 15 海底管线关断阀橇 16 透平发电机撬 17 消防泵撬 18 注水泵撬 19 生产/测试管汇撬 20 天然气洗涤器撬 21 仪表气/公用气接收器撬 22 开排槽泵撬(气动隔膜泵) 23 天然气井测试管汇撬 24 闭排/放空分液罐撬 25 闭排及火炬分液罐撬
本通函适用于拟用于海上移动平台(入级检验、法定检验)、海上固定设施(发 证检验、四项法定检验)、海上浮式装置(入级检验、法定检验、发证检验、四项法 定检验)的产品。 三、实施要求
1、海上设施建造检验项目的执行检验单位和验船师对拟用于海上设施的产品的 持证必须加强控制,应尽可能早地向建造厂/船东/业主等相关方阐明有关产品的持证 要求,并要求其在订货清单中逐项落实。产品到建造厂后,应严格核对产品证书,切 实做好产品安装上海上设施前的把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