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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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商法的价值》

论文《商法的价值》

论文《商法的价值》论文《商法的价值》一、价值——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谈论其价值,必须的先弄清楚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在这之上,才可能对商法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价值,普遍意义上的看法是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也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

因此,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给它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这样的一个定义重点在于强调人们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强调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质(虽然在广义上,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

但是,笔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价值研究的出发点。

所有价值问题都与人有关。

离开人,所有价值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

因此,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当通过人们的目的论来解决。

即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

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本文主要讨论人们对商法价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

法理学上,对法的价值的分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

但不管哪一种分类,只要是建立在法律价值的科学概念基础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

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价值,本文尝试着将商法的价值划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商法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一是商法在这个终极追求下的价值名目。

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

如果给它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称谓的话——法的目的性价值。

而后者则指的是“商法为了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工具性价值。

当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具有相对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绝对的界限。

应当说,一切价值都表现为目的,只不过是有些价值是从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而言的,而有些价值则是局部的服务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标相比,它们是为了实现、完善这些更高级目标的条件的。

二、目的性价值(一)目的性价值概述一个部门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及其整体,都应当是一群具有“目的性”的规范。

二、商法的分类、地位与作用(幻灯片)讲诉

二、商法的分类、地位与作用(幻灯片)讲诉

△宋词:张炎的词《清平乐·平原放马》
“辔摇衔铁,蹴踏平原雪。勇趁军声曾汗血,闲过升寻常节。 涓涓野水晴沙。多少骅骝老去,至今犹困盐车。”
茸茸春草天际,
感谢!
人有了学问,就会具备各种分析力量, 明辨是非的力量。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学问, 培育规律思维力量;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育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学问面。 有很多书籍还能培育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气, 鼓舞我们前进。
④在体系构成上,商法有经过进展商品经济实 践验证的法典,以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和海商 为主要内容;经济法除捷克斯洛伐克曾有一部经济法典外, 其他国家还未制定过经济法典,以价格、金融、税收、投 资、公正交易、反垄断、贸易管制等内容。
〔三〕作用 1、提升私法高度,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2、商法是实现国家对商品生产和流通进展宏观调整和微观治理,
△学问背景:实行民商分立的
我们认为,商法应当也完全可能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处于根本法的地位。主要有两点理由:
①商法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征:a、一般是发在公平的商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
关系; b、一般是商主体或其投资人基于直接或间
接的营利目的而建立的〔破产除外〕; c、一般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商法精神〔理念〕:追求增值;敢于冒险; 崇尚科学;不断创新;讲求诚信;互利双赢;关 注安全;严于律己 。
△资料两则:青蛙溺水的启发;生活得好, 就不会去飞〔见卡片〕
△〔南〕唐〔北〕宋词:张泌的词《柳枝·腻粉琼妆透碧纱》
“腻粉琼妆透碧纱,雪休夸。金凤搔头堕鬓斜,发交加。 倚着云屏新睡觉,思 梦笑。红腮隐出枕菡花,有些些。”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作为商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保护、调整和促进作用。

商法的规范作用能够约束商业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保护作用可以保障商业交易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商法的调整作用能够调节市场关系,维护经济稳定。

商法的促进作用可以激励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繁荣。

商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是适应社会经济变革的需要,以满足商业社会的发展需求。

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推动商业社会持续发展,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商法、商业社会、经济发展、规范作用、保护作用、调整作用、促进作用、发展趋势、现代社会、完善与发展、持续推动作用。

1. 引言1.1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存在和实施,能够帮助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商法通过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市场竞争的规则,防范和打击商业犯罪等,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商法的实施也促进了商业合作的互信和发展,为商业社会的繁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和保障。

只有在良好的商法环境下,商业社会才能稳健发展,各方当事人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合作和竞争,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无可替代,其作用必不可少。

1.2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商业社会中的基本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内容涵盖了商业合同、商事代理、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等领域。

商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诚实信用、自由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商业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论商法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商法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商法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摘要】:商法在我国现代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法在某些领域仍有不足,但总体而言,商法保证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公正有序,调节各项经济事务等等。

【关键词】:商法性质;商法地位;商法作用;商法不足我国商朝时期,商业繁荣,有“商葩翼翼,四方之际”之称。

再加上商朝人民十分擅长经商,于是古人就将那些做生意的人通称为“商人”。

从此,“商人”这个称号便延续至今。

由此可见,商业活动在我国很早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尽管由于我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的压制,商业发展在过去发展较为缓慢,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我国的商业发展迅速繁荣起来。

而在这期间,我国关于经济活动的相关法律也在同步地建立与改善。

商法则是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极其重要的一类相关法律。

所谓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以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许多部分组成,包括公司法、买卖法、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商法在百度百科中被定义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所提到的商事关系主要就是指商人和商行为。

商法在经济活动中能够规范商人及企业的行为,能够调节各项经济事务,能够维护从事商业活动的人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因而商法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捍卫的地位与作用。

一、商法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对于商法的地位,最初学者主要围绕着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来考察商法的独立性,进入20世纪,特别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学界,学者视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其与民法的关系,为至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1]商法是现代发达国家法律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

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时期,正确理解和运用商法,意义重大。

商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秩序的主要法律手段,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今后的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将产生重大作用。

商法的价值体系

商法的价值体系

商法的价值体系
商法的价值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公平竞争:商法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维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

2. 保护合同自由:商法确保私人契约的自由和可靠性,鼓励个人和企业在交易中达成协议并履行承诺。

这有助于增强经济主体之间的信任,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活动。

3. 保护知识产权:商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知识的产生和应用。

这有助于激励企业投资于研发和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4. 促进企业治理:商法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企业提供了运作和管理的指导。

这有助于建立透明、规范和负责任的企业环境,保护股东权益,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 维护消费者权益:商法规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包括商品质量和安全标准、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禁止等。

这有助于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并增强消费者信心。

6. 保护劳动者权益:商法规定了雇佣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权益保护规定,确保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
遇。

这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商法的价值体系旨在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诚信和可持续的商业环境,通过规范商业行为和保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摘要】我国商法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合作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立法发展是保障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发展环境。

商法不仅对企业具有规范作用,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维护了市场秩序。

商法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在未来,我国商法仍需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法、发展、影响、立法、市场经济、企业、规范、消费者权益、国际贸易合作、完善、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1. 引言1.1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至古代商业活动的发展。

在秦汉时期,商业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包括合同、质押、担保等商事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演化,商法开始有了更为系统的规范,如明清时期的《商律》、《商民律》等。

但直到近代,我国的商法体系才逐渐开始完善,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陆续出台了《商法》、《商业注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商法领域的立法工作更加积极,相继颁布了《商标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商务法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商法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不断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了现代商法体系。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见证了商业制度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商业活动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1.2 我国商法的重要性商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商法制度来规范各类商业活动,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

商法的存在和完善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对企业的规范作用十分重要。

商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规则,约束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活动。

二、商法的分类、地位与作用(幻灯片之二)

二、商法的分类、地位与作用(幻灯片之二)
(三)作用 1、提升私法高度,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2、商法是实现国家对商品生产和流通进行宏观调 节和微观管理,促进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法律保证。
计划经济:是由国家统一计划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 经济体制(《辞海》,P851)。
计划经济所反映的,主要是人和物的关系。
传统观念把计划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
国有超6亿网民,是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在技术 和应用开发方面,中国仅次于美国。尤其可喜的是,最近 几年,中国大型互联网公司不仅着眼于应用层面浅层次的 创新,更是增加了在基础研究方面的预算,推出新型产品 和发明创造。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9月10日在夏季达沃 斯论坛“网络经济的未来”对话中提供了更详实的数据: “世界十强互联网企业,中国占四家。中国互联网经济以 全世界绝无仅有的速度实现30%的递增。每年中国电子商 务交易额都突破10万亿。” 鲁炜认为,改革开放的政策、 互联网企业的创新、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的融合、有序的 互联网管理以及人才的集聚,是中国互联网崛起不可或缺 的五大因素。
8月27日上午10时,香港股市开市。 绝不亚于一场激烈的战斗——在一开始,炒家的卖盘就如排山倒 海一般扑来。在第一个15分钟内,成交额即达19亿港元;在第二个 15分钟内,成交额为10亿港元;在第三个15分钟内,又是10.9亿港 元的股票成交。而在收市前的15分钟,战斗进入白热化状态,成交额 高达82亿港元!单香港电讯股票一项,政府推出的1亿港元的买盘, 不到9分钟即告全部成交。状态之惨烈,令场上“红马夹”目瞪口呆。 这一天,香港政府动用了200亿港元,委托10家经纪行在33家恒 指成分股上围追堵截。金融大鳄几番突围,未能如愿。最终,恒生指 数报收7922点,比上一个交易日上扬88点,全天成交额230亿港币。 这是自97年11月4日以来的最高额。 27日的晚上,大战的前夜,亦成了香港的不眠之夜。凌晨,香 港天文台发出雷暴警报。 8月28日:胜败在此一举 28日是恒指期货的结算日。胜败在此一举!

法律基本知识商法概述

法律基本知识商法概述

法律基本知识商法概述在现代社会,商业活动如日益繁荣,法律对商业的规范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商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涉及商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商业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保障。

本文将概述商法的基本知识,以帮助读者对商业法律规则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商法的定义和作用商法,即商业法,是指在商业活动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规定。

它旨在保护商业活动的公平和有序进行,保障各种商业主体的利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商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法界定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商业活动的边界和规则。

在商业合同中,商法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商法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公平、自由和正常的市场竞争。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商法通过建立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商家欺诈、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促进消费者信心增长和市场稳定发展。

4. 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商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为商业合作和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框架。

商法的适用和执行,有助于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商法的主要内容商法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面广泛,下面将介绍商法的主要内容,以便读者对商法的要点有所了解。

1. 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法界定了商事主体的范围和地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

商法还规定了商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如合同成立、履行、终止等。

2. 投资和融资:商法规定了投资行为和融资方式的法律规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股权交易、证券发行、并购重组等活动。

3. 合同法律关系:商法对合同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合同的要素、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知识产权保护:商法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鼓励创新和知识经济的发展。

商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探讨

商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探讨

商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探讨商法学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其研究范围涵盖了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组织、商事交易等各个方面。

商法学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在实践中也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本文将从商法学的概念、发展历程、学科特点、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商法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商法学的概念和内涵商法学是指研究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组织、商事交易等商事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商事交易为主线,以法律制度为手段,对商事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一门学科。

商法学旨在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商法学的发展历程商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欧洲的商业城市。

随着商业的发展和繁荣,商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有一套法律制度来规范他们的商业活动。

因此,一些商业城市开始制定自己的商业法规,这标志着商法学的诞生。

随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商法学也逐渐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成为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

三、商法学的学科特点商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以下特点:1.实践性: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解决实际的商事问题,因此必须与实践相结合。

2.专门性:商法学是一门专门研究商事法律问题的学科,它需要针对商事活动的特点进行专门的研究和探讨。

3.综合性:商法学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它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和方法来解决各种商事问题。

四、商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商法学作为法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首先,商法学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法学学科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学体系。

其次,商法学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它能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此外,商法学的研究成果还能够为其他学科的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其他学科的发展。

总之,商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论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论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论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商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范市场秩序: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通过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2. 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商法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合法权益。

商法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商业活动的过程和方式,防止了各种欺诈行为和合同纠纷的出现。

3.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商法对企业的合法经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范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经营行为。

商法要求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参与公益事业等,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并促进企业社会形象的建设。

4. 促进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商法的制定和实施,使得市场经济具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为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商法对于市场经济的规范性、制约性和引导性作用,对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健康运行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商法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商法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保护市场主体彼此间交易的基础,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首先,商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法律基础。

商法规定了企业的法人地位、股东权利和责任、企业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财务报表公布等关于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商法还提供了对市场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求偿机制。

商法规定了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非法经济行为如欺诈、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和求偿,建立起了市场经济需要的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了市场的秩序。

再次,商法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维权机制。

商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商品的质量、服务等提出了规范,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的途径;商法同时也保护了生产者、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等。

最后,商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多元化和创新发展的机制。

商法调整市场间经济活动的问题,促进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合理竞争,有利
于市场主体更多元化、创新化地进行商业活动。

商法还可以调节投资、财务等问题,为市场增加更多发展机遇。

综上所述,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它为市场主
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促
进了市场主体的合理竞争和创新发展,是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商法/ 价值/ 功能/ 民法 /经济法内容提要: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

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

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商法在当今社会的发达,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商事关系的存在。

在经历了仅一个世纪各国学者对商法的整理、归纳、解释之后,商法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概念、规则和原理。

这期间,人们逐步摆脱了概念化的争论,以及拘泥于立法形式的认识局限,开始探讨现代商法的本质和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体系。

然而,在社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能否如其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一样,扎根并发展起来,这是不能不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文仅就商法的价值、功能以及商法的独立地位和基本范畴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商法的价值(一) 商法的产生说明什么?法的价值隐含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法的成熟程度以及法对于社会的效用和影响等多个方面。

其中,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法存在的基础。

因此,回答商法是怎样产生的问题,是研究商法价值的出发点。

商法的历史虽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年的罗得岛法(Lex 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但真正对近代商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人习惯法。

在此之前,罗马私法曾通过吸收万民法——由罗马商人与外国商人贸易往来而形成的习惯法——摆脱了民族的局限,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1]“因而,在罗马法范围内并不需要特别的商法。

商法保障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诚信经营的法律制度

商法保障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诚信经营的法律制度

商法保障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诚信经营的法律制度商法是保障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诚信经营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通过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为商业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

本文将从商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商法在保障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商法在维护企业诚信经营方面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正文】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调整当事人间经济权益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商业发展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主要作用是为商业经营提供法律保障,并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诚信经营。

商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繁荣。

商法在保障市场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市场秩序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参与者按照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交易,自由竞争、互相制约、有序运行的状态。

商法通过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例如,在商品质量方面,商法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使用标准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商家欺诈消费者行为进行了惩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商法在维护企业诚信经营方面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企业诚信经营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遵守市场规则、遵循商业道德,克制不良行为,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

商法通过建立企业登记制度、营业执照制度等,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促进企业规范经营,防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同时,商法还规定了企业破产、侵权责任等法律制度,为企业经营者提供了行为准则,强调了企业诚信经营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商法还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规范,保护创新和合同约束,进一步营造了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商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强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保护了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促进技术进步。

商法在合同法律制度方面重视自由意志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合同履约的诚实信用原则。

形容男人优秀的说说:我不介意你喜欢我喜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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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自由:商法价值的基点 1、营业自由价值的具体内涵。 (1)营业资格上的平等获得。 (2)投资自由。 (3)商事结社的自由。 (4)选择营业目的事业范围的自由。 (5)开业自由。 (6)公平竞争的自由。 (7)内部经营管理的自由。 (8)歇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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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法价值的实现
四、商法价值的实现 (一)商事制度原则的确立 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3.确保交易安全原则。 4.提高交易效率位 1、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基本出发点。

2、以鼓励营业和交易为基本宗旨。
二、商法价值的形态与选择






二、商法价值的形态与选择 (一)商法价值的形态 1、营业自由价值。 2、竞争公平价值。 3、市场秩序价值。 4、交易效益价值。 (二)商法价值的逻辑序位与选择 商法应以交易效益价值为目标,以营业自由 价值为基点,以竞争公平与市场秩序价值为约 束、保障条件,对商事制度和规范进行总体安 排。 返回
2、营业自由价值的制度功能。 (1)营业自由是构建商事权利的逻辑起点。
(2)营业自由是确定商法本位的基点。
( 3 )营业自由是实现效益目标价值的权源保 障。 ( 4 )营业自由是构建商事制度和商事关系的 价值向导。

三、商法价值的功能

三、商法价值的功能 (一)指导商事立法 (二)补充制度漏洞 (三)规范商事裁判
第三讲 商法价值论


一、商法价值的内涵
二、商法价值的形态与选择


三、商法价值的功能
四、商法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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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法价值的内涵

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

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

商法的法律地位与立法模式选择商法是指用来调整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

它是民商法领域的一部分,严格来说它应该是商业法,但在实际使用中,商法和商业法成为可以交叉使用的名词。

商法的法律地位和立法模式对于商业活动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商法的法律地位商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领域,而商业活动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领域。

因此,商法的法律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商法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法是建立在《民法典》之上的补充性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商业活动中,商法有着自己独特的规定和条例,这些规定和条例是在民法领域中不能替代的。

2.商法是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商法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独立处理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能够与其他领域的法律共同协同解决商业活动中的跨领域问题。

3.商法的法律地位使商业活动的法律问题可以更快更好地解决。

商法体系的建立使商业法律问题的处理速度得到了大大加快。

商法的快捷处理方式有助于商业活动的顺畅进行,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模式选择商法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它需要有相应的立法模式来进行制定。

在立法模式方面,商法在国内外都有多种不同的立法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完全立法模式。

完全立法模式即将商法独立出一个法典或法规,独立制定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则。

这种立法模式可以更好地解决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同时也能够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公司法》、《合同法》等都是采用这种立法模式进行制定的。

2.改革立法模式。

改革立法模式指在民法领域中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时,另外增加一些新的商法规定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求。

这种立法模式适合一些法律体系比较完整的国家。

在我国,民商法合一的立法模式,即在某些涉及商业活动的问题上,采用民事法律与商法的合一模式,也属于改革立法模式。

3.普通法立法模式。

普通法立法模式是指在商业领域中,依据常法原则,依据判例、裁判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的立法方式。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

内容提要商法作为维护商事信用,都具有独立的价值。

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主要是商人阶层的发展促进了商法的发展,商人阶层是商法的历史基础。

而商法在现代法中的原则和价值取向更加表明了商法具有不同于民法的价值,也是构建商法价值体系的基础,对商法的价值和探究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占很重要的比例,也是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是否顺畅的关键,保障经济安全运行的重点,和谐的商法基本原则可以正确的反映商法的时代价值,本文从商法价值内涵界定,商法的价值形态,分析了商法价值的冲突与解决思考策略。

关键词:商法商法价值商法价值内涵Abstractommercial law as the maintenance of commercial credit, businessmen or business hall of safeguarding the legal standard of value orientation, is also the foundation of commercial law value system, and explore the value of commercial law in the running of the economy as a whole, the percentage is very important, was the key to ensure whether the social economic order, guarantee the safe operation of the economy, the focus of the harmonious basic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can correctly reflect the value of commercial law,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mmercial value of independence,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and the system structure, and introduces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 to illustrate the value of commercial law.Keywords: commercial value; The basic principle; The basic content of commercial law目录一、商法价值内涵界定 (4)(一)法律价值的内涵 (4)(二)商法的价值内涵 (4)二、商法的价值形态 (5)(一)效益优先价值 (5)(二)自由价值 (6)(三)秩序价值 (6)(四)公平价值 (6)三、商法价值的冲突与解决思考 (7)(一)商法价值的冲突 (7)(二)商法价值冲突的解决 (7)论商法的价值一、商法价值内涵界定(一)法律价值的内涵从学术用语的角度来考察,其并非中国法律传统中固有的概念,而是自西方法学移植而来的一个概念。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以规范商业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其基本概念包括商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是指以商业活动为对象,以调整商业关系为目的,制定并适用于商业活动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的领域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商法的特点商法的主体为商业主体,其内容主要为商业活动。

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主体对象广泛、法律制度灵活、法律责任重大、法院特别设定等。

3. 商法的作用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商业活动的规范、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商业发展、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契约自由原则、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

1. 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契约,其形式和内容由双方自由决定,法律不干涉。

2.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合同法商业合同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形式和效力。

合同成立要满足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实现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组织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等。

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一、商法对于国家、民族兴衰的价值(意义,经济角度)(一)具体论证商业(市场经济)对于我国的重要意义(对于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意义,复兴意味着现阶段是落后的,中国近代为什么会落后,西欧为什么近代会崛起?)1、中国长期封建统治的传统(反面)(1)、重农抑商(自韩非在秦国改革以来,为保持稳定、巩固统治,促进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抑制商业发展)(2)、上述战略导致中国商品经济不发达,商人在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地位不高,未形成独立的政治阶层,依附于封建统治者,更不能主导国家的发展,(沈万三因修筑南京城墙问题,被抄家,发配云南),甚至将经商所获利润购买田产,回归地主阶层1。

(中国封建社会地位最高的的是君王、官僚阶层,残存的影响:理想职业为公务员,当大官,楼盘也叫君临什么什么的,而西方普遍认为最好的职业就是商人,商人地位较高,较受崇拜,许多政府高级官员都曾是商业成功人士。

(美现任财政部长保尔森)2(3)、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商人阶层地位的低下,导致中国在近代(14、15世纪后)不能自发地产生市场经济,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从而开始逐渐用自己的失败、挫折、书写一部落后、屈辱、图强的近代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任务至今尚未完成,仍是我党我国的总体战略目标之一)2、西欧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最终确立了当时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资本主义制度,从而取得世界的主导权西欧国家自中世纪以来,商业发达、商人阶层兴起、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而使西欧诸小国经历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宗教改革以后,建立了市场经济及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生产力飞速发展,迅1全中国这么大的地方,就只有南京人和贵州屯堡人之间的关系最为特殊。

六百年前,已完成中原统一的朱元璋,兴兵讨伐盘踞云南的元朝残余势力。

三十万大军自南京出发,一举摧毁了元宗室梁王的势力。

为保西南边境的长治久安,朱元璋命令征南大军沿云贵驿道就地驻扎,家属也跟着来,实行军事屯田。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的价值包括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和外在主观评价价值。

内在价值是指保护商事利益、规范商事行为和促进商事交易,外在价值主要包括效益、安全和公平。

商法的价值不仅有助于认识商法的功能和进行立法价值选择,也是判定商法相对独立于民法部门的重要依据。

人们在使用“价值”一词时,根据具体的语言环境背景,有两种意义指向:客观指向和主观指向。

客观意义上的价值,是客观事物和具有某种与我们的兴趣、爱好、欲求或需要相洽以至受我们珍视的性状属性或作用。

主观指向意义上的价值是以主体需要为出发点的价值,即某事物应当具有某种属性[1]。

前者可以称为该事物的内在客观功用价值,后者则可视作其外在主观评判价值。

作为法学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价值是20世纪80年代从西学作品中引进的。

此后一直受到法学理论界特别是法和法研究领域的特别关注,并成为其知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学者们对价值研究不断地系统和深化,不少学者也认为,法律价值不仅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的对象,也是部门法学需要着力探讨的课题[2]。

这恰好印证了美国法学家庞德的看法,“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3]。

尽管在研究方法上,不少人力主效仿韦伯的价值中立(value neutrality)原则,要求将价值判断与经验研究作严格区分,但这并不足以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价值与价值判断。

法律作为一种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占据统治地位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从其产生之初即为满足个人、群体和社会对秩序、正义、利益、安全、效率等的多种需要,不可避免地与人们的主观倾向和立法价值取向有着密切的关联。

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诸多法学派别中,秩序、正义等法的价值等好似一个永恒的话题。

在部门法研究上,研究各个部门法独特价值的意义在于:第一,确立部门法对于现实社会的独特作用或功能,从而使部门法得以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分的依据和为立法者所认可;第二,当部门法所追求的多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应当作何种价值取向选择。

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引言:但凡论及价值的问题,都是涉及判断的问题,亦即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

而一旦涉及标准的问题,必然是本质的、基础的问题。

对于法律尤为如此。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不同发展阶段中以不同的面目出现,发挥了莫大的作用,实际上我们可以认为法律制度是对人类文明影响最为深远的制度,由此,讨论其价值问题便益发显得复杂。

但是,若想真正达到本次讨论的目的,认清商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的价值……一、什么是“商法的价值”§1法律的价值——一般意义上的讨论法律的价值问题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历代大师多有论述,因此,必不可少的要参诸各大家们的论述、观点,从各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

自然法学派:正义乃法律的最高价值自然法学派自古希腊的朴素唯物主义思想肇始,经斯多噶派自然哲学观的渗透,形成一种基于自然理性的观点:人类(甚至世间万物)要基于理性生存,故一切存在必然合于此最高的理性,对于法律而言,这个可以评判诸法的至高之法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乃是评判实体法的善恶公平与否的根本。

自然法学家相信有绝对价值的存在,认为“法律就是实现这些价值的一种手段”。

[1]而这些价值的归纳集合就是“正义”,“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

自然法作为一种说明问题的方法是好的,但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值得怀疑。

所谓一切法律“客观存在”基础的自然法到底是不是存在,人们只有存疑。

法律的特点之一是明示,由明示而取得威信。

而作为“万法之法”的自然法,仅存在于法学家自由驰骋的想象之中,理论上固然完美,却缺乏实际的意义。

正如梅因所说,是“似乎可信的和内容丰富的、但绝对未经证实”的理论。

[2]这样虚无缥缈的理论难免会让人想到万能的上帝,而万能的上的却是从不降临人间的,因此必得有更实际的解释才行。

新康德主义:自由意志+社会理想+社会的客观价值新康德主义学派将康德的批判哲学方法用于法律价值的研究,尤以拉德布鲁赫为代表。

他批判康德仅根据“个人的自由意志”来判断法律之形成流于空洞,无益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亦批判了施塔姆勒以法律内容与形式相对立将价值判断只限于形式,提出“自由意志”+“社会理想”+“社会的客观价值”为评判法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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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摘要】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

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

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商法;价值;功能;民法;经济法【全文】商法在当今社会的发达,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商事关系的存在。

在经历了仅一个世纪各国学者对商法的整理、归纳、解释之后,商法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概念、规则和原理。

这期间,人们逐步摆脱了概念化的争论,以及拘泥于立法形式的认识局限,开始探讨现代商法的本质和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体系。

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能否如其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一样,扎根并发展起来,这是不能不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文仅就商法的价值、功能以及商法的独立地位和基本范畴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商法的价值(一)商法的产生说明什么?法的价值隐含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法的成熟程度以及法对于社会的效用和影响等多个方面。

其中,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法存在的基础。

因此,回答商法是怎样产生的问题,是研究商法价值的出发点。

商法的历史虽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年的罗得岛法(Lex 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但真正对近代商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人习惯法。

在此之前,罗马私法曾通过吸收万民法——由罗马商人与外国商人贸易往来而形成的习惯法——摆脱了民族的局限,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1]“因而,在罗马法范围内并不需要特别的商法。

”[2]然而,遗憾的是,罗马帝国的衰亡挫败了罗马人编纂这些商事习惯的可能性。

在罗马帝国崩溃以后,接续其存在的法兰克和撒克逊各国重新回到了纯粹的农业经济时代,“罗马古典法律一些具有精妙构想的专门知识便废弃不用了”。

[3]从6世纪到10世纪的漫长岁月里,封闭的自然经济占据了整个欧洲。

对于商人法来说,则处于长期的消亡时代。

[4]从中世纪的中后期即11世纪开始,商法步人了变化的关键时期。

正是在那时,近代西方商法——Lax Mercatoria(即商人法“the Law Merchant”)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才得以形成,更为重要的是,也正是在那时,商法在西方第一次逐渐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

[5]虽然人们普遍认为,中世纪的商人是一个特殊阶层,中世纪的商人法是规范这一特殊阶层的法,但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缺乏用历史的眼光来把握商人和商人法的本质。

事实上,由于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这样,日益壮大起来的商人阶层通过自治运动而创立的法则无法纳人国家法的体系,只能以民间法的样态存在。

无疑,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强大,形成了与封建自然经济、封建势力矛盾的加剧,这意味着在封建社会晚期资产阶级开始从萌芽走向成熟,并孕育着资产阶级的法律革命。

所以有的学者指出,“在中世纪,对不同阶级分别实行不同法制并不奇特—不比在不同的领土上分别建立不同制度更为奇特。

”[6]商人法与其说是商人们的特殊规范,不如说是商人之间商业交易的特殊规范。

[7]经历了文艺复兴以及16世纪新教革命的洗礼后,商人普遍得到了尊重,欧洲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则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封建和教会势力衰落,各民族国家纷纷成立,商人习惯法开始逐步纳人国内法。

导致商人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外部因素在于:一是法国思想家让•博丹提出的资产阶级国家主权学说的深刻影响,认为主权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特性,是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二是近代法典化运动的推动作用,编纂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内法律;三是由法学家萨维尼的《论完全商人》、凯萨尔吉斯的《商法论》以及马尔卡特的《商人法与商事交易法论文》等组成的一批研究成果,为商事立法作出了一定的理论准备。

在此基础上,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都开始了商事成文法的编纂运动。

不难看出,在资产阶级建立政权之前,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封建势力的遏制,不可能取代自然经济的主导地位;商人阶层则一直被视为封建社会的异己势力而存在,商事法也最终无法溶人封建法和教会法体系而只能以习惯法、自治法的面目出现。

毋庸讳言,国家政权的建立、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平等、自由法治观念的宣扬,是商法成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动因。

近代各国商事立法是如此的成功和保持立法时间上的相近,显然不是偶然的,这正是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战胜封建主义法权关系的必然结果。

因此,无论是否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无论是否采取法典形式,也无论是否采取民商分立模式,在商品(市场)经济社会退出历史舞台之前,就有商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二)商事关系应由谁调整?商的本质在于营利,从而突破了古代商为买卖的狭隘观念。

商行为从买卖发展到批发商、货物运输、仓储、银行业等,并且发展到与传统商业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身保险、旅客运送、制造加工、印刷业、出版业等。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中世纪“商人法”被上升为国家制定法时,并没有将商人的习惯简单地翻译成法律用语和制度,而是克服了“商人法”的局限,把更为广泛的商事关系纳人了商法的调整范围。

同时,商法随着现代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变迁、革新。

现代社会经济和技术革命的发展,商事活动日益现代化和复杂化,商法需要以不断革新的面孔适应其需要。

正是商法的不断革新,创造了商法强大的生命力,适应了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

对此,拉德布鲁赫作过十分中肯的评价,认为“欧洲大陆的商人法作为中世纪唯一的职业法,保存至我们的时代,它并非只是历史的残余物,而具有其他法律领域难以匹敌的更新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断为生活反复充实,进而丰富了整个私法秩序。

”[8]法、德、日等国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的商法,无一例外地通过频繁修改或补充,使得商法具有了很强的社会适应性。

商法的革新,既有在商法典内部进行的,也有在商法典外通过补充单行法来完成的。

如法国,商法典的原有条款继续有效的仅有140条,其中只有约30条保留了1807年的条文,而大量的则是以商事单行法的形式予以补充、完善。

德国、日本的情况也与法国相类似。

这说明现代商事活动的复杂化已使商法的内容变得越来越庞大,商法的表现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法典”而趋向于多样化。

日本商法典自施行以来已经过了35次修改或补充,大量吸收了英美商法的立法成果,创设了许多新的商事法律制度,体现了日本商法的兼容性和创新性。

我国澳门为了对商法本地化及现代化的需要作出回应,在1999年颁布了商法典,其指导思想是:尊重学说及司法见解形成的法律传统,既吸取大陆法系模式最现代的商业法例的经验,又吸取英美法系模式法律体系的经验,同时体现商法国际统一的趋势。

所以新法典“跟随了最现代之比较法之趋势,从而使本地区立足于最现代化之商法体系之列。

”[9]需要指出的是,商法的不断更新并非仅仅是商法本身的缺陷所造成的,而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体现了商法的进步性。

正如拉德布鲁赫在回答商法的特征时所指出的:“没有任何领域能比商法更能使人清楚地观察到经济事实是如何转化为法律关系的”,“表现了经济历史观对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解释。

”[10]的确,商事关系的不断发展,正是商法变迁、发展和完善的推动力量。

二、商法的功能分析商法的效用首先是由它的本质决定的。

尽管人们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不同见解,但大陆法学者的观点普遍认为,商法只是一般私法中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

[11]所谓特殊,就是不能仅仅从商法规范本身来理解和适用商法,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同样适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具有商理念的特殊法律制度。

商法之所以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特殊制度,在于其具有一系列自己所独有的典型特征。

这些特征的产生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商人精通和熟稳交易业务,因此对商人应提出更高的要求;其二,商事交易在更高的程度上要求灵活性、快速性、简便性和法律稳定性。

”[12]对于这些独有的典型特征,法律上必须作出特殊的对待。

有的学者在对德国商法典与民法典作出比较研究后认为,“《德国民法典》中的许多规定,只有根据《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一般性原则才能理解;而《德国商法典》的作用就是对这些一般性的原则加以变更、补充或排除。

”[13]其次,商法的作用机理在于它的营利调节机制。

商法与民法虽同为私法,都旨在保护私权,并有共同的私法理念。

但两者的宗旨不同,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商法则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的营利。

换言之,“民法不特别考虑‘赚钱’,而商法却是彻头彻尾地追求‘营利’。

”[14]因此,营利性是商法的特性,而营利调节机制是商法特有的法律调节手段。

商法的这一机制,使商人的营利观和商业动力机制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同时也体现了商法在追求社会财富以及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基本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

无疑,商法的营利调节机制并不是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获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保护营利的法律环境。

正是由于商法具有上述本质和营利调节机制,因此,它有自己的特殊功能:(一)确认商事主体的地位商事主体,也即“商法上的人”(或称“商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

在商事立法史上,各国对商人的基本态度并不完全一致。

有采客观主义即以商行为确定商人资格的;有采主观主义即以商人形式确定商人资格的;也有采折衷主义即以商人和商行为概念为商法基础的。

[15]但从商法的最新发展来看,同时以商人和商行为两个概念为基础确立商事主体制度已占主流,并成为现代商法发展的一个趋势。

如法国现行商法典即以商行为概念作为规定商事主体即商人的基础,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以商人规定商行为的范围。

[16]日本商法典一方面以商行为确定商人概念,另一方面又将某些不以实施商行为为前提条件的营业者视为商人。

[17]德国则在1998年对其商法典作了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简化和统一了商人概念;取消了小商人概念,并废弃了先前小规模经营者只能设立民事合伙的规定,而允许其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商法典修订后,彻底改变了原来以商人为核心构造商法体系的做法,形成了以商人和商行为为基础的新的商法体系。

现代商法的这一趋势,适应了“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要求。

以现代商法的观念视之,“商”不再局限于传统行业分类中的商业,“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皆称之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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