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进场费”现象看对“相对优势地位的滥用”的规制
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理论研究
基础 理 论 研 讨
相 对 优 势 地 位 滥 用 理 论 砥 穷
甘 肃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学院 王旭玲
[ 摘 要] 滥用相对 支配地位 的行 为严重损害公平 自由的竞争秩序 , 因此相 对优 势地位滥 用理论 已成为许 多国家反 垄断法研 究理论 的重要组成部分 。 文通过 对相对市场优 势地位理论的介绍 , 本 并研究探讨 了国外立法 实践 , 结合我 国实际情况 , 就该理论在我 国的发 展现状进行分析 , 出了 自己的看 法和主 张。 提 [ 关键词 ] 垄断 法 相对 市场优势地位 依赖性 反
一
、
是利 用合法拥有 的关键设施 或者不适 当地掌控供 应链 中的有利 环节 , 只要导致不公平交 易, 对市 场竞争秩序造成 消极影 响 , 都会被作为垄断 行为来对待 , 到反垄 断法 的制约 。 受 二 、 对 优 势 地 位 滥 用 理 论 的基 础 — — 依 赖 性 理 论 相 ( ) 赖 性 理 论 的含 义 一 依 依赖性理论源 自于德 国 , 其含义是指 : 某一 个或多个企业对另一个 企业存在 “ 依赖关系 ”如果该 另一个企业突然断绝 与之的交易关系 , , 该 个 或多个企业将 由于没有 足够且合 理的选择转 向与其他企业 交易 , 从而不得不接受该另一个企业提 出的各种不合理 的交易条件 。0 ( )依赖关系” 二 “ 的形成原 因 1基于供求关 系倾斜形成 的依赖 、 如果一个企业拒绝 与另一 个企业进行交易 而致 使后一个企业在另 行选择交易对象时缺乏足够 的合理 的选择性, 那么前一个企业就具有交 易 中支配地位 , 后一个企业对前一个企业具有依赖性 。 这种供求关 系的 依赖主要有 以下几种表现 :1对 名牌产品的依赖 ;2 因物资短缺 的依 () () 赖 ;3 因长期契约 的依赖 ;4) () ( 对优势购买力量 的依赖 ;5 对有利店址 () 或商业圈的依赖 ;6 其他依赖 。一个典型 的案 例就 是德国联邦最高法 () 院对宝马汽车公司 ( M 滥用相对支配地位所作 出的判决 。0 B W) 2 基于专属性投资而形成 的依赖 、 在长期性或持续性 的交易形 态中 ,交易 当事人 因抱着对未来长期 交易的期待 , 出一定 的投资 , 作 以节约交易成本 , 并创 造一种信赖关系 , 令对方相信其有诚意长期延续 双方之间 的交易 关系 ,从而促进整体效 率的提高。但是 由于这一投资往 往具 有专属性 , 无法转 做他用 , 因而一 旦对方违约或终止契约 , 则该项投 资即成为“ 沉淀成本 ”从 而从事此项 , 投资的当事人就被 “ 锁住” 1 k i) ( c —n 于此交易关 系中而难 以脱 身了 。例 o 如 :O世纪 7 2 O年代石油危机时 ,德国卡特尔局曾 以滥用相对支配地位 为 由查处过石油公司拒绝 向自由加油站供油 的行为 。当时在德 国, 了 除 石油公司设立的具有 自己品牌 的加油站之外 ,还允许 成立不属于任何 石油公司的独立经营的加油站 。 由于法律严格规定出售石油的品质 , 所 以 自由加油站都是从品牌石油公 司进货 , 而不得从不 明渠 道购进石油。 17 9 2年阿以战争后发生石油危机 ,炼油厂趁机停止了对 自由加油站的 石油供应。 其理 由是石油供应紧张 。 石油公司将 自由加油站排除在市场 之外 的 行 为 导 致 那 些 自 由加 油 站 的退 市 ,因 为 加 油 站 的投 资 是 专 属 性 的, 很难 转换到其他投资。德 国卡特 尔局介入 了该案 , 为 自由加油站 认 对石 油公司存 在着依赖性 ,石油公 司停 止供应石油是滥用相 对支配地 位的行为 ,因而判令其在石油危机 时期也必须继续 向 自由加 油站供应 石油 , 以避免石油公司达到排除竞争 的目的 。 3 基于对必需设备形成的依赖 、 对
滥收“进场费”的法律分析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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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即将出台的 《 06 零售商与供应商进
三、 滥收 “ 进场 费” 的负面效应 及其
规制
对滥收 “ 进场费” 的规制, 笔者提出以下
建议 。
货交易管理办法> 是由商务部专门针对 , “ 进场费” 起草的法规, 办法 > 《 一共 3 8 条 ,对于一直以来饱受争议的 “ 进场
费” 账期 、 、 定价权、 商品质量责任等问
题, 都有 了明确 的规定 。 办法 要求 , 该 零
收取 “ 场费” 进 的强行性 表明 , 大型
二、- ‘ 进场费” 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 )从经济效率角度看 , 进场 一 “ 费” 有其合理性 1 “ . 零售商专事销售” 提高了交易 效率。 随着社会化生产的发展, 产品种类 日 益丰富, 分工 日 益细化 , 消费者需求也 呈个性化, 为满足交易效率的要求, 供货 商与消费者的联系必然要通过零售商来 进行。 大型超市能提供场地、 货柜 , 还有 更为重要的客源 , 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勾 ,04 中 国零售 百强企 业 证 20 年
面, 大型零售商对销售过程的控制, 由于
巨大的资本力量, 可以垄断有利的店址, 提高进入市场的壁垒 ,限制竞争者的加 入。大型零售商有能力采用新的商业技 术, 如引进计算机系统 , 在销售方面加强 对市场的控制。 此外 , 还通过大规模的广 告宣传, 丰富的商品备货 , 对个人消费者
不高 , 同时, 竞争法律体系不健全。 尤其 是没有被称为 “ 经济宪法” 的反垄断法, 无法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竞争性市场
超市进场费,供应商、厂商零售企业的矛盾
晚上好,欢迎收看《经济半小时》。
今天我们继续关注如何破解物流顽症。
5月12日,我们曾经播出一期关于超市进场费的节目,商务部就此表态说,确实注意到进场费问题对于市场价格,特别是对服装、百货等商品市场价格存在影响,目前正与有关部门共同调研,并正在起草《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意见》和《零售商、供应商商品供销合同规范》。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表示,自2006年,商务部已注意到这个现象,并按照市场经济的框架在规范零供双方市场行为中作出了努力。
最近,商务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共同调研这个问题。
他说:“正在起草叫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的意见和零售商供应商商品购销合同的规范,这样两个文件。
我们也委托商业联合会和连锁经营协会,对于这项政策进行有关的调研,听取行业的意见。
因为这项政策关乎零售商和供应商双方的行为,也关系到政府以什么样一个视角切入到管理市场的角度之中,所以我们也正在文件的征求意见过程之中。
”就在两个规范文件的起草过程中,5月17日,21世纪农商论坛,5月18日中国安全农产流通模式创新论坛相继召开,各路专家共同关注环节多,链条长,矛盾突出的物流顽症,探讨“零供矛盾”的解决之道。
在会上,记者专访了商务部研究院流通战略研究部主任张育林。
她说:“我觉得供应商和零售商这方面,还是应该,既然有一些政府的调解。
怎么样就是在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在大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为流通服务业,给予它足够的关注,能够在一些产业政策上,宏观环境上给它比较好的环境,我觉得这才是治本的良策。
太原美特好超市:今年进场费上调10%在5月12日的节目《进场费:一个中国式的商业怪胎》播出之后,山西省代理商联合会的成员联系到了我们。
联合会的秘书长孙国强告诉我们,往年这个时候,代理商们和超市的新合同早就签完了,而今年早已过了续签合同的时候,很多会员们还迟迟没有跟太原市的美特好超市签订新一年的合同。
孙国强说:“每年都在续签,但是今年突出一点今年美特好和所有供应商谈的一点,综合费率要上调10%以上。
超市通道费与相对优势地位法稚规制若干问题探讨——四论“零供”关系的法律调整
场支配地位本身 也进 行规 制。对达 到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企 业要强制解散 ,清 除市 场支 配地 位 ,或 者达 到市 场支 配
对 优 势 地 位同 看 法 。
般而言,公平交易法在法 律上有其特定含义 。其主
要 内容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 当竞 争两个方面 ,从不 同角度 来规范经营者 的市场行 为,维护公平 竞争 的市场秩序 。我 国在 19 年 9月 2日颁布 了 《 93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规定 了 十一种不 正当竞争行 为。2 0 0 7年 8月 3 0日又颁 布 了 《 反
规 制 若 干 问 题 探 讨
四 论 零 供 " 关 系的 法 律 调 整 “
刘建 民
( 上海商学院 法政学院 ,中国 上海 2 0 3 0 2 5) 摘 要: 超市通道 费是近年来我 国 “ 零供” 矛盾 突出的焦点 问题之 一。其 中对涉及超 市 ( 零售商)收取通道 费是否滥用
制限制 有效 竞 争 的支 配 地位 滥 用行 为 ,如德 国、韩 国 波兰 、匈牙利等大 多数 国家采用 低度 立法 原则 。另一 种
是 高 度 立 法 原 则 也 称 “ 身 违 法 原 则 ” 即反 垄 断 法 对 市 本 ,
收稿 日期 : 0 %22 2 1 -4
作者 简介 : 建 民,上 海 人 ,上 海 商 学 院 法 政 学 院 院 长 ,教 授 ,律 刘 师 ,上海 仲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研 究 方 向 :民 商 法 ,经 济 法 ,法 学 教 育 。电子 信箱 :lj 4 iacr。 im5 @s .o u n n
原则” ,即反 垄 断法 并 不 规 制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本 身 ,而 只 规
、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相 对 优 势 地 位 的 界 定
解析中国超市进场费难以规范的原因
解析中国超市进场费难以规范的原因【摘要】随着中国零售业的迅速发展,进场费已经成为零售企业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中国超市进场费始终难以规范,导致中国零售业经营混乱,零售商和供应商矛盾激化、商品销售价格高昂等诸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于零售商供应商的市场地位,零售商盈利模式,以及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几方面的分析,阐释了中国超市进场费难以规范的原因。
【关键词】进场费零售商供应商进场费起源于零售业发达的美国,是零售商利用其在市场交易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一种费用。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全球连锁超市规模的迅速扩张和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普及应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商业习惯,并明确体现在商品采购合同中。
如今在中国,进场费已经成为零售企业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惯例中的进场费主要是与商品促销直接相关的费用,然而中国超市进场费的设立名目众多,早已超过了国际惯例的定义范围。
中国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进场费大致分为三类:进店费。
一般分为通道费、新品推广费、条码费、信息费、一次性赞助费等。
促销费。
一般分为DM 广告费(邮报)、堆头费、(团购)配销费、节假日和店庆促销费等。
返利费。
一般为达到一定销售额按一定比例扣点返利。
按此分类,中国超市进场费中的一部分收费项目是设置相对合理的,主要是由于供应商的商品占用超市的人力资源和货架资源而收取的管理费用,包括上架费、促销费、返利费、广告费等;但是大部分收费项目则是超市假借各种名义衍生出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如条码费、店庆费、补损费、卫生费等。
由于中国超市进场费的设置标准不明确,名目划分不合理等原因,造成了进场费严重缺乏规范的现状,导致零售业的经营混乱,零售商和供应商矛盾激化、商品销售价格高昂等诸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06年10月19日,为了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零售商与供应商平等合作及共同发展,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会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建立了零售商与供应商投诉的协调仲裁机制。
我国零售业进场费问题探讨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其中一企业或集团以其相对较高的市场份额、专有技术或其他资源等因素,通过限制、阻挠竞争对手的市场准入、限制、阻挠竞争对手的发展或对竞争对手进行其他不当行为,从而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性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公平性,加强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约束,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出现是为了限制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可能导致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并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所以,反垄断法是国家监管市场的重要工具,旨在防止和惩罚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
根据国际惯例和经验,反垄断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限制:首先,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进行定义和禁止。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是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垄断定价、排斥竞争对手、限制市场准入等行为。
同时,反垄断法规定了相应的禁止和制裁措施,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
其次,反垄断法建立了反垄断机构和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对市场进行监管,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
通过设立独立的反垄断机构,确保反垄断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第三,反垄断法加强了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处罚力度。
反垄断法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措施,以起到震慑作用。
这些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停止滥用行为、强制分离、禁止收购和处罚主要责任人等。
最后,反垄断法鼓励并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反垄断法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鼓励并提供相应的奖励机制,以激励公众揭露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然而,在实际执行反垄断法时,我们还需要优化和完善相关机制,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度和效果。
首先,加强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
反垄断执法部门应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高效性,确保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进场费管理制度
进场费管理制度一、引言进场费是指进入指定场所或活动所需支付的费用,是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可以有效控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
进场费管理制度是指对进场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的进场费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场所或活动的经济效益,并且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二、目的和意义进场费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进场费的收取和使用,保障正常的运营秩序,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保障场所或活动的正常运营:通过对进场费的管理,可以有效控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维护场所或活动的正常秩序。
2. 提高经济效益:合理收取进场费可以增加经济收入,推动场所或活动的发展。
3. 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进场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人员和车辆的进出,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确保社会秩序和安全。
4. 强化管理监督:建立健全的进场费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强化监督控制,减少违规行为。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进场费应当依法合理收取,不能歧视任何个人或单位,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2. 透明度原则:收取标准和用途应当透明化,公开公示,方便公众监督。
3. 合理性原则:进场费应当合理定价,充分考虑场所或活动的经济状况和市场需求,确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4. 效率原则:进场费管理制度应当简便易行,减少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5. 法律合规原则:进场费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四、进场费管理程序1. 制定进场费收费标准:设定进场费的收费标准,包括人员和车辆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场所或活动的特点和需求确定进场费的收费额度。
2. 设立收费标志:在场所或活动入口处设立明显的收费标志,告知所有进入者需支付进场费。
标志应包括收费金额、支付方式等信息。
3. 收费人员培训:对收费人员进行培训,包括服务意识、收费规范、沟通技巧等内容,确保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4. 收费流程设计:设定进场费的收费流程,包括收费点设置、收费方式、收费人员值守等环节,确保收费工作的有序进行。
进场费应对策略
进场费应对策略进场费是指把物品或者人员带到某场所、某单位或某机构内,需要支付的费用。
针对不同类型的场所、单位或机构收取的进场费也不同,比如:参观展览、看电影、游玩主题公园、入住酒店等等。
对于消费者来说,缴纳进场费可以获取所需的服务或商品,但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制定合理的进场费、如何与消费者协商、如何应对消费者反映等都需要认真思考和处理。
一、进场费的制定策略1.制定进场费不要过高或过低过高的进场费可能会导致顾客反感或觉得价值不等价,导致顾客不再选择消费;但是,过低的进场费也可能会让顾客对产品或服务产生怀疑,还会带来恶性竞争和品质问题,让企业失去竞争力。
所以制定进场费时,要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考虑市场的承受能力和顾客的消费心理,找到一个既合理又公平的价格。
2.以地区差异为因素不同地区对于进场费的消费观念和承受能力是不同的。
例如,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水平较高,消费观念比较先进,对于进场费的承受能力也较高。
而西部地区的消费观念和经济水平相比较低,所以制定进场费时要考虑到地区差异。
3.以季节差异为因素不同季节对于进场费的消费也是不同的。
例如,节假日和暑假等人流量较大的季节,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可以达到峰值,制定进场费时要根据其消费心理,合理设置价格。
二、应对顾客抱怨的策略1.合理开展营销活动为了更好地满足顾客需求,可以利用优惠券、团购券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顾客负担。
一些特定的消费者群体如学生、老年人等,可以选择不同力度的价格活动,吸引消费者。
这种策略可以通过提高销量以及快速回收成本,降低企业压力。
2.灵活调整进场费价格通过改变进场费价格,企业可以有效应对消费者反映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例如如果市场价格大幅度下降或竞争同行价格过低可以适当降低进场费价格以吸引消费者。
3.提供优质服务和体验进场费不仅仅是针对产品或服务本身的价格,更是提供给消费者的一次享受。
因此,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同时,注重服务细节、提升服务品质,让每一位消费者感受到超出期望值的服务和体验,消费者会觉得所付费用完全值得。
商品零售中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调整
商品零售中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调整——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稿)》之完善刘继峰2012-11-06 12:45:33 来源:《中国流通经济》(京)2012年6期【内容提要】滥用优势地位行为通常表现在交易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违背正常的商业习惯和规则,设定并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滥用优势地位不同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场所依赖所产生的交易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在法律属性上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行为类型上,滥用优势地位包括企业对个人优势地位的滥用和个人对个人优势地位的滥用,应将未经消费者邀请的上门推销明确列入滥用优势地位之中。
【关键词】滥用优势地位/法律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被长期压制的产能被快速地释放出来,并一定程度上在某些领域形成了产能过剩的状况。
一些过剩产能往往无法短时间内得到消解,在过剩商品的推销中,形成了末端商品市场“供求关系倾斜”的普遍性现象,由此形成了上下游交易时的不平等地位:一方处于优势地位,一方处于劣势地位。
一方明知是不合理但又不得不接受交易对方提出的不公平交易条件,这就产生了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实践中,大型零售商不合理地向供应商收取所谓的“通道费”是最典型的表现。
一直以来,如何规制这种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多数论者寄希望于反垄断法,但反垄断法实施5年来迄今仍未出现一例此类“滥用”的案件,同时,这种“滥用”的现象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纠正。
有关部门只得采取临时性的“清理整顿”来应对这种市场乱象。
①这说明依据反垄断法来规制此种行为没有显现应有的效果,但原因应该不是出在法律制度上,因为《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另外,靠暂时的“清理整顿”能否根除这种行为?答案基本上是否定的。
有制度但无法发挥作用,仍需要靠“政治动员”来解决,表明制度的对应性不够,而制度的对应性不够往往产生于对制度性质的认识不够清晰。
从五部委2011年12月发布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中即可看出这一点。
连锁超市进场费的经济分析和规制探讨(精选五篇)
连锁超市进场费的经济分析和规制探讨(精选五篇)第一篇:连锁超市进场费的经济分析和规制探讨连锁超市进场费的经济分析和规制探讨【摘要】:超市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源于美国,1995年由家乐福带入中国。
进场费是指供应商为使自己的产品进入连锁超市的销售区域并陈列在货架上,而事先一次性支付给连锁超市,或在今后的销售货款中由连锁超市扣除的费用。
目前,我国超市毛利水平普遍较低,以进场费来补偿利润。
进场费符合市场的交易原则和竞争原则,可以看作超市品牌的价格。
进场费也符合经济学的资源稀缺性原理和地租理论,能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不破坏市场秩序。
但进场费的出现引起供应商的不满,导致工商关系紧张,供应链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超市和供应商的发展。
因此,供应商和超市应加强合作,整合双方资源,提高供应链的运作效率,提升自身竞争力。
政府应出台相关法规,规范进场费,并进行监控。
进场费引起了相当多的争论,工商双方各执一词,学术界议论纷纷,谁是谁非,难以定论。
本文从分析超市利润着手,从市场学和经济学的角度,采用文献法、定性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等方法来分析和探讨其合理性。
并就供应商、超市、政府部门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进场费超市供应商供应链【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F721.7【目录】:摘要6-7Abstract7-11引言11-131进场费的渊源及发展13-171.1进场费的渊源131.2进场费在中国的发展现状13-141.3国内外学术界对进场费的观点14-172收取进场费的合理性分析17-252.1进场费产生的原因17-182.2进场费收取上的特殊性18-192.3收取进场费的理论依据19-202.4收取进场费的现实意义20-252.4.1强化供应商树立名牌意识20-212.4.2对供应商的筛选作用21-222.4.3促使超市提高竞争能力22-232.4.4进场费对市场秩序的影响23-253进场费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25-273.1列举实例说明进场费的问题25-263.2剖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26-273.3乱收进场费对社会福利的影响274供货商,零售商及政府如何应对进场费27-384.1供货商应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28-294.1.1依据品牌战略有效选择渠道并加以整合284.1.2组成供应商联盟培育抗衡超级终端的力量28-294.1.3提高谈判技巧,善于维护自身利益294.2零售商应寻求新的盈利模式29-334.2.1零售商要提高供应链效率和管理水平29-304.2.2零售商借力供应链利润突围30-314.2.3零售业自有品牌战略31-334.3政府应干预和监控33-384.3.1政府要干预33-344.3.2他山之石,可以败玉34-354.3.3警惕国内零售业的过度开放354.3.4合理引导进场费35-364.3.5回顾政府在进场费问题上所做的努力36-38结论38-39参考文献39-41致谢41-42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42-43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管制(2)法学理论(1).doc
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管制(2)法学理论(1) -中国关于公用企业的立法也有规范这些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定。
例如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针对供电企业是垄断企业的特点,其中有很多反垄断的规定。
例如,《电力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供电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不得拒绝交易);第41条规定,供电企业必须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不得歧视);第43条和第44条规定,供电企业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不得滥收费用);等等。
《电力法》上述禁止性的规定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一样,起着监督的作用,目的是保证这些企业能够在竞争性的市场条件下,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优质服务。
然而,根据中国目前的经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本行业垄断企业市场行为的做法不是很有效的主要原因是监管部门与被监管的企业常常有着相同的经济利益。
一般的情况是,当这些企业与其他部门的企业或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行业监管部门注重保护本行业企业的利益,而不注重保护其他企业以及消费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行业监管部门注重的是行业发展和安全生产,而不是如何监管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特别是监督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行为。
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有相当强的反垄断意识和理念。
然而,就中国目前的行业监管机构来说,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既不具备这种素质,也不具备这种能力。
因此,尽管中国在2000 年就颁布了《电信条例》,电信市场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非常严重,甚至多次出现了破坏通信设施和砍断电缆的恶性事件,但是人们没有看到中国信息业监管机构在制止行业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有过什么作为。
更重要的是,中国公用事业现行的行业监管法,大多是本行业自己起草的,或者是立法机关主要征求了行业内大企业的意见。
对大型供应商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法律规制
大 品牌 价 值和市 场 占有率 的强 势供 应 商基本 不 需要进 场 费,只对 品牌影响力不断减弱。因此,横 向关系的后果是处于相对弱势地
销 售 额进 行 分成 ,而其 他 中 小供应 商 基本 都 需要 进 场 费 虽然大 位 的竞 争 者受 到 损害 , 促进 和巩 固 了大 型供应 商 的市场 优势 地
其 次 ,有效监 管 的前提 是有 法可依 。目前 《反不 正当竞争法 》、
系抬 高价格 或 者实 施 附加 不合 理 条件 、拒 绝 交 易等行 为 。大 型供 《价 格法》等 只确立 了四种滥用 行 为,实 践中 已经 出现 的排他性 交
应 商可 以利用 的纵 向相 对优 势地 位主 要 有是 零售 商对 其 的依赖 。 易 、拒绝 交 易 、大 型供应 商和 依 法独 占经 营者 实施低 价倾 销或 搭
一 、 相对 市场 优 势地位
相 对市 场优 势 地位 行 为 的规制 散见 于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价格
根 据 通说 ,相对优 势地 位通 常 指市 场 中不具 有绝对 优 势地位 法 》及 其他 法规 规章 、地 方性 法规之 中,缺乏 反垄 断法 的结构 支
的企业 在 特殊 情 况 下对 于依 赖 其进 行 交 易 的相对 人 具 有类 似 于 撑 ,没 有完 整 结构 、明确 原 则和协 调 的保护 目标 。因此 ,在 立法 中
方 面并 不 占绝对优 势 ,但在 与交 易对 方进 行 交 易时却表 现 出一 定 一 行业 或经 济部 f7,自主从 事商业 活动 ,待遇公 正,不 受非法排 挤
的市场 优 势。,使 其在 具 体 的交 易 中居 于有 利 的地 位甚 至 决定 交 和 盘 剥 。另 外 ,法律 还 应 明确保 护竞 争 者尤其 是 中小企 业 的利
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
2023-11-10•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概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认目录定•反垄断法的执行与监管•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救济目录•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反垄断法的国际比较与借鉴概述特点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或采取其他限制竞争的手段,从而不正当地获取利益。
定义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是指某些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滥用其优势地位,不正当地限制或阻碍竞争,损害其他企业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定义与特点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主要包括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强制交易等行为。
例如,高市场份额的企业通过价格歧视或搭售等手段,将竞争对手的企业排挤出市场;或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拒绝与某些企业进行交易,从而限制这些企业的经营;或者强制其他企业接受其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类型表现行为的类型与表现反垄断法对于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加强对这些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为的危害与影响危害: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影响: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某些企业获得不应有的竞争优势,使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减少,市场集中度提高,进而影响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01保护竞争原则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
02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和预防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损害消费者利益。
03维护竞争秩序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促进有效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保护消费者利益01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提高消费者福利。
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02反垄断法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推动经济发展。
规制滥用市场地位
规制滥用市场地位市场地位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通常由其市场份额、品牌影响力、创新能力等因素决定。
当一家企业在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能够左右市场价格或者能够控制大量市场份额时,就可能形成滥用市场地位的情况。
滥用市场地位通常表现为企业通过垄断、操控市场价格、限制竞争等行为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从而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例如,有的企业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对待,把低价的商品销售给商业伙伴,而在市场上以较高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
为了防止滥用市场地位现象的出现,政府往往会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进行规制。
例如,我国反垄断法就明确规定了禁止企业垄断市场、操控价格等行为的规定。
此外,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也制定了相关规则,限制企业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
企业拥有市场地位是好事,但必须合法、合规地使用,不能滥用其优势地位来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企业应该注重自律,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来防止滥用市场地位现象的出现。
总之,规制滥用市场地位对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企业应该注重自律,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而政府和监管机构则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来防止滥用市场地位现象的出现。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
然而,一些互联网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滥用行为,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本文将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进行介绍,并探讨反垄断法规制在其中的作用。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屡见不鲜。
这些企业拥有强大的市场力量,往往能够轻松获取市场优势,对其他竞争企业形成挤压。
由此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效率低下等问题,甚至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针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各国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
我国大型超市“入场费”问题的演化及规制
我国大型超市“入场费”问题的演化及规制内容摘要:以入场费为核心的盈利模式是我国连锁超市特有并广泛施行的经营方式。
我国连锁超市入场费的形成有其特殊的背景和演化过程。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入场费推动了我国连锁超市发展的同时,其自身经营机制带来的问题也日渐凸显。
近年来零供矛盾的激化,超市经营能力的衰退,终端价格的虚高,食品安全的频发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使人们对我国零售业经营方式的可持续性和社会责任提出了尖锐的质疑。
因此在反思入场费弊端的同时,探讨对以入场费为特征的我国大型零售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制,对于转型期的我国零售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入场费演化优势地位滥用规制我国超市入场费问题的形成和演化过程入场费问题是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零售市场的对外资开放而逐渐演化而成的。
家乐福1994年进入我国市场。
1995年12月以委托管理名目开设的“创益佳商城”在北京开业。
出于在我国发展的低成本扩张需求,家乐福把我国台湾确立起的“入场费制度”引入到大陆。
1996年之后,家乐福以管理顾问公司的名义,以低成本开店、低成本组织商品、低成本店铺运营为核心开始在我国各地扩张,并逐渐建立起在我国零售市场的竞争优势。
家乐福的所谓的“低成本高收益的扩张模式”主要有两个基本支柱:一是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绩观和商业地产的膨胀,实现开店和扩张的低成本或零成本。
二是利用其国际品牌和大规模销售的优势,向中小供应商征收名目繁多的入场费,设置超长账期和人力成本、物流成本的向供应商转嫁而实现商品采购和店铺运营的低成本。
所谓的高收益则指家乐福利用多年积累起的信息管理技术、品类管理技术、店铺运营技术和对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把握,实现商品的较高周转,从而实现高收益。
家乐福凭借其低成本和高收益的两种利器,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的十几年间实现了在我国的高速扩张。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家乐福建立的以入场费为中心的低成本高收益模式,在竞争中首先被同样以追求低成本扩张的沃尔玛等欧美企业、洋华堂等日系企业以及我国港台企业所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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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 大型 零售商 每 年收取 的进 场 费少 则几百 万 元 ,多则上 千万 。这种无 须通 过付 出成 本 或参 与 向供 货商 收取 一定 的报 酬无 可厚 非 ,然而 问题 的实 质是 ,许 多大 型零 售商 的收 费超 出了合理 的 限度 ,强 行 收取各 种各 义 的 “ 场 费” 进 ,有 的大型零 售 商仅 仅 依靠 进 场 费作 为利 润来 源 ,严 重
位 的滥用 及规 制办法 作一 探 讨 ,这 对 建立 公 平 竞 争 的 市场 秩 序 ,缓 解 “ 供 ” 矛 盾 具有 重 要 零 的现 实意 义 ,同 时 ,也 对正 在起 草和 审议 中 的反垄 断立法 亦有 重要 的理 论价 值 。
一
、
进 场 费 界 定 及 滥 收 “ 场 费 ” 行 为 的实 质 进
竞争秩序和消 费者 的合法权益 。因此 ,应受到 反垄 断法 的规 制. .
关 键词 :进场费;相对优势地位 ; 反垄断法
中图分 类 号 :D 2.9 922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71 2(06 2 05 5 0 — 9 20 )1- 4 - 0 7 0 0
在 当今 的商业 流通 领域 .作 为供应 商 ,如想 把 产品进 入 到大型 零售 商销 售 ,就要 向大型零 售商 的经 营者 缴纳 进场 费 、新店 开业 赞助 费 、店庆 赞助 费 、新 品上 架 费等 费用 。这 已成 为不成 文的 “ 规矩 ” 。那 么大 型零 售商 向其供 应 商 收取 进场 费 等 费用 合 理 、合 法 吗 ?收 取进 场 费等 费 用 行 为的本 质是 什么 ?人们 对此 有不 同的看 法 ,但 很少 人从 理论 上对 之进 行分 析 。针对 以上情 况 ,笔者认 为有 必要 对大 型零 售商 收取进 场 费等 费用 的行 为 以及进场 费 的本 质—— 相对 优 势地
售商卖场这些零售终端而支付的一系列费用的总称 。现实中,除了早 已普遍存在的进店费 、上
架 费 、促销 费 、堆头 费等 ,越来 越 多 的大型 零售 商为 自身 利益 而要求 供 货商 给付各 种各 样 名 目 繁多 的其 他 费 用 ,如 店 庆 费 、新 品上 架 费 、快 速 进 场 费 。有 学 者称 之 为 “ 道 费 ” 现 象 J 通 。
即 “ 帐外暗中” 。但大型零售商在收取进场费时 ,一般都是采取明码标价 ,或公开竞 争,价高
者得的方式 ,并以公开销售合 同为依据 。不具有隐蔽性这一商业贿赂的最大特征 。通过有关商 业贿赂的法规来禁止进场费的收取 ,就没有法律依据。 2 .有学者认为 , 这是一种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_ 。根据 《 3 J 反垄断法》 ( 送审稿 ) 的规定 ,市场支配地位 ,又称控制市场地位 ,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 价格或者排除 、限制竞争的能力。如何认定经营者具有经营者具有 “ 市场支配地位 ” ,从实践 来看 ,市场份额具有决定性意义 。 根据中国流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课题组提供数据 ,20 0 1年我 国零售百强仅 占全社 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4 %,20 .3 04年升至 9 2 4 . %_ 。这说 明我 国流通产业 集中度较低 ,尚未 J 形成垄断地位 ,虽然近年有所 增长 ,但 它们根 本没有取 得市 场支 配地位 ,也 就无所 谓 “ 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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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山大 学 学报 论丛 ,20 年 第 2 卷 第 1 期 06 6 2
SUN YATsEN UNIVERS TY I FORUM Vo . No. 2 2 6 126 1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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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 场 费 ” 现 象 看 进 对 “ 对优 势地 位 的滥用 ” 的规制 相
i 产 华
( 中山大 学 法学 院 2 0 0 4级 经 济法研 究 生课 程 班 ,广 东 广 州 5 0 7 ) 1 2 5
摘 要 :“ 进场费”问题的实质是 “ 相对优势地位的滥用” 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 ,
( )进 场 费界 定 一
“ 进场费” ,也叫 “ 通道费” ,美 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其作了以下定义 “ 供应商或生产商为 使 自己的产品进入零售商 的销售区域并陈列在货架上 ,而事先一次性付给零售商的费用”l 。 l J
上海 市商业 委 员会 、工 商行 政 管理 局 制 定 的 《 于规 范 超 市收 费行 为 的 意见 》 将 “ 关 进场 费 ” 定 义为 :超市 ( 型零 售 商 ) 在 商 品 定 价 之 外 向供 货 商 直接 收取 或 从 应 付 货 款 中扣 除 , 大 或 以其他 方式 要求 供货 商额 外负 担 的各种 费用 。由此可 见 ,进场 费 只是对供 应 商 为进人 大 型零
作者简介 :王广华 (9 1 ,男,江西人 ,双学士,广东三环汇华律 师事务所律师。 17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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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 收 “ 二 进场 费 “来自为 的实质 行1 .有学者认为是一种 “ 商业贿赂” ,滥收 “ 进场费”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 当竞争法规制。 我们认为,根据我 国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商业贿赂必须具有隐蔽性的法律特征 ,
竞争 而得 的收 益对 它们 的诱 惑 与刺 激 巨大 。本 来 大 型零 售 商 为提 供 “ 销售 渠 道 ” 这 一 服 务 而
侵 害供货 商 利益 。进 场费现 象 的弊端 日益 明显 ,损 害 了竞 争秩序 和 消费者 的权 益 ,所 以应 当受
到法律 的规 制 。
收稿 日期 :20 0 6—1 2 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