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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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2013年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价服〔2011〕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停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和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3、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4、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以及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指定停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停车场(位)。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商业场所:包括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停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

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

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I.引言II.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III.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的内容和特点IV.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V.结论和建议正文(篇1)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成为了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株洲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大城市,也面临着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问题。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停车场的利用效率,株洲市政府于2018年制定并实施了新的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

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和不同停车时间的收费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对停车场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处罚等。

该制度的特点在于:一是收费标准合理,能够有效地引导车主合理使用停车场;二是监管力度强,能够有效地保障停车场的正常使用;三是处罚措施严明,能够有效地遏制违规停车行为。

自实施以来,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停车场的使用率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停车场的拥堵情况得到了明显的缓解。

同时,该制度也得到了车主们的认可和支持,车主们也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综上所述,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是一项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能够有效地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和停车难问题。

目录(篇2)I.引言II.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III.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的内容和特点IV.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V.结论和建议正文(篇2)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成为了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株洲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城市,也面临着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株洲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

目录(篇3)I.引言II.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III.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IV.株洲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V.结论和建议正文(篇3)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位的需求和供应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5号)、《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机动车服务经营资格;(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机场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并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4.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5.住宅小区停车场。

湖南停车场管理办法

湖南停车场管理办法

湖南停车场管理方法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停车收费不标准等问题,成为困扰广阔车主、影响市民生产生活的大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南省停车场方法》,并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出台停车场管理方法?管理方法将着力解决哪些问题?方法将如何强化各类停车场的建立和管理?带着这些问题,9月25日,记者采访了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陈雪楚。

“出台停车场管理方法,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十分必要。

”陈雪楚告诉记者,近年来我省机动车数量快速增长,截至xx年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到达833万辆,每年增速约为20%。

预计到“十二五”末将超过1000万辆。

专家测算,机动车数量与停车位的合理比例为1:1.2,但目前我省城镇停车场总量远未到达这一比例,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加上停车场配置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管理不到位以及驾驶人标准停车意识淡薄等情况,更加剧了这一矛盾。

陈雪楚介绍,管理方法的出台,就是为了增加停车场数量,有效加强停车场管理,更好地满足公众停车需要,缓解“停车难”!增加停车场数量,保证停车位供给,是解决停车难的首要和根本措施。

陈雪楚介绍,《方法》在停车场的规划与建立方面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首先是加强规划管理。

《方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立。

“进一步明确了停车场应成为城市根底设施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局部。

”其次是加强公共停车场建立。

《方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立公共停车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建立公共停车场。

再次是有关场所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陈雪楚介绍,《方法》第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6类场所,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这6类场所分别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院(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居住区;公园、旅游景点;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湘交综规规〔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综规规〔2022〕2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现将《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31日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第四章前期工作和资金申请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国省投入资金管理第七章竣工验收及后评估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站场(以下简称站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计划和前期工作等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落地见效,推进道路运输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交通运输建设规划,给予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站场建设项目。

站场建设项目按类型分为公路站场和城市公交站场,其中:公路站场分道路客运站场、道路货运站场(交通运输物流园区)。

第三条站场建设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精准实施、注重实效、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按照“省级指导、市县监管、项目法人实施”方式进行分级管理,贯彻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发展方针,强化综合运输发展理念,提升服务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交通运输需求。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发展政策、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功能要求;负责审核站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负责对国省投入的站场建设交通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省道路运输事务机构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支持站场发展的相关政策宣贯、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等事务性工作;参与制定全省站场建设规划、发展政策、投资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功能要求等,参与全省站场交通专项资金投入的绩效评价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目标管理考核;组织审查站场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开展站场项目建设后评估工作。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6]58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6]58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6〕5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规范机动车停车收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执行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制定《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具体审批中央在长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市、州、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所辖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审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指导标准

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指导标准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物价局: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长价服〔2014〕75号)试行一年来,执行情况平稳,社会反映良好,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医院、景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及道路泊车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除省、市管停车场外的各类停车收费监督管理。

市局根据全省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制定本市实施指导标准(附后)。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地区停车收费标准。

二、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

一个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以下标准计算停车泊位。

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三、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对办理业务有关车辆免费停车的时段、相关凭证,由各停车场自行确定并公示。

四、公立医院对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以及优惠条件,由各医院根据车辆停放的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

五、城市拥堵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可参照周边公共停车场标准执行。

六、为了缓解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重点路段和景区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小型车的停车收费可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

但须报物价部门备案并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方可执行。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者对在停车场内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放车辆,应当协助机动车停放者提供相关证据。

湖南停车场管理办法

湖南停车场管理办法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和旅游景区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除道路停车泊位外,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符合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

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区域、交通枢纽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建设计划。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非税[2013]1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非税[2013]11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非税〔2013〕11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源所有者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系国有资源,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其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具体范围包括:(一)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指经合法程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停车场经营权所取得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收费,指政府对未经出让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的停车人直接实施收费所取得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

三、停车泊位和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按以下两种方式缴纳:(一)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由依法负责组织出让的主管部门向受让人收取,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出让后的公共停车场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向停车人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税务发票。

(二)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收费,由负责具体执收的主管部门向停车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停车专用》,并按收入项目(项目名称: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编码:07990101)汇总填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doc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doc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和旅游景区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除道路停车泊位外,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根据需要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停车场、地下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符合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

综合交通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区域、交通枢纽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建设计划。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内容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内容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保障停车场使用秩序,维护停车场环境及车辆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停车场使用者,包括停车场内的车辆所有人、停车场管理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并合理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资源。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改善停车场的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停车场使用者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文明停车、有序停放,并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六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停车收费制度,保证停车收费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停车场使用者应当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并按时取车,不得长时间不缴费停车。

第八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停车场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停车场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场内的安全监控和巡查,确保车辆和使用者的安全。

第十条停车场使用者应当保持车辆卫生和整洁,不得在停车场内乱丢垃圾、乱涂乱画,遵守停车场内的车辆通行规定。

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接受用户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停车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使用者对停车场安全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合作,积极配合和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巡查和检查制度,定期对停车场内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停车场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停车场内发生紧急情况时能迅速有效处置。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制度,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和暂扣使用资格等处罚措施。

停车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停车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停车场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规模合理、协调发展、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停车场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区域差异化的原则。

第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配建标准,根据城市交通需求、土地利用状况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停车场的规模和布局。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临时停车场设置应当遵循临时性、应急性、安全性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交通秩序和周边居民生活。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九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使用时间、收费标准、停车规则等,并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完好,确保停车场安全、有序、整洁。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运营管理、秩序维护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车场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停车场内车辆和人身安全,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停车场管理和执法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停车场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益阳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益阳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益阳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益阳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益阳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停车场所和根据需要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楼车辆停放,限制社会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的维护。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参与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验收,负责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范围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物价、国土、工商、税务、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的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建设、方便通行、保障安全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建投资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实行收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长沙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长沙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长沙市停车场收费标准随着城市的发展,停车问题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

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城市,其停车场收费标准备受到市民和游客的广泛关注。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长沙市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本文将对长沙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长沙市停车场收费标准主要分为两类,露天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

对于露天停车场,其收费标准一般按照停车时间来计费。

具体来说,停车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一般是免费的;30分钟至1小时的收费标准在5元左右;1-2小时的收费标准在8-10元左右;2-3小时的收费标准在12-15元左右;3小时以上的收费标准按照每小时5元来计费。

而对于地下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相对来说会稍高一些,一般在露天停车场的基础上会额外增加1-2元不等。

其次,长沙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还受到停车场所在地区的影响。

一般来说,停车场所在的地区越繁华,其收费标准就会相对较高。

比如,停车场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其收费标准一般会比较高;而位于郊区或者偏远地区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相对来说会比较低廉。

此外,长沙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还受到停车场设施和管理水平的影响。

一般来说,停车场设施越先进,管理水平越高,其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

比如,一些高档商业综合体或者写字楼停车场,其收费标准一般会比较高,但相对来说停车环境和服务质量也会更好一些。

总的来说,长沙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根据停车时间、停车场所在地区以及停车场设施和管理水平来确定的。

市民和游客在选择停车场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预算来进行选择,同时也要注意遵守停车场的规定,文明停车,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环境。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长沙市停车场收费标准,让大家在停车时能够更加方便、快捷。

长沙市停车场收费标准也会根据城市的发展和需求进行不断调整和优化,希望市民和游客能够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湘价服[2014]1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湘价服[2014]1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湘价服〔2014〕11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情况,我局对原《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并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者和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公安交警、住建、交通、财政、地税、工商行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22•【字号】湘价服[2002]178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2]178号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局)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为减少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湘价服[2001]231号文印发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湖南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凡由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负责管理;省以下工商行政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修改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省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制订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第十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发布各等级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各市州、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制订各等级指导性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召开有业主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进行论证后,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4日衡阳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引导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式停车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临时停车泊位。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三)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四)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利用闲置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

第五条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城管执法、发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人防、工商、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实施。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工作地点设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日常工作。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30•【字号】•【施行日期】1993.0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1993年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方便人民生产和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一)道路、桥涵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路肩和桥梁、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和平交道口、涵洞、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设施;(二)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的专用管道、沟、渠、塘、检查井、泄水井、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等设施;(三)防洪设施,包括防洪堤岸、防洪墙、河坝、防洪闸、排涝排渍泵站、排洪道等设施;(四)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街巷及公共场地的路灯灯具、变压器、配电间、输配电线路、地下电缆等设施;(五)供水设施,包括供水专用水库、引水道、取水口、水厂、取水井、泵站、管道、闸门、消防栓、公用水站等设施;(六)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共汽车和公共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回车道、站棚、护栏、站牌、城市客运轮渡码头、岸线等设施;(七)燃气设施,包括气源厂、煤气柜、压送机房、调压站、输配管道系统、液化石油气罐装厂、贮气罐、充气钢瓶库、供应站等设施;(八)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箱、桶、围)、果皮箱、痰盂、垃圾粪便专用码头、垃圾堆放场、贮粪池、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最终处理场、车辆清洗场(站)等设施;(九)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小游园、游乐场、纪念地、公共绿地等设施。

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停车场管理工作,提高停车场服务水平,保障车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停车场管理机构设立在停车场内,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管理规定,保障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场秩序。

三、管理人员停车场管理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具有相关经验和技能。

管理人员需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到礼貌待人,细心工作,保障车辆安全。

四、停车标准1.停车位布局须合理,车位标识清晰,保障车辆有序停放。

2.车位划分为临时停车和长期停车两类,临时停车时限不得超过8小时,长期停车需提前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

3.禁止乱停车、占用他人车位、阻碍车辆通行等行为,违规者将受到处罚。

五、停车收费1.停车收费标准由管理机构制定,并在显眼位置公示。

2.收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不得接受私自涨价。

3.长期停车需提前缴费,逾期未缴费者将被处以罚款并拖离车辆。

六、车辆管理1.停车场内车辆所有权归车主所有,管理机构不承担车辆遗失、损坏等责任。

2.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非法活动,如走私、偷盗等行为。

3.停车场内安装监控设备,保障车辆安全。

七、管理制度执行1.管理机构需按照管理制度执行,保障车辆安全,提高停车服务质量。

2.车主需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遵守停车场规定,杜绝乱停车现象。

3.管理机构定期对停车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违规处理1.对于停车场内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罚款、拖车等。

2.车主可对处罚结果提出申诉,管理机构将进行审查处理。

3.对于恶意破坏停车场设施的行为,管理机构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九、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管理机构有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修改,并在停车场内公示。

3.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停车场管理制度,望各管理机构、车主遵守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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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停车场管理办法(2013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7月1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地下停车场、空间立体式停车场。

建设地下停车场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计算容积率、建筑规模和计收土地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三)居住区;(四)公园、旅游景点;(五)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

第八条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达不到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结合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场使用的,可以计入停车场配建指标。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作为停车场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连接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应当加强管理维护,不得影响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开放20日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停车场的名称、位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或者、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将收到的信息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或者、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标明收费标准、监督举报;(二)在停车场设置明显的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泊位线,配置完备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三)工作人员佩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秩序,保障停车安全,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四)妥善保管车辆进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五)及时清点场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停车场不得进行妨碍车辆出入和停放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收费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标明的收费标准围收取停车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第十五条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爱护停车设施,不得装载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价格优惠、提升管理水平或者对外出租等措施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商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等商业场所应当引导消费者进入本场所配建或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减轻道路停车压力。

第十七条禁止违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规定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

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场应当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实时传输停车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第十九条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

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单位或者居住区的空置场地、道路施划停车位。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工作。

室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向社会开放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并按照公共停车场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五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第二十二条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围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已经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年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微循环道路;(二)人行道;(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四)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面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面宽度小于6米的路段;(五)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妨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正常使用的路段;(六)法律、法规禁止停车的其他路段。

第二十五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停车人应当按照标线停放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依法查处停车行为。

第二十六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的,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费人员佩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识,并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维护,并实行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100元罚款。

第三十条公共停车场管理人不遵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价格主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问责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城市以外的镇和旅游景区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公共客运、道路客货运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但是其规划布局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用于停放装载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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