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经营农庄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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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农家乐协议

甲方:海口田心乐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乙方:

2009年8月,甲、乙双方达成共同出资建设农家乐的意向,经双方共同选址并共同出资,在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田心村建设生态农庄,经营农家乐业务。为进一步规范农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伙共同经营田心生态农庄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

以国家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为契机,抓住国家鼓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发展高效农业、观光农业的历史机遇,利用合伙人自身资金,经营以观光农业为主的生态农庄,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经营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名称、性质和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生态农庄名称为:海口田心生态农庄。经营场所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大坡镇田心村。

农庄性质:以甲方的名义办理各项证照,实际经营性质为合伙经营。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农家乐(住宿、餐饮、观光农业)。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35年,自2009年10月起,至2034年9月止。

第五条双方出资额比例、方式

本合伙经营出资于双方议定的生态农庄正式营业时完成。

1、乙方按甲方所提供的建筑图纸,在双方共同确认的地方出资建设一

栋用于农家乐经营的毛坯房,建设成本由乙方控制并负担、建筑质量由甲方监管。

2、甲方负责出资按四星级宾馆的标准进行内外装修并配置齐全相关设

施设备,并负担一切经营运营费用。经双方共同预核算,本合伙双方

出资金额预估为甲方出资金额占总投资的85%;乙方出资金额占总投资的15%。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按份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

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协议分割。

第六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盈余分配:

1、财务结算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

2、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即甲方占85%;乙方占15%。

债务承担:

1、田心生态农庄在合伙经营前所有债权债务及所欠税金、相关部门的规费

等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2、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如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首先用合伙收益偿还,合伙

收益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3、各合伙人入伙资产为自有资产,双方须保证产权清晰,无债务、税务、

相关规费纠纷。

4、甲方仅负责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税费、规费及相关管理费用。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合伙人丧失管理、经营农庄的能力;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合伙人因其他原因被有关部门强制执行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70%以上或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邓子坚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代表农庄履行农庄负责人的法定事宜;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4、与其他合伙人协议决定经营价格;职员聘用、辞退;职员工资福利待遇;扩大或者缩小经营规模、范围;购进常用物品;

5、支付合伙债务;

6、办理各项证照的年审、换证等工作;

7、完成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事宜。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邓子坚为农庄财务管理人,其权限为:

1、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农庄的收入、支出明细账目进行登记;

2、办理农庄办公、业务费用的报销、支付;

3、税费、水电费用的缴纳;

4、职员的教育、培训;

5、配合其他合伙人搞好农庄的日常管理;

6、做好每月一次的财务清理、利润分配;

7、完成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事情大小、资金多少,均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或签字后方可实施和入帐报销。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按月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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