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2018版)》
附件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电力建设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制与推广应用,引导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建设实践中研发的科技进步成果申报、评审及批准表彰。
第四条申报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六条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七条中电建协设立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专项奖励基金,奖励为科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申报第九条科技进步奖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登录“电力建设科技进步奖网络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申报评审系统”),自主注册申报用户,进行成果申报。
第十条申报成果应是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研制的相对成熟且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申报范围1.工程类型: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及其他新能源电力工程。
2.申报单位:建设、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及调试等单位。
3.成果范围:(1)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等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研制的科技成果。
(2)工程技术管理创新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申报范围不包括以下成果:1.产品和材料的研制成果。
2.电网、电源宏观规划研究成果。
3.电力调度、运行、检修、营销及项目后评估等形成的成果。
4.电力建设工程前期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等研究成果。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8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电力生产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决定出资立项而未进行实际开发的单位不得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仅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是国家电力公司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奖励办法第五条(一)所称“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电力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
电力建设科技进步奖及关键技术申报、评审要点
成果转化
转化方式
鼓励和支持获奖项目通过技术转让、合作开发、产学研合作等方式 实现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转化机制
建立完善的成果转化机制,包括成果评估、交易、融资等环节,为 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转化效益
注重成果转化的实际效益,通过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实现科技成果 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05
常见问题与解答
申报常见问题
问题1
申报材料不齐全
解决方案
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包括项目计划书、技术 报告、研究数据等。
问题2
申报时间错过
解决方案
关注申报截止日期,提前准备材料,确保按时提交 。
项目内容描述不清
问题3
解决方案
详细阐述项目的目标、方法、成果和意义,确保评审专 家能充分理解项目内容。
评审常见问题
申报流程
准备申报材料
01
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包括技术报告、成果应用
证明等。
在线提交
02
通过电力建设科技进步奖申报系统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纸质材料报送
03
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指定地点。
申报流程
形式审查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材料进入评审环节。
专家评审
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科研能力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拥有相应的科技人 员和设备。
申报项目要求
技术创新性
申报项目应具有明显的创新点,技术水平达到 行业先进水平。
实用性
申报项目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能够解决实际 生产中的问题。
经济效益
申报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能够为电力建设行业带来实际收益。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25•【文号】电技[1996]279号•【施行日期】199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25日电技[1996]279号)为充分发挥科技工作的先导作用,促使电力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提高电力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部决定在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电力公司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工作,现将《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将执行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告部科技司。
附件: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附件: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科技进步考核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坚持“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推动电力工业的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及部电技[1994]446号文(12条决定)和部电办[1995]394号文(11条意见)的要求,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强化依靠科技进步增加企业效益的观念,建立起依靠科技进步的机制,是当前电力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电力企业科技进步考核是推动企业管理的措施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的科技工作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电力公司总经理是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责任者,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对企业的科技进步负有直接责任。
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依靠科技发展电力工业的观念,把科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五条各企业在电力体制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科技投入、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主体。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附件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电力建设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选,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和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有争议的成果应在推荐申报前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申报的成果须经申报单位组织评审(获得省部级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并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两个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第八条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一家单位申报,联合署名。
第十条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限额数为:一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二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家,完成人不超过8人;三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完成人不超过6人。
第十一条申报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其关键技术应通过相应的省部(行业)级及以上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文本包括下列内容:1、前言;2、成果的主要用途和技术原理;3、关键技术和创新点;4、通过数据查新检索,阐述本成果与同类先进成果技术指标比对分析情况;5、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6、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7、必要的图表及照片。
第三章申报第十三条申报范围1、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电力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运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和科技管理创新方面的科技成果。
中电建协工〔2018〕4号附件1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2018版)》
附件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2018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电力建设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制与推广应用,引导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建设实践中研发的科技进步成果申报、评审及批准表彰。
第四条申报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六条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七条中电建协设立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专项奖励基金,奖励为科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申报第九条科技进步奖采取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登录“电力建设科技进步奖网络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申报评审系统”),自主注册申报用户,进行成果申报。
第十条申报成果应是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研制的相对成熟且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申报范围1.工程类型: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及其他新能源电力工程。
2.申报单位:建设、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及调试等单位。
3.成果范围:(1)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等在工程建设实践中研制的科技成果。
(2)工程技术管理创新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申报范围不包括以下成果:1.产品和材料的研制成果。
2.电网、电源宏观规划研究成果。
3.电力调度、运行、检修、营销及项目后评估等形成的成果。
4.电力建设工程前期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等研究成果。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颁布日期:2001-08-12 执行日期:2001-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电力生产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仅决定出资立项而未进行实际开发的单位不得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仅从事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是国家电力公司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八条奖励办法第五条(一)所称“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电力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附件1(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电力建设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制与推广应用,引导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缩写科技进步奖)就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低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许,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缩写“中电建协”)非政府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建设实践中,研发的科技进步成果申报、评审及批准表彰。
第四条申报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秉持公正、公平及维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六条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得奖等级分成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七条中电建协设立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专项奖励基金,奖励为科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奖项拒绝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申报第九条科技进步奖实行网络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登入“电力建设科技进步奖网络申报评审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申报评审系统”),自主注册申报用户,进行成果申报。
第十条申报成果应当就是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研制的相对明朗且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第十一条申报范围1.工程类型:火力发电(不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工程。
2.申报单位:建设、总承包、设计、监理、施工及调试等单位。
3.成果范围:(1)应用领域新技术、新工艺、崭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等构成的科技成果。
(2)工程技术管理创新等形成的科技成果。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申报范围不包括以下成果:1.产品和材料的研制成果。
2.电网、电源宏观规划研究成果。
3.电力调度、运转、检修、营销及项目后评估等构成的成果。
4.电力建设工程前期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等研究成果。
5.电力建设相关地质、气象、环境等自然科学及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电科[1999]374号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7月24日国电科[1999]374号)为了大力推进公司系统的科技进步,经研究,公司决定从1999年起设立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科技进步,提高国家电力公司的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共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具体工作。
评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第二章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条件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下列单位(集体)和个人:(一)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电力生产建设、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完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奖励仅授予单位(集体)。
中电建协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 简介
中电建协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1. 背景介绍中电建协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是由我国电力建设协会设立的一项重要奖项,旨在表彰在电力建设领域取得突出成就、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的个人和团队,以激励广大电力建设从业人员发挥创造力,提高科技水平,促进电力建设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2. 奖项设置中电建协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评选一次。
评选对象包括电力建设领域内的科研机构、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合作组织,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建设技术创新、工程设计与施工、智能电力建设、绿色电力建设等领域。
3. 评选标准评选标准主要包括技术创新与成果、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
评选工作由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借鉴国内外同类奖项的评选经验,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评审,确保评选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 获奖影响中电建协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立,对于激励电力建设从业人员努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获奖者可获得奖金、奖状并得到相关媒体的宣传报道,提高个人和单位在行业内的声誉和影响力,还可获得更多合作和发展的机会。
5. 展望与建议未来,中电建协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将进一步完善评选机制,加强与其他奖项的交流合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和团队参与其中,推动电力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模式、新理念的不断涌现,为电力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更多力量。
总结:中电建协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立和评选活动的开展对于促进电力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希望通过该奖项的力量,激励更多电力建设从业人员不断创新、超越自我,在推动科技进步和行业发展中展现更加优异的成绩和贡献。
中电建协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立和评选活动在电力建设行业中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反映了行业对于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高度重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电力建设行业也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变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2005年4月15日发布,2011年6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6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中国电力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电力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电力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修订)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批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设奖单位(以下简称设奖者),共同设立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
其承办机构为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为做好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电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电力生产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和有利于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加速电力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属于依法登记设立的社会力量设奖奖项,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电网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科技进步奖推荐材料内容要求
电网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公司系统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公司综合实力,根据《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电网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科技进步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是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最高评审机构。
第六条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是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章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第七条公司科技进步奖设立三个奖励等级,即: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对重大工程类项目仅评定一等奖。
第八条公司科技进步奖授予在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为推动电力科技进步特别是电网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在重大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中实现技术的创新和集成,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具有新的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应用软件等项目中,具有显著的科学贡献和创新,取得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三)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类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
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公司科技进步奖仅授予单位(集体)。
第三章推荐第九条公司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
第十条公司科技进步奖由公司系统各直属单位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推荐公司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获得推荐单位科学技术奖。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及其实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发文字号】电技[1993]481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水利电力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3.11.13【实施日期】1993.1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3年11月13日电技〔1993〕481号)为了奖励电力科学技术成果,表彰和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部制定了《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和《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奖励电力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表彰与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电力生产建设和电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1.在电力生产建设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2.在电力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3.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科技成果所取得的科技成果;4.在标准化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5.在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6.在科学技术管理和科学技术信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7.在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部科技进步奖”)分为应用性成果奖、理论性成果奖及专项奖,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原则,对获奖单位(集体)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pdf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国电机工程学会2005年4月15日发布,2011年6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6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2月10日第三次修订,2015年5月28日第四次修订,2017年5月2日第五次修订,2018年5月2日第六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中国电力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电力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进电力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根据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批准,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设奖单位(以下简称设奖者),共同设立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
其承办机构为中国电机工程学会。
为做好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电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电力生产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营造鼓励创新和有利于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加速电力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电力建设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和范围为加强电力建设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使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计划管理、考核和奖励等的基本原则与工作程序,适用于对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
2. 年度科学技术进步计划的项目包括:a)科学研究、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新产品和新材料的研制;b)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管理技术(方法)的重大改进;c)科技成果、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d)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e)提供决策的软科学研究。
3. 年度科学技术进步计划项目的来源可以包括:a)上级下达的项目;b)公司中长期科学技术进步计划中的项目;c)公司所属各单位/或部门提出的项目。
4.科学技术进步计划项目的实施在年度科学技术进步计划下达后,科技进步项目的承担单位主管应对所承担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落实,明确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将完成该项目的工时列入他们的年工作量定额,并为他们提供完成该项目的其它条件;项目负责人根据下达的项目总费用和年度费用计划,编制当年的费用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经承担单位主管审核并报有关管理部门、经营开发部、财务部复审;项目承担单位制订项目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其列入本单位的生产 (工作) 计划。
5.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费用的使用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费用由承担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当年批准的费用使用计划掌握使用。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发生的费用由承担部门(单位)领导签字认可后,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部支付。
6.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完成后的评价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二个月内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含效益分析)、经费使用及结算情况报告等材料。
由有关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全面工作进行审核,并对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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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办法
(2013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电力建设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准予,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简称中电建协)组织评选,是电力建设行业的最高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的评选,坚持自愿申报和公正、公平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四条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本奖项接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指导。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申报的成果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有争议的成果应在推荐申报前解决,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条申报的成果须经申报单位组织评审(获得省部级发明专利授权者可免此条款),并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两个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第八条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成果完成做
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应由一家单位申报,联合署名。
第十条申报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限额数为:一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家,完成人不超过10人;
二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4家,完成人不超过8人;
三等奖:获奖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家,完成人不超过6人。
第十一条申报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其关键技术应通过相应的省部(行业)级及以上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1、前言;
2、成果的主要用途和技术原理;
3、关键技术和创新点;
4、通过数据查新检索,阐述本成果与同类先进成果技术指标比对分析情况;
5、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
6、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
7、必要的图表及照片。
第三章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范围
1、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电力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
工、调试、运营等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装备、新材料和科技管理创新方面的科技成果。
2、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具有创新和发展的科技成果。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
1、技术先进、创新特点突出;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申报单位应是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五条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相关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
1、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表1)。
2、科技成果内容文本。
3、科技成果立项文件。
4、关键技术评审报告。
5、成果关键技术查新报告(属国内外首创提供)。
6、专利证书。
7、工程应用证明2个(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
8、经济效益证明(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出具)。
9、科技成果介绍PPT(8~10分钟)。
第十六条申报一等奖的成果,应提交反映成果原理、用途、关键技术、应用情况、效果效益等实质性技术内容的DVD光盘(8分钟)。
第十七条凡申报以计算机软件技术为支撑的成果,应提供包括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硬件运行环境、功能特点、操作手册等内容的技术报告及测试报告。
第十八条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附电子版。
第四章评审
第十九条科技进步奖评审分为申报材料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电建协审定表彰三个阶段。
第二十条中电建协负责组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19~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
第二十一条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每项科技成果实行主、副审制,主审1人、副审2人,主审人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三条专业评审组评审的科技成果,均应填写“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见附表2)。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原则。
第二十五条科技成果评审应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不同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题目和内容雷同,经专业评审组协调后可整合为一项科技成果,由其中一家单位申报,并联合署名,版权有争议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评审的科技成果,经原编制单位补充、
完善后,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应根据科技成果的正确性、关键技术先进性、成熟可靠性、原理科学性、流程合理性、应用广泛性、节能减排合规性、文本结构逻辑性、申报资料完整性、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成果与国内外同类同期技术相比,主要技术指标处于领先水平,其总体技术水平有实质性的创新,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有突出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广泛的推广价值。
二等奖:成果与国内同类同期技术相比,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先进水平。
其总体技术水平有实质性的创新点,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三等奖:成果与国内同类同期技术相比,其主要技术指标或某个环节上有创新性突破,有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1、已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同类奖项。
2、同一成果同时申报其他省部级奖项。
3、未经企业评审的科技成果。
第五章审定表彰
第三十一条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成果在中电建协网站()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由中电建协审定表彰,并颁发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证书。
第三十二条科技进步奖版权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审定表彰的科技进步奖,中电建协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有关奖项。
第三十四条建议企业按有关规定对研发编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已审定表彰的科技进步奖,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科技进步奖称号,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科技成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附表:1.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
附表1: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申报成果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制
附表2:
电力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
(年度)
科技成果名称:专业评审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