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种植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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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种植合同协议书

合伙种植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立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协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二条

合伙项目内容:主要经营培育、种植及销售。

第三条

主要经营地:位于项目用地亩土地来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合伙经营的项目”工作结束。

第五条

合伙出资:

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占三方股份比例%;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占三方股份比例%;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占三方股份比例%。

合伙三方的出资应于

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期间各合伙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出资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人三方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伙资金他用或偿还个人债务否则因其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合伙经营期间需增加投入资金三方之间按上述股份比例享有出资权利和承担出资义务。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三方以各自出资比例作为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依据和基础。在本项目经营过程中每年度进行一次结算。

对于合伙经营的负债优先以合伙营业收入偿还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负担但是对外均具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清偿的金额超出自己应负比例的则有权向其他应承担清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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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合伙方式及合伙项目管理:

合伙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合伙事务由此形成的一切权益及义务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公司由作为全权代表参与合伙事务管理。经合伙三方共同决定由

负责合作期间运营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收取货款及支付合伙债务等)其他合伙人有权参予合伙事务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合伙项目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方可进行:1、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项目资产及预期收益(包括动产、不动产);3、以合伙

项目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其他合伙事务也应由合伙三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具体人事及财务管理制度由合伙三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三方都有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和监督权经营活动由合伙人三方共同决定三方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合伙三方都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三方分配合伙利益应以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三)合伙三方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未经合伙三方共同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方私自决定、做出对合伙项目不利的事项。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本合伙名义进行与本合伙项目相关的业务活动否则其业务活动产生的损失和债务由其自己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无关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特别约定

(一)合伙期间因合伙项目而争取的所有国家或地方政策补贴均属合伙人共同资产也必须用于合伙事务任何一方均无权私自处置。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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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合伙项目私自单独与他人进行合伙否则其合伙无效并应向另一方支付其合伙约定投入资金总额 10%的违约金及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一切损失。经合伙三方一致书面同意三方可共同作为一方就本合伙项目与他人进行合伙。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损失。通过自愿方式退伙退伙给予其相应出资比例的商品(苗木)不退还资金。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应先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人。

第十二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合伙项目名称和名义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给付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依照合伙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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