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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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
品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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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眼下,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莫过于微信了。据微信去年11月公布的数据,自2012年8月上线以来,15个月内微信公众账号已超过200万个,信息交互次数高达亿万次。除了大量个人运营的自媒体,也包括一些自媒体联盟和机构媒体,还有大量企业运营的订阅号。微信公众号数量迅速壮大,发布的信息内容丰富,但这其中有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及报刊等媒体发表的作品,有的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作品还被改头换面冒称原创。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微信日前上线广告系统“广点通”,邀请少量订阅号参与广告系统测试,开始靠点击赚钱。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着作权微信公众号转载和微信私人圈转发的性质有何区别微信平台应该如何规范转载行为本期版权沙龙邀请几位业界人士,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微信转载是否侵权?
冯晓青:微信转载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要看具体使用作品的情形和行为人主观动机,同时判定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着作权人的意愿以及对着作权人利益的影响。原则上,符合着作权人之意愿(着作权人一般不会反对或禁止),对其没有什么损害,但有利于在微信空间及时、有效地传播信息、思想,那么就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一般来讲,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如果原作者没有声明禁止转载,那么从微信这个小范围的公共平台的性质和转载作品的目的来看,不应当视为着作权侵权。不过,如果“改头换面冒称原创”,则构成着作权侵权。
陶鑫良:按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规范,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无论是原创作品、授权作品还是演绎作品),都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及“准法定许可”,涉嫌侵犯该作品的着作权。最高院司法解释曾规定过“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适用于互联网传播,但随后又删除了该规定。故同样属于网上传播的微信公众号转载,目前也不适用“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制度。
按照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的文章,其中清楚标明了作者及出处的,虽然没有侵犯其署名权,但仍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甚至改头换面冒称原创的,那么既侵犯了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着作权财产权利,也侵犯了相关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
张伟君:微信公众号是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平台,只要微信用户加了该微信公众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因此,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应该属于受着作权人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作品,可以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取该作品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信息大多来自互联网上已经存在的信息,也有来自非互联网(比如书籍、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视等传统出版物或媒体)的信息。这些信息如果属于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就涉及是否需要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付费的问题。
另外,微信私人圈转发与微信公众号转载性质有所不同。前者是否为合理使用,需要探讨。如果一个作品仅仅在数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内私下转发,一般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因此可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微信群人数的扩张,现在微信的应用已经慢慢地走向更大范围的“朋友”圈,微信群具有了私人交流之外的公共传播功能,有的微信圈是基于某个专业领域设立的,圈内的“朋友”之间其实是临时认识的,大多从未谋面,这种圈内转发与公共传播已经没有多少实质性差异。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私人圈内转发他人作品,是否仍可以主张免责,就值得商榷了。
于国富:微信公众平台在发布信息的渠道、阅读终端等方面与传统的互联网传播略有不同,但是,其实质仍然是通过互联网络对作品内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如果该传播行为违反现行的着作权法规定,仍然构成侵权。非法转载该内容的公众号运营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权利人该怎样维权?
于国富:未经作者许可擅自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其作品,首先侵犯着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未给予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原创者可以依法要求公众号的运营者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律诉讼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张伟君:首先,如果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擅自把非互联网上的作品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发布,这无疑是侵犯着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如果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擅自把互联网上的作品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发布,原则上这也是构成侵犯着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原始发布的网页上着作权人已经申明不得转载的或者原先并不是在某网站中公开发布的,而是需要注册登录等程序才能获取的作品,更是如此。
但是,考虑到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主要目的就是信息共享,如果一个作品在原始发布时没有对公众接触或获取该作品进行任何限制,也没有申明不得转载,微信公众号出于扩大该作品传播和影响的目的,在可以确信该作品的原始来源是合法的,转载时不对原始信息进行任何删改,并且于显着位置标明该原始发布的网站的信息和着作权人信息,同时提供该原始网页的网址信息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给予这种行为免责或者适用法定许可规则。当然,这需要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在现实中,无论是微信公众号转载还是其他的网络平台转载所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转载行为本身,而是转载者在转载前根本不对所转载信息的原始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甚至转载的是一些没有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的作品。更有甚者,一些转载者为了掩人耳目,故意删除被转载作品的作者信息和原始出处,甚至以转
载者的名义发布这些信息,让公众误以为这是转载者自己创作的作品,这就是赤裸裸的抄袭和剽窃了,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最为恶劣的是,一些转载者还擅自把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甚至歪曲篡改,这同时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执法机构对这种转载行为应该给予严厉地打击和制裁。否则,看似一片繁荣的互联网,就会到处充斥侵权、错乱甚至虚假的信息。这种不规范不合法的转载不仅对着作权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对于读者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也会损害转载者自己的声誉和利益。
陶鑫良:微信擅自转载主要可能侵犯的是着作权财产权利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着作权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等。相应作品的着作权人,不管是作者获得的原始着作权利,还是继受着作权人所依法继承或者受让的相关“二手”着作权权利,都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和要求,通过诉讼等方式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指控和制裁侵权者。
冯晓青: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不仅侵犯了着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侵害了其享有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因而性质会要严重一些。原创作者维权,可以在作品中适当位置加上一个“着作权声明”。同时,对发现这种侵权的,及时加以处理,以防止侵权蔓延。
微信平台应如何管理?
陶鑫良:提供微信公众号之微信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应当按照着作权法及信息网络着作权条例来认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单纯提供微信平台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商(ISP),只须依法及时采取“通知移除”举措后则一般不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同时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ICP),或者存在恶意串通与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构成共同侵权包括帮助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者相应侵权责任。
于国富:微信平台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为服务对象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此类平台一般并不直接对服务对象上传的侵权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在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内容侵权而不予以制止的情况下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冯晓青:不能简单地认定微信平台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可以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规定,适用“通知-删除-反通知”等程序及其相应的责任形式加以处理。例如,如果权利人已经向平台发出了侵权警告的通知,要求立即屏蔽或者删除,微信平台在收到后如果置之不理,那么主观上即存在过错,构成了侵权。
在公众号管理方面,建议在创建账号(注册)时,完善着作权保护方面的条款,一旦注册成功,即等于接受这些条款。当然,这些条款不能违反着作权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
张伟君:微信服务提供者虽然无法事先对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信息进行控制和审查,但是,面对目前这种转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少侵权行为的现实,应该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必要的防范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