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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

微信公众号发布转载其他平台新闻报道或稿件或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维权微信公众号转载一篇互联网上的新闻,然后收到起诉状告知侵权《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对于什么是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将其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带有时事要素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

一方面,时事新闻必然要素为“时事”,即围绕短时间内的新闻热点,对过去、历史和未来进行描述的作品就不属于时事新闻;另一方面,时事新闻是指仅单纯描述人物、时间、地点、事件四要素的时事信息,没有其他独创性表达,属于不受保护的新闻信息,而传统媒体最为擅长的人物专访、专题策划、深度调查、时事评论等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作品范畴;第三,从篇幅上看,一般仅体现四要素的时事新闻所需篇幅都不长,一般很少有能超过2000字的。

新闻作品著作权维权也不例外。

目前新闻作品的创作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所雇佣记者采编,二是集体智慧采编,三是向非媒体聘用人员约稿或他人投稿。

对于前两种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与《专利法》规定不同,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完成作品的作者所有,媒体仅拥有优先使用权。

特别是新闻作品,这一通常采用文字表达的作品形式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事先与所述记者、编辑签订协议,才可将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报刊等媒体单位所有。

而对于非媒体聘用人员,则更需要前期签订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约定清晰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属。

只有非媒体聘用人员将除人身权外的其他著作权转让给媒体单位,或者独占许可给媒体单位,或者排他许可给媒体单位但在维权过程中声明放弃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才能够由媒体单位单独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该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吗

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吗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吗对于他人的视频,著作权人是享有相关著作权的,如果他人要转载的,和普通文章一样,同样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吗?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微信公众号转载视频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

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

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

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

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微信公众号的内容、运营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一份700字的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范例:一、微信公众号的设置与申请:1. 只有经过公司审核和授权的员工可以申请开设微信公众号;2. 微信公众号开设申请需要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并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批;3. 微信公众号的命名应与公司业务相关,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4. 微信公众号的头像、账号介绍和功能设置要真实、准确,并与公司形象保持一致。

二、微信公众号的内容管理:1. 所有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确保准确无误,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 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应与公司业务相关,积极向上,不得传播违法、低俗、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3. 微信公众号应保证原创性,禁止发布盗版、侵权等不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内容;4. 微信公众号必须主动遵守平台规则,避免出现恶意诱导、虚假信息等行为。

三、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管理:1. 微信公众号应定期更新内容,保证用户的阅读体验;2. 微信公众号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不得进行恶意营销;3. 微信公众号禁止擅自转载他人的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的转载需注明出处和作者,并获得授权;4. 微信公众号对于用户的咨询、投诉和反馈应立即回复,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四、微信公众号的安全管理:1. 微信公众号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将账号借用或分享给他人;2. 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权限需限制在相关负责人员和经过授权的员工之内;3. 微信公众号的安全管理应及时更新系统补丁,防止黑客入侵和篡改。

五、微信公众号的违规处理:1. 违反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2. 对于违规发布的内容,将进行删除、下架等处理;3. 针对恶意诱导、虚假信息等严重违规行为,将暂停或永久封禁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权限。

六、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的宣导和培训:1. 公司应定期组织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导;2. 新入职员工应接受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的相关培训,并签署相关的管理制度协议;3. 公司应提供相关的资源和指导,帮助员工更好地运营和管理微信公众号。

自媒体洗稿案例

自媒体洗稿案例

自媒体洗稿案例案例一:某母婴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抄袭其原创文章的侵权短文,起诉请求判令某母婴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某母婴公司辩称发布该短文是经刘某的微信公众号开通“白名单”授权转载的,否则根据微信平台的“原创保护”设置,发布高度相似文章将被系统拦截而变成特殊分享样式,而本案与原创或经授权推文发布的样式是一致的。

经法院函询微信运营方,明确涉侵权短文并非原告公众号开通白名单授权,而是因某母婴公司对原创文章进行了内容和排版等修改,规避了系统拦截。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通过修改原创文章的内容和排版,规避了平台“原创保护”功能,构成侵权。

在诉讼中,某母婴公司经法院释明法律后果仍拒不承认侵权,且反指刘某在授权后又撤销授权,该虚假陈述违背诚信原则,且增加权利人维权负担,故对该情节在判赔金额中予以考量,以示惩戒。

2021年3月26日,法院判决某母婴公司赔偿刘某2500元,并对某母婴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予以训诫,某母婴公司公开致歉。

为预防侵权,保护原创,网络平台运营方开发了“原创保护”和“白名单”等功能,但技术手段难以做到百分百拦截。

本案对于通过“洗稿”和修改排版等措施规避平台技术审核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侵权,从重判处承担法律责任,并对侵权人进行惩戒,有利于发挥司法引导作用。

对于惩戒侵权人规避技术审核,引导网络平台发挥知识产权创新治理的积极作用,有示范意义。

案例二: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涉案内容创作平台的运营者。

被告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自媒体助手”软件提供了批量聚合涉案平台等热点文章链接,并提供“文章导入”“导入编辑”“智能重写”“发布”等功能。

原告认为被告该行为侵害了其正常运营秩序和商业生态,故诉至南山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南山法院认为,由涉案相关公证书可知,各大自媒体平台的相关协议均表明自媒体平台保护原创和高质量内容、鼓励原创内容输出、抵制抄袭。

论文中用别人的教案

论文中用别人的教案

论文中用别人的教案学校的老师在日常的教堂活动中,要制定讲课内容、制作教学课件,虽然有教学大纲作为参考,但是如何在课堂上更好地引导学生,并非照搬教学大纲就能完成的,这需要老师进行思维上的创造工作。

也就是俗称的备课。

通常而言,这种创造工作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学校进行集中研发,抽调业务骨干组成科研组,进行有针对性的拟定教学内容、制作课件,教学老师则负责在课堂上教授。

比如衡水中学就采用了这种模式。

第二种,是老师们自己单兵作战,科研、备课、教学一肩挑,由于不同老师的业务能力、语言风格甚至表达习惯的差异,就会导致不同的课件千差万别,课堂效果也不尽相同。

但另一方面,繁重的教学工作也给老师造成了巨大的备课压力。

于是,借鉴优秀同行的成果,或者引用他人的书籍、文章等智力成果,成了老师们难以完全避免的做法,或多或少地存在教学活动中。

而这样的“借鉴引用”,是不是涉及他人的著作权问题呢?究竟老师能不能引用他人的作品,合法合理使用与侵犯著作权的边界在哪里?今天就讲讲这个问题。

一、他人作品用于学校课堂教学的,不属于侵权行为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对于教学和科研领域,都是豁免使用的,这一点其实非常好理解,因为从更高的全社会利益出发,知识产权不能阻碍教育和科学发展。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点明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可以看出,他人作品在教堂活动中使用,不仅可以大胆地用,还不需要支付报酬,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但要指出的是,这条规定仍然有约束条件的,一是仅限学校课堂教学,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二是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三是不得出版发行。

也就是说,老师把他人作品里的内容,放到自己的班上进行教学,完成教学工作,这是法律允许的。

但是,如果把这些内容放到自己的书里再出版发行,就是侵权行为了。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微信公众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郑莹【摘要】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bile Internet , it has become a new trend that people create we -media through the mobile Internet . We-chat public platform has become the most popular we -media platform instead of Micro -blog , but there are also more and more copyright disputes . On the one hand , the presence of these controversies is due to the insufficient analysis of transshipment of the micro channel subscription number , creating the different views on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n the other hand , it is because of the unreasonable place in the copyright law of our country stipulating exemptions in the micro channel public platform , resulting in the uncertain tort liability state . When analyzing the tort and tort liability of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 we should put analysis of the behavior of the communication subject on the first place , and then reconside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emptions on the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 and establish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of we -chat public platform to protect the copyright owner's legitimate rights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通过移动互联网创作自媒体成为了新的趋势,微信公众平台成为了继微博之后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但随之而来的则是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争议。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随着微信公众号越来越受欢迎,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微信公众号作为一个传播平台,很容易就会面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本文将对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并列举一些相关案例,以期增进大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了解。

1、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嫌抄袭案2018年,某知名公众号发表了一篇主题为“思政课,当我们面临选择时”的文章,文章内容与多名知名学者的文章高度相似,部分内容一字不差的进行了复制并发布。

相关学者直接向该公众号发起维权,并获得了胜诉。

2、微信公众号侵犯他人肖像权案2019年,某微信公众号的一篇文章未得到当事人允许,却发布了某位团体的照片并进行了狂吹,遭到当事人的反对与诉讼,公众号最终通过支付经济赔偿款并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处理。

3、微信公众号引用他人作品超出范围案2017年,某微信公众号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引用了超出允许标准的篇幅,并进行了二次创作,最终导致侵权纠纷。

公众号被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并对原作者进行经济赔偿。

针对以上案例,尤其是第一和第三个案例,一些公众号为了追求点击量和流量,往往使用了快速生成和转载他人作品的方式以进行更新和发布,这种做法打压了原创作品的价值,同时也破坏了创新和创意的生态环境。

因此,在使用他人作品、照片或文章时,微信公众平台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著作权的问题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保证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谨慎确认标准,在标准允许范围内使用,避免超出下线,同时也要保证使用的作品是否合法,并且要主动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总之,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新和创意是非常重要的,微信平台必须要注意关注和防范著作权侵犯问题,并相应采取措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有效防止著作权侵犯,将更有利于公众号生态的健康和创新发展。

同时,微信平台也要对于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制裁,对于侵权人员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此来维护知识产权和公众号生态环境的良好发展。

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侵权

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侵权

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侵权1. 引言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了很多企业、个人进行营销和品牌推广的重要渠道。

然而,伴随着微信公众号的兴起,也出现了一些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侵权问题,并提供相关的管理建议。

2. 侵权形式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中存在的侵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2.1 盗用他人文章有些公众号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量,会盗用他人的原创文章或者翻译文章,未经授权擅自发布在自己的公众号上。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权益。

2.2 抄袭他人创意在微信公众号上,有些公众号为了追求点击率,会抄袭他人的创意内容,并且将其宣传为自己的原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2.3 误导性宣传有些公众号在宣传产品或服务时,可能会夸大其优点或者混淆事实,给用户造成了误导。

这种行为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消费权益。

2.4 侮辱、诽谤他人有些公众号在运营管理时,可能会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给他人带来名誉损害。

这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 管理建议为了避免微信公众号运营管理中的侵权问题,以下是几点管理建议:3.1 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应该优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要有一个正确的法律意识。

凡是涉及侵权的行为都应该坚决杜绝。

3.2 保护原创作为公众号运营者,在发表文章时应该尊重原创作品的版权,严禁盗用他人的文章。

可以通过邀请原作者进行授权,或者进行合理的引用和署名,遵守相关的版权规定。

3.3 提高创新意识作为公众号运营者,应该具备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以避免抄袭他人创意的行为。

加强对行业信息和趋势的了解,注重原创内容的创作和发布。

3.4 宣传真实可信在公众号宣传产品或服务时,应该严格遵守广告法律规定,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可信,并且不得给用户造成误导。

尽量避免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的行为。

3.5 尊重他人权益在公众号的运营管理中,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避免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眼下,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莫过于微信了。

据微信去年11月公布的数据,自2012年8月上线以来,15个月内微信公众账号已超过200万个,信息交互次数高达亿万次。

除了大量个人运营的自媒体,也包括一些自媒体联盟和机构媒体,还有大量企业运营的订阅号。

微信公众号数量迅速壮大,发布的信息内容丰富,但这其中有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及报刊等媒体发表的作品,有的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作品还被改头换面冒称原创。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微信日前上线广告系统“广点通”,邀请少量订阅号参与广告系统测试,开始靠点击赚钱。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着作权?微信公众号转载和微信私人圈转发的性质有何区别?微信平台应该如何规范转载行为?本期版权沙龙邀请几位业界人士,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微信转载是否侵权??冯晓青:微信转载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要看具体使用作品的情形和行为人主观动机,同时判定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着作权人的意愿以及对着作权人利益的影响。

原则上,符合着作权人之意愿(着作权人一般不会反对或禁止),对其没有什么损害,但有利于在微信空间及时、有效地传播信息、思想,那么就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一般来讲,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如果原作者没有声明禁止转载,那么从微信这个小范围的公共平台的性质和转载作品的目的来看,不应当视为着作权侵权。

不过,如果“改头换面冒称原创”,则构成着作权侵权。

?陶鑫良:按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规范,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无论是原创作品、授权作品还是演绎作品),都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及“准法定许可”,涉嫌侵犯该作品的着作权。

最高院司法解释曾规定过“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适用于互联网传播,但随后又删除了该规定。

故同样属于网上传播的微信公众号转载,目前也不适用“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制度。

?按照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的文章,其中清楚标明了作者及出处的,虽然没有侵犯其署名权,但仍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转载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转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转载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在享受便捷的同时,网络转载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以某知名博主侵权案为例,分析了网络转载的法律问题,旨在为网络用户和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博主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一篇名为《人工智能的崛起与挑战》的文章。

原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博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网络转载是否构成侵权。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转载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2. 转载行为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3. 转载行为是否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转载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形。

本案中,被告转载原告作品的目的并非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是为了吸引关注、增加粉丝等商业目的,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

2. 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转载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原告作品,违反了该条例。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转载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1. 网络转载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形。

自己原创的文章被微信公众号转载怎么维权

自己原创的文章被微信公众号转载怎么维权

⾃⼰原创的⽂章被微信公众号转载怎么维权微信公众号也是⼈们吸取知识的途径,很多微信公众号都有⼤量的粉丝,各个品牌也会⽤⼼去经营⾃⼰的微信公众号。

但有些⼈在浏览⼀些微信公众号时,看到⾃⼰写的⽂章。

那么,⾃⼰原创的⽂章被微信公众号转载怎么维权?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原创的⽂章被微信公众号转载如何维权1、要确定公众号上发布的⽂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成果。

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含有淫秽内容的作品就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官⽅⽂件、时事新闻等不属于保护的对象。

不过公众号对单纯的事实消息进⾏了加⼯、整理,增加了⾃⼰的分析评论,则构成独创性作品,随意转载会侵犯他⼈的著作权。

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如果被转载的⽂章本⾝就是剽窃他⼈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那么被转载的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判断被转载的⽂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是看该⽂章是否构成作品。

2、排除合理使⽤《著作权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12种合理使⽤⾏为,即在这12种情况下使⽤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的许可,也不需要⽀付报酬。

对于合理使⽤还必须满⾜⼀定的条件: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得以营利为⽬的。

应当注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不能侵犯著作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明确规定:依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的合法利益。

3、区别对待微信公众号转载⾏为微信公众号是向微信⽤户发布信息的平台,⾯对的是不特定的订阅⽤户,只要微信⽤户关注了该微信公众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信息⽹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

因此,微信公众号向订阅⽤户发布信息的⾏为属于信息⽹络传播⾏为。

微信公众号侵权案例

微信公众号侵权案例

微信公众号侵权案例微信公众号作为一个重要的信息传播平台,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新闻资讯、生活技巧、娱乐信息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着微信公众号的普及和发展,一些侵权案例也频频出现。

本文将围绕微信公众号侵权案例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微信公众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了一篇原创文章,并且在文章末尾注明了“转载请联系作者”。

这种行为涉嫌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因为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他人作品,已经构成侵权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原作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公众号的责任。

其次,还有一些微信公众号在发布文章时,未经证实就转载了一些未经证实的新闻或谣言,给读者带来了不实信息的困扰。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读者的权益,也对被报道者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微信公众号在发布文章时,应该严格审查新闻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避免传播虚假信息,以免触犯相应的法律法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微信公众号在发布文章时,擅自使用了他人的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而未经过相应的许可。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也给被报道者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伤害。

因此,微信公众号在使用他人肖像、姓名等个人信息时,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微信公众号作为一个信息传播平台,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读者在阅读微信公众号文章时,也应该理性对待信息,不轻易相信未经证实的消息,以免受到不实信息的误导。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让微信公众号成为一个健康、有益的信息传播平台,造福更多的读者和作者。

微信公众号经济纠纷内容侵权与责任追究

微信公众号经济纠纷内容侵权与责任追究

微信公众号经济纠纷内容侵权与责任追究在互联网时代,微信公众号成为了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之一。

然而,随着微信公众号的广泛应用,经济纠纷也随之而来,其中内容侵权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探讨微信公众号经济纠纷中的内容侵权问题以及责任的追究。

一、微信公众号内容侵权的形式在微信公众号中,内容侵权表现形式多样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文字抄袭:公众号作者未经授权或引用来源,并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文章等内容。

2. 图片盗用:公众号作者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图片、照片等作品。

3. 涉嫌侵权转载:公众号作者在转载他人作品时,未经获得授权或未按规定标明出处。

4. 著作权侵权:公众号作者未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

二、微信公众号内容侵权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微信公众号内容侵权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包括:1. 停止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删除侵权内容等。

2. 公开道歉:侵权行为人在公众号上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行为对原作者的不良影响。

3. 赔偿损失: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要求赔偿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名誉损失、市场信誉受损等。

4. 追究刑事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三、微信公众号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除了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外,微信公众号的经营者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 审核公众号内容:微信公众号的经营者应加强对公众号内容的审核,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原创性。

2. 删除侵权内容:一旦收到权利人的投诉,微信公众号的经营者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以避免继续侵权。

3. 加强合作与管理:微信公众号的经营者应与权利人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授权等方式确保内容的正当使用。

四、预防微信公众号内容侵权的措施为避免微信公众号内容侵权引发的纠纷,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值得注意:1. 提高版权意识:微信公众号作者应提高版权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使用他人的作品,避免侵权行为。

在社交媒体上使用他人原创图片侵权吗?如何处理?

在社交媒体上使用他人原创图片侵权吗?如何处理?

在社交媒体上使用他人原创图片侵权吗?如何处理?随着科技的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智能机的普及越来越深,随之社交媒体类app的下载量也越来越大,其中微信的使用量更是让人不容忽视。

现如今,谁的手机上还没个QQ、微信呢。

目前,QQ 拥有7.83亿月活跃用户,微信的月活跃用户量接近10亿。

在我们的日常使用中,对于图片的使用率也越来越高,不管是聊天,还是发个朋友圈、QQ空间,图片都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在你使用网上的精美图片时有没有想过,我们发的这些图片会不会涉及到侵权呢?我们会承担什么责任吗?网友咨询:未经过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在微信公众号上打有原创的校园风景照但未用于盈利算侵权吗?律师解答:这种情况目前比较普遍。

从行为性质上而言,任何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

因此,这种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原创图片的行为,无论是用作社交媒体的个人头像,还是发朋友圈时作为配图,都是侵犯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如何避免微信公众号的内容侵权

如何避免微信公众号的内容侵权

微信公众号目前突出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将他人商标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误导消费者,另一个方面是微信公众号分享的内容侵犯或者被侵犯著作权。

下面来看看如何避免微信公众号的内容侵权?对于避免微信公众号的内容侵权,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的内容进行注意。

1、明确微信公众号内容来源;2、转载/引用他人声明不得转载作品应征得原创者同意;3、转载/引用他人作品须注明来源(声明不得转载除外);4、微信公众号中头像、字号、品牌通过商标进行保护;5、原创图片、文章进行著作权登记。

微信公众号作为信息载体标识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文章侵权会怎么样?怎么样的文章算侵权?名人名言经常可以在各大公众号看到名人发表观点的文章,那这类文章算侵权吗?名人名言又分为这三类:1.根据名人的公开演讲整理的文字,这类文字属于公开信息,不算侵权。

2.名人们在采访里面发表的观点,这类采访稿的版权属于采访者,需向采访者获取授权信息,才算安全。

3.名人们写的书,书本里面的内容版权所有书本的作者,未经作者同意,摘选书籍内的文章属于侵权行为。

4.以名人的名义发表观点:比人自从莫言得了诺奖后,公众号出现很多这样的文章:莫言:XXXXXX ,董卿:XXXXXX。

但名人们根本就没有发表过这样的言论。

注意,不管以何种形式转载,一定要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如果不知道原出处,就放上看到这内容时的地址。

注明出处至少不会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别的公众号的文章现在一般公众号原创的文章都会有原创标志,以前会觉得这个功能很烦,但现在意识到这也是在帮助我们避免侵权行为。

所以想转载,需要获取授权。

如果文章没有注明原创,想转载的话最好问问发布的平台,问两个方面的问题:1.这批文章来自哪里2.是否可以转载。

能够找到文章源头,尽量联系原作者。

其实很多文章末尾有免责申明,其实这种免责申明压根没用。

大家在网上随意找的图片可能是有版权的,如果你一不小心可能就会侵权,遭到版权拥有者的起诉,那时候就需要支付巨额的赔偿金。

公众号文章侵权的赔偿标准

公众号文章侵权的赔偿标准

公众号文章侵权的赔偿标准
1、属于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依照着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2、根据非法经营额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侵权行为是不是犯法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合法的利益,违反侵权责任法和民法的规定。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作品侵权吗如果⾃⼰发表⽂章的,是享有著作权的,如果他⼈要转载的话,必须取得原著作权⼈的同意,并且需要说明作品的来源和出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作品侵权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作品是否侵权近年来,微信公众平台成为最⽕爆的⾃媒体之⼀,但普遍存在“1⼈原创、99⼈抄袭”现象。

部分微信公众号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转载他⼈原创作品,既没有署上原作者的姓名,也没有标明作品出处,更有甚者直接以⾃⼰名义发表作品。

笔者认为,微信公众号转载他⼈原创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不能“⼀⼑切”,⽽应从以下⼏个⽅⾯加以考量。

明确转载“作品”的客观内容。

著作权法第3条明⽂规定了包括⽂字作品在内的九类受保护的作品类型。

在⽹络环境下⽆法归于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创作成果,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因此,绝⼤部分利⽤微信公众号进⾏传播的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著作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本法不适⽤于时事新闻等。

所以,如果微信公众平台转载内容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的时事新闻等,就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界定“合理使⽤⾏为”的具体范围。

⼀般来说,转载只要符合著作权⼈的意愿(著作权⼈没有明确声明禁⽌转载),并对著作权⼈⽆任何损害,同时清楚署名作者及出处的,就没有侵犯著作权。

⽐如,微信公众号采⽤超⽂本链接的⽅式,并且链接的是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公众号,⼀般不认为侵权。

微信公众号向微信⽤户发布消息的⾏为还可以理解为⼀种“受著作权⼈控制的信息⽹络传播”⾏为,即向公众提供作品。

从有利于微信传播的及时性、⼴泛性和有效性来看,转载范围在著作权法第22条以内,就应当属于“合理使⽤⾏为”。

但是,对于某些“改头换⾯”冒充原创的“转载”⾏为来说,其⽆疑构成侵权。

免责事由的认定。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原创作品过程中要界定是否存在第三⼈过错、受害⼈同意或意外事件等因素。

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时怎样使用网上找来图片而不算侵权?

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时怎样使用网上找来图片而不算侵权?

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时怎样使用网上找来图片而不算侵权?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时怎样使用网上找来图片而不算侵权?1、全文使用,在使用的全文抬头部分注明作品名称和作品的作者。

2、部分引用,在全文的结尾部分注明作品名称和作品的作者。

3、标明出处,说明图片来源于网络,不要用那些打水印的图片什么的,用一些大众的图片,然后标明出处,是不会有问题的。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具体赔偿个案各异,微信公众号群发大多是配图的,而图片大多来自网络,其中是否可能涉及一些侵权的问题,包括肖像权,版权?他人作品的版权问题,三种情况,1、已发布作品,没有声明版权归属,这种情况,可以引用和使用。

2、已发布作品,且声明了版权归属,禁止转载,这种情况,不可以直接使用或引用,须取得作者的同意后方可使,否则侵权。

3、已发布作品,刚开始没有声明版权,后来又改主意声明版权归属,这种情况,自作者声明版权归属之日起,不可以直接使用或引用,须取得作者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侵权。

4、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来源,在网络上,正确的引用方式是按格式标明来源的。

怎样在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求大神帮助在管理里面点击素材管理,然后就能够根据你的需要发表文章和图片了,希望能帮到你。

查看更多答案>>注册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有工资吗……除非你是给你们公司做公众号,否则没人给发工资。

或者如果你的用户已经达到了一定数字,你可以投放别人的广x告,挣些零花钱。

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删除了又发表会怎样如果都是你自己的,完全的原创,应该是可以的微信公众号如何用手机发表文章?手机暂时不能上公众号,只能在电脑上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如何隐藏自己的微信名?隐藏不了的。

奇怪了,别人运营公众号,巴不得把微信名展现出去。

你为什么要隐藏呢?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自己翻译的外媒文章侵权吗实际上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但是现在中国根本没人管,只要没有人举报就没事微信一般举报了也就是文章被删,个人是不承担什么责任的在微信公众号里发表文章说图文未命名,是什么意思?可能是因为你只写了创建了一篇图文,而左侧预览的下方还有两个未创建的图文栏,所以提示有未命名的图文。

律务提醒 郑重告示

律务提醒 郑重告示

律务提醒郑重告示
郑重声明
湖北省竹溪县正大法律服务所依法接受竹溪县融媒体中心的委托,就近期个别单位和个人利用其他媒介、公众微信号、自媒体擅自利用粘贴、转载、转发、篡改、剽窃、篡改签名等手段,侵害竹溪县融媒体中心运营的全媒体矩阵平台(包括竹溪广播电视台广播频率、竹溪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竹溪新闻网、竹溪政府网、老家网、今日竹溪报、微竹溪公众号、微播竹溪公众号、云上竹溪客户端)的各类作品的不法行为,现严正声明如下:
一、凡擅自对著作权人出品的视频、音频、图片和文字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改头换面、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等方式对原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篡改。

更不得擅自将竹溪融媒体中心记者发表的作品冠己之名或与记者联名的方式伪造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在其他媒介发表,其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二、凡未注明原著作权人(或作品来源)的转载、转发、剪辑、改动作品内容的行为均属侵权行为,利用其他媒介、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刷存在感,吸引公众眼球获得商业利益的相关侵权行为人,应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删除非法转载、转发、剽窃和篡改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作品,
使原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不受其持续非法侵害,原著作权人创作的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从该声明发布之日,凡持续侵权、蔑视法律,损害竹溪县融媒体中心权威和声誉的,我们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进行必要的证据保全,依法追究相关侵权单位或个人的侵权责任,彰显法律的严肃性。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揭发依然存在侵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竹溪县融媒体中心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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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
品侵权吗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作品侵权吗?
眼下,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莫过于微信了。

据微信去年11月公布的数据,自2012年8月上线以来,15个月内微信公众账号已超过200万个,信息交互次数高达亿万次。

除了大量个人运营的自媒体,也包括一些自媒体联盟和机构媒体,还有大量企业运营的订阅号。

微信公众号数量迅速壮大,发布的信息内容丰富,但这其中有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及报刊等媒体发表的作品,有的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作品还被改头换面冒称原创。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微信日前上线广告系统“广点通”,邀请少量订阅号参与广告系统测试,开始靠点击赚钱。

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是合理使用还是侵犯着作权微信公众号转载和微信私人圈转发的性质有何区别微信平台应该如何规范转载行为本期版权沙龙邀请几位业界人士,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微信转载是否侵权?
冯晓青:微信转载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要看具体使用作品的情形和行为人主观动机,同时判定这种行为是否符合着作权人的意愿以及对着作权人利益的影响。

原则上,符合着作权人之意愿(着作权人一般不会反对或禁止),对其没有什么损害,但有利于在微信空间及时、有效地传播信息、思想,那么就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一般来讲,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如果原作者没有声明禁止转载,那么从微信这个小范围的公共平台的性质和转载作品的目的来看,不应当视为着作权侵权。

不过,如果“改头换面冒称原创”,则构成着作权侵权。

陶鑫良:按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律规范,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无论是原创作品、授权作品还是演绎作品),都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及“准法定许可”,涉嫌侵犯该作品的着作权。

最高院司法解释曾规定过“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适用于互联网传播,但随后又删除了该规定。

故同样属于网上传播的微信公众号转载,目前也不适用“报刊转载准法定许可”制度。

按照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微信公众号未经授权转载的文章,其中清楚标明了作者及出处的,虽然没有侵犯其署名权,但仍然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不仅没有标注作者出处,甚至改头换面冒称原创的,那么既侵犯了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着作权财产权利,也侵犯了相关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

张伟君:微信公众号是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平台,只要微信用户加了该微信公众号,随时随地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获取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信息。

因此,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应该属于受着作权人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作品,可以使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取该作品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转载的信息大多来自互联网上已经存在的信息,也有来自非互联网(比如书籍、期刊、报纸、音像制品、电视等传统出版物或媒体)的信息。

这些信息如果属于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就涉及是否需要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付费的问题。

另外,微信私人圈转发与微信公众号转载性质有所不同。

前者是否为合理使用,需要探讨。

如果一个作品仅仅在数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内私下转发,一般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因此可不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微信群人数的扩张,现在微信的应用已经慢慢地走向更大范围的“朋友”圈,微信群具有了私人交流之外的公共传播功能,有的微信圈是基于某个专业领域设立的,圈内的“朋友”之间其实是临时认识的,大多从未谋面,这种圈内转发与公共传播已经没有多少实质性差异。

在这样的情况下,在私人圈内转发他人作品,是否仍可以主张免责,就值得商榷了。

于国富:微信公众平台在发布信息的渠道、阅读终端等方面与传统的互联网传播略有不同,但是,其实质仍然是通过互联网络对作品内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

如果该传播行为违反现行的着作权法规定,仍然构成侵权。

非法转载该内容的公众号运营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权利人该怎样维权?
于国富:未经作者许可擅自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其作品,首先侵犯着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未给予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同时构成对作者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原创者可以依法要求公众号的运营者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者法律诉讼等多种方式予以解决。

张伟君:首先,如果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擅自把非互联网上的作品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发布,这无疑是侵犯着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如果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擅自把互联网上的作品通过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发布,原则上这也是构成侵犯着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原始发布的网页上着作权人已经申明不得转载的或者原先并不是在某网站中公开发布的,而是需要注册登录等程序才能获取的作品,更是如此。

但是,考虑到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主要目的就是信息共享,如果一个作品在原始发布时没有对公众接触或获取该作品进行任何限制,也没有申明不得转载,微信公众号出于扩大该作品传播和影响的目的,在可以确信该作品的原始来源是合法的,转载时不对原始信息进行任何删改,并且于显着位置标明该原始发布的网站的信息和着作权人信息,同时提供该原始网页的网址信息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给予这种行为免责或者适用法定许可规则。

当然,这需要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在现实中,无论是微信公众号转载还是其他的网络平台转载所存在的最大问题不是转载行为本身,而是转载者在转载前根本不对所转载信息的原始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甚至转载的是一些没有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的作品。

更有甚者,一些转载者为了掩人耳目,故意删除被转载作品的作者信息和原始出处,甚至以转
载者的名义发布这些信息,让公众误以为这是转载者自己创作的作品,这就是赤裸裸的抄袭和剽窃了,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最为恶劣的是,一些转载者还擅自把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甚至歪曲篡改,这同时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执法机构对这种转载行为应该给予严厉地打击和制裁。

否则,看似一片繁荣的互联网,就会到处充斥侵权、错乱甚至虚假的信息。

这种不规范不合法的转载不仅对着作权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对于读者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最终也会损害转载者自己的声誉和利益。

陶鑫良:微信擅自转载主要可能侵犯的是着作权财产权利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着作权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等。

相应作品的着作权人,不管是作者获得的原始着作权利,还是继受着作权人所依法继承或者受让的相关“二手”着作权权利,都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和要求,通过诉讼等方式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指控和制裁侵权者。

冯晓青: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不仅侵犯了着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侵害了其享有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因而性质会要严重一些。

原创作者维权,可以在作品中适当位置加上一个“着作权声明”。

同时,对发现这种侵权的,及时加以处理,以防止侵权蔓延。

微信平台应如何管理?
陶鑫良:提供微信公众号之微信平台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应当按照着作权法及信息网络着作权条例来认定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单纯提供微信平台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商(ISP),只须依法及时采取“通知移除”举措后则一般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同时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ICP),或者存在恶意串通与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构成共同侵权包括帮助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者相应侵权责任。

于国富:微信平台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为服务对象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此类平台一般并不直接对服务对象上传的侵权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在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内容侵权而不予以制止的情况下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冯晓青:不能简单地认定微信平台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规定,适用“通知-删除-反通知”等程序及其相应的责任形式加以处理。

例如,如果权利人已经向平台发出了侵权警告的通知,要求立即屏蔽或者删除,微信平台在收到后如果置之不理,那么主观上即存在过错,构成了侵权。

在公众号管理方面,建议在创建账号(注册)时,完善着作权保护方面的条款,一旦注册成功,即等于接受这些条款。

当然,这些条款不能违反着作权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

张伟君:微信服务提供者虽然无法事先对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信息进行控制和审查,但是,面对目前这种转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少侵权行为的现实,应该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必要的防范和监管。

首先,微信服务提供者应该和微信公众号的使用者对着作权保护约法三章,通过契约来约束和减少非法转载行为;其次,应该设置着作权侵权的投诉平台,向公众和着作权人提供侵权救济途径,一旦发现明显不合法的转载行为(比如没有作者信息和原始出处的),应该立即加以屏蔽或者删除。

微信服务提供者不应对此采取漠视和放任的态度,否则最终也可能面临法律制裁的风险。

每一个微友、博友都应尽量抵制、拒绝没有署名和出处的信息。

保护着作权人权益,维护信息的真实性,需要从你我做起!(记者窦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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