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国知识竞赛试题-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试卷与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国知识竞赛试题-招标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试卷与试题1.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原则。
A. 公开透明B. 公正C. 公平竞争D. 诚实信用答案:A、B、C、D2. 关于财政性资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B. 财政性资金是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C.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D.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答案:A、C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B.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C.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应参照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D.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答案:A、D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范的“服务”包括()。
A. 公务员向政府提供的服务B.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C. 政府向公务员提供的服务D. 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答案:B、D5.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B.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C.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的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D.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答案:A、B、D6.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和公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B.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C.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D.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答案:A、D7.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完善
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问题及完善作者简介:叶栗伶(1992.05-),女,汉族,重庆垫江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通过并逐步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开始处于全国发展阶段。
而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能够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以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为基础,通过法律分析并结合现实具体情况详细论述其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对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指各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法律、具体操作程序及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对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即各级人大、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对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法律执行、信息发布、投诉处理的监督;也包括对采购机构的监督,即各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人、管理人员及评标委员会和分散采购机构的监督;还包括对供应商的监督,即监督管理机构、采购机构、公证机关、纪检监察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通过《采购法》、《审计法》、和《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已基本上构建了三个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但是现实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对监督机制的有关质疑和投诉仍屡有发生,看似完善的监督机制实际仍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是《采购法》存在缺陷。
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和监督的依据,《采购法》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但是此法中存在着众多不明确的规定。
比如:第4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这就对工程外的服务货物的公开招标方法规定不明;第13条各级人民政府是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其他有关部门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到底所指何部;第59条规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执行情况、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这仅仅是一种事中监督,对事前事后监督的规定的缺乏将大大减少监督力度;第67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到底如何进行“职责分工”;其次是权力虚设问题严重。
浅论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基于94号令与20号令对比研究
[收稿日期]2019-02-27[作者简介]孟祥虎(1994 ),男,山东东营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㊁商法研究㊂doi :10.3969/j.issn.1673⁃5935.2019.02.018浅论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基于94号令与20号令对比研究孟祥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摘 要] 救济制度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最后保障,其完整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公共采购制度优劣的重要指标㊂救济制度的完善既对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路径,又对我国法制健全和依法治国提供基础保障㊂94号令与20号令相比,其法条丰富,规范详实,有很大程度的进步,但是同样可以看到现有救济制度在行政性㊁复杂性和主体特殊性方面存在问题,所以应该突出质疑投诉机构的独立性,扩大质疑投诉的主体范围,可以允许以匿名的方式进行质疑投诉,并提供多路径的投诉路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㊂[关键词]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救济机制[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35(2019)02⁃0075⁃04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称94号令)是对财政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的接替,2018年3月1月94号令正式生效,将质疑提出和答复纳入范畴,同时着重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强调权责一致,形成了完整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㊂新规章的生效,体现了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发展和完善,也是我国法治的健全与进步,同时为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简称GPA)扫清法律障碍㊂94号令的生效带来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理念上的差异,需要通过将20号令与94号令相比较,研究其内在理论变化和实践新需求㊂ 一㊁新法律的几点重要变化94号令与20号令在形式上相比,可以很直观的看出94号令的条文更加丰富,其在内容上更加详尽,对于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设计㊁程序规范更加详实㊂此次修改内容上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方面是新增的质疑机制,不仅符合GPA 对于加入方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完善救济程序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94号令对于供应商滥用救济权利进行明确的限制,与20号令相比较更为完整㊂具体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政府采购救济原则的变化法律原则是一部法律的灵魂,贯穿在一部法律制定㊁实施的全过程中㊂原则所体现的是立法者在立法初期所要表达的立法目的和法的基本价值㊂对于法律原则的变动可以看出立法者立法意图和价值取向的不同㊂94号令规定,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㊁权责对等㊁公平公正㊁简便高效原则㊂这与20号令 公平㊁公正和简便㊁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有明显的区别㊂首先,新增依法依规原则,94号令将其放在首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尤其是在政府采购这一重要领域,主旨在于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并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进行质疑投诉,相关主体可以依法对质疑投诉做出回应㊂这也是与‘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的立法宗旨相契合的选择㊂其次,权责一致也是此次新增原则,这一原则的572019年6月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Jun.2019第33卷 第2期Journal of Shengli College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Vol.33 No.2重点在招标人或者说政府采购一方,以及质疑投诉处理一方㊂突出权责一致原则,可见立法者对政府采购救济程序之重视㊂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强化监督和保障政府廉洁性的有效手段㊂最后,公平公正与简便高效两原则保留在94号令之中,是与GPA相关规定相一致的选择,同样也符合权利救济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取向㊂(二)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主体变化财政部20号令对于质疑投诉的主体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全文仅以供应商进行限定,而94号令则对供应商的范围进行专门表述: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 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㊂这就表明,有权提出质疑的不仅仅是供应商,即中标可以订立合同的相对方,同样包含了第三人,也就是曾参与过招标过程的潜在供应商和投标供应商[1]㊂适用范围在主体上的扩大或者明确,对于供应商和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是一种基础性的保障㊂这种对救济主体的完善也符合GPA的要求,最新GPA‘政府采购协议“对于供应商也有相应的分类,细化的分类不仅有利于加强规制的精准性,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的预示作用,从而保障供应商的权利㊂(三)程序上,94号令严格规范质疑投诉程序94号令内容详实主要的体现之一就是在其很多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上,使得当供应商面对复杂的现实投诉环境时,有法可依㊁有章可循㊂例如,确立了以预算级次为标准的相应投诉部门;对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做出规定等㊂主要的程序设定是质疑程序,94号令利用多个条文,对质疑的主体㊁质疑对象㊁质疑函内容与形式㊁以及质疑函的回复等多个问题进行全面规范,使得质疑程序清楚有序,从形式和内容上真正做到可以被广大供应商采用㊂(四)94号令对采购人㊁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制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会对供应商能否中标有着决定性的影响,94号令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规制,明确其禁止行为以及惩罚措施,一方面是对采购人㊁采购代理机构的警醒,规定其不可为事项,从而指导其合法行事;另一方面,给供应商或者说投标供应商以说明,以列举的方式告知其权利,可以更直接地保障供应商以及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利,主要包括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对质疑拒绝回复以及不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等㊂当然对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规制不仅仅限于以上三个方面,其他不符合招投标程序和公正公开原则的一切行为,供应商以及潜在供应商都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质疑投诉㊂(五)对于供应商滥用救济权利的限制法律对于权力的救济是希望通过有效的方式来保证公平,这种救济的前提是在利益相关人的利益确实受有损害,对损害进行补救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供应商往往是其权利并没有真正受到损害,或者说政府采购的过程完全合法,而只是基于其没有中标而心有不满的宣泄,这种无理的诉求只会影响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所以94号令明确列举了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列入黑名单,以及驳回投诉的情况,以此种形式来提高质疑投诉的工作效率,同时也规范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行为,从而达到公平公正㊁高效便民的立法初衷㊂与20号令不同的规范方式,对于供应商质疑投诉事项的范围,94号令用这种肯定与否定并存的方式,更为准确地限定了范围㊂ 二、基于94号令分析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不足 94号令作为财政部实施最新的部门规章,是对‘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细化,是研究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最重要资料,与GPA 和其他国家的救济机制相比较,94号令以及整个救济机制还有不足,这些不足有待新的法律和法规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㊂(一)94号令作为行政系统内部救济,有很强的行政色彩94号令所规定的质疑投诉机制是基于行政系统而设立的救济机制,但是我们知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人,一般均来自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即便采购代理机构也是为以上主体所服务的,那么让处于同一行政系统的主体,一个是当事人,另一个则作为处理者,从有效监督的角度看来,似乎公平与正义的价值不能完全体现㊂94号令作为行政主导的立法,利益的天平不可避免的有所偏向㊂当然,我们说质疑投诉的救济方式,只是供应商在面对困境时的一种选择,并非唯一的选择,司法途径也是供应商的可选救济路径,但是在普通大众的意识之中,司法程序因复杂性和程序性对其来说可能成本是较高的,不如质疑投诉来的直接高效㊂所以如何保障行67第33卷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 2019年 第2期政救济权利的切实有效㊁公正权威,显得尤为重要㊂(二)质疑投诉机制的透明程度仍需加强94号令无论是精细化的程序管理还是采购人法定职责的强化,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得质疑投诉成为一个透明独立的救济机制㊂可以看出94号令在这方面相较20号令已有很大程度的进步,然而基于现实情况来看,要想做到程序透明,还需进一步改进,这不单纯是法律条文规范的原因,形成当前问题的原因很多,例如监督管理疏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责任意识不强等㊂基于94号令十四条之规定来看①,质疑的过程并不是接受质疑投诉的机构一方就可以完美的处理投诉的,处理质疑投诉实质上与法院审理判决的过程相似,这一过程必然牵扯到多方主体,如原评标委员会以及评标专家㊂这些都是影响程序透明的重要原因,对质疑函的答复没有就上述相关问题作出规定,这就给不正当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㊂(三)94号令关于投诉质疑主体的规定不够完整(1)基于94号令十一条之规定,可以看出对投诉人的确定已经由原来20号令的实际投标人范围扩大到所有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及潜在供应商㊂但是供应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供应商可以将其分为直接供应商和间接供应商㊂直接供应商是指那些旨在与采购人直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㊂此类供应商又可分为实际参与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前者是指那些参与了特定政府采购合同竞争但自认因采购人的违规行为而未能赢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后者是指那些有意参与特定政府采购合同竞争但因采购人的违规行为(如歧视性技术规格要求)而未能参与到竞争中去的供应商㊂间接供应商是指那些未打算直接与采购人签约而仅意在通过为采购人提供所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而参与到相关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供应商,主要包括分包商㊁联合投标体中的供应商㊁以及最终产品或服务供应商[2]㊂由以上供应商概念可知,94号令现有调整对象仅包括直接供应商和部分间接供应商,也就是,投标供应商㊁潜在供应商和联合体供应商㊂这对于分包商,以及其他供应商来讲是不公平的㊂(2)无论94号令还是20号令,对于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的一个前提是需要身份确认,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②,质疑必须表明身份㊂这对于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来说并不是一件有利的事情㊂身份的表明可能会给原本就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供应商一种不正当的压力,这种身份的表明可能会使供应商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心中留下不好印象,在后续的招投标活动中中标机会更加渺小㊂那么匿名的质疑投诉机制是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呢?虽然可能会导致投诉权利的滥用,加大质疑投诉处理机制的工作量,但是94号令已经对不正当的滥诉情形进行了限制,一方面给予更大的投诉范围,另一方面还能避免无效或者没有意义的投诉,保障相关主体权益的同时,还能提高质疑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数量㊂(四)救济程序冗长94号令增加的质疑程序与GPA要求的救济程序相吻合,程序变得更加复杂,看似是对供应商权利的多重保障,实则不然㊂质疑成了投诉的前置程序,结合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 行政复议”只有 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才能提起,也就是说,供应商的行政救济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即:询问 质疑 投诉 行政复议[3]㊂这意味着供应商如果想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必须经过多重环节,启动多个相关程序,这必然是对供应商权利的限制,不利于供应商高效便利的实施㊂程序设计复杂虽然可以保证每一个供应商不会因为制度缺陷而造成权益的损失,但是同样救济路径过长也使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时间过久,甚至造成获得赔偿大打折扣㊂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措施基于以上我国政府采购就机制的不足,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应采取一下措施:(一)突出质疑投诉机构的独立性基于上述救济机制行政性较强的问题,应该突出质疑投诉机构的独立性㊂这也符合GPA对于质疑投诉机制设立的目的,质疑程序作为GPA对成员国政府采购制度所要求的先行程序,其本身也是有具体要求的,其本质上要求处理质疑的机构无非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的行政审议机构,其目的是在国际政府采购中使权益受损供应商能够获得及时的㊁有效的㊁透明的和 非歧视”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保障[4]㊂同时,借鉴GPA‘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专门救济制度的设计理念,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可以作为一77孟祥虎:浅论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基于94号令与20号令对比研究种国内独立第三方政府监管部门,从事专业的政府采购救济事务㊂GPA在全球范围内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授权其处罚职能,从事跨国间的政府采购或公共采购的救济㊂借鉴德国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德国关于政府采购的救济机构是招标审查所,这一机构根据‘反竞争限制法“设立,并履行救济职能,在解决救济纠纷的过程中,法律并没有禁止调解,但是调解制度并没有在德国广泛的实施[5]㊂调解这一制度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解决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调解是避免救济机制行政性的向优选择,而且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也是注重调解在解决纠纷上的作用,同时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思想,有利于化解纠纷矛盾㊂(二)完善质疑投诉的主体对于质疑投诉的主体的界定是一个值得我国法律完善的方面,同样有两点㊂第一,在我国肯定式列举的质疑投诉主体中,尽可能多的将招投标活动中的所有主体纳入质疑投诉的主体范围之内,至于赋予绝大多数人以权利才能保证公平与正义,这里我国的立法机构可以采取肯定式列举与否定式排除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确定范围㊂第二,在某些重要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可以允许匿名的方式进行质疑投诉,匿名方式可以去除供应商的顾虑,当然匿名投诉也存在某些弊端,运用需谨慎㊂但匿名投诉从救济的角度来看是不可或缺的㊂(三)将必要前置改为任意选择针对程序冗长这一问题,有其存在的必要,也是加入GPA的硬性要求,但是必要前置的设定还是欠妥,可以将必要前置改为任意选择,不仅在质疑与投诉的两程序之间,在投诉与行政复议之间也不应该存在前置要求㊂通过任意选择模式,使得询问㊁质疑㊁投诉㊁复议㊁诉讼,在同一维度为供应商提供选择㊂这种多路径的选择空间,为不同投诉需求的供应商提供多样的解决方式,而不是必须经历多个程序才能得到最终的结果㊂当然因为运行方式和内在法理不同,不同的救济制度还需要具体研究,才能做好制度的衔接和完整运行㊂ 四㊁结语通过两部法律的研究可以看出,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有很大程度的进步,尤其是在政府采购活动繁荣和加入GPA的紧要关头㊂94号令一方面符合GPA加入规则,为加入GPA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质疑投诉程序也明确规范了政府采购救济行为㊂然而就救济的最终目的来讲,94号令以及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还是有缺陷的,仍需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化和科学化㊂[注释]①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㊁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㊁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㊁竞争性谈判小组㊁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㊂②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㊂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㊁地址㊁邮编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㊁编号;[参考文献][1] 焦富民.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立法缺陷分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124.[2] 张幸临.论政府采购投诉人的范围[J].行政与法,2013(7):85.[3] 李林启.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J].招标与投标,2014(1):36⁃40.[4] 肖北庚,刘平.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设计之理念偏差及其纠正[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4(11):136⁃142.[5] 谢立斌,朱业清.德国政府采购法律救济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构建的启示[J].中国政府采购,2019(1):78.[责任编辑] 刘青山87第33卷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 2019年 第2期。
浅析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机制
政府采购在我国从1995年于上海试点,并进一步在全国各地展开已经历经12年了,这是我国改变原有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这些年来,虽然很多地方因实施政府采购而节约了财政资金,获得了效益,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商业贿赂,抑制了腐败,但是,相比较英美等国200多年政府采购的实践,我国的政府采购还欠缺完善的体系、理论和方法、监督管理、解决纠纷和权利救济的机制等等。
在上述存在的问题中,政府采购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一类主体,对他权利的保护和发生争议后的救济途径目前还是我们的弱点之一,文章将在下面进行探讨。
一、“政府采购第一案”引发对供应商的法律关注引起各方强烈关注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不作为一案凸显了在公权力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容易造成采购方滥用行政主导权和优益权,推卸职责,导致采购方和供应商事实上的不平等,损害供应商的利益。
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
2004年10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投标,但开标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两次竞标中标者是同一家公司,其投标价格是所有供应商中最高的。
更让人疑云重重的是中标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的“新人”,在投标前成立不足一年,正式运营才两个月。
带着种种疑问,北京现代沃尔向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生部提出了书面质疑,但没有得到答复。
2004年12月21日,北京现代沃尔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同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提出了投诉。
但财政部将其投诉又转给了国家发改委,于是投诉再次没了下文。
北京现代沃尔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市一中院做出判决,要求财政部必须给予答复。
败诉后不久,财政部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称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不归财政部。
第8章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 《政府采购》PPT课件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通知质
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并且采购代理
机构答复不能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的范围。
•
(3)投诉
•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和五十八条规定了供应商的投诉权和政 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其投诉的权力及职责。投诉是一种行政程序,属于外
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并且对方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如果是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内容应当是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 内的有关事项。
•
①答复应当及时。
•
②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③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以及采购人作出答复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
要进一步科学化。
•
8.1.3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适应范围
•
通过各国政府采购的实践,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并授予其合同的过程中,政府采购主
体的某些程序、采用的规则违反规定或有失公允性,侵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是在合同授予后的履行过程中,政府采购主体的违约行为侵害了供应
形式,条文中未作明确规定。
•
(2) 质疑
•
《政府采购法》在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和五十四条中对供应商享有质疑
权以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书面答复的义务作出了规
定。根据这三条法规的规定,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受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
中标、成交结果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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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行政机关实施, 也可以由政府采购的参与者或社会公众
采实施
三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 机制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点
1进 一步 落实政府采购监 管机 构与操作机构 的分 离。 . 政府采购
就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体系看,政府采购的监督由外部 管理和操作不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就不可能完善 ,特别是需要
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部分构成。 内部监督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的 将机构分没落到实处,由管理者制定采购办法、程序和标准 ,由采购
自律和内部防范制度 , 主要通过建立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 者具体操作和采购 ,形成互相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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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支 出 与 采 购 ;(c采 购N tc)坛1 广_ ’ M a 论 J i 60V ERNM  ̄ T {) Hl E T t ^ L . H f : !
T eG v r me t h o e n n
0 f ei S p riin Me h ns : sa l h n n C eT t u evso c a im E t bi me t d I r v me t L l t s a mp o e n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完善 购 , 还包括部门集中采购和采购人自行采购;政府采 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 只有建立完善的政府 购当事人不仅仅是采购机构, 还包括与政府采购有关
采购监督机制 , 才能保证政府采购长期、 持久的廉洁 的供应商、 预算单位和中介机构;政府采购行为也不
被社会认可,内部监督的真实性、有效性就经不起 时间的考 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
GPA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下
采取主动进攻的策略。 • GPA下救济主要是在国际贸易中采取非针对性的措施,而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则主要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
制度建设滞后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市场发展 和国际贸易形势变化。
监管不力
政府部门对采购过程和供应商的监管不力,导致 不公平现象和腐败问题出现。
信息不对称
由于信息不对称,供应商难以了解政府采购的规 则和标准,容易遭受不公平待遇。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和漏洞,容易导致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合同 ,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冲击。
01
GPA规则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国内产业提 供了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02
GPA规则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需要结合国内产业发展现状和实 际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03
GPA规则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需要充分考虑国际规则、国际惯 例和国际经验的影响,以及国际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化所带来的新挑 战。
GPA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 制度的完善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GPA救济制度概述 •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GPA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 • 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 研究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1
政府采购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占据重要地位,优 化政府采购管理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 有重要意义
13第十三章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
• (1)定义 • 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阶段及履行完毕后的 验收阶段所发生的争议。 • (2)特点 • 双方当事人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与合同授予阶段争议相 比,这个阶段争议的发生既可能是政府采购机关 的原因,也可能是供应商的原因。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 法律依据
三、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调整范围
•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利遭受损害的 情况 • (二)政府采购争议的分类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
• 1.在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并授予其合同的过程中, 政府采购主体的某些程序、采用的规则违反规定 或有失公允,侵害了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的合 法权益; • 2.在合同授予后的履行过程中政府采购主体的违 约行为,侵害了特定供应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 • • (三)投诉 1.投诉的提出 (1)范围 仅限于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 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供应商只有 在对采购人、采购供应商所做出的答复不满意 或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 出答复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投诉。 (2)期限 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受理机构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 (一)磋商(不是必经程序)
• (二)质疑程序 • (三)关于质疑处理的规定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中的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 • • • • • (二)质疑程序 1.应遵循的原则 (1)不歧视原则 (2)及时原则 (3)透明度原则 (4)有效性原则
• 2.质疑程序期限的规定
• 3.质疑审议程序的规定
一、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源自• 本书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定义为: •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 或过失而导致另一方财产或权益的损失时,另 一方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 供应商与政府采购实体发生争议时,寻求的能 够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的行政或民 事救济方法的总和。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国外经验及启示
【 关键词】
政 府 采购 监 督 机 制 ; 国外 经 验 ;启 示
损失时, 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请求采取强制 措施 ,协助其获得最终的补偿。 ( 三)新加坡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1 、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采购方评价 监督相结合。 新加坡政府采购监督最重要的 特点是审计监督 、 财政监督和采购方评价监 督相结合的原则。 审计监督执行机构是审计 总长,其负责主导开展政府采购审计监督。 财政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公共财 政资金的拨付和具体使用情况。 采购方的评 价监督是指由采购方作为监督主体 , 负责监 督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和合同执行 情况。 而 供应商权威的信誉评估须 由专门机构、中央 评估机构 或由各方共同成立 的评估小组进 行 ,评估 报告需存档备查 ,向公众公开公 布、 。 2 、加强对违规供应商的控制。为了强 化对供应商的控制, 尤其是那些资信情况不 佳、责任心不足或者预期表现不好的供应 商,新加坡设立的 “ 禁止投标委员会” 。该
规范的ij y r ̄采购救济机制。以发生争议的不 . 同阶段为标准 , 美国政府采购争议包含 “ 合 同授予争议”和 “ 合同履行争议” 。以上两 种争议 , 都可以分别采用司法诉讼程序和采 购行政争议程序加以救济。对于 “ 合同授予 争议” ,是指未中标的供应商,如果认为采 购过程 中有异议 , 以向采购机构、 可 联邦审 计总署或联邦赔偿法 院提起 申诉。对于 “ 合 同履行争议” ,是指签订采购合同后 ,就合 同履行事宜发生异议而提 出的。 合同履行争
议的解决方式可以分为合 同 官裁定、 向总务
署合同申诉委员会 申诉和 向法院起诉 。 ( 二)英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l 、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英国是 当今世界最早设立现代意义政府采购制度的 国家 。1 世纪 8 年代 ,该国设立了政府采 8 0 购机构,同时开始 了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 规定 了一套政府特有 的采购程序及规章制 度。经过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英国逐步建 立 了较为完备发达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采 购规范体系和监督制度机制 , 为政府采购的 规 范化开 展和 政府 采购监督 的有 序进行 奠定 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2 、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英国 政府采购是在政策指引、议会授权控制、预 算控制、个人责任约束、高度 中立监督机构 保障的全过程监管下完成的。首先, 门财 部 政支出管理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必须具备议会 授权 ,采购项 目实施要以政策指导为基础 , 坚持专款专用 ,严格控制预算指标。其次 , 个人责任约束是指各政府采购部门设立专职 的会计官员 , 主要负责管理公共财政资金的 拨付和使用,注重财政预算执行实时管理 , 确保财政支出的规范性、合法 l和效益. 生 眭。 第三 、 高度中立的监督管理保障来 自于一个 系统的三级监督体系: 各政府部门的采购项 目均受议会 “ 公共支出委员会”监督 ,而该 委员会 同时接受 由 “ 部门审计员兼审计总 长”领导的 “ 国审计办公室”的监督。 全 3 、供应商权益的维护。在英国,政府 采购领域诉讼方式和法律补救都是很少被采 用的 , 一方面政府处理议会对政府采购合同 裁决程序 的质疑多采用传统方式 ;另一方 面, 法律补救措施的采用会以采购合同中涉
WTO《政府采购协定》救济制度解析
救 济制度 是 法 律制 度 中不 可 或缺 的 内容 , 其 目的是 保障 权利 的完 满 实 现 。因此 , 刨设 权 利 的 具体 法律 制度 所 追求 的价 值 目标 , 已然决 定 了其 救 济制 度 的价 值 取 向。 价 值 目标 是 “ 能 对 立 可
的必 然结果 。WT 政 府 采 购协 定 》 变迁 轨 迹 O{ 的
始终 与 WT 扩 大 自由贸 易 范 围 、 现 非 歧 视 的 O 实
但是 , 价值 目标作为法律制度的核 心精神 , 不能 仅仅作为追求者 们仰 望的空 中楼 阁, 必须通 过某 它 种媒介转化为法 律规则 的创 制基础 , 有可能成 为 才 可以被真切感知与欣赏 的经典建筑 。而法律 原则正 是法律 规 则 创 制 中价 值 目标 现 实 化 、 体 化 的 中 具
法、 政策适 用 和 司法 判决 等行 为 产 生 影 响 的超 法 律 因素 ” l加, 法律 规制 的核 心和灵 魂 。任何 一 _9 是 _
和差别待遇原则 “ 是非歧视原则 的体现和保 障” 3 J。 同 时 , 歧 视 原 则 亦 是 WT 体 制 的 核 心 原 则。 非 O ( o设立协定》 wr 在其前言 中规 定 , 成员缔结该协定 的 目的在 于消除 国际贸易关 系中的歧视性待遇 7 J。
的精髓 , 为我 国正在进行的加入谈判 以及未来 G A的实施提供有益参考 。 P 关 键 词 :国际贸易 ;贸易争端 ; 政府采购协定 ;贸易救济制度 ; 争端解决机 制 ; 非歧视原则
文 献标 志码 : A 中 图 分 类 号 : 9 ; F9 D9 6 D 6
WT { 府采 购 协 定》( P 的制 定 缘 自于 O政 G A) 经济 发达 国家 对新 型 贸 易 壁 垒韵 远 见 卓识 , 确定 于世 界 贸易组 织 体 制 巩 固 之 后 , WT 是 O及 其 前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的差异及法律调整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的差异及法律调整王佳昕【摘要】为了履行入世承诺,我国政府于2007年12月28日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递交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政府采购协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以下简称"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
正式启动了加入GPA谈判。
2008年我国向WTO提交了关于政府采购法律体制的国情报告,标志着法律调整谈判正式启动。
2009年提交了中国加入GPA出价路线图,表明我国出价地基本立场。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2(000)010【总页数】3页(P70-72)【关键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法律调整;GPA;《政府采购协定》;世界贸易组织;2009年;入世承诺;法律体制【作者】王佳昕【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2为了履行入世承诺,我国政府于2007年12月28日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递交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以下简称“WTO”)《政府采购协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以下简称“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
正式启动了加入GPA谈判。
2008年我国向WTO提交了关于政府采购法律体制的国情报告,标志着法律调整谈判正式启动。
2009年提交了中国加入GPA出价路线图,表明我国出价地基本立场。
2010年7月和2011年12月分别提交了修改后的出价。
目前,我国加入GPA的谈判已进入修改出价和法律调整关键阶段。
2012年3月30日, 1994年GPA参加方通过了《关于修改〈政府采购协定〉的议定书》,对1994年文本和各自涵盖范围出价进行了修改,新的协定文本和扩大后的涵盖范围将在1994年GPA参加方的三分之二多数接受该协定书后生效。
《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实务指引与案例分析》读书笔记模板
第一节有关不予受理投诉的争议事项 第二节有关投诉处理程序的争议事项 第三节有关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的争议 第四节有关适用法律的争议事项
第一节对监督检查认定事实的争议 第二节有关监督检查处理中程序问题的争议事项 第三节对监督检查中某一具体行为性质的争议 第四节对不诚信行为记分并披露的争议 第五节有关诉讼期间财政部门撤销监督检查决定的争议
第一节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争议及其处理的形式 第二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第三节政府采购争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形式
第一节政府采购当事人——质疑阶段的争议主体及其处理主体 第二节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节复议机关——复议人、行政诉讼被告 第四节审判机关——诉讼阶段的处理主体
第一节质疑事项与请求及其答复的内容 第二节投诉事项与请求及其处理决定的内容 第三节与监督检查有关各主体的要求及其处理内容 第四节信息公开申请及其答复内容 第五节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及其决定内容 第六节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及其裁判内容
第一章因质疑 1
答复行为而引 起的争议
第二章因投诉 2
处理行为而引 起的争议
3 第三章因监督
检查行为而引 起的争议
4 第四章因政府
采购中行政处 罚而引起的争 议事项
5 第五章有关政
府采购信息公 开的争议事项
第六章行政复 议行为的争议
事项
第七章因诉讼 活动产生的争 议事项
第一节有关超过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的争议 第二节有关质疑主体身份的争议 第三节有关质疑函及其必要证明材料的争议 第四节有关质疑答复时组织原评审专家协助答复的争议 第五节有关因质疑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争议
一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 二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措施与行政处罚 三政府采购中的投诉处理决定与行政处罚 第一节有关政府采购行政处罚适用的争议事项 第二节对违法事实及调查终结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争议 第三节对财政部门未让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争议 第四节对财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争议 第五节对财政部门听证程序的争议 第六节有关因政府采购投诉行为被处罚引起的争议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1. 简介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构为满足公共需求而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作为政府采购的一方,供应商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
为了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度通常提供了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机制。
本文将探讨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相关内容。
2.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类型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2.1 投诉供应商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投诉,要求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投诉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详细情况的陈述。
2.2 上诉如果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决定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定,供应商可以通过上诉救济程序来寻求公正和合理的处理。
上诉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出,并需要详细说明上诉的理由和请求。
2.3 仲裁仲裁是一种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通常具有强制执行力,供应商和政府机构都需要遵守裁决结果。
2.4 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方式。
如果上述救济方式无法达成满意结果,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选择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审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权利救济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3.1 内部救济供应商可以首先尝试通过政府采购项目内部的救济机制来解决争议。
这通常包括向采购人提出申诉、请求重新评估等。
3.2 外部救济如果内部救济无法解决争议,供应商可以寻求外部救济。
外部救济的方式包括投诉、上诉、仲裁和诉讼等。
3.3 时限和程序要求在进行权利救济的过程中,供应商需要注意时限和程序要求。
不同的救济方式和不同地区的法律可能对时限和程序有具体规定,供应商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免错失救济机会。
4. 保护供应商权益的意义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机制的设立和健全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机制可以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减少非法行为的发生。
政府采购管理习题及答案
《政府采购管理》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基本理论第一章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一、名词解释:1.采购2.政府采购3.政府采购制度4.政府采购管理5.政府采购的公共性6.政府采购的经济主体性7.政府采购的经济性8.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二、填空题:1.政府采购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是其基础性条件。
2.从政府采购的经济主体性看,是政府作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经济行为。
3.传统的政府采购大多是进行的,现代政府采购则以为主。
4.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精神就在于使政府采购遵循,增强政府采购的,便于政府采购的,追求财政资金使用的。
三、判断题:1.资金来源的不同决定了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在采购管理、采购人员责任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 )2.政府采购对象品种繁多,这是由于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导致的。
()3.政府采购和政府采购制度可以同义使用,其内涵完全一致。
( )4.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保护是一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政策目标。
()5.一般的商品采购和政府采购都是为了共同满足私人和公众的需求,追求共同的目标。
()四、单项选择题:1.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特点的是:()A.资金来源的公共性B.政府采购的政策性C.采购内容的单一性D.过程的公平性2.区别政府采购与私人采购的重要一点是政府采购的一个特点,即:()A.政府采购的政策性B.资金来源的公共性C.采购规模的庞大性D.采购内容的广泛性五、多项选择题:1.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 )A.政府采购的主体与客体B.采购方式C.采购程序D.采购原则和采购管理2.政府采购的特征主要体现为:A. 政府采购的公共性B.政府采购的经济主体性C.政府采购的经济性D.政府采购的非营利性3.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A.规范性 B.集中性 C.计划性D.透明性六、简述题:1.为什么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制度是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的有效手段?2.如何区分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3.为什么说政府采购与公共财政是紧密相联的?4.试论述政府如何通过政府采购来影响产业发展?第二章政府采购的发展与演变一、填空题:1.公共选择理论反对,提倡。
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
◆货物采购文 / 李林启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摘要: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是政府采购法的精髓,随着我国政府采购的不断发展,供应商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给予有效的救济,对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制度已初步建立,形成了内外相结合、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救济模式,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完善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应规范行政救济程序设置,完善暂停救济措施,拓宽司法救济审查范围。
关键词:政府采购 供应商 权利救济 行政救济机制 民事救济机制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4)03-0036-05政府采购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步形成,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虽然起步晚,但采购范围及规模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政府采买行为通过政府采购完成,政府采购的优势日益凸显。
在我国政府采购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政府釆购参与人之间的争议也时有发生,在这些争议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
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一些配套规章对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权利受到侵害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但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远不能为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有效的救济。
而国内外关于政府采购权利救济制度的研究,大多注重于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供应商的权利救济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研究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对促进我国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及政府采购的国际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机制《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财库〔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4年4月24日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需求管理第三章订购程序第四章首购程序第五章研发合同管理第六章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支持应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
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第三条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机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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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7月( ) 0年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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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权 l 救济机制的 J 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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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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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机制, 为供应商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正成为目前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所面临的一个 供应商 权利救济
商的切 身利 益 。 当供应 商 认为 自己的合 法权益 受到 侵害 时, 有权
向有 关部 门提起质 询 、 疑、 诉 、 政 复议和 法律诉 讼 , 质 投 行 以寻求 对其 受到 的损失进 行 赔偿或 补偿 。 在这 种情 形下 , 完善政 府采购
( ) 健全 供应 商质疑 与投诉 受理 机制 一 建立 质 疑和投 诉 一般 是供 应商 寻求权 利救 济的 第一个 步骤 。一 利 救济难 以进 行 , 以做 出正确 的处理 决定 , 重要 的是有 时还 难 更
一
是要学 好法 用好 法 。从事 政府 采购 工作 的人 员要加 强采
熟悉, 对政府 采购活 动 内容和程序 的理解 也不如采 购机构及 时和 购法 律法 规 的学习 , 熟练掌 握制度 规定 和工 作方法 , 自觉依 法从 全 面 。因此 , 从法 律上 规定 供应 商权利 救济 的途径 , 保障其 正 事采 购工 作, 法处理 采购质 疑与 投诉 , 到有理 有利 有节 。二 对 依 做 当、 法权益 很有 必要 , 也 是法律 平衡 功能 的体现 。政 府采 购 是要 约束 供应 商的 不法行 为 。 合 这 在政府采 购 活动 中, 供应 商有 的时 是 阳光采购 , 就要保 障参与 竞争者 的合法权 利在受 到侵害 时能够 候处 于一 种弱 势地位 , 其合法 权益 需要保 护 , 也有供 应商 出于 但 得 到救济 , 从而 获得 公平 竞争 的机会 。 ( ) 利 于 实现 ‘ 开 。 平 , 二 有 公 公 公正” 的三 公原 则 首先 , 供应商对 于 自己合法权 利受到侵 害的投诉 和质疑可 以 帮助 政府 采购机 构获 得有 用的信 息 , 时发现 采购文 件 、 及 采购 过 程和 采购 结果 中存在 的 不足 , 了解其 他供 应商可 能存 在的资质 、 业绩 及所 供应产 品或 服 务的质量 等 方面 的问题 , 时予 以纠正 。 及 自身 目的, 没有任 何根 据地进 行恶 意投 诉 , 对于 这种行 为不 能一 味迁 就, 要严 格按规 定追 究其相关责 任, 以维护正常 的采购 秩序 。
完善供应商救济权制度应是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修订重点和方向
完善供应商救济权制度应是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修订重点和方向黄民锦【摘要】2013年8月启动,历经三年多时间的沉淀与酝酿,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意见稿)修订已然找到了前行阶梯。
本次修订不仅充分考虑了我国正积极推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需要与GPA规则衔接一致的大背景。
【期刊名称】《中国政府采购》【年(卷),期】2017(000)003【总页数】6页(P23-28)【关键词】救济权;采购文件;采购代理;采购结果;政府采购领域;立法重点;采购过程;政府采购法律;采购程序;采购效率【作者】黄民锦【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法制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2本文作者在文章中认为:必须以降低救济门槛为立法重点、确立全面审查制度、应对质疑进行专门立法等。
2013年8月启动,历经三年多时间的沉淀与酝酿,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意见稿)修订已然找到了前行阶梯。
本次修订不仅充分考虑了我国正积极推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国内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需要与GPA规则衔接一致的大背景。
在体现立法技术前瞻性要求的同时,吸收了理论研究的大部分成果,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也纳入进来,如跨行政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管辖权确定等。
而且增加了质疑专章,有效地弥补了立法空白。
具体法条文字表述更具有规范性、技术性,且更加严谨。
意见稿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修订稿呼之欲出。
意见稿围绕了立法的核心和宗旨,对供应商救济权益的保障也着墨不少。
但是对供应商救济权利设计仍然薄弱和不周全,供应商救济权的全面行使尚需完善,意见稿仍有探讨的空间和改进的余地。
愿此次修订能弥补过往救济权欠周全的遗憾,做到学理、法理与实践的相生相济。
关注供应商合法权益是法治的内在要求。
供应商救济权是一项当然权利或公民宪法权,应予以重点保护。
构建保障供应商救济权是供应商救济的最后一道防卫屏障,也是达到“良法善治”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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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救济机制
• 背景: • 在我国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中,对政
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制度单列一章做 了专门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行 政权利救济机制的正式建立,并且使供应商能 够从法律的高度来谋求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从而为解决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矛 盾或争议提供了一个合法的渠道。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
• (1)定义 • 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阶段及履行完毕后的
验收阶段所发生的争议。 • (2)特点 • 双方当事人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与合同授予阶段争议相 比,这个阶段争议的发生既可能是政府采购机关 的原因,也可能是供应商的原因。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争议的分类
• 1.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 •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
• (1)定义 • 指政府采购合同成立前,从决定采购方式、选择
供应商、竞标、开标至决标为止的采购过程中所 发生的争议。 • (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特点 • 采购当事人双方还没有建立合同关系,而且争议 的发生是由于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单方面 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性质明显。 • (3)调整范围 • 主要是针对采购机关违反采购程序,损害供应商 合法权益的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进行答 复时,只限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对于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以外的事项,仍应由 采购人负责答复。 • (3)时限规定
法律并没有对于答复时限做出明确的规定, 也未对采购人不及时答复做出相应的惩处规定, 但这并不代表采购人可以随意的对待询问。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二)质疑 • 1.质疑的范围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 • 2.质疑的条件
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 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 • 3.质疑的时限
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若超 过这一时限,采购人可以不接受质疑。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三)投诉 • 1.投诉的提出 • (1)范围 • 仅限于可以提出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
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供应商只有 在对采购人、采购供应商所做出的答复不满意 或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 出答复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投诉。 • (2)期限 • 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 • (3)受理机构 •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 (2)范围:所有供应商都享有对政府采购活动 事项向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进行询问的权利。 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对 供应商的询问权进行限制。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2.对询问的处理 • (1)一般规定
采购人或者其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的询 问作出认真、及时、实事求是的答复。答复供 应商询问时,不应当涉及商业秘密。 • (2)具体分工
•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利遭受损害的 情况
• (二)政府采购争议的分类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
• 1.在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并授予其合同的过程中, 政府采购主体的某些程序、采用的规则违反规定 或有失公允,侵害了特定或不特定的供应商的合 法权益;
• 2.在合同授予后的履行过程中政府采购主体的违 约行为,侵害了特定供应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意义
• 通过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的保障 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 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当事人权利救济机制 是政府采购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 台湾学者罗昌发:“异议与申诉制度,可以说是 政府采购法的精髓所在。对于厂商而言,政府采 购法甚多条文对厂商权益的保障,都必须依赖异 议与申诉制度给予维护;在厂商受到不公平或不 当的待遇时,若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方式,将使 整个采购制度的目的,沦为空谈。”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4.质疑的形式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没有法律效力。
• 5.对质疑的处理 •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
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 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2)对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事项做出的答复, 不仅应当通知质疑供应商,也要书面通知其他 有关供应商。
一、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
• 本书将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定义为: • 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的故意
或过失而导致另一方财产或权益的损失时,另 一方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 供应商与政府采购实体发生争议时,寻求的能 够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的行政或民 事救济方法的总和。
二、政府采购救济中的救济对象
• 最主要的救济对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供应商
相关法规规定
•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 能够行使质疑权的人是其利益或曾经所有的利益 受到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反协议情况损害的 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 享有异议权的人为供应商。
• 《招标投标法》: 异议权人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三、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调整范围
第十三章 政府救济机制
本章重点
•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 • 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救济机制 • 我国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救济机制 • 国外主要国家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缺陷
第一节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概述
• 一、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概念 • 二、政府采购救济中的救济对象 • 三、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调整范围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一)询问 • (二)质疑 • (三)投诉 • (四)供应商不服投诉处理决定的救济机制
《政府采购法》对于供应商的行政救济的 主要规定
• (一)询问
• 1.询问的形式和范围: • (1)形式:供应商提出询问以及采购人做出答
复的方式,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 口头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