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随着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的日益严重,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环境
保护。
在环境法律中,风险预防原则被广泛采用,以防止环境灾难和
保障人类生存。
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是一种相对谨慎的环
境保护策略,其基本的思想是,在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时,应该采取
谨慎行动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指导下,环保决
策应该考虑低碳经济、创新技术和环境法规等多种因素。
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多类环境问题,例如,化学物质、基因修改
生物、气候变化等。
以化学物质为例,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在生产和使
用化学品时,必须优先考虑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而不是考虑企业利
益或其他经济利益。
此外,风险预防原则还要求政府对不确定的风险
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潜在的危险。
在实施风险预防原则时,需要考虑国际合作和科学发展。
国际社
会应该共同努力,制定一些能够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积极影响的环
保政策和法规。
科学家和技术人员也应该积极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
寻找更环保、更有效的技术手段,并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更多的研究。
总之,风险预防原则是一种旨在防范环境灾难、保护人类健康和
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策略。
它对环保决策、企业行为和国际合作都
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
风险预防原则的应用,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清洁、绿色和美丽的地球家园。
国际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
文章编号:1001-2397(2007)05-0113-09部门法研究收稿日期:2007-04-13基金项目:华北电力大学博士基金项目(20062203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维春(1964-),男,安徽省舒城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国际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陈维春(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2206)摘 要: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和国内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我们在进行任何的经济活动之前就对该活动可能会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进行风险预测,并相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从而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但如何将该原则运用到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领域,仍然有待我们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中运用该原则等方面的探讨。
关键词:风险预防;风险预防原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中图分类号:DF969 文献标识码:A一、风险预防原则的含义及其确立标准所谓风险,一般而言就是指由某种化学的、物理的或者生物的作用引起人员或环境的危害事件的可能性,它也可以用以下概念间的关系表示:R isk=[f (I) f(P)]-f(D)。
在这个公式里f(I)代表 内在的风险 因素,它体现该自然力本质特点或物质的危险特性的功能;f(P)代表 存在 因素,它体现的是泄漏进入环境的物质量和产品的物理和化学参数有关的累积方法和转移方法的功能,以及具体地点的典型环境参数的功能;f(D)代表 防护 因素,它体现的是社会可以采取什么样的预防和保护措施将问题物质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功能。
在这个等式中f(D )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既包括了一般的减少危害的防护措施,也包括了解释诸如有助于将与运输有关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运输条件等因素的立法措施[1]。
风险预防是预测和控制人类活动的未来结果,是一种拓殖未来(制度化)的企图,一种认识的图谱[2]。
风险需要以决策为先决条件,而这些决策又需要依靠将手段和目标,或者原因和结果联系起来的可以计算的标准。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旨在保护人类和自然环境免受潜在的危害和灾害。
该原则要求各国根据科学证据和技术知识,采取可行的措施来预防、减少和控制环境风险。
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例如空气和水质污染、土地开发、化学品管理以及气候变化等。
在环境风险管理中,风险评估是关键步骤之一。
各国应当通过系统性的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并采取措施来减少或消除这些风险。
此外,风险预防原则还要求各国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考虑长期的环境影响,并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避免可能的不可逆的损害。
在国际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还要求各国开展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各国应通过分享信息、技术转让和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合作,提高环境风险管理的效能。
此外,国际组织和机构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制定国际准则和标准,推动各国共同遵守风险预防原则。
然而,实施风险预防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差异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差异。
其次,科学和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更加复杂,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相关知识和方法。
此外,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资源分配问题也可能影响风险预防原则的有效实施。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促进知识共享和技术转让。
同时,各国应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法律和法规,确保风险预防原则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
此外,加强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角色,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也是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关键步骤。
在总体上,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是保护人类和自然环境的重要原则之一。
通过科学评估和管理环境风险,各国可以共同努力,减少环境灾害的发生,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最新-国际环境法中危机预防原则运用 精品
国际环境法中危机预防原则运用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可是这些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
从非典到1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一直在告诉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
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复杂,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
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许多政府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中这一概念,并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
《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
但是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保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
只要存在严重的威胁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一个原因来推迟采取阻止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来自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
[2]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影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采取措施来避免或最小化这种威胁’的理由……[3];其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
浅析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适用
浅析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适用作者:李腾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17期【摘要】日益严重的温室效应让我们明白风险预防的重要性。
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虽然对这一原则已达成初步共识,但在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空白和争议,确切地说,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
本文试图主要以温室效应为例,从该原则的适用及国际法地位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及中国的国情,对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温室效应;碳排放;国际环境法人生如大海行船,途中充满各种未知的暴风和闪电,防患于未然,才是智者应对风险的选择。
如何应对各种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
科技的发展和贸易的增长,使得各国对环境的破坏影响了整个地球村。
环境污染的跨国影响,让我们无法忽视这种蝴蝶效应引起的内在联系。
近些年变得愈加严重的温室效应,更是让全球知道了预防的必要性。
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并逐渐发展到区域海洋环境保护领域。
在20世纪80年代,德国开始向国际北海部长会议提议采纳该原则,最终在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得到采纳,会后发表的《伦敦宣言》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1]随后,风险预防原则在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得到了体现,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立法更是全面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包含了风险预防的思想。
风险预防原则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
诸多学者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
笔者较为赞同的定义是“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1《草案》规定预防风险确有必要《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关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防治的,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治的确需要风险预防的介入。
风险(risk)不同于危害(hazard),危害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harm)会发生,风险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可能会发生,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危害。
以法律规定预防危害在我国环境法中早已存在,对危害后果严重或不可逆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虽不是我国环境法的内容,在国际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已经成为常见的做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识到控制化学物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例如美国在1986年就颁布了《化学品的健康风险评价指南》,欧盟关于化学物风险控制的白皮书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约98000种化合物的风险评估[1]。
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13年1月发布《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
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已经成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期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
”[2]2我国环境法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致使风险预防无法实施2.1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与含义风险预防原则最初产生于联邦德国环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德语,意为“预防法则”)[3],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预防原则已成为德国环境政策的基石,“使具有弹性的、灵活的预防风险的干涉行为具体化”[4]。
从20世纪80年代起,风险预防原则逐步为各国环境立法广泛借鉴和使用,被政府用作支持其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海洋污染等问题上所采取强硬政策的合法性的有力依据。
在国际法中,最先正式引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是北大西洋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之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环境法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研究3200字
环境法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研究3200字摘要:作为国际环境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在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盲点和争议。
而我们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的研究, 则是为了将它纳入国内环境法中, 以更好地发挥其对环境风险的作用。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 适用;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概述(一) 风险预防原则的概念许多环境相关条约或文件中都有出现过风险预防原则, 但从其总体情况来看仍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并没有明确的含义。
学者大都"为了保护环境, 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
遇到严重的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 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的证据为理由, 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这一定义作为风险预防原则最为明确的解释。
(二) 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其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 使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根据当前的国际条约和文件规定, 适用条件主要有三:一是环境风险程度重大;二是科学论证的进行;三是不应造成不该有的损害。
环境风险程度重大。
风险预防原则并不能规制所有环境问题, 唯有环境风险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能运用。
所以临界点的确定具有决定性意义, 它可以解决适用依据问题, 同时也能使风险预防原则得到合理适用。
不同的国际条约或文件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临界点的规定是不同的, 概括起来有高、低两种, 当环境风险可能导致重大损害, 即临界较高的节点, 才能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 反之则让环境风险继续存在。
而设定合理的程度来预测环境损害就可以采取措施, 即较低的节点。
科学论证的进行。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确定性风险增多。
全面地分析和论证现存的环境风险有利于人类合理有效地适用该原则。
解决风险不确定性要靠临界点的确定, 因此必须以严谨的态度科学地界定各类环境风险的危害程度。
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论文
从国际环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来看,规定风险预防原则,对于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损害,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相关论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摘要] 风险预防原则是环境法中用以预防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的重要原则,其产生以来在许多国际环境公约中得以运用,同时也被许多国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
为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我国应适时在国内立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 风险预防原则;环境风险;环境法。
【论文正文】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
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它赋予德国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学确定性,但又担心出现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时,可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权利。
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
较早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表述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则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险的物质可能带来的损害,预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控制这一类物质的排放。
”[1]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确立和传播风险预防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该议定书在当时对于氟氯氢化物与臭氧层破坏的关联上并没有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规定:缔约方“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1《草案》规定预防风险确有必要《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关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防治的,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治的确需要风险预防的介入。
风险(risk)不同于危害(hazard),危害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harm)会发生,风险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可能会发生,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危害。
以法律规定预防危害在我国环境法中早已存在,对危害后果严重或不可逆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虽不是我国环境法的内容,在国际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已经成为常见的做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识到控制化学物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例如美国在1986年就颁布了《化学品的健康风险评价指南》,欧盟关于化学物风险控制的白皮书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约98000种化合物的风险评估[1]。
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13年1月发布《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
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已经成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期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
”[2]2我国环境法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致使风险预防无法实施2.1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与含义风险预防原则最初产生于联邦德国环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德语,意为“预防法则”)[3],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预防原则已成为德国环境政策的基石,“使具有弹性的、灵活的预防风险的干涉行为具体化”[4]。
从20世纪80年代起,风险预防原则逐步为各国环境立法广泛借鉴和使用,被政府用作支持其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海洋污染等问题上所采取强硬政策的合法性的有力依据。
在国际法中,最先正式引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是北大西洋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之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摘要:风险预防原则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产生并发展至此,着实成为现今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
本文对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地位及其不足解析,借此来表明待该原则发展成熟将其上升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必要的。
关键词:风险预防;国际习惯法;成本收益历经两次工业革命之后,各国环境问题突显。
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峻性的发达国家开始逐步探究出路,德国首次在其国内环境立法践行前瞻性原则后,国际公约、其他国家国内立法纷纷效法。
一、国际环境中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一般认为,德国为应对其国内酸雨、光化学烟雾等环境问题,凭借1970年《清洁空气法草案》,成为最早贯彻风险预防原则国家。
但风险预防原则最先被应用的案例却早于德国大约一个世纪,当时伦敦霍乱肆虐,约翰・斯诺医生认为病原来自于伦敦市中心的一个特定水泵,但没有证据证明二者存在必然联系,但伦敦当局即刻废弃该水泵。
这种思想最终,成为了德国Vorsorge法则,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
【1】(二)国际条约中风险预防原则之体现(三)各国国内法中风险预防原则之践行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法律地位(一)风险预防原则与国际习惯法确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笔者认为,核心问题就在对风险预防原则是否为国际习惯法的判定。
对此判定大致分为:肯定风险预防原则发展至今已然是国际习惯法;否定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习惯法地位;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依然处于向国际习惯法迈进的道路上。
至此,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正在逐步成为国际习惯法。
首先,从国际条约角度而言,虽然大量条约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迥异,但条约对风险预防原则主旨的践行是高度一致的,对现今的环境问题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才能遏制环境问题恶化。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各种环境问题中,采取措施预防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发生的原则。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进行浅析。
首先,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大量的环境问题已经造成了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如气候变化、海洋污染、土地退化等。
在这些情况下,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减少损害程度和防止进一步的环境破坏。
国际环境法中的一系列法律工具和机制,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都旨在减少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的发生。
其次,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尚未发生的情况下。
在环境问题尚处于潜在风险状态时,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
例如,当研究发现其中一地区存在潜在污染风险时,国际环境法要求相关各方采取预防措施,如加强监测、采用先进清洁技术等,以防止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的发生。
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适用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进一步的说明。
首先,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需要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国际环境法中,涉及到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预防的措施常常会对其他方面的利益产生影响,如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等。
因此,国际环境法需要在风险预防的过程中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福祉。
例如,制定环境标准和法规时,需要考虑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避免对经济发展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考虑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随着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的认识和预防能力也在不断提高。
因此,国际环境法需要及时更新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科学和技术发展。
例如,随着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国际环境法鼓励各方采用清洁能源,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已经发生和尚未发生的情况下。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浅析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根据环境资源的特点和环境质量的需要,通过采取预防性措施来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发生。
这一原则的适用对于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在国际环境法中涵盖了多个领域。
例如,北京儿童发展标准项目的数据显示,以中国为例,大气、水源、土壤和噪声等多个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在应对这些问题时,风险预防原则提出了预防性措施,包括加强环境监测、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建立更严格的环境标准等。
这些措施可以减少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功能,确保人类和自然环境的健康。
其次,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还涉及到国际环境治理的问题。
国际环境法中存在一些国际公约,如《巴塞尔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温室气体协定》等,这些公约要求各国根据预防性原则采取措施,以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例如,《巴塞尔公约》规定了有机氯农药和氯化苯酚等环境污染物的国际贸易和管理办法,旨在减少这些物质的使用和排放,以预防和减少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
此外,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水平和环境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环境法律和政策时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方面,发达国家应该发挥先发优势,通过技术创新和环境管理手段,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应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
最后,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还需要考虑到信息交流、技术合作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进行解决。
在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各国可以通过信息交流、技术合作和国际合作来分享经验,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共同应对环境风险。
这样可以加强国际环境法的实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总之,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思考
国际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思考摘要:外来物种入侵已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环境保护和整个生态平衡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列举了外来物种入侵潜在的危险性,并以国际环境法风险原则为出发点,论证了该原则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如何防止外来物种入侵进行了简要的思考,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外来物种入侵风险预防原则法律对策一、外来物种入侵概述(一)外来物种入侵概念外来物种一词是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中被指出,其是指那些出现在其过去或现在的自然分布范围及扩散潜力以外的物种亚种或以下的分类单元,包括其所有可能存活繁殖的部分配子或繁殖体,外来入侵物种指已经在自然或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境中建立的种群,成为改变和威胁本地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这样看来,外来物种只是对环境生态循环一种现象的描述,但外来物种入侵一词多半被冠上了某些贬义的色彩。
我认为,外来物种入侵并不是空穴来风的,它是随着人类的经济、社会交往活动日益频繁而被有意或无意的转移到自然分布之外,并在相应的生态系统系统中建立起自己的族群而改变着原有生态系统的平衡。
既然其在现今社会被人类冠以贬义色彩,那么其自身肯定具有破坏生态平衡的危险性,并不断的被人类洞察、发觉和证实。
(二)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性1.外来物种入侵会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的丧失生物的多样性是维持整个生态平衡的重要环节,它是由所有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种以及它们的遗传信息和生物体与生存环境一起集合形成的不同等级的复杂系统。
在每一个特有的生态系统内,由于自然界长期的演变,生物与其天敌相互制约,且受气候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各自的种群被限制在特定的区域和数量内。
当一物种传入新的地域后,由于各种原因在与本土物种的竞争中获胜,进而扩散蔓延,形成优势种群,造成本土物种数量减少乃至灭绝,从而导致物种的单一化。
比如水葫芦事件。
2001年的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可见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已成当前全球性的热点问题。
论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适用及完善
论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适用及完善风险预防原则是环境法中用以预防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的重要原则,其产生以来在许多国际环境公约中得以运用,同时也被许多国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在国内法中加以采纳。
目前,我国已参加了多个包含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国内的若干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的精神,但总体而言,我国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尚存在许多不足。
为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我国应加强和完善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立法。
自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社会财富和物质文明,但同时也严重破坏着地球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引发了一系列全球性的生态危机。
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科学技术的进步固然能给人类带来许多便利和福祉,但同时也可能会给环境、人类的健康和安全带来新的风险。
为了防范环境风险,应对科学的不确定性的挑战,一种保护人类和环境的全新预防理念——风险预防原则被运用到环境法律当中。
加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研究,推动相关立法活动,对于我国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中的确立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 or-sorge法则,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
(一)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
较早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表述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则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险的物质可能带来的损害,预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控制这一类物质的排放。
试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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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管理
措施, 线下则适用于不作为。这根标志线在不同的环境问题上 的‘ 海拔 ’ 也相应地发生变化。 以上所列举的关于风险预防原则 的不同阐释,也导致了在确定风险程度临界问题上的观点相 反。 高风险低收益的活动, 例如废物的排放, 标志线的 ‘ 海拔 ’ 肯 《 定较低, 这也意味着采取预防措施的可能性较大。例如, 巴马 科公约 》 将标志线定于 “ 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的活动 ” , 《 有充足证据引起关注的活动 ” , "#$%& 公约 》将标志线定为 “ 《 跨界水道公约 》 将标志线定为 “ 对环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活 动” 。《 生态安全公约 》 将标志线定为 “ 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活 动” 。 同以上公约低 ‘ 海拔 ’ 标志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还有另外 一些公约, 在涉及到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活动时, 风险程度临界 的制定标准明显比较严格, 标志线 ‘ 海拔 ’ 也相应地较高。英国 白皮书指出 “ 对环境的严重威胁 ” 的存在是采取任何预防措施 《 的前提条件。 与此类似的是, 生物多样性公约 》 也将 “ 当存在生 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 ” 定为采取预防措施的标志 《 线。同样,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和《 里约宣言 》 也将标志线定为 “ 存在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危害的威胁 ” 。 欧洲议会的报告没有 制定一个风险程度临界的标志线, 因为所针对的并不是哪一个 具体的事件。但是,报告提出了一个风险预防原则的实施机 制。 报告指出, 基于各项具体活动的不同, 风险的程度也相应的 不同, 采取预防措施的目标是 “ 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程度 ” 而不 是“ 达到零风险 ” 。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 风险预防原则的风险程度的临界确 定在不同的公约中有着不同的表述。那些风险大于收益的活 动, 例如废物排放, 风险程度临界的标志线较低, 而那些收益和 风险并存且不相上下的活动, 例如温室气体排放, 风险程度临 界的标志线较高。 !" ! 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所应采取的适当预防措施 在各种公约中, 当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得到确认后, 采 取何种预防措施也有不同的表述。但从实质来看, 各种预防措 施的实际力度还是相当接近的。 较有力度的当属 《 巴马科公约 》 公约, 这两个都是关于废物处理问题的, 用词都是 和《 "#$%&》 “ ” 制止 ( 结果的发生; 而《 跨界水道公约 》 则是 “ 采取行 ’()*)+,) 动避免 ” 负面的结果。 这三个公约的表述都很严厉, 因为所针对 的都是那些风险明显远远大于收益的人类活动。 《 同以上三个公约相类似, 生物多样性公约 》 也建议采取预 防措施来 “ 避免或最小化 ” 风险活动的不利影响。 而针对那些收 益和风险并存且不相上下的活动的公约, 预防措施显得相对缓 和一些。 例如 《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规定 “ 采取预防措施来预测、 制止或尽量控制气候变化并缓和它的负面影响 ” 。《 里约宣言 》 ” 措施, 英国白皮书鼓励 规定 “ 符合成本效益的 ( -./, ! )00)-,1*)) “ 采取预防措施以限制危险污染物的使用 ” 。 相比较而言, 《 生物安全公约 》 所规定的预防措施最为激 烈。公约规定, 一旦风险程度突破临界标志线, 缔约方有权 “ 就
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即环境法律法规中对环境风险进行预防的原则。
下面是其中的几个主要原则:
1. 先准入后监管原则:该原则要求在企业或项目启动前,必须经过环境评估和准入审批,确保企业或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并且需要定期进行监管和评估。
2. 预防原则:该原则要求在设计、建设和运营环节中采取措施预防或减轻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风险,例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引入环境管理体系等。
3. 责任追溯原则:该原则要求环境损害由造成者承担责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引导企业和个人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4. 整体规划原则:该原则要求将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地区和行业的整体规划中,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规范,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5. 公众参与原则:该原则要求公众在环境决策和工程建设中有参与权利,并对环境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进行监督,以实现环保决策的公正和民主。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通过预防环境风险和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同时,企业和个人也应当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国际环境立法不可忽视风险预防原则
国际环境立法不可忽视风险预防原则作者:檀畅来源:《人民论坛》2018年第25期【摘要】重新审视国际环境立法的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维护国际生态环境稳定性。
为提高国际环境保护成效,应在风险预防原则基础上,创新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方法,以构建和谐、美好、健康、稳定的国际生态环境。
【关键词】国际环境立法风险预防保护环境【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
特别是在当今世界政治格局动荡变化的时期,应该有更多的国家和组织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共同维护国际生态环境稳定性,遵循国际环境立法规范,致力于国际环境风险预防。
在国际环境立法中贯彻风险预防原则,是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环境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当今国际上却存在忽视风险预防原则的消极现象,使国际环境立法无法发挥积极效用,影响各国稳定发展。
鉴于此,为使国际环境立法能有效发挥积极效用,分析其风险预防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国际环境立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时代在变化,国际环境在发展,相关风险预防原则仍有待完善。
为减少或消除可能引发的风险,在损失发生前个人或组织所采取的风险处理方式为风险预防,风险预防所采取的措施通常为预防性措施,用以控制损失程度,继而有效保障施行措施一方或多方权益。
风险预防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由德国率先提出,随后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范围内推广开来,20世纪80年代初在《伦敦宣言》(1984年)中首次论述风险预防原则:为使北海不受最危险物质影响,即使在缺失科学依据及证明前提下,各缔约国也应积极采取风险预防措施,控制最危险物质进入北海,保护北海环境。
在1990年北海保护会议上,再次重申风险预防原则施行必要性,继而避免北海遭受污染。
在风险预防原则施行过程中,国际环境保护法律得以有效落实,充分彰显了相关原则科学J生、可行性、实效性,该原则陆续在《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国际环境立法中被积极应用,其应用与发展实况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大气保护。
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
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风险预防原则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法律原则,其地位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普遍遵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具有重要地位。
国际环境法是维护全球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风险预防原则是其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宣言》(1992年里约宣言)第15条,各国应当根据负责原则,以防止和减少环境中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严重有害事件为目标,制定和实施适当的国内环境政策。
这一原则旨在强调预防事故和灾难的发生,减少对环境的伤害和损害。
此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纲要》(2020-2030)更是将风险预防原则视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些国际文书的确立和普遍遵守,使得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其次,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海洋法领域也具有重要地位。
国际海洋法是维护全球海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框架,风险预防原则在其中也被广泛应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第194条指出,各国在海上活动中应当预防有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伤害,并采取适当的措施防范和减少由这些活动引起的污染。
该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就海洋保护和环境管理事项开展合作的义务。
此外,各个区域性海洋公约和多边海洋保护协议也纷纷酝酿和推出,其中大多数都包含风险预防原则的内容。
通过这些国际条约和协议的制定和执行,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得到了更加广泛和深入的确立。
第三,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上得到了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的认可和应用。
国际法院作为国际法的最高司法机构,多次在判决中引用和适用风险预防原则。
例如,在《不丹玛查玛管辖权案》中,国际法院认定不丹河流的跨界污染问题是违反风险预防原则的。
此外,各个国际组织和机构也在各自的领域中广泛应用风险预防原则。
例如,世界卫生组织在应对全球疫情和传染病爆发时,会根据风险预防原则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
这些国际法律机构的认可和应用,进一步加强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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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中的 “ 跨境影响 ” 意即 “ 对环境造成的重大负面影响 ” , 这一 定义其实就是对风险程度的一种定义。 风险预防原则的运用还不仅局限于废物处理问题。在 ( ) 环境与发展宣言 》 又称 《 里约宣言 》 中, 明确提出 ,//# 年的 《 “ 通过提高各国、各机构及各国人民之间的合作水平而建立一 个崭新的、 平衡的全球合作关系 ” , 以达到 “ 可持续发展 ” 。其
参考文献 & ( 余克剑 ’ 建筑文化的环境与交融 ’ 新建筑 " ())& * & + , -& 顾国维主编 ’ 绿色技术及其应用 ’ 同济大学出版社 " &... 年 " 第 /0 页 / $ 曹伟 ’ 生态建材 生态建筑 发展战略 ’ 新建筑 " ())& * 1 + , -$ 张卫宁、 李保峰 ’ 环境保护与绿色建筑 ’ 科教兴国与可持续发展中 国 " &..2 * 1 + , &0 $
". $ 。 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未形成最终的科学结论…… ”
措施不可能像废物处理公约规定的那样干脆利落。 英国关于环境问题的 ,//3 年白皮书也就风险预防原则提 出了自己的观点, 即“ 我们必须综合分析采取措施和不作为分 别产生的利益和代价。当存在对环境的严重威胁时, 即使还没 有最终的科学结论, 政府必须制定计划来采取预防措施以限制 危险污染物的使用, 前提是相应的花费和利益符合成本效益。 ( 有充分的科学论证; 风险预防原则在三种情况下最为适用: ,) ( ( 所采取的措施花费较小, 同时将避免较大的损失; 如果 #) .)
"2 $ 全球的利益。 ” 这个规定意味着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采取预防
还有一些防止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的相关公约也运用了风 险预 防原 则 。 《 保护 东 北大 西 洋海 洋 环 境公 约 》( 以 下 简称 《 ) 旨在 “ 制止和消灭海洋污染并达到对海洋的可 %&’() 公约 》 持续管理 ” , 原因是 “ 海洋的生态平衡和合理利用正受到污染的 严重威胁 ” 。该公约利用以往相关公约的相关内容对废物处理 问题作出了最新规定, 同时, 涉及到了船舶航运和航空所造成 的污染问题的处理措施, 为防止废物污染和交通污染, 该公约 “ 声明: 缔约各方应当运用* + , - 风险预防原则, 即在有足够的 证据显示直接或间接排放到海洋环境中的物质有可能对人类 健康、 海洋生物及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威胁, 违反海洋的合法使 用的情况下, 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即使关于排放物质和
要
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 国际社会虽然对这一原则已达成初步共识,
但在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盲点和争议。 本文从研究各种国际公约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阐释入手, 具体剖析了 风险预防原则的四个组成要素, 在此基础上指出风险预防原则本身存在的风险,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 污染 约对该原则所作的描述和规定。通常情况是, 由于具体情况的 不同, 风险预防原则的严格尺度也相应地发生变化。 诸如, 在废 物处理这样的问题上,公约中的文字表达往往比较严厉和清 晰, 而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上, 公约中文 字的表达往往比较中庸和委婉。 风险预防原则在有关废物处理 ( 包括海洋废物处理和陆地 废物处理 ) 的公约中经常出现。例如, 由非洲统一组织 &..& 年 签署的 《 禁止对非洲出口并控制和管理非洲内的危险废物跨界 ( ) 转移公约 》 以下简称 《 巴马科公约 》 旨在解决发达国家提出的 在非洲排放有害物质并支付相关付费用的问题。该公约规定, 所有缔约方都有义务对非洲的废物问题采取预防措施, 即“ 禁 止排放有可能对人类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 即使对这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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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里约宣言 》 和《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相类似, 英国白皮书 也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环境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是, 白皮书对 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与单纯的废物处 理问题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存在较大的不同。 欧洲议会在 #333 年,也在其发布的一篇报告中对风险预 防原则作了一个较详细的分析。 该报告并不是一个风险预防原 则的使用指南, 而是为欧盟的所有成员国提供一个总体的指导 性意见, 以利于规范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该报告并没有引用以 上公约中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不同版本, 而是讨论了风险预防 原则的实施机制, 这无疑又为风险预防原则增添了新的内容。 卫生及植物防疫措施协议 》的 78 2 条款对预防原则 56%《 “ 的定义是: 在相关科学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 一方可以有条 件地采取卫生及植物防疫措施,前提是参照已有的适当信息, 包括那些相关国际机构的信息和其他缔约方所采取的卫生及 防疫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 缔约各方必须在一个合适的时期内, 努力争取获得必要的信息以便进一步确认风险并检查所采取 ” 措施的正确性。 56% 所规定的预防原则因为与贸易问题息息 《 相关, 一直都是人们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 卫生及植物防疫 措施协议 》 最大的意义, 就在于它要求采取预防措施的依据必 须是国际惯例及相关的国际标准, 而不能根据各国自己对风险 的单方面界定, 这对防止贸易保护主义具有积极影响。 ! 风险预防原则的四个组成要素 风险预防原则在许多国际公约中出现过, 每次的表达方式 都有细微的区别。为了更好地理解风险预防原则, 我们可以将 ( ( 风险程度临界标志线的确定; 根据不 之分为 0 个要素: ,) #) ( 同的风险程度所应采取的适当预防措施; 对风险程度和收 .) ( 益的综合性评估; 科学不确定性级别的确认。 0) !" # 风险程度临界标志线的确定 风险程度临界相当于一条标志线, 线上则适用于采取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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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管理
措施, 线下则适用于不作为。这根标志线在不同的环境问题上 的‘ 海拔 ’ 也相应地发生变化。 以上所列举的关于风险预防原则 的不同阐释,也导致了在确定风险程度临界问题上的观点相 反。 高风险低收益的活动, 例如废物的排放, 标志线的 ‘ 海拔 ’ 肯 《 定较低, 这也意味着采取预防措施的可能性较大。例如, 巴马 科公约 》 将标志线定于 “ 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的活动 ” , 《 有充足证据引起关注的活动 ” , "#$%& 公约 》将标志线定为 “ 《 跨界水道公约 》 将标志线定为 “ 对环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活 动” 。《 生态安全公约 》 将标志线定为 “ 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活 动” 。 同以上公约低 ‘ 海拔 ’ 标志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还有另外 一些公约, 在涉及到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活动时, 风险程度临界 的制定标准明显比较严格, 标志线 ‘ 海拔 ’ 也相应地较高。英国 白皮书指出 “ 对环境的严重威胁 ” 的存在是采取任何预防措施 《 的前提条件。 与此类似的是, 生物多样性公约 》 也将 “ 当存在生 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 ” 定为采取预防措施的标志 《 线。同样,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和《 里约宣言 》 也将标志线定为 “ 存在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危害的威胁 ” 。 欧洲议会的报告没有 制定一个风险程度临界的标志线, 因为所针对的并不是哪一个 具体的事件。但是,报告提出了一个风险预防原则的实施机 制。 报告指出, 基于各项具体活动的不同, 风险的程度也相应的 不同, 采取预防措施的目标是 “ 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程度 ” 而不 是“ 达到零风险 ” 。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 风险预防原则的风险程度的临界确 定在不同的公约中有着不同的表述。那些风险大于收益的活 动, 例如废物排放, 风险程度临界的标志线较低, 而那些收益和 风险并存且不相上下的活动, 例如温室气体排放, 风险程度临 界的标志线较高。 !" ! 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所应采取的适当预防措施 在各种公约中, 当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得到确认后, 采 取何种预防措施也有不同的表述。但从实质来看, 各种预防措 施的实际力度还是相当接近的。 较有力度的当属 《 巴马科公约 》 公约, 这两个都是关于废物处理问题的, 用词都是 和《 "#$%&》 “ ” 制止 ( 结果的发生; 而《 跨界水道公约 》 则是 “ 采取行 ’()*)+,) 动避免 ” 负面的结果。 这三个公约的表述都很严厉, 因为所针对 的都是那些风险明显远远大于收益的人类活动。 《 同以上三个公约相类似, 生物多样性公约 》 也建议采取预 防措施来 “ 避免或最小化 ” 风险活动的不利影响。 而针对那些收 益和风险并存且不相上下的活动的公约, 预防措施显得相对缓 和一些。 例如 《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规定 “ 采取预防措施来预测、 制止或尽量控制气候变化并缓和它的负面影响 ” 。《 里约宣言 》 ” 措施, 英国白皮书鼓励 规定 “ 符合成本效益的 ( -./, ! )00)-,1*)) “ 采取预防措施以限制危险污染物的使用 ” 。 相比较而言, 《 生物安全公约 》 所规定的预防措施最为激 烈。公约规定, 一旦风险程度突破临界标志线, 缔约方有权 “ 就
《 生物多样性公约 》 旨在 “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 《 用” 。同 《 里约宣言 》 类似, 生物多样性公约 》 的涉及面也很广, 包括 “ 转基因资源的利用及保护 ” 等诸多问题。 风险预防原则出 现在公约的前言部分, 即“ 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 失的威胁时, 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 ‘ 采取 措施来避免或最小化这种威胁 ’ 的理由…… ” 。 《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也对风险预防原则作出了自己的解 《 释。与废物处理的有关公约相类似,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也谈 到了污染问题, 主要是能源制造所产生的污染问题。公约提出 “ 对气候变化的反应必须结合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来综合考虑, 尽量避免对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 。该公约就风险预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