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供热采暖室内空气温度计量技术规范
DB 11T 745—2019采暖住宅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

ICS 91.020P 0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T 745—2019代替DB11/T 745-2010采暖住宅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Measurement method of air temperature in heating houses2019 -03-27发布2019 -07-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术语和定义 (1)3 测量方法一 (1)3.1 适用范围 (1)3.2 测量仪器技术要求 (1)3.3 测量条件 (2)3.4 测量点确定 (2)3.5 测量值读取 (2)4 测量方法二 (2)4.1 适用范围 (2)4.2 测量仪器技术要求 (3)4.3 测量条件 (3)4.4 测量点确定及测量值读取 (3)5 数据处理 (3)5.1 单点测量数据处理 (3)5.2 多点测量数据处理 (3)5.3 测量结果的修约 (4)6 测量记录与报告 (4)附录A(资料性附录)室内空气温度测量点选择示意图 (5)附录B(资料性附录)室内空气温度测量记录参考格式 (6)附录C(资料性附录)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报告参考格式 (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中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745—2010《住宅采暖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与DB11/T 745—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2);——修改了两种测量方法(见3和4,2010年版的5.1和5.2);——修改了测温仪器所需温度修正值的特定温度点(见表1,2010年版的3.1);——修改了“测量仪器技术要求”(见3.2和4.2,2010年版的3);——修改了“测量条件”(见3.3和4.3,2010年版的4);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室内外计算参数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室内外计算参数室内空气计算参数1、冬季室内计算温度。
l)根据国内外有关卫生部门的研究结果,当人体衣着适宜、保暖量充分且处于安静状态时,室内温度20℃比较舒适,18℃无冷感,15℃是产生明显冷感的温度界限。
本着提高生活质量,满足室温可调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要求,把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温度范围定在16~24℃。
2)工业建筑工作地点的温度,其下限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制定的。
轻作业时,空气温度15℃尚无明显冷感;中作业和重作业时,空气温度分别不低于16℃和14℃即可基本满足要求。
关于劳动强度分级标准mdash;mdash;轻、中、重、过重作业,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执行的,而卫生部门还制定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指标》(共分四级),鉴于这两种分级方法对制定相应的室内卫生标准并无实质差别,本条及本规范其他有关条文中仍沿用原来的提法。
2、采暖建筑物冬季室内风速。
将原条文中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统称为活动区,以下同。
将原条文中集中采暖改为采暖。
现今采暖方式的多样化,采暖热源亦多种多样,为使室内获得热量并保持一定温度,以达到适宜的生活或工作条件,不一定必须设置集中采暖。
本条对冬季室内最大允许风速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设置热风采暖的建筑而言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体产生直接吹风感,影响舒适性。
3、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l)舒适性空气调节的室内参数,是基于人体对周围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的舒适性要求,并结合我国经济情况和人们的生活习惯及衣着情况等因素,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等资料制定。
2)对于设置工艺性空气调节的工业建筑,其室内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并考虑必耍的卫生条件确定。
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量提高夏季室内温度基数,以节省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
另外,室温基数过低(如20℃),由于夏季室内外温差太大,工作人员普遍感到不舒适。
水暖温度参考标准

水暖温度参考标准一、为了保证优质供暖,又为供热系统节能运行寻找途径和积累数据、根据供热技术理论并结合供热管网实际,提供换热机组运行工艺参数。
本着“看天供暖的原则”以供暖为主节能为副的想法、参考以下数据:室外最低温度回水温度供水温度回水压力恒定供水压力(°C)(°C)(°C)(Mpa )(Mpa)10以上压火0.25—0.28 0.455—10 35 403—5 45 50—550—3 52 55—600— -2 55 60—652— -5以下60 65—7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1999】76号文件《关于发布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提出了《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其中关于采暖部分做如下规定:6.2 采暖6.2.1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高层、中高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
采暖热媒应采用热水。
6.2.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6.2.2的规定。
表6.2.2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用房温度(℃)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18厨房15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14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卫生间,宜按25℃设计。
|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测定标准我国北起黑龙江南至陇海铁路的广大地区,冬季采暖是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
热从福利型转为商品型后,分户控制、分户计量还未得到大面积应用,供热质量仍以用户室内温度为标准,部分城市将供热温度标准规定为≥16℃,部分城市为≥18℃。
探讨切合实际的室温标准,对保证冬季采暖、节能减排、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
一、地方政府供热法规中对室内温度的规定(见下表)(表被删除了,遗憾!!!)结果显示:1、严寒区的黑龙江省至寒冷区的陇海线以北的广大采暖区,规定的采暖室温标准不同,≥16℃或≥18℃,且不以各地采暖期室外温度为标准。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文

民⽤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强制性条⽂《民⽤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强制性条⽂第三章室内空⽓设计参数⼀. 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所需最⼩新风量应符合表规定。
3【条⽂说明】表设计最⼩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
表表最⼩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体健康的影响。
1表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员所需最⼩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卫⽣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计算确定,并应满⾜国家现⾏相关标准的要求。
2由于居住建筑和医院建筑的建筑污染部分⽐重⼀般要⾼于⼈员污染部分,按照现有⼈员新风量指标所确定的新风量没有体现建筑污染部分的差异,从⽽不能保证始终完全满⾜室内卫⽣要求;因此,综合考虑这两类建筑中的建筑污染与⼈员污染的影响,以换⽓次数的形式给出所需最⼩新风量。
其中,居住建筑的换⽓次数参照ASHRAE 确定,医院建筑的换⽓次数参照《⽇本医院设计和管理指南》HEAS-02确定。
医院中洁净⼿术部相关规定参照《医院洁净⼿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
第五章供暖⼆.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热负荷计算。
【条⽂说明】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都起到关键作⽤,特设置此条,且与现⾏《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致.在实际⼯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为了防⽌设计⼈员对“区域”的误解,这⾥强调的是对每⼀个房间进⾏计算⽽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计算。
三.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管或⽀管应单独设置。
【条⽂说明】对于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管或⽀管应独⽴设置,以防散热器冻裂后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四.幼⼉园、⽼年⼈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标准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标准摘要:一、引言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标准概述1.标准制定的背景2.标准的主要内容三、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具体要求1.热计量器具的选型与安装2.热计量数据的采集与处理3.热计量结果的分析和应用四、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实施意义1.对节能减排的推动作用2.对供热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供热行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提高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我国制定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标准。
本文将对这一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标准概述1.标准制定的背景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供热计量工作,提高供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更好地推动供热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2.标准的主要内容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主要包括热计量器具的选型与安装、热计量数据的采集与处理、热计量结果的分析和应用等方面的内容。
三、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具体要求1.热计量器具的选型与安装热计量器具的选型应根据供热系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安装过程中,要保证器具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热计量数据的采集与处理热计量数据的采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数据处理时要进行合理的分析和校正,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3.热计量结果的分析和应用根据热计量结果,可以对供热系统进行优化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同时,热计量数据还可以为政策制定和供热行业管理提供依据。
四、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实施意义1.对节能减排的推动作用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减少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
2.对供热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实施有利于推动供热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五、结论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供热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葫芦岛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管理办法(2020)

葫芦岛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管理办法(2020)各县(市)区、各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供热企业:现将《葫芦岛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葫芦岛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区域内民用住宅用户(不含以中央空调方式采暖的用户),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民用住宅用户和非民用住宅用户按其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室温检测及退费的组织与监督管理工作,供热单位负责用热户室温检测及退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测温程序(一)用热户住宅卧室、起居室即客厅(以下简称居室)温度不达标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需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整改1次后仍不达标可以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
供热单位需在接到用户诉求后及时与用热户取得联系,在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实施测温,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测温时,应提前向用热户说明情况并另行约定时间。
(二)用热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按时入户测温或测温有争议的,用热户可向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安排人员2至4小时内或按照与用热户约定测温时间入户测温。
测温时需通知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如供热单位未派人参加,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测温的数据有效。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退费。
(三)用热户对由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安排人员入户测温的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作为第三方测温,并预付检测费,监测时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应派人员共同参加。
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室温检测温度达标的,检测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设计规程

牡丹江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1总则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城建[2006]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J860-2009)、《牡丹江市建设局关于对市区新建建筑实行供热分户计量的通知》(牡建政发[2008]168号),为在城市住宅中推行分室控温、分户计量,加快实现集中供热由按面积收费转变为计量收费,促进供热系统节能和用户行为节能,特制定本规程。
1.0.2住宅计量供热系统设计,应执行本规程。
同时还应遵循国家和我市的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使计量供热系统安全可靠、节能降耗、方便适用、经济合理。
1.0.3本规程适用于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住宅、及住宅补建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
公寓、别墅、商住楼、集体宿舍等居住建筑的供热系统设计可参照执行。
2术语2.0.1计量供热系统热源、热力站及终端等均具有热量计量功能的供热系统。
2.0.2建筑物热力入口连接外网和建筑物内系统,具有调节、监测、关断等功能的装置组合。
2.0.3建筑物内系统自建筑热力入口起至分户墙之间的采暖系统。
2.0.4户内系统设置于住宅户(套)内的采暖系统。
2.0.5共用立管多层或高层住宅内,用以连接各层户内系统的垂直供、回水管道,区别于传统的连接各层散热器的户内立管。
2.0.6户间传热负荷由于户间隔墙及楼板间的温差而产生的热负荷。
2.0.7散热设备热负荷用于确定散热设备的热负荷,在数值上为供热设计热负荷与户间传热负荷之和。
2.0.8热力站热负荷用于确定热力站换热设备的热负荷,一般等于热力站供热范围内用户设计热负荷之和与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的商。
2.0.9锁闭阀需用专用工具方可开启,具有关断功能的阀门。
2.0.10散热器恒温控制阀与采暖散热器配合使用的一种专用阀门,可人为设定室内温度,通过温包感应环境温度产生自力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即可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从而实现室温恒定的阀门。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1. 引言供热计量技术规程是对供热系统中的计量设备、计量方法和计量要求进行统一规范的文件,旨在确保供热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为供热管理和供热费用结算提供可靠的依据。
2. 计量设备2.1 主要设备供热计量系统主要由以下设备组成: - 温度传感器:用于测量供热系统中的温度变化。
- 流量计:用于测量供热介质的流动量。
- 压力传感器:用于测量供热系统中的压力变化。
- 电能表:用于测量供热系统中的电能消耗。
- 数据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各种计量数据,并将其传输至数据中心。
2.2 设备安装•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供热系统的进、回水口处,保证测量的准确性。
•流量计应安装在供热介质进出口处,确保流量测量的准确性。
•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供热系统的关键部位,以实时监测系统压力的变化。
•电能表应安装在供热系统的电源输入处,记录供热系统的电能消耗情况。
•数据采集模块应安装在供热系统的控制中心,负责采集各种计量数据并传输至数据中心。
3. 计量方法3.1 温度计量采用温度传感器测量供热系统中的温度变化,计量方法如下: - 温度传感器应具有较高的测量精度和稳定性。
- 温度传感器的测量范围应能够满足实际需求,且应有较好的线性度。
- 温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应选择在供热系统进口和回水口的合适位置。
3.2 流量计量采用流量计测量供热介质的流动量,计量方法如下: - 流量计应具有较高的测量精度和稳定性。
- 流量计的测量范围应能够满足供热系统的实际需求。
- 流量计应安装在供热系统进出口处,并进行合理的密封和固定,以确保测量的准确性。
3.3 压力计量采用压力传感器测量供热系统中的压力变化,计量方法如下: - 压力传感器应具有较高的测量精度和稳定性。
- 压力传感器的测量范围应能够满足供热系统的实际需求。
- 压力传感器应安装在供热系统的关键部位,以实时监测系统压力的变化。
3.4 电能计量采用电能表测量供热系统中的电能消耗,计量方法如下: - 电能表应具有较高的测量精度和稳定性。
冬季供热采暖室内空气温度计量技术规范

冬季供热采暖室内空气温度计量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冬季供暖期间未采取热计量收费方式的辽宁省居民住宅、办公、生产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温度的检测。
2 引用文献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GB/T18204.13—2000《公共场所温度检测方法》JJF1101—2003《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校准规范》JJF1007—1987《温度计量名词术语》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03)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3.1温度计量器具temperature measuring instrument用以直接或间接测量出被测物体的温度值的计量器具。
3.2 分辨力resolotion [of a displaying device]显示装置能有效辨别的最小的示值差。
注:对于数字式显示装置,这就是当变化一个末位有效数字时其示值的变化。
3.3已修正结果corrected result系统误差修正后的测量结果。
3.4 未修正结果uncorrected result系统误差修正前的测量结果。
3.5 测量结果result of a measurement由测量所得到的赋予被测量的值。
3.6 热辐射heat radiation依靠物体表面对外辐射可见或不可见的射线(电磁波或光子)而传递热量。
4 检测仪器和设备4.1 温度检测仪器检测用温度计量器具最小分辨力应不大于0.2℃,最大允许误差:±0.5℃。
4.2 时间检测仪器计时器:分辨力小于或等于1s 。
4.3 距离检测仪器测距仪:分辨力小于或等于1mm 。
4.4 测温支架4.5 热辐射屏蔽器材5 检测条件在检测过程中——被检测室内的门、窗应关闭; ——检测点离墙壁应不小于0.5m ;——所有检测点应离开冷源和热源不小于0.5m ,如达不到要求,则必须采取热辐射屏蔽措施;——检测点的感温元件不可让阳光直接照射;——室内应无人员移动,人员必须移动时,应慢速且距感温元件0.5m 以上。
冬季供暖期测温工作规范

冬季供暖期测温及温度调节工作规范
测温工作分两部分组成:
1、对报修温度不达标的户室进行温度测量,前台接到业主报修户内温度不达标后,首先将户室名称及反映问题记录在前台的工作台帐上,然后出具派工单并由工程人员入户测量温度并进行检查,测量温度时应将温度计放置在被测量户室的中心位置,测量结果应填写在派工单中,问题维修完毕后应有相应的回访,并且测量室温能够达到规范值18℃(正负2℃),全部工作应在派工单中体现,业主签字确认(派工单存档,业主不留存)。
2、供暖正常(确认未供暖户室及空置房阀门均已关闭,系统循环正常,不存在脏堵、阀门未开启等问题)后,对整体户室进行回访及温度测量,将温度统计完毕后进行分析:
(1)如整区温度偏高,应及时调整该区换热站(板式换热器)一次热源流量(切不可调整二次侧阀门),调整时应根据二次侧温度变化逐步进行调整,不可调整过大造成温度波动较大,引起业主投诉。
(2)如个别楼栋整区温度过高,可从该区计量间总阀门处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参照(1)执行。
(3)如个别户室温度较高(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可从管道井内调节分户阀门,调节时可参考计量表中的瞬时流速进行调节。
(4)所有阀门应调整回水阀门,调整后应进行回访测温,检验调整效果,最终达到整体温度基本一致为止。
注意:整体温度调节均衡后,应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调整换热站一次侧热源流量,满足户内正常供暖的前提下节能降耗。
沈阳地区住宅采暖统一技术措施

沈阳地区住宅采暖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一.室外气象参数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19℃冬季最多风向室外平均风速:3.2m/s二.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商业网点 16 ℃卧室、书房、客房、起居厅、餐厅:18 ℃卫生间:25 ℃厨房:15 ℃车库:14 ℃地下车库:5 ℃三.采暖热负荷的计算住宅采暖热负荷计算见“沈阳地区居住建筑采暖热负荷计算统一规定”。
公建采暖热负荷计算见“沈阳地区公共建筑采暖热负荷计算统一规定”。
四.采暖系统设计(一).采暖系统形式采暖系统分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采暖系统采用分户式下供下回双管系统,立管分环方式及户内采暖系统参见表2。
各户的热计量装置设于热表箱或水暖管井内,管井内一副共用立管每层连接的户数不宜超过3户(公寓建筑除外)。
超过4户宜采用分集水器进行分户连接。
网点、车库采暖系统应分户控制。
表2(二).采暖管井及表箱设置单独的暖表箱时,应参照辽标“辽2004T902”图集设置。
设置与水表共用的水暖表箱时,其规格(宽x高x深)为800x700x240mm(高度最小不应小于600mm),墙体留洞规格(850~1000)x750x240mm。
(水暖管井宽、深尺寸均可按200n+(100~150)mm确定,n为管道数量。
水暖管井检修门宜为“井宽x1200(h)mm”,最小高度不宜小于800mm,水暖管井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800x300mm(宽x深).。
提醒:注意与结构专业密切配合,特别是: a. 剪力墙留洞,b. 墙体留洞位置与楼梯梁、柱的相对关系。
c. 水暖表箱与管井间连接管道是否受柱、混凝土框等阻隔。
另需注意一层楼梯下是否有配电间,且其是否影响表箱留洞等。
(三).散热器散热器应满足采暖系统工作压力要求。
铸铁散热器应采用内腔无粘砂型。
钢制闭式串片散热器不得用于住宅采暖。
位于窗台900mm下的散热器中心距宜采用500mm,位于窗台600mm下的散热器中心距宜采用300mm (图中以“b ”表示)。
青岛市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范

青岛市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居民供热室内温度进行的测量活动,按热能、流量等方式结算的用户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室温测量使用的计量器具、辅助测量设备及其要求:(一)测量温度用计量器具最小分度值应不大于0.1℃,选用的数字温度测量仪在(9~21)℃温度范围的最大允许误差应小于等于±0.3℃。
(二)配置支架、10m钢卷尺、150mm钢直尺、电子秒表分别用于放置温度计量器具、确定测量点位置和记时。
(三)测量温度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进口的计量器具应符合《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测温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的周期到法定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校准,保证检定/校准封记完好。
现场测量居民室内温度时,必须携带并出示有效期内的检定/校准证书。
(五)下列温度计量器具不得用于测量居民室内温度:红外线测温仪、激光测温仪等需要通过探头或其他方式获取物体表面温度的计量器具,或带有调节、存储等功能的温度计量器具。
第四条测量点应处于被测房间的中央,具体位置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单个房间以距实际空间的地面对角线交汇点正上方(1.00±0.03)米处为测量点,实际测量点偏离测量点的水平距离误差不大于5厘米。
(二)如果所测房间与走廊等处相连,应以主房间的中央位置为测量点。
(三)特殊形状的房间,需根据几何平面图的中心点现场确定中央位置。
中央位置难以准确确定的,可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在不违背《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用双方认可的简易方法共同确定测量点位置。
第五条到居民家中进行室内温度测量的工作人员应具有温度计量专业知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进行室内温度测量时,不得少于2人。
第二章受理程序第六条居民对居室供热温度有疑义时,应先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接到申请后,按《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安排现场测量。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中作业不应低于12℃重作业不应低于10℃100m2)时,轻作业可低至10℃;中作业可低至7℃;重作业可低至5℃。
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测定标准

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测定标准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测定标准.txt11生命是盛开的花朵,它绽放得美丽,舒展,绚丽多资;生命是精美的小诗,清新流畅,意蕴悠长;生命是优美的乐曲,音律和谐,宛转悠扬;生命是流淌的江河,奔流不息,滚滚向前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标准之我见(转帖) 温度, 转帖我国北起黑龙江南至陇海铁路的广大地区,冬季采暖是居民生活的基本需要。
热从福利型转为商品型后,分户控制、分户计量还未得到大面积应用,供热质量仍以用户室内温度为标准,部分城市将供热温度标准规定为?16?,部分城市为?18?。
探讨切合实际的室温标准,对保证冬季采暖、节能减排、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
一、地方政府供热法规中对室内温度的规定(见下表)(表被删除了,遗憾~~~)结果显示:1、严寒区的黑龙江省至寒冷区的陇海线以北的广大采暖区,规定的采暖室温标准不同,?16?或?18?,且不以各地采暖期室外温度为标准。
2、进入21世纪后制定的供热法规,对室温要求逐步提高。
二、国家对室温方面的有关规定我国冬季室内卫生对温度要求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室温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
垂直温差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
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
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
一般在门口、窗口、走廊等处气温偏低、房水平温差间内的水平温差过大容易使人受凉,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2002年,国家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即GB/T18883-2002。
规定冬季采暖标准为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卧室、起居室设计温度取16,18?”。
国家制定的“2002年小康型城乡住宅科技产业示范小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项,规定冬季采暖地区室内温度为16,21?。
采暖通风设计规范·室内外计算参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暖通知识第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6条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2.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注: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6h的温度值核算。
第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第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10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tsh=twp+βΔtr(2.2.10-1)式中: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第2.2.9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采用;Δ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560)this.width=560">式中:Δ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按本规范第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
第2.2.11条当室内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更多文章/ 长沙地暖 cscnwk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范第2.2.7条至第2.2.10条的规定。
DB11_T745-2019采暖住宅室内空气温度测量方法

0.1C
道
1
DB11/T 745— 2019
表 1 测量仪器及技术要求(续)
仪器名称
用途
技术要求
备注
计时设备
计时
最 小 分 度 值 应 不 大 于 1s
量 程 应 不 小 于 10m ;分度值应
测长仪器
确定房间内测量点位置
不 大 于 1m m ;准 确 度 应 优 于
(含 )二级
3 . 2 . 2 测量仪器应按照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证检定、校准证书
t 一一温度测量平均值,C 。
室内空气温度测量结果按公式(2 ) 计算:
t =t +t
⑵
式中: t 一一温度测量器具证书中给出的修正值,C ;
•X
t — 室内空气温度测量结果,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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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供热采暖室内空气温度计量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冬季供暖期间未采取热计量收费方式的辽宁省居民住宅、办公、生产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温度的检测。
2 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
GB/T18204.13—2000《公共场所温度检测方法》
JJF1101—2003《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校准规范》
JJF1007—1987《温度计量名词术语》
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03)
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
3.1温度计量器具temperature measuring instrument
用以直接或间接测量出被测物体的温度值的计量器具。
3.2 分辨力resolotion [of a displaying device]
显示装置能有效辨别的最小的示值差。
注:对于数字式显示装置,这就是当变化一个末位有效数字时其示值的变化。
3.3已修正结果corrected result
系统误差修正后的测量结果。
3.4 未修正结果uncorrected result
系统误差修正前的测量结果。
3.5 测量结果result of a measurement
由测量所得到的赋予被测量的值。
3.6 热辐射heat radiation
依靠物体表面对外辐射可见或不可见的射线(电磁波或光子)而传递热量。
4 检测仪器和设备
4.1 温度检测仪器
检测用温度计量器具最小分辨力应不大于0.2℃,最大允许误差:±0.5℃。
4.2 时间检测仪器
计时器:分辨力小于或等于1s 。
4.3 距离检测仪器
测距仪:分辨力小于或等于1mm 。
4.4 测温支架
4.5 热辐射屏蔽器材
5 检测条件
在检测过程中
——被检测室内的门、窗应关闭; ——检测点离墙壁应不小于0.5m ;
——所有检测点应离开冷源和热源不小于0.5m ,如达不到要求,则必须采取热辐射屏蔽措施;
——检测点的感温元件不可让阳光直接照射;
——室内应无人员移动,人员必须移动时,应慢速且距感温元件0.5m 以上。
6 检测方法
6.1 检测点的选择与分布
6.1.1 检测点的选择
所有检测点离地面(1.20±0.10)m 高。
当检测点被室内物体占据,无法放置测温元件时,应尽可能在该检测点附近选取新的检测点。
6.1.2 检测点的分布
室内面积不足16m 2,检测中央一点(房间平面对角线交汇处为检测点)如图1;16 m 2以上但不足30 m 2测两点(房间平面对角线三等分,其中两个等分点做检测点)如图2;30 m 2以上但不足60 m 2测三点(房间平面对角线四等分,其中三个等分点做检测点)如图3;60m 2以上测五点(房间平面两对角线各四等份,其中五个等分点做检测点)如图4。
图1
图2 图3 图4
6.2 室内温度检测
6.2.1 检测人员进入室内,按上述规定选取检测点后,用测温支架将感温元件固定,若室内存在日光等热辐射的影响,应采取热辐射屏蔽措施。
6.2.2 在测温环境和温度计量器具达到稳定的工作状态,10min 后开始读数,每间隔20min 记录一次各检测点的温度值,持续时间应不少于2h 。
读数应准确快速,以免人的呼吸和人体辐射影响测温的准确性。
注:测温时间和时间间隔也可与当地供暖办协商。
6.2.3 取每次所测量温度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检测温度值,计算结果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
6.2.4 检测人员应将检测的时间、室内的散热设备的遮挡情况以及室内门窗的关闭状态、检测时室外气温情况、室内其它冷热源对测温的影响进行记录。
7 检测结果的处理
7.1 各检测点检测结果计算公式
各检测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由公式(1)计算:
∑==n
i ki
k t
n t 11测 (1)
各检测点检测结果经修正后平均值由公式(2)计算: k
k
k t t
t 修测实+= (2)
式中: k i t ——第k 个检测点第i 次温度测量值(i =1、2、3、4---n );
n ——检测次数;
k t 测——第k 个检测点的检测平均值; k t 修——第k 个检测点的修正值;
k t 实——第k 个检测点经修正后的实际检测平均值。
7.2 房间检测结果计算公式
房间检测结果由公式(3)计算:
∑==m
k k t m T 11实 (3)
式中:
T ——被检测房间在检测时间内的平均温度;
m ——被检测房间内检测点的个数。
8 检测结果的表达
根据检测得出的供热采暖室内空气温度计算结果,出具计量检测报告,同时报告中应给出其它相关信息(内容及格式参见附录)。
附录A
冬季供热采暖室内空气温度计量检测记录参考格式
JJF(辽)—2007 附录B
JJF(辽)—2007
附录C
关于检测报告的声明
一、本检测报告仅对检测时段内被检测房屋室内温度检测结果负责。
二、结合供暖行业特点,为使检测数据更具有代表性,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检测期间不通知供暖方。
三、报告无检测专用章无效。
四、复印件无效。
五、本报告涂改无效。
六、报告无检测人员、核验人员签字无效。
七、对检测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将意见反馈给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八、未经本单位允许,检测结果不得用作媒体宣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JJF(辽)—2007 附录D
检测点位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