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投标报价编制是一项工程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工作,除了要调查到准确的材料价格,能熟练准确套用交通部下发的现行相关定额和编制办法外。
现在,我就整理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相关信息。
公路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前的准备工作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和制定图纸,核对工程数量是投标报价的基础工作,投标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反复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工程项目状况、工程量状况和技术特点、施工中存在的风险,才干准确了解业主意图和要求,合理调整报价,尤其是对“投标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中内容特别注意。
其中“合同专用条款〞尤其要注意,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报价前应对专用条款中修改和补充部分进行重点研究,因为有时业主往往将对有些工程细目要求高于一般施工和定额要求的内容及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加入其中,做报价时要充分合计到这些要求和条件,避免无法克服的风险。
在编制预算时要积极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例如文件中要求的工期、质量等级、清单各细目的组成、工程数量的单位,清单中暂定金额等都不能随意变动,否则容易造成工程造价偏离而不能中标。
当理解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后,投标人必须把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和制定图纸中所对应的工程数量加以核实,将两者不相符的工程数量一一列出,并请业主澄清。
但如果没有业主对所提出问题的补遗或解答,投标人不得擅自改动,必须按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预算,避免因对投标文件的不同理解而造成合理标价反而成了废标的可能,在核对数量的同时,还要注意是否有遗漏的项目,同时将不相符的工程量标记出来,并进行数量变化大小、变更趋势的分析,以供后期报价调整进行不平衡报价时参照。
工地现场视察和收集相关资料在编制预算前,到工地现场进行实际视察也是投标的重要工作,主要了解以下内容:第一: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气象等状况,以便确定所投标段的项目部驻地、预制场地、搅和场地的具体可行的位置和工程的有效施工期。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公路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是国家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招标投标作为公路工程施工的重要环节,其管理办法需要科学规范,以确保招标投标的公正、公开、透明。
本文档旨在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系统梳理和其他,以供各方参考。
二、招标投标政策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制定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采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各类招标信息实施公开透明,以确保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信息能够广泛传播;3.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实施公平竞争,全面实施优质、高效、安全、环保的工程施工,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4.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影响其在工程建设领域所承接的业务。
三、招标投标管理程序1.编制招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招投标文件,并经招标组织的审批同意后可以公开发布。
2.发布招标公告: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项目名称、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和招标人等基本信息。
3.投标报名: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程序进行投标报名,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提交保证金。
4.审批资格:招标组织机构应当依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对其进行审批,审核通过后方可许可招标投标。
5.招标投标:根据招标公告,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进行招标,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完成标书提交工作。
6.开标评标:在规定时间内对递交了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开标评标工作,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7.签订合同:对最终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工作。
四、招投标文件编制1.招标文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投标报名、标书编制、评标与决标、中标通知等。
2.招标文件应当简洁明了、严谨规范、易于理解和操作,招标人应当履行其制定、发布、解释和修改的义务。
3.招标文件必须包括工程施工的作业环境、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安全要求、设备要求、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并指定标书制作规范、评价标准等。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七 条
招 标 人应 当根据
招 标项 目的特 点 和需要 .编 制招
标 文件 。
二 级 及 以 上 公 路 和 大 型 桥
采用邀 请招 标 的 ,招标 人应
当以发送 投标邀 请 书的方 式 .邀
梁 、隧道工 程 的主体工 程施 工招 标文 件 ,应 当按 照交 通部颁 布 的
En i e rn o s r c i n g e i g Co t u t ̄ " n "L n l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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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 类号 :T 6 26 一5. 文献 标 识 码 :E 文 章 编 号 : 10 — 7 6 2 0 )2 0 1— 5 0 24 8 (0 6 1— 00 0
M eh d o m i ita in f r Bi d n s o g wa t o s f r Ad n sr to d i g f Hih y o
第三条
下列 公 路工程 施工
招 标人 不具 备 本条前 款规 定
条 件 的 .应 当委 托具 有相应 资 格 的招标 代理 机 构办 理公路 _ 程 施 T 工 招标 事 宜 。 任 何 组织 和个 人不得 为招 标
人 指定 招标 代理 机 构 。
项 目必 须进行 招标 ,但 涉及 国家 安全 、国家 秘密 、抢 险救灾 或者
第七条 公 路工 程施 工招标
第十 条 的项 目应 当具备 下列 条件 :
公 路 工程施 工招 标
( ) 二 施工 单项 合 同估算 价在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公路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了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和效益,确保施工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过程应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 透明原则: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应对所有投标人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透明的行为。
3.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的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平等获取相关信息。
4. 竞争原则:招标投标应采用竞争性的方式进行,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5. 诚信原则:招标投标各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合作,不得有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
三、招标投标管理的程序1. 招标准备阶段a. 制定招标文件:招标人根据工程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
b.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通过媒体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
c. 投标文件购买: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购买投标文件。
2. 投标阶段a.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b. 开标:招标人组织开标会议,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记录相关信息。
c. 评标:招标人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公示。
3. 中标阶段a. 中标通知: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通知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b. 不中标通知: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并说明理由。
四、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要求1. 投标人资格要求a.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如建造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b. 投标人应具备相关工程经验和技术能力,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工程。
c.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2. 投标文件要求a.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b. 投标报价应明确工程总造价、工期、支付方式等。
c. 施工方案应详细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进度安排、质量控制措施等。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三、招标投标原则1. 公开原则: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
2. 公平原则: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正当竞争。
3. 公正原则: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执行,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真实、合法、有效。
四、招标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招标条件、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等。
2. 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和信誉。
3.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
4. 投标截止: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文件。
5. 开标、评标和中标: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按照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
6.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签订施工合同。
五、监督管理1.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六、法律责任1.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未按规定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等,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部第2号令200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第2号令2002)(交通部第2号令2002.06.06)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保护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局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地发展,根据《公路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萍乡市公路管理局湘东分局的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其大中修工程。
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分局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1、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审批;2、已列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资金已落实;3、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工程项目分年度连续施工;4、标书已编制完毕.第五条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据本办法进行,议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1、组织编制招标文件;2、编制标底;3、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5、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6、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程现场;7、组织标前会;8、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书;9、召集开标会议;10、审查投标书与投标保函;11、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并按项目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12、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稿;13、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根据工程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一切评标活动均应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通告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第八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1、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的证明和帐号等;2、投标者的等级证书、固定资产、各类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试验设备和机械设备的配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26【实施日期】198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26日交通部令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四)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九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进行了修订,将这三个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整合、重新编制并经审定后形成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报批稿(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的必要性及原则《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
编制《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保持部门规章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一致性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新形势和新情况的需要;是适应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始终遵循“合法性”、“一致性”、“精简性”、“适用性”、“前瞻性”五原则。
以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充分考虑了“简政放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改革思路;针对目前公路建设市场招标投标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专家评标不公正等行为,在本次编制过程中均给予了充分关注,提出了适用的条款;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思路,亦充分考虑了“择优导向"、“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坚持信息公开”等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条款导向和采取的改进措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编制过程自2012年起,我部开始组织力量,积极开展三个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年4月向全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各有关单位发函征求了意见,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14年4月和12月,我部先后组织召开了三个管理办法的送审稿专家评审会,并再次网上征求意见,经修改后报批。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承担相应工程的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积极参与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招标人的职责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投标的项目范围、规模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的标的、技术要求、投标条件、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展资格预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第三章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参与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自愿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确保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他人的相关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擅自更改或撤回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人的相关规定,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接受评标结果,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依法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投标人需积极配合招标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最新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导语:《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已于xx年6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提供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标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平安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效劳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以下公路工程施工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工程;(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工程;(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工程。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那么。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立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
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立资金已经落实;(三)工程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工程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方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工程、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工程法人。
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发布)
招标人 分标 段进 行施 工监 理 招标 的 .标 段 划分 应 当充分 考虑
有利 于对 招标 项 目实施 有效 管理
公 正和诚 实信 用 的原则 。
第 四条 监 督管 理 。 交通 部负 责 全 国公
路 工程 施工 监理 招标投 标 活动 的
和人员 信用 档案 体系 。
信 用 档案 中应 当包括 公路 工
CMUITNSNADA0 S . ・ 政 策 与 法 坝 OMNAOST DR 1NSEo6 C I A 1 IUN1 5
进行 邀请招 标 :
( ) 一 技术 复 杂或者 有特 殊要
人 或者 潜在 投标人 的资格 条件满
报 县级 以上 地方 交通 主 管部 门备 案 并公示 。 ( 十一 ) 标人 发 出 中标 通知 招
书。
足招标 文件 规定 的最 低 资格 、信
誉 要求 的基 础 上 ,招 标人 对投 标 人或 者潜 在投 标人 的施 工监理 能
力 、管 理 能 力 、履 约 情 况 和 施
求的; ( ) 合 条件 的潜在 投标人 二 符
数 量有 限 的 ;
( 十二 ) 招标 人与 中标 人签 订
中图 分 类 号 :T 6 2 一5 . 6 文 献标 识 码 :E 文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 8 0 1 — 4 0 2 4 8 (0 6 0 — 0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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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全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已于xx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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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平安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平安的监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视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视管理。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根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分记录。
第八条依照本方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二) 建立资金已经落实;(三)工程法人或者承当工程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方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工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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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施工规模较小;(二有特殊技术要求;(三工期特别紧。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工程施工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
施工工期应当按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二资格标准和审查办法;(三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可以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须知;(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投标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评标标准和方法;(二工期要求;(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三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二十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第二十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营业执照;(二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三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四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六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七近五年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八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九目前正在承担施工的项目情况和正在参加投标的项目情况。
(十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五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结果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四条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七条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