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修订(201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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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

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适应铁路改革和LKJ技术发展的需要,经总公司研究,决定对《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运用维护规则》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技术规章编号:TG/XH208A-2018)。

一、第二条第2段“本规则LKJ所指为LKJ2000型,其他型号可参照执行”修改为“本规则LKJ所指为LKJ-15型、LKJ2000型,其他型号可参照执行”。

二、第六条第2段“铁路局(含铁路公司,下同)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LKJ系统工作的全面检查”修改为“铁路局集团公司(含铁路公司,以下称铁路局)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LKJ系统工作的全面检查”。

三、第九条“分管运输工作的副局长为LKJ基础数据变更的总负责人,其他副局长按业务分工负责对应业务工作”修改为“分管运输工作的副总经理为LKJ基础数据变更的总负责人,其他副总经理按业务分工负责对应业务工作”。

四、第十一条“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电务部)”修改为“铁路总公司工电部”。

五、第十五条第3项“⑷负责LKJ芯片的数据灌制”修改为“⑷

负责LKJ数据转存设备及芯片的数据灌制”。

六、第十六条“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机务部)”修改为“铁路

总公司机辆部”。

七、第二十五条第3段“应由铁路局局长批准”修改为“应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八、第三十二条“LKJ系统各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为6~8年,其中安装于轴端的转速传感器设计使用寿命期为4年”修改为“LKJ2000型设备及LKJ相关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为6~8年,

LKJ-15型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为10年,LKJ设备中安装于轴端的

转速传感器设计使用寿命期为4年”。

九、第三十七条第4项“⑵牵引列车的车次号、车站号、监控交路、列车类型”修改为“⑵牵引列车的车次号、车站号(车站)、监控交路(运行径路)、列车类型”。

十、第四十四条“LKJ车载基础数据文件和LKJ车载控制文件由数据转存设备载入或直接写入芯片,存储在LKJ设备中”修改为“LKJ车载基础数据文件和LKJ车载控制文件由数据转存设备载入、直接写入芯片,也可通过远程无线方式载入,存储在LKJ设备中”。

十一、第七十七条“7. LKJ数据换装实施工作实行双人作业,作业完成后,对照作业标准和参数设置情况逐项登记,并相互确认;对完成数据换装的LKJ设备,须在人机界面单元逐台粘贴含有换装日期、数据文件或控制文件版本号、数据应用范围等内容的换装标识”修改为“7.人工 LKJ数据换装作业完成后,对照作业标准和参数设置情况逐项登记(实施由相关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信息并核对数据版本换装准确性的除外)并确认设备状态良好;对完成数据换

装的LKJ设备,须在人机界面单元逐台粘贴含有换装日期、数据文件或控制文件版本号等内容的换装标识(显示器具备自动显示相关信息的除外)”。

十二、第八十五条“1.提出取消换装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报告LKJ基础数据线路所属局调度所、运输处及有关部门(说明事由、换装数据与既有数据变化的区域、停止换装原因等),并报铁路局分管副局长批准”修改为“1.提出取消换装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应及时报告LKJ基础数据线路所属局调度所、运输处及有关部门(说明事由、换装数据与既有数据变化的区域、停止换装原因等),并报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十三、第九十八条“(5)监控交路号表”改为“(5)监控交路号表、径路对照表”,“(7)车站编号(TMIS站号)表”修改为“(7)车站编号(TMIS站号)表、LKJ车站编码表”。

十四、第一百三十六条“机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及时进行LKJ临时控制参数及支线号、股道号输入操作”修改为“机车司机必须严格按照作业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及时进行LKJ临时控制参数及支线、股道输入操作”。

十五、第一百四十七条“铁路局应根据《铁路机车操作规程》等相关工作制度”修改为“铁路局应根据《铁路机车操作规则》等相关工作制度”。

十六、第一百六十六条“经检测LKJ 系统技术状态良好,电务检测人员须向机车、动车组运用部门出具‘LKJ系统检测合格证’(见附件14)。未取得‘LKJ系统检测合格证’的机车、动车组不得出库牵引或担当列车。‘LKJ系统检测合格证’应随机车、动车

组全程携带和交接,机车、动车组入库时应由出具合格证书的电务部门检测工区收回存档备查,或约定由运行交路的下一个机车、动车组入库电务检测工区收取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原发证工区,具体要求由铁路局规定。涉及跨局轮乘时,由相关铁路局协商。”修改为“经检测LKJ 系统技术状态良好,电务检测人员须向机车、动车组运用部门出具LKJ系统检测合格证。未取得LKJ系统检测合格证的机车、动车组不得出库牵引或担当列车。LKJ系统检测合格证应随机车、动车组全程携带和交接,机车、动车组入库时应由出具合格证书的电务部门检测工区收回存档备查,或约定由运行交路的下一个机车、动车组入库电务检测工区收取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原发证工区,具体要求由铁路局规定。涉及跨局轮乘时,由相关铁路局协商。”,同时取消附件14。

十七、第一百六十七条内容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七条遇机车、动车组进行故障处理和维修涉及LKJ系统设备的,相关故障处理和维修工作结束后须由电务人员确认LKJ系统技术状态良好”。

十八、第一百六十八条“其对口电务段在该地的电务车载设备检测工区须承担对相应机车、动车组的LKJ系统检测”修改为“其对口电务段在该地的电务车载设备检测工区按协议对相应机车、动车组的LKJ系统进行检测”。

十九、第一百八十五条“LKJ系统入库良好率

机车、动车组入库后对未经维修处置的LKJ系统设备进行检测,确认系统作用良好的称为入库良好。对于多重冗余系统中出现的不影响功能作用的局部状态不良,按入库良好统计。在一定时间和管理范围内,检测LKJ系统良好的机车、动车组数与检测机车、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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