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产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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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产业税收政策
(一)税目与计征标准
1、增值税:
①收购集体或林农生产的木竹再销售的,销项税率为13%。
②各类林产工业加工产品的销项税率为17%。
③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的进项抵扣税率为13%;其他按增值税发票税率抵扣进项税。
2、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万元以下18%、3万元至10万
元(含10万元)27%、10万以上33%。
※按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优惠政策
【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具体为:
1、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竹、林木种子、苗木,天然林(竹)属于免税种植业的范围。
2、种植瓜、果、茶、蚕桑、蔬菜(含各种山野菜)、竹笋、花卉及观赏植物、啤酒花、药材、胡椒、种苗及其他园艺作物。
3、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4、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包括: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纸浆(含固体纸浆),细木工板(含复合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木旋制品,栲胶,针叶饲料,饲料酵母,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草酸,锯末,炭棒等。
※按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毛竹育林基金(含维简费):按第一次销价或收购后的第一次销价的20%计征。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取消涉林违规收费和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04]80号)规定:
集体林育林基金,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分成比例为8%:15%:70%:7%”。统一全省育林基金计费价格。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标准竹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的规定,统一全省育林基金计费价格:
标准竹(含尺竹以上)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小于标准竹的竹材按每1寸0.1元征收育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