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未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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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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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发布时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2 正文内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 development,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land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2011年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011年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011年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GB 50137 – 201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 2 0 1 2 年 1 月 1 日,出版稿,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北京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 [2008] 102号 )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张立鹏韩华鹿勤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张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詹敏洪明赵书鑫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董黎明王静霞任世英邹德慈李先范耀邦徐波耿慧志谭纵波潘一玲1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用地分类 (4)一般规定 ..................................................................... .................................................. 4 3.13.2 城乡用地分类 ..................................................................... (4)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 .................................. 6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2)4.1 一般规定 ..................................................................... (12)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 .. (14)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15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 ........................ 15 附录A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 16 附录B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 18 本标准用词说明 .............................................................. 19 引用标准名录 (19)附:条文说明 (17)2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 .............................................................. .. (1)2 Terms................................................................... . (2)3 Land UseClasses ................................................................ (4)3.1 GeneralRequirement ............................................................ (4)3.1 Town and Country Land UseClasses ................................................................ .. (4)3.2 Urban Development Land UseClasses ................................................................ .................. 6 4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Land ................................................................... .. (10)4.1 GeneralRequirement ............................................................ . (10)4.2 Standard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Capita (11)4.3 Standard of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12)4.4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Land ................................................................... ........ 12 Appendix A Format for Statistics in Urban Comprehensive Planning ......................................... 13 Appendix B Building Climate Zones inChina .................................................................. .......... 1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Code ................................................................... .. (16)List of QuotedStandard ............................................................... (16)Addition: Explanation ofProvisions ............................................................. . (17)31 总则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制定本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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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4.1.3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5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人。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的规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表 4.3.1类别名称 20 〜3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i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人计算《村镇规划标准》GB5018—934.1.3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的规定分为五级。

4.2.3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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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是由()制订的。

A.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B.城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C.规划设计单位在城市详细规划中D.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同城乡规划部门【答案】 A2、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达到( )标准。

A.一级生化处理B.二级生化处理C.一级物理~化学处理D.二级物理~化学处理【答案】 B3、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特征不包括( )。

A.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以行政机关名义进行B.规划行政监督检查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C.规划行政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强制性行政行为,不需要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D.规划行政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A.合法性原则B.行政法治原则C.合理性原则D.应急性原则【答案】 B5、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城市规划管理要求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C.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D.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答案】 C6、《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和(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A.商业区B.工业区C.服务行业D.重点旅游区7、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是()。

A.镇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B8、根据《城乡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三部分。

(完整word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完整word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G 绿地 green space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H12 镇建设用地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15 独立建设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 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 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 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R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21 住宅用地 R2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3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3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用地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 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 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 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 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 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B1 商业设施用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地B11 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B12 农贸市场用地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B13 餐饮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 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B3 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 娱乐用地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 康体用地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S1 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S4 交通场站用地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 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 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U13 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U14 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15 邮政设施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U16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U2 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 排水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 环卫设施用地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U23 环保设施用地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U3 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 消防设施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 防洪设施用地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G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G1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 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G3 广场用地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公共设施用地C1C11C12行政办公用地市属办公用地非市属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C21C22C23C24C25C26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C31C32C33C34C35C36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 C41 C42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用地体育训练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 C51 C52 C53 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第五章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章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
第一节
一、相关概念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用于城市建设和满足城市机能运转所需要的土地 城市建成区:某一发展阶段,城市建设在地域分布上的客观 反映,是城市范围内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的非农业生产建 设的地区,包括市区集中连片的部分及分散的具有基础设施 的城镇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已经列入城市规划,因城市建设需要实行规划 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总体中划定。
——管理原则
城市居住地区作为定居基地,具有地域社会即社区的 性质,居住用地规划要为营造安定、健康、和谐的社区 环境,提供空间与设施支持。同时居住用地的组织与规 模,要有利于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
B、居住用地的分布
Ⅰ、集中布置
当城市规模不大,有足够的用地且在用地范围内无自然 或人为的障碍,而可以成片紧凑地组织用地时,常采用这种 布置形式。 优点: 可以节约城市市政建设投资,密切城市各部分在空间上

(5)工业用地布局与城市的关系
——工业区包围城市
——工业区与其他用地呈交叉布置 ——组团式布置 ——群体组合式布置Fra bibliotek



(6)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的位置关系
——平行布置(特点、优点)
——垂直布置(特点、优点。适合于占地面积较小的工业区) ——混合式布置(特点、缺点)



——工业区相对独立于城市居住区之外
(4).工业区规模
随着城市的性质、工业性质,工业区在城市中的分布、组成,
以及建设条件和自然条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城市中组织 工业区应注意研究其合理规模。

案例:上海金山工业区
位于上海市西南,规划面积58平方公里,首期规划开发面积22.8平 方公里,是上海市九大市级工业区之一,是上海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的 工业区。 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生物医药、新型材料及研发科技等 高新技术产业,力争形成一个从原辅材料供给、设备与技术支持,终端 产品制造及分销配送各个产业环节有机链接的现代高新技术产业群。 总体规划由新加坡裕廊顾问公司承担,借用 “太极阴阳”理念,以S型景观主轴分割工 业区为东部标准产业园区和西部研发科技生 活配套区,并在西北部规划建设集居住、教 育、商务、会展、运动、休闲等多功能于一 体的“新金山国际生活社区”。整个规划 “柔”与“刚”的融合营造出和谐、共荣和 祥和的氛围。

《城市用地分类》2011与旧版的区别

《城市用地分类》2011与旧版的区别


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农贸市场、
小商品市场等
图书展览用地、文化宫、青少年宫、 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级广播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电视台、影剧院用地、游乐场、舞厅、
俱乐部等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体 单独设置的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
育训练用地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E1 E11 E12 E13
水域 自然水域 水库 坑塘沟渠
“水域”(E1)中类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T21010-2007)中的一级类“水域及 水利设施用地”内容基本对应,但不包括 其二级类“水工建筑用地”,本标准将之 纳入“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的范畴。
“农林用地”(E2)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 重在保护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林业资 源和生态环境。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非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E3 E31 E32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 其他未利用地
涵盖《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地类“其他土 地”用地中的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 裸地以及一级地类“草地”用地中的其他草地; 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未利 用地”除去自然水域的地类;
分类:9个中类,11个小类 由原分类中的C类拆分成A类和B类而来 此地类以公益性用地为主,体现社会服务和保障水平
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三个中类,7个小类 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列入用地分类。 居住用地小类的划分调整: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R11、 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2类,其中:“住宅用地” (R11、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 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R32)指居住小区及小 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 括中小学用地。 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R20)小类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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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30题)1、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达到( )的标准。

A.一级生化处理B.二级生化处理C.一级物理~化学处理D.二级物理~化学处理【答案】 B2、钥匙:门锁A.黑板:书包B.圆珠笔:日记本C.农田:公路D.遥控器:电视机【答案】 D3、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下列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基本要求表述中不正确是( )。

A.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B.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规划期限相一致C.经依法批准保护规划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D.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答案】 D4、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A.具体B.抽象C.要式D.非要式【答案】 A5、根据《消防法》,公安消防机构对于消防设计审核,应该属于( )。

(2014年真题)A.建设项目核准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D.施工许可【答案】 D6、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 )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A.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国务院环境保护部D.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答案】 A7、以下不属于规划行政监督检查的原则的是()A.内容合法B.程序合法C.措施合法D.结果合法【答案】 D8、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 )内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赔偿。

A.一年B.六个月C.三个月D.两个月【答案】 D9、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表述,不正确的是( )A.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B.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C.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D.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编制的交通、城市建设、旅游等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并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说明【答案】 D10、以下关于行政许可设定说法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是(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可编辑修改word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可编辑修改word版)
范围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居住用地residential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A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
大 中 小类 类 类
H
H1Biblioteka 类别名称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建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新,老国标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新,老国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新国标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老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08-09-04 来源:省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一·框架体系的变化新版的标准对原有标准的大、中、小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进行了调整,改成了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主要有城市与乡镇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城市与乡镇用地附加分类几个部分构成,表现了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需求。

3.2重要内容的变化新版的标准对原标准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在具体的内容方面,着重体现在对相关的概念划分和内涵进行了改变。

在概念方面,新增了城市与乡镇居民建设用地、区域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城市与乡镇用地等。

在内涵的调整方面,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化广场用地等均有所调整。

除此之外,新标准还可以原标准的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办理和公共办事用地和商业办事设施用地两个大类。

二·“居住用地”的调整(1)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这类用地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均匀一定数量,通常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2)居住用地小类调整: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2类,其中:“住宅用地”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3)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三·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将原有“公共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地分类和建设⽤地标准城市⽤地分类和建设⽤地标准3.1 城市⽤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城市⽤地分类适⽤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地统计⼯作。

3.1.2 城市⽤地按⼟地使⽤的主要性质进⾏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地分类采⽤⼤类、中类和⼩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类、48中类、84⼩类。

3.1.4 使⽤城市⽤地分类时,可根据⼯作性质、⼯作内容及⼯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 城市⽤地分类代号采⽤英⽂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类采⽤⼤写英⽂字母表⽰,中类和⼩类应各采⽤1位阿拉伯数字表⽰。

本分类代码可⽤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件。

3.1.6 城市⽤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3.1.7 各类建设⽤地的划分应遵循⼟地使⽤相容性原则。

3.2 城市建设⽤地标准3.2.1 城市建设⽤地包括居住⽤地、公共设施⽤地、⼯业⽤地、仓储⽤地、对外交通⽤地、道路⼴场⽤地、市政公⽤设施⽤地、绿地和特殊⽤地九⼤类⽤地,不包括⽔域和其它⾮城市建设⽤地。

3.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均建设⽤地指标、规划⼈均单项建设⽤地指标和规划建设⽤地结构应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都市区各⽚区之间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

3.2.3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地汇总表宜采⽤表3.2.3的格式。

备注:年现状城镇⼈⼝万⼈年规划城镇⼈⼝万⼈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城市建设⽤地平衡表宜采⽤表3.2.4的格式城市建设⽤地平衡表表3.2.4备注:年现状城镇⼈⼝万⼈年规划城镇⼈⼝万⼈居住⽤地规划标准4.1 布局准则4.1.1 居住⽤地应相对集中布局,避免零星⼩规模开发,形成⼀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区或居住组团。

4.1.2 适度降低城市中⼼⽚的居住⽤地⽐例和⼈⼝密度。

旧城区以改造棚户区为主,居住⽤地⽐例不再增加,⼈⼝应逐渐向外疏散,以此提⾼⼈均居住⽤地标准。

4.1.3 在保证安全、卫⽣、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居住与就业就近平衡。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15(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15(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下面四个选项中,错误的一项为()。

A.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B.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它排斥任何法律控制C.法律保留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D.应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政合法原则,而是行政合法原则特殊的、重要的内容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B项,行政应急性原则,也称行政应变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它并不排斥任何法律控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A.批准、备案、上报B.批准、核准、备案C.批准、上报、备案D.核准、备案、上报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规[2004]185号)中明确规定,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A.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B.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监管C.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D.省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和各地区用地E.规范建设用地和项目审批程序正确答案:B、C、D、E本题解析: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1)省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和各地区用地;(2)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监管;(3)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4)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5)加强城乡规划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6)规范建设用地和项目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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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 GB 50137-20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报批稿200╳-╳╳-╳╳发布20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land use and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GB 50XXX – 200X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X年XX月XX日中国XXXX出版社200X北京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张立鹏韩华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张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詹敏洪明赵书鑫主要审查人:董黎明王静霞任世英邹德慈李先范耀邦徐波耿慧志谭纵波潘一玲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用地分类 (4)3.1 一般规定 (4)3.2 城乡用地分类 (4)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6)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0)4.1 一般规定 (10)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1)4.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12)4.4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12)附录A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3)附录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6)引用标准名录 (16)附:条文说明 (17)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 (1)2 Terms (2)3 Land use classes (4)3.1 General requirement (4)3.1 Town and country land use classes (4)3.2 Urban development land use classes (6)4 Planning standards of development land (10)4.1 General requirement (10)4.2 Standard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11)4.3 Standard of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12)4.4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12)Appendix A format for s tatistics in urban comprehensive planning (13)Appendix B building climate zones in China (1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6)Normative Standard (16)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7)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9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气候区climate 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3用地分类3.1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续表3.2.2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4.1一般规定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4.2.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3的规定综合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2.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2/人)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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