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将城市用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并对每种类型的用地进行规划和管理的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在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一般包括了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和水域用地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对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居住用地是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中的重要部分。
居住用地主要用于建设住宅楼房、别墅、住宅小区等居住设施。
在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居住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应该注重居民的生活需求,合理规划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业设施等,同时要考虑居住区的交通便利性和环境质量。
其次,商业用地是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商业用地主要用于建设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餐饮娱乐场所等商业设施。
在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商业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应该注重商业活动的集聚效应,合理规划商业区的布局和交通组织,同时要考虑商业设施对周边居民生活的便利性和商业活动的发展空间。
再次,工业用地是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用地主要用于建设工业厂房、仓储设施、物流基地等工业设施。
在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工业用地的规划和管理应该注重工业活动的集约化和环保性,合理规划工业区的布局和交通组织,同时要考虑工业设施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和工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公共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和水域用地也是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中的重要内容。
公共设施用地主要用于建设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公共设施。
交通运输用地主要用于建设道路、铁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
绿地和水域用地主要用于建设公园、绿化带、湖泊、河流等绿地和水域设施。
在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这些用地的规划和管理都应该注重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和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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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 W U、S、T、D 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
部分类别。
1.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1.0.1条为统一全国都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都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都市正常进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都市中设市都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都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都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都市用地分类第2.0.1条都市用地分类采纳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都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依照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纳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都市用地分类应采纳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纳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纳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都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都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都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3.0.1条在运算都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都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都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运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都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运算。
每块用地只运算一次,不得重复运算。
第3.0.4条都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纳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运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纳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运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运算应采纳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都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依照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都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运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城乡用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建设用地E非建设用地R 居住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W 物流仓储用地S 交通设施用地U 公用设施用地G 绿地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2/人内确定。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2 /人内确定。
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 气候区III、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
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总贝]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乡用地tow n and cou 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 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 gle-category urba n developme nt la 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最新整理)
表 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英文同(近)义词
codes
Chinese
English
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 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 hm2。
中等专业学校用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
A32
地
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5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
H1
城乡居民点建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设用地
H11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 城市建设用地 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
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2.0.12 气候区 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 1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气温、7 月平均 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 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 于或等于 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
低层住宅用地,如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
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3%;配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按照对于水\大气
\噪声等的环境指标分类
M1
一类工业用
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
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
地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四、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门类
大类
中类
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外事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是按照用地的使用功能、作用性质的不同,将城市规划用地分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中央设施用地、特殊建设用地等7大类。
1、住宅用地:是指居住建筑用地,包括一、二类住宅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以及其他住宅用地,如棚户区改造用地、经济适用房用地等。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满足公众各项社会生活需要的场所,如医院、学校、文化设施、公园、体育场地等等。
3、交通运输用地:即建设道路及其他交通运输专用设施的用地,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公路、桥梁、水路、机场等。
4、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各类工业生产的用地,包括工业园区、矿山用地、水电站、火力发电站、污水处理厂等。
5、商业用地:指以各类商业活动为主要功能的用地,包括专业市场及商业设施用地,以及大型购物中心等。
6、中央设施用地:是指安排在城市中央或街区内,用作行政及信息交流等职能的用地,如政府机构及部门机构所在地等。
7、特殊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其他特殊建设的用地,如非农林特殊用地,如体育场馆、野生动物园等。
(完整word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用地
E9
其它非建设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用地
等用地
表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
体育用地
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 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M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
工业用地
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
天矿用地
(完整 word 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
M1
一类工业用地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完整 word 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 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规范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1.1 城市用地分类合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 其中, R 、C 、M 、W 、U 、S 、T 、D 、G 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E6 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者部份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居住用地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者零星的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住宅用地的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 环境良好、大 中类类低密度住宅用小 类R11 R1范 围R*-地R12 R13 R14 商品住宅用地经济合用住房用地廉租房用地R2 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用地绿地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C11 市属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容积率为 1 的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者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R4 R3*-C2 C3 C21C22C23C24C25C26C31C32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商务办公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文化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饮食、照像、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款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C33 广播电视用地C34 图书展览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C36 文娱用地体育用地C4C41 体育场馆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医疗卫生用地C51 医院用地C5C52 卫生防疫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记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份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利用标准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利用标准一、引言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利用标准是指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将城市用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以保障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围绕城市规划用地分类与利用标准展开论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城市用地分类1. 城市居住用地城市居住用地是指用于建设住宅、宿舍和配套设施的土地。
根据城市规模和居住结构的不同,可以将城市居住用地进一步划分为住宅区、公寓楼、小区等,在具体规划中要考虑人口密度、交通便利性、社区配套设施等因素。
2. 城市商业用地城市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商业活动的土地,包括购物中心、商业街、市场等。
在城市商业用地规划中,应合理布局商业区,考虑到商业活动的集聚效应,提供便利的交通和停车设施,并确保商业用地与居住区有适当的距离。
3. 城市工业用地城市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和加工的土地,包括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物流中心等。
在城市工业用地规划中,需要考虑工业用地的布局与交通联系,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并提供便利的交通和物流配套设施。
4.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是指用于建设公共设施的土地,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
在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中,应注重设施的均衡布局,考虑到人口分布和需求,提供便利的交通和服务设施,以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5. 城市交通用地城市交通用地是指用于交通运输的土地,包括道路、铁路、轨道交通、机场等。
在城市交通用地规划中,需要考虑交通网络的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各个区域的互联互通,缓解交通拥堵,提供便利的交通出行条件。
三、城市用地利用标准1. 土地容积率土地容积率是指规定建筑物高度与用地面积之比的参数,反映了土地利用的密度。
在城市用地规划中,需要根据不同用途的土地,制定相应的土地容积率标准,以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
例如,居住用地可以有较高的容积率,以增加住宅的建筑面积,而公共设施用地和交通用地的容积率则相对较低。
2. 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定用地面积中绿化用地的比例。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R2
二类居住用
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
中、高层住宅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
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3%;配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S11
快速路用地
快速干路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4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其他道路用
地
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交通枢纽站
场用地
城市内部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铁路、公路、港
口站场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站场枢纽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说明
兼容类型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S21
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商业服务设施,不一定完全由市场经营,政府如有必要亦可独立投资或合资建设,如剧院、音乐厅等机构
C1
商业设施用
地
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旅馆业、
娱乐康体等各类活动的用地
C11
大型零售商业用地
为全市或更大区域提供服务的各式零售业用
地,包括综合百货商场、大型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
C12
中小型零售商业用地
V2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区域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
V3
殡葬设施用地
区域性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V4
防洪设施用地
区域性防洪堤、排涝泵站等排水防洪设施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3-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R22
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主要公共设施和服
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该用地应归入中小学用地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四、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门类
大类
中类
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A
城市建设用地
设市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
储、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B
镇建设用地
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
市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J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辖区内的居住、商服、工业、仓储、市
政等用地,包括其间的道路与绿地
K
村庄建设用地
的停车场库用地
S33
加油加气站用地
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但不包括加工;包括大型批发市场
W1
普通物流仓
储用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特殊物流仓储用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物流仓储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完整版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2011城市用地分类标准1总则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气候区 climate 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城市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色块标准 版 版
B12
批发市场用地
10
B13
餐饮用地
10
B14
旅馆用地
10
B2
商务用地
20
B21
金融保险用地
20
B22
艺术传媒用地
20
B29
其他商务用地
20
B3
娱乐康体用地
30
B31
娱乐用地
30
B32
康体用地
30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22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22
B42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22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14
M
工业用地
35
M1
一类工业用地
35
M2
二类工业用地
37
M3
三类工业用地
39
W
物流仓储用地
193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193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195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197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8
S1
城市道路用地
8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8
S3
交通枢纽用地
8
S4
交通场站用地
8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8
S42
H13
乡建设用地
53
204,204,102
H14
村庄建设用地
53
204,204,102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9
192,192,192
H21
铁路用地
9
192,19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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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1.1 城市用地分类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q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R2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 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 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商务办公用地各种商务办公、写字楼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 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文娱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 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 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 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 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 其它公共设施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E)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 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 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 堆场用地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 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 T21 高速公路用地快速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 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 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 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 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 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4 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 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 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 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U14 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 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 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 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 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 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 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 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 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 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 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 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 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 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 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 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建设用地村庄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 村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 村经济发展用地村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E63 村公路用地村与城市、村与村之间的公路用地E69 村其它用地村其它用地E7 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 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1.2规划兼容性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1.3.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表1.2、表1.3)确定;1.3.2 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