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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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附录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附录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附录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资料来源:《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本标准用词说明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条文说明修订说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标准》),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12月24日以第88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主要起草人员是蒋大卫、范耀邦、沈福林、吴今露、罗希、赵崇仁、潘家莹、沈肇裕、石如琤、王继勉、兰继中、吕光珙、曹连群、吴明伟、吴载权、何善权。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2.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3.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4.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修订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遵循城乡统筹、集约节约的原则,从规划调查、编制、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科学合理制定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建规城函[2008]008号)的要求,参考了大量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法规、技术标准,通过网络、发函、会议等方式征求了专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原版国标以及国标修订的意见,同时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摘要:为了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城市用地分类的知识,本文主要从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背景、指导思想和体系框架来阐述,并详细比较了新旧版在内容上的改动之处,最后总结了新标准的特点和分析感悟。

关键词:城市用地、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区别绪论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即(GBJ137-90),颁发于1990年,到新版出台之前,已经适用了超过20年的时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划编制环境和办理环境已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标准在实施(实际的行为)的整个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

所以,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求做到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就成为了顺理成章事情,新版国标也于2010年12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与乡镇建设部颁布,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主要针对本次的修改背景、指导思想、框架体系和内容进行了分析。

一、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背景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贯彻国务院有关节约土地的有关文件的实际要求,国务院第199次会议形成了《有关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修改”,以促进城市用地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保障城市与乡镇统筹发展;200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与乡镇规划法》之后,对咱们的用地相关技术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在其第62条中明确规定“依据法律惩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市与乡镇规划。

” 上述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改的体制背景,并且是新标准修改的推动力和坚实保障。

二、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指导思想在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制订整个过程中,其指导性的修改思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2.1、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城市与乡镇用地全覆盖根据我国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必要,新的标准主要表现城市与乡镇一体化的思路,统筹城市与乡镇发展,并且要突出保障中低收入人口住房的必要,必要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的具体分类。

城市规划原理填空题

城市规划原理填空题

1、在城市总人口中,将劳动人口按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成基本人口和服务人口。

2、仓库可按储存货物的性质及设备特征分为一般性综合仓库和特种仓库。

3、排水系统分为两种制度,分流制和合流制。

4、居住用地由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等组成。

5、平均建筑层数是总建筑面积与建筑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1、在确定城市性质时,必须避免两种倾向:一种是以城市的共性作为城市的性质;另一种是不区分城市基本因素的主次,一一罗列。

2、对城市规模起决定作用的是基本人口,随城市规模大小而变化的是服务人口。

3、前后两列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规定的时日获得所需日照量而保持的一定间距称为日照间距。

4、公共设施用地是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

5、建筑密度是建筑基地总面积和用地面积的比值。

1、城市性质的确定,一方面是从城市在国民经济的职能方面去认识,另一方面是从城市形成与发展的基本因素中去认识。

2、居住区的规划结构通常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

3、干道网密度即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内平均所具有的干道长度。

4、城市规划中的城市人口是指市区与近郊区的非农业人口。

5、容积率是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1、确定城市性质一般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2、用地评定通常是将用地分成三类:一般不须或只需稍加工程措施即可用于建设的用地、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改善条件后,才能修建的用地和不适宜修建的用地。

3、城市中有气体污染的工业应布置在最大风向频率的下风位或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位。

4、城市用地分类中的绿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

5、人口毛密度等于规划总人口和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16.城市中有气体污染的工业应布置在最大风向频率的下风位或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位置。

17.人口毛密度等于规划总人口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18.城市性质的确定,一方面是从城市在国民经济的职能方面去认识,另一方面是从城市形成与发展的基本因素中去认识。

城市规划原理填空题

城市规划原理填空题

1、在城市总人口中,将劳动人口按工作性质和服务对象分成基本人口和服务人口。

2、仓库可按储存货物的性质及设备特征分为一般性综合仓库和特种仓库。

3、排水系统分为两种制度,分流制和合流制。

4、居住用地由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等组成.5、平均建筑层数是总建筑面积与建筑基地总面积的比值.1、在确定城市性质时,必须避免两种倾向:一种是以城市的共性作为城市的性质;另一种是不区分城市基本因素的主次,一一罗列。

2、对城市规模起决定作用的是基本人口,随城市规模大小而变化的是服务人口。

3、前后两列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规定的时日获得所需日照量而保持的一定间距称为日照间距.4、公共设施用地是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5、建筑密度是建筑基地总面积和用地面积的比值。

1、城市性质的确定,一方面是从城市在国民经济的职能方面去认识,另一方面是从城市形成与发展的基本因素中去认识。

2、居住区的规划结构通常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

3、干道网密度即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面积内平均所具有的干道长度。

4、城市规划中的城市人口是指市区与近郊区的非农业人口。

5、容积率是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1、确定城市性质一般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2、用地评定通常是将用地分成三类:一般不须或只需稍加工程措施即可用于建设的用地、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改善条件后,才能修建的用地和不适宜修建的用地。

3、城市中有气体污染的工业应布置在最大风向频率的下风位或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位。

4、城市用地分类中的绿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5、人口毛密度等于规划总人口和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16。

城市中有气体污染的工业应布置在最大风向频率的下风位或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位置。

17。

人口毛密度等于规划总人口与居住用地面积的比值。

18。

城市性质的确定,一方面是从城市在国民经济的职能方面去认识,另一方面是从城市形成与发展的基本因素中去认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008年4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规城函〔2008〕8号《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修订的函》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牵头、同济大学、北京大学和北京市、浙江省、辽宁省、四 川省的规划设计研究院共同组成修编工作组 。
2010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201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北京市城市 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王凯、赵民、林坚、张菁、靳东晓、徐泽、楚建群、李新阳、徐颖、谢颖、顾浩、邵波、张 立鹏、韩华、鹿勤、张险峰、张文奇、刘贵利、张播、高捷、程遥、汪军、乐芸、张书海、苗春蕾、田刚、陈宏、 詹敏、洪明、赵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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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过程
1
制定背景
2
编制进程
3
制定依据
4
修订情况
5
起草工作
社会发展需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颁布于1990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规划编制环境以及管理环境已经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J137-90)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的不适应。因此,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2011
引用文件
参考资料:
意义价值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2011)的实施对于指导中国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控制 以及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加强 了与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及绿地、居住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使得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更加灵活、 科学、合理;第二,其覆盖城乡全域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适应了城乡统筹规划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 使得区域战略规划、市域总体规划等宏观层面的规划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第三,对公益性用地与商业性用地以 及对环境污染程度的甄别,体现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为保障生态环境资源和公共利益提供了现实的规划控 制途径,使得规划更好地指导城市发展建设过程,有助于实现规划工作由终极蓝图式规划逐步向过程管理控制的 转变 。

《汕头市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汕头市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汕头市34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论证报告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3年10月目录一、项目基本情况 (2)1.项目背景 (2)2.项目区位 (3)3.现状概述 (3)4.用地权属 (5)二、上层次规划、《原控规》及规划依据 (6)1.上层次规划 (6)2.《原控规》情况概述 (6)3.规划依据 (8)三、控规修编的必要性分析 (8)1.相关法规的实施 (9)2.产权因素的变化 (10)3.改造模式的更新 (11)4.建设项目的影响 (11)四、控规修编的可行性分析 (12)1.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性分析 (12)2.业主自主开发模式对规划执行的利弊分析 (13)3.项目修改小结 (13)五、项目修编论证结论 (14)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背景为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34街区的布局结构,科学引导该街区的有序建设,2007年7月底,我市组织编制《汕头市34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原控规》)。

《原控规》已于2008年9月17日经汕头市第二届城市规划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之后获市政府批准同意并执行。

目前片区已具备成熟的开发改造条件,在《原控规》的指导下,位于金砂路北侧的星湖城居住小区和星湖商业城已建成,极大地提升了街区的居住环境和商业氛围,为东区增添了新的商圈。

但控规范围内的其他用地并没有进行改造,破旧的厂房仍然存在,败落的景象依旧保持。

34街区外围的光鲜与内部的脏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有必要加快内部厂房的改造进程,从而创建一个市民能够安居乐业、和谐共处的现代化街区。

同时,自原规划批准实施至今的期间,国家、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土地和规划的政策法规,比如国家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修改,我市对土地计容方式也进行了调整(道路分摊用地不再计入计容用地面积),特别是2009年广东省开展“三旧”改造试点,我市出台了《汕头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街区内部分用地被列入“三旧”改造用地,《原控规》确定的规划条件已经难以适应这些“三旧”改造地块的要求。

长沙市容积率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容积率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容积率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编制依据为贯彻国家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我市容积率管理,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1 年修改)》(以下简称《总规》),借鉴国内外城市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目前容积率管理需求,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总规》确定的都市区 1 范围内的地块容积率 2 上限控制,具体的地块容积率应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3、适用用地类型3本规定主要为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的商业用地(B1)和商务用地( B2)、工业用地( M )的容积率管理提供依据。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中的娱乐康体用地(B3)、公用设施用营业网点用地(B4)和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公用设施用地(U)、物流仓储用地(W)等用地的容积率依照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和行业规范确定。

注 1:都市区范围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将规划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涉及的乡镇以及与城市建设用地远景拓展涉及的乡镇整体纳入都市区范围,都市区总面积1930 平方公里。

注2:本规定中地块容积率是指地块内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地面以下的停车场和设备用房等除外)的综合与地块净用地面积的比值,为地块净容积率。

注3:本规定所采用的用地分类依据 2010 年 12 月 24 日发布, 2012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确定。

基于城市开发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本规定在高强度开发地区提出商住综合体项目用地(CR)的容积率控制要求,中心城区除高强度开发地区以外的区域,不应再布局商住综合体项目用地。

第二章一般地区用地容积率控制1、居住用地( 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容积率控制1.1 强度分区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用地共划分为三级强度分区(详见附图1)。

1.2容积率控制①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和商务用地各级强度分区上限容积率按表 1 和表2确定。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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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30题)1、《城市规划法》于()正式颁布,是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国家法律。

A.1989年10月13日B.1989年12月26日C.1990年12月26日D.1989年4月1日【答案】 B2、根据《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A.历史文化名城B.历史自然风景保护区C.历史文物D.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物【答案】 A3、下列关于听证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听证一律公开举行B.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C.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答案】 A4、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通知》(建规[2004]185号)规定,下列关于加强对划拨土地上开发活动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表述,不正确是( )A.建制镇、村庄和集镇中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出具有关流转地块规划条件B.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应按政府指导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纳入房地产开发管理C.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要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D.独立工矿区、困难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划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组织住房困难职工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答案】 B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 )均适用本法。

A.运输、收费、勘察、经营、使用和管理B.运输、建设、收费、经营、使用和质检C.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D.规划、运输、养护、经营、管理和质检【答案】 C6、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对抗震设防区一些市政公用设施,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

新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技术讲解——王凯

新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技术讲解——王凯
国发[2008]3号指出:“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 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 ”
具体完善城乡建设相关控制要求
城市建设总用地控制 用地的结构调整(单项用地人均值、比例关系)
(3)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凸显公益 性、政府监管的用地管理
2、编制过程简介
2.1 工作过程及相关研究工作
主要工作过程
2008年4月1日编制组召开第一次会议,明确了城乡一体、继承发展、满足总 规和控规等开题要求。 2008年4月下旬,通过网络、发函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 2008年10月31日和12月29日,两次向住建部规划司主要领导汇报,完善确定 标准适用范围、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方案。 2009年9月22日,国标送审稿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组织召开的专 家审查会,12月送住建部报批。 2010年4月20日,编制组与国土资源部相关专家召开会议进行深入的讨论交流 与沟通协商,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分类进一步完善衔接。 2010年1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880号公告,批准《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 起实施。
3、修订原则与工作思路
3.1 修订原则
政策性:支撑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集约节 约的原则;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科学性:符合城市发展的一般规律,具有较长的适用期,满足城乡 规划调查、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的要求 适用性:协调好现有的其他部门和规划有关规范;适用于城市、县 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它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灵活性:给地方制定相应的标准留有一定的余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津国土房科[2011]361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津国土房科[2011]361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津国土房科〔2011〕361号)局系统各单位:为不断提高国土房管系统持证岗位人员的业务素质,依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持证人员继续教育。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及对象依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实行持证上岗岗位的在岗人员。

(一)行政管理类岗位: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产籍档案管理、房地产测绘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物业管理、住房保障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国土房地产法制监察(行政执法)、土地资源管理、土地登记管理、土地利用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含地质管理、地热管理)、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

(二)房产经营管理类岗位:管理站长、房产资料员、房管员及其他内业管理人员、房屋置换人员、房地产置业担保人员、公用公房经营管理人员。

(三)房屋修缮类岗位:生产站长、修缮工长、修缮施工(技术)管理人员、修缮预算员、公用公房修缮管理人员。

(四)其他专业技术类: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检测。

二、培训及考试内容各岗位培训考试内容以网上公布内容为准(见附件),考试习题册适时发放至应考人员或单位,每人一册。

三、培训形式与考试方法(一)房产经营管理和房屋修缮管理类岗位,采取统一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期培训班集中培训3天(半脱产,两个工作日、一个休息日)。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2年9月1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其它四县(市)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各类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强化训练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根据《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下列表述中不正确是()。

(2011年真题)A.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凭证总称B.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有关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法律凭证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经城市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法律凭证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有关建设工程法律凭证【答案】 A2、关于会计科目,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的进一步分类B.会计科目按其所提供的详细程序不同,可以分为总分类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C.会计科目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设定D.会计科目是复式记账和编制记账凭证的基础【答案】 C3、根据《民法典》,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表述中,不正确是()。

(2011年真题)A.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B.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以在土地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C.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D.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答案】 B4、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规划体系中,不正确是()。

(2017年真题)A.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镇域城镇体系规划B.城市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C.镇规划——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D.乡村规划——乡规划(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划【答案】 A5、以下有关城市规划修改管理说法不正确是( )。

A.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然后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B.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內容,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C.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內容,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D.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內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答案】 A6、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下列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程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B.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d内到发证部门办理《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C.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至少满2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D.发证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答案】 C7、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基本原则是(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标准解释《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Chinese英文同(近)义词English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一)-精选文档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解读(一)-精选文档
• “三类居住用地”(R3)是设施较欠缺 、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 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的危改房、棚户 区、临时住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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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 R居住用地调整说明
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A3)。 考虑到《物权法》的要求,难以确定边界的配建设施不
列入用地分类。本次修订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 用地”(R11、R21、R31)和“服务设施用地”( R12、R22、R32)2类,其中:“住宅用地”(R11、 R21、R31)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 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 地” (R12、R22、R32)指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 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在R21用地中包括“保障性住宅用地”
H5采矿用地 H9其它建设用地 E1水域
H42安保用地 — — E12水库
E9其它非建设用地
E9中的空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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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 3.3.1 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 应该根据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和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
进行划分和归类,城市建设用地都应列入该分类中的某一 类别,并且不能同时列入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功能类别。 主要性质: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 施性质作为归类依据,主导功能难以明确时按底层主要使 用性质归类。具有地下或者空中开发利用的用地,以地面 实际用途确定分类。 ❖ 一张规划图上一种建设用地尽量用同一等级的分类,尽量 避免同时出现如A和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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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 ❖ 体现2019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指导各地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部研究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请各地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201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报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八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2010年8月8日发布 2010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发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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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1发布时间2正文内容总则术语3用地分类续表一续表二续表三续表四4用地标准5附录附录A附录B1发布时间编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正文内容编辑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9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park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人。

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气候区climate 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3用地分类编辑3.1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续表三4用地标准编辑4.1一般规定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人内确定。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人)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

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

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5附录编辑附录A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A.0.1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乡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1的格式进行汇总。

表A.0.1城乡用地汇总表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A.0.2 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表A.0.2的格式进行汇总。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附录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资料来源:《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本标准用词说明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引用标准名录《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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